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

4月全国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2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弹劾式诉讼的描述,不正确 ...的是( ) A.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 B.主要特点是“告诉才受理” C.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 D.法官有权主动查明案件事实 2.依刑事诉讼法,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一定期限是指( )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3.在刑事诉讼中,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 ) A.立案程序 B.侦查程序 C.起诉程序 D.一审程序 4.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此领导为( ) A.公安局长 B.检察长 C.上级公安机关 D.检察委员会 5.依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中能接受指定的必须是( ) A.被告人的监护人 B.被告人的近亲属 C.律师 D.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6.下列人员中,不能 ..充当辩护人的是( ) A.律师 B.被告人的监护人 C.本案的证人 D.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7.一个传来证据不可能同时又是( ) A.直接证据 B.证人证言 C.原始证据 D.间接证据 8.与其他种类的证据相比,物证最大的特点是具有( ) A.相对的稳定性 B.相对的不稳定性 C.证明的直接性 D.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9.某私营企业受聘的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暗中将本公司的9万余元财物占为己有,直接受理 1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

推荐一款好用的刑事诉讼法模拟教学软件

推荐一款好用的刑事诉讼法模拟教学软件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即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有以下立法目的: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③保护人民;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⑤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宪法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实施确定了原则,对其他法律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罪犯斗争;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据此,我们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因此我们更要学好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这里,笔者给大家推荐一款好用的刑事诉讼法模拟教学软件——《法源刑事诉讼法模拟教学软件》。 杭州法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打造的《法源刑事诉讼法模拟教学软件》是专门为高校法科师生精心打造的一款课程化实训软件。学生通过自主练习及教师安排实验,结合软件提供的知识点全面学习掌握刑事诉讼法,帮助提高学生的理论实践运用能力。 法源刑事诉讼法模拟教学软件实验内容丰富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刑事公诉、刑事自诉、简易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展开。各业务下又设置多个小实验。让学生在完成实验项目后,更加全面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知识。 软件注重法律原理与实务操作的结合,以简洁易懂的语言阐述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基本原理,再以案例素材的分析来说明这些原理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以引导本科生学以致用,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技能培训心得体会

技能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职业技能培训心得体会 职业技能培训心 左彬 在市水利局统一组织下,我参加闸门运行工职业技能培训班,通过对专业操作技能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对专业技术岗位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在参加培训的这半个月里,经过水校专业老师们对机电和水利专业基础知识的详细讲授,以及多项实践操作,让我受益匪浅,使我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 培训使我更加意识到工作前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安全工作对于操作工人来说,责任重大,关系到水利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对我们个人来说,涉及到家庭幸福,个人安危,绝不能掉以轻心。,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才谈得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会保证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日常的维修工作中,首先做好检维修前全面的安全检查,比如检修传动设备前必须先断电挂牌并专人监护等。 在平时的维修工作中,我只是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对设备故障进行维修,缺 乏专业理论的支持。通过机电和操作专业技能培训,弥补了我在操作知识理论方面的不足,为我今后的操作运行工作打

下了一定了理论基础。我会尽快结合本单位现有设备装置的实际情况及自身岗位特点, 把所学的理论知识科学地运用到实践中去。 目前,单位对员工技能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技术工人凭技术拿工资成为一种趋势,在我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技术技能的时候,水利系统组织了技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给一线员工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们很感到振奋。为了更好地提高单位整体技工队伍水平,我们所举行一系列的业务技术学习和专业技能比赛活动,利用业余时间在一起探讨所学到的知识,交流平时遇到的问题,分享实际维修操作过程中的体会和经验。在交流的过程中又潜移默化的使所学习到的知识得以提升,带动身边的同事一起进步。不仅使所学到得知识和技能传授给了周边的同事,提高了大家的理论知识水平,还能通过实践提升大家的维修技术水平,使大家更加熟练地掌握维修操作的技巧,真正在同事中形成了“传、帮、带”。 通过技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培训,使我认识到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思考,善于总结,勇于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同事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提高维修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也为我们的个人成长创造了条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 __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 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 __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

