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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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

班级及专业:10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姓名:胡芬琴学号:101104009 摘要: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家庭关系的基础,男女两性应该享有同等的生活和发展的权利,没有平等和谐的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下实现好男女平等和谐的关系意义重大。

关键字:婚姻家庭男女平等立法

正文:

一.婚姻法对夫妻平等原则的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不再是我国法制建设要达到的目标,而是我国的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特征。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对旧中国封建的婚姻制度的否定,是对旧中国夫权婚姻的否定,是对男尊女卑封建观念的否定。之所以单独规定这一条,还因为中国的婚姻家庭从封建的婚姻家庭中解脱出来不久,中国还有一些地区的经济不够发达,观念闭塞,男尊女卑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如伤害、丢弃女婴以及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情况还存在,有些地方出现“包二奶”的情况。因此,还有许多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夫妻平等的原

则意味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在“家庭关系”一章规定夫妻平等,也是总则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夫妻平等原则作为家庭关系一章第1条,也是家庭关系一章其他各条的指导原则。家庭关系一章中其他各条都要贯彻这一原则。

第二,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意义在于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夫妻都是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特别是要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反对歧视妇女,反对以打骂等方式虐待妇女。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益。

第三,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是指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一一对等,也不是指夫妻要平均承担家庭劳务。平等不是平均,家庭劳务要合理分担。对于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均有权发表意见,应当协商作出决定,一方不应独断专行。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

(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双方都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要求结婚的男女,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离婚时,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的权益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比如,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监护、抚养、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其住所;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实、互相扶养,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总而言之,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的不同而不同。应当指出的是,男女平等并非要求男女在体力、劳动强度上绝对的对等,而是要在法定的权利义务上消除一切对妇女的歧视。

三、近代以来我国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我国近代的亲属立法,从清末开始。1911年(宣统三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和1915年,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亲属编》(草案),这两个草案,在夫妻关系的规定上有一些进步,但仍有浓厚的封建色彩。1931年实施的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大量抄袭德国、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形式上看,体现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但是,对纳妾事实上是承认的,仍然维护了旧的家庭制度,也维护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而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立法所确立的婚姻制度,与国民党政府相比,毛主席说“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其有关该条例的决议,规定了解放妇女,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抗日战争、解决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有关婚姻的立法都坚持了这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不久,1950年5月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旧的家庭制度,建立了全新的新民主主义家庭制度。婚姻法第1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这些规定,建立在推翻了剥削与压迫、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之上,反映了劳动人民的意志,也是新民主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反映,因此得到了人民的一致拥护。婚姻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改造了旧的家庭关系,扫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习俗和封建思想。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在夫妻平等关系上,

维持了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有关部分只作了文字修改,说明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现实,也符合社会主义条件下家庭关系的发展规律。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婚姻法,本条未作修改。但根据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条文作了相应修改,这是为了更加有利于贯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四.男女平等关系的重要性

男女两性和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基本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男女平等和谐的关系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在人类社会纷繁复杂的多种关系中,性别关系是最为基本、最为普遍、最为直接的一种关系,它渗透和体现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制约和影响着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处理,决定和左右着人类社会的基本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平等和谐的两性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焕发人的劳动热情和工作干劲,能够充分激发人的创造欲望和开拓精神,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和谐社会的构建,既是一种不断演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社会实践过程,同时也是一种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这种目标和追求体现在性别关系方面,就是要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努力建构一种与社会良性运行相适应的、有利于性别公平与和谐发展的文化。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不存在“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不存在“男强女弱”的思维定势,不存在“男外女内”的刻板分工,不存在“男优女劣”的性别歧视,不存在“男主女从”的被动依赖。男女两性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各占其有,并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专长实现人的个性自由和全面发展。从性别分工来讲,男人不再因为“主内”而遭人讥笑,女人不再由于“涉外”而心神不宁。两性之间不再是占有与被占有、支配与被支配、救助与被救助、看与被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相互信赖、相互关爱的和谐共处与共同发展。这样的两性关系既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人们为之奋斗的价值目标,同时还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坚实基础。

我国从建国之初,就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男女平等,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受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毛泽东同志的著名论断:“妇女能顶半边天”、“时代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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