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__,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 __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第二次过程性考核

第二次过程性考核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 A.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释放 B.立即释放 C?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D.在其表示不上诉后立即释放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 () 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C、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已全部排除 D、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下列人员中,不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赔偿责任的是()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 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为()。 A.开庭审理 B.书面审理 C.讯问调查式审理 D.开庭审理或讯问调查式审理 5、关于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 B.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6、下列案件中,可以对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的有?() A、涉嫌特别重大贪污犯罪的甲 B、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乙 C、涉嫌特别重大挪用公款犯罪的丙 D、涉嫌特别重大渎职犯罪的丁 7、关于未成年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0春)第2学期形考作业1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0春)第2学期形考作业1 某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到群众报案,在某水库的水面上发现一具漂浮的尸体。 刑警队马上派人到现场勘验、检查,以收集证据。根据规定,公安人员收集 的证据能够将案件事实证明到什么程度时,公安机关就应当对此案立案审查:() A: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C:应当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A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 做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答案:D 下列自诉案件中不适用调解的有:( )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被告人反诉的案件

答案:C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有下列那些人员组成:( ) A:审判员3——5人或者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3——5人 B:审判员3人 C:审判员5人 D: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7人 答案:D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 答案:B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下列各项种说法正确的是:() A: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刑事案件必须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D:刑事案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答案:A,B,D “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

技术培训心得体会

职业技能培训心 左彬 在市水利局统一组织下,我参加闸门运行工职业技能培训班,通过对专业操作技能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对专业技术岗位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在参加培训的这半个月里,经过水校专业老师们对机电和水利专业基础知识的详细讲授,以及多项实践操作,让我受益匪浅,使我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 培训使我更加意识到工作前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安全工作对于操作工人来说,责任重大,关系到水利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对我们个人来说,涉及到家庭幸福,个人安危,绝不能掉以轻心。,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才谈得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会保证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日常的维修工作中,首先做好检维修前全面的安全检查,比如检修传动设备前必须先断电挂牌并专人监护等。 在平时的维修工作中,我只是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对设备故障进行维修,缺乏专业理论的支持。通过机电和操作专业技能培训,弥补了我在操作知识理论方面的不足,为我今后的操作运行工作打下了一定了理论基础。我会尽快结合本单位现有设备装置的实际情况及自身岗位特点, 把所学的理论知识科学地运用到实践中去。 目前,单位对员工技能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技术工人凭技术拿工资成为一种趋势,在我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技术技能的时候,水利系统组织了技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给一线员工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们很感到振奋。为了更好地提高单位整体技工队伍水平,我们所举行一系列的业务技术学习和专业技能比赛活动,利用业余时间在一起探讨所学到的知识,交流平时遇到的问题,分享实际维修操作过程中的体会和经验。在交流的过程中又潜移默化的使所学习到的知识得以提升,带动身边的同事一起进步。不仅使所学到得知识和技能传授给了周边的同事,提高了大家的理论知识水平,还能通过实践提升大家的维修技术水平,使大家更加熟练地掌握维修操作的技巧,真正在同事中形成了“传、帮、带”。 通过技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培训,使我认识到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思考,善于总结,勇于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同事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提高维修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也为我们的个人成长创造了条件。 关闭窗口篇二:信息技术培训心得体会 信息技术培训心得体会 信息技术培训心得体会 王维君愉快而又充实的培训时光弹指间就过去了,作为一位农村学校的校长,教育战线的一员,能够参加此次信息技术培训,我感到十分幸运。经过为期一周的培训学习,通过倾听专家名师的经验传授,跟诸多老师在一起学习、交流,我加深了对信息技术教学的理解,提高了微机网络设备管理的技能。紧张而充实培训即将结束,现在我就本次培训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以达到交流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一、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养。 多年来由于思想认识的偏差及学校条件的限制,在农村小学中难以开展正常的信息技术教学活动。再者结合我校实际,教师队伍的老龄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信息技术在学校教学中广泛应用的阻力,另外一些错误观念,比如有教师包括家长只是一味的追求学生的语文、数学成绩,认为信息技术如同劳动技术、美术、思想品德等课程一样可有可无,信息技术就是单纯的电脑操作,教师上信息技术课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学会操作电脑,特别是对于我们农村的小学生来说,学会正确开机、关机就算是完成了教学任务。而学校的计算机少,电脑配置低,难以保证学生正常上机实践,学生自然对电脑的了解与掌握十分有限。自从参加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78912951.html,/html/2010/10/6268.htm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技术培训心得体会(精选5篇)

技术培训心得体会(精选5篇) 技术培训心得体会1 在20xx年X月7—9日,我参加了市农业局组织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技术指导员农业科技培训班。在这次培训中,授课老师都是省市内非常有名望的农业技术专家和行业能手,具体的讲解了绿色水稻栽培技术、黑木耳代料栽培技术、中草药品种选择及种植技术、果树品种介绍及种植技术、灰苏子种植技术、现代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大豆高产栽培技术、农药安全使用、新型化学肥料应用等技术内容。 通过培训,让我学习了过去没有重点掌握的农业产业新项目,新技术,了解了新形势,明确了今后工作努力方向和思路,为今后更好地为我乡农户做好技术服务打下了一定基础。 三天的培训学习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学习内容从过去以玉米水稻高产栽培技术为主向种植品种多样化、种植结构多元化转变、由重产量到重质量、由小而散单打独斗向规模化现代化经营要效益方向转变。这是紧紧契合当前农业产品市场新形势做出的培训安排。当前,政府不再对农民生产的玉米实行价格保护,价格市场化,由于价格低迷,农民经济收入被大打折扣,种粮积极性倍受打击。如何帮助农民应对市场变化,调整种植结构,稳定增加收入,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

参加这次培训学习活动,让我受益很大,同时也让我深切感到平时学习不够,知识积累不多,实践经验不足,新观念、新信息接受少,技术知识面窄等不足之处。 做为一名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担负着把农业新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到农业生产中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责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顺应农业供给侧改革新理念,增加农民收入成为今后工作方向,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加强学习充实自己,改善知识结构,更新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服务能力,结合我乡生产实际,深入研究,认真思考,将这次培训学到的新知识、新技术推广到农民中去,引导农民适应市场变化,改变单一种植结构,为人们多提供“新、特、优”农产品,为我乡农业发展,种植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贡献力量。 技术培训心得体会2 3月,区研修中心的科学学科组准备举行植物栽培的比赛活动,我积极的报了名。这已经是我第二次参加这次活动了,上次是教研组发放的植物种子我们进行种植,一切从零种起,对于种子种植不算陌生的我,有了一些经验也有了很大的信心!再加上我自己平时就喜欢种植一些花花草草,虽然大多数都是已经生根、发芽的植物,但照顾这些植物还是没问题的。 我和师傅陈老师准备好种子的第二天,我就迫不及待的想要栽种了。但是种子还要进行浸泡然后再放到培养皿里面才可以,所以先按捺住了激动的心情,一步一步来。 看着这些种子,花生我是第一次种,刚开始还有些不知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模拟题4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模拟试题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划分的根据,主要是( )。 A.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B.证据的表现形式 C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D.证据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下列法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 )。 A.高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二审法院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是( )。 A.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审理B.应当开庭审理 C.可以书面审理D.可以采用调查询问式审理 4.“天翔号”中国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将中国公民周晓燕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船舶就近停靠威海港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然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案的犯罪管辖法院?() A.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B.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D.大连市或威海市的地方基层法院 5.张小勇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王小南。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张小勇反悔。在此情况下,张小勇有权采用哪种做法?()A.要求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判决B.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C.重新起诉D.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6.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后,不能做出的决定是( ) A.起诉决定B.不起诉决定 C免于起诉决定 D.撤销案件决定 7.某县几位主要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A.上一级公安机关研究同意B.县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C.上一级检察院批准D.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季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季某 C.法庭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开庭 9.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 )。 A.民事诉讼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D.经济诉讼 10.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 )。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关于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生产、销售假药罪”条款的解读

关于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条款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决心,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必将对药品监管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但同时该条款的修改,也给下一步药品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范围带来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看看此款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1、修正前: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修正后: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药罪”修正前后的主要变化 1、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达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低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两次发布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由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后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较大金额等条件。“新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使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 2、取消了单处罚金及具体罚金数额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即便构成该罪,仍然可以单处罚金,不进行人身自由罚,且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该数额甚至远远低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新规定”不但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而且取消了“二倍以下”的限定。 3、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重罚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假药与“严重危害”之间的必然联系,“新规定”同时增加了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列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刑罚力度,增加了可操作性。 4、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修正前条款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后条款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一步扩大了入罪重罚范围。 三、实践中需要把握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订,势必对基层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实践带来一定影响,对此,应把握好以下三点: 1、入罪假药的范围没有变。“新规定”只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种植技术培训心得体会

种植技术培训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种植技术培训心得体会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 种植技术培训心得体会篇1 6月20日至7月11日,本人参加了由七师林业局在石河子大学举办的园艺种植培训班,在这二十天的时间里,本人能够认真学习园艺种植技术知识,同时也积极与其他兄弟单位的同志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沟通,收获很大。体会如下: 一、通过学习,认识到园艺种植业在团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一二五团是棉花种植大团,纵观我团经济的发展,不难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棉花兴则团场兴,棉花衰则团场衰。遇到棉花丰收,市场行情好的年份,必然会出现职工增收、农业增盈、团场增效的景象。反之,植棉团场不少人则像是打了败仗,垂头丧气。因此大力发展果蔬园艺业,已成为拓宽职工增收的重要渠道。 二、此次培训内容主要涉及绿化苗木的栽植、修剪、施肥、浇灌、病虫害防治及日常的养护管理等方面,着重讲解了苗木修剪技术、越冬保温技术、保证苗木成活率技术。通过技术培训交流,使我学到了更多更专业的园林绿化技术与

管理知识。 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团场园艺种植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种植技术培训心得体会篇2 在201X年X月7—9日,我参加了市农业局组织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技术指导员农业科技培训班。在这次培训中,授课老师都是省市内非常有名望的农业技术专家和行业能手,具体的讲解了绿色水稻栽培技术、黑木耳代料栽培技术、中草药品种选择及种植技术、果树品种介绍及种植技术、灰苏子种植技术、现代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大豆高产栽培技术、农药安全使用、新型化学肥料应用等技术内容。 通过培训,让我学习了过去没有重点掌握的农业产业新项目,新技术,了解了新形势,明确了今后工作努力方向和思路,为今后更好地为我乡农户做好技术服务打下了一定基础。 三天的培训学习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学习内容从过去以玉米水稻高产栽培技术为主向种植品种多样化、种植结构多元化转变、由重产量到重质量、由小而散单打独斗向规模化现代化经营要效益方向转变。这是紧紧契合当前农业产品市场新形势做出的培训安排。当前,政府不再对农民生产的玉米实行价格保护,价格市场化,由于价格低迷,农民经济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技术培训心得体会

电子新技术培训心得体会 7月13日至7月17日,我有幸在济南山东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参加了省院组织的电子证据培训。培训时间虽只有短短的一周,但却让我受益匪浅,收获颇丰。培训内容包括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网络取证及数据保全、数据恢复及密码破解、MAC取证分析技术、缺陷存储在检察办案中的应用、手机芯片取证技术和物理、逻辑取证新方法、话单分析及定位技术、取证规范及文书制作、云计算和大数据等相关内容。授课老师既有省院专家领导又有各市级院的业务能手和电子数据取证专业的专家,他们结合自身工作以及常见案例进行授课,给我们呈现了一节又一节的饕餮盛宴。内容翔实、形式新颖的课程,让我们这些初次接触电子证据的小白们眼前一亮、豁然开朗。这次培训对我今后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检察技术工作给予了很大帮助,同时也为我今后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短短一周的学习让我有了许多切身的体会。 一、找准定位,发挥自己专业 此次培训让我深刻了解到电子数据取证需要强大的专业知识背景,尤其要求通信工程专业及计算机硬件专业知识,同时对于手机的Android、IOS系统等都需要有强大的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作为计算机专业出身的我来说,虽然学习了7年的计算机知识,但是这方面专业能力还远远不够,学校以及实习期间一直从事软件测试、ERP等方面的工作,对于电子数据所要求的通信工程、单片机以及计算机硬件等专业知识的欠缺让我倍感压力。但是有句话说的好,压力就是动力、学习是前进的源泉。因此在感到压力的同时,要不断的学习,向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向其他兄弟院有经验的同志们学习。

二、勇于实践,敢于探索,运用电子取证设备为检察工作增砖添瓦。 纵使思忖千百度,不如躬身下地锄。培训期间,淄博院的曹茂虹和济宁市院的周广春两名同志结合自身经历以及工作经验所讲解的电子数据取证常见案例,我初步了解了话单分析、伪基站检验鉴定等相关领域以及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等内容,深受启发,同时也让我坚定了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的自我充电,多多学习,并勇于实践,只有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将工作做的更好。此次培训期间印象深刻的还有专家讲解的WinHex的使用,通过WinHex软件结合计算机本身分区的相关知识可以快速解决诸如U盘打不开,文件打开出现乱码等问题,让我受益匪浅,同时也让我深感计算机专业的博大精深以及我对计算机专业某些方面知识的匮乏。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勇于实践,敢于探索,在探索和实践中增加自己的知识,在电子取证方面有所建树。 三、善于交流,不断丰富自己 此次培训,让我了解到高检院以及其他兄弟院在电子取证方面的成就。省院领导讲解的云计算与大数据的简介让我了解了什么是云计算和大数据,以及云计算和大数据对我们以后的电子数据取证方面的作用。与省院领导、兄弟院业务能手的交流,我了解了电子取证的发展趋势以及前景,在取证过程中进行数据恢复的技巧等。同时也了解到高检院的电子证据取证云平台在试运行,为以后大家进行电子数据方面的交流学习提供了便捷。 天生我材必有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设备也越来越先进,发挥的作用也越发突出,电子取证设备器材与电子取证人才能够完美融合的话,必将给我们的检察事业开辟新的春天。 以上是我参加省院组织的电子证据培训学习的几点浅显的体会,电子证据取证

全国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真题

全国2008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一)真题 全国2008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真题试卷 内容预览网站收集有1万多套自考试卷,答案已超过2000多套。我相信没有其他网站能比此处更全、更方便的了。 全国2008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真题 课程代码:0092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 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 无分。 1?获取证据主要采用刑讯方法的诉讼形式是() A.纠问式 B.弹劾式 C.当事人主义 D.职权主义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 A.国际公约 B.人民司法实践经验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 A.权力机关 B.审判机关

C.行政机关 D.法律监督机关 4?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称为() A.鉴定人 B.辩护人 C.法定代理人 D.诉讼代理人 5?在我国,有权确定某人有罪的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6?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无权受理的法院是()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7?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有决定权的主体是()A.同级人民法院院长B.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8?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结之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 A.可以允许 B.不得允许 C.应当允许 D.应当不允许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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