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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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探讨其法律保障与实施。

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1. 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等。

”该法条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要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婚姻法保障:婚姻法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细化,为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2. 司法保障(1)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2)调解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3. 监督保障(1)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2)执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实践与实施1. 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婚姻中的婚姻与性别平等

婚姻中的婚姻与性别平等

婚姻中的婚姻与性别平等在现代社会,性别平等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和社会议题。

在婚姻中,性别平等更是需要被重视和实现的,这对于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家庭的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婚姻中的婚姻与性别平等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推动性别平等的建议。

一、婚姻中的婚姻平等1. 定义婚姻平等婚姻平等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夫妻应该在决策、分配家务、经济负担等方面都平等地参与,并且双方的意见和需求应该得到尊重和考虑。

2. 实现婚姻平等的重要性实现婚姻平等对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至关重要。

如果一个人的需求和意见始终被忽视或压制,这将引起不满和冲突,进而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

另外,婚姻平等也有助于夫妻在经济上互相支持和独立,并且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3. 推动婚姻平等的建议(1)建立平等的沟通机制:夫妻之间需要有开放、尊重和坦诚的沟通,双方都应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并且积极倾听对方。

(2)公平分配家务:家庭中的家务活动不应该成为一个人的责任,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地分担家务,建立公平的家庭劳动分工。

(3)经济独立和共同贡献:婚姻中,夫妻应该共同承担经济负担,并且不应该将经济独立和贡献仅仅视为一方的责任。

(4)尊重个体选择: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鼓励追求自己的兴趣和事业,夫妻之间应该支持对方的个人发展和自我实现。

二、婚姻中的性别平等1. 定义性别平等性别平等是指男女在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没有因性别而受到歧视和限制。

在婚姻中,性别平等意味着夫妻之间不应该有性别偏见和歧视,并且应该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2. 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实现性别平等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提升婚姻关系的和谐度和稳定性。

性别平等也有助于夫妻在家庭和社会中都能够充分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力。

3. 推动性别平等的建议(1)建立尊重和平等的家庭文化:夫妻之间要树立平等的意识和价值观,避免性别偏见和歧视的存在。

爱情婚姻中的性别角色与性别平等

爱情婚姻中的性别角色与性别平等

爱情婚姻中的性别角色与性别平等在当代社会中,性别平等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尤其在爱情婚姻这个特殊的关系中,性别角色和性别平等的问题更加突出。

本文将探讨爱情婚姻中的性别角色如何影响性别平等,并分析如何实现性别平等。

一、性别角色的存在在爱情婚姻中,性别角色是社会和文化对男性和女性的期望和规范。

传统上,男性被期望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和决策者,而女性则被期望承担家庭的照顾者和家务劳动。

这种性别角色的存在导致了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

二、性别角色对性别平等的影响1.经济方面的不平等由于传统性别角色的存在,男性通常被期望承担经济责任,而女性则被期望在家庭中担任非经济劳动。

这种不平等导致了女性在经济上的依赖性,限制了她们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女性可能会被剥夺财产和财富的产权。

2.家务和育儿的不平等分工传统性别角色使得家务和育儿责任主要由女性承担。

这导致了女性承受着双重的压力,既要经济独立,又要履行家庭责任。

同时,男性可能对家务和育儿责任缺乏充分的承担,这进一步加剧了性别不平等。

三、实现性别平等的措施1.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教育,我们可以打破传统性别角色的束缚,培养男女平等意识。

学校可以推广性别平等的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摒弃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培养性别平等的价值观。

2.平等的家庭责任分工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参与家务和育儿责任,建立起平等的家庭责任分工机制。

男性需要意识到家庭责任不仅仅是女性的责任,女性也应当有机会充分发展自己的职业和兴趣。

3.法律和政策的改革政府应该出台法律和政策来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妇女和女性的权益。

这些法律和政策可以包括平等的就业机会、婚姻财产的平等分配以及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等方面的规定。

四、性别平等的重要性性别平等不仅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基础。

当男女在爱情婚姻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时,他们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从而实现自身的潜力。

五、结语爱情婚姻中的性别角色问题是性别平等面临的重要挑战。

婚姻中的性别平等与尊重

婚姻中的性别平等与尊重

婚姻中的性别平等与尊重婚姻是两个人共同走向未来的承诺和契约,是爱情的结晶和家庭的基石。

然而,在传统观念中,婚姻常常被视为男女角色的固定划分,男性被期望承担经济责任和家庭领导地位,而女性则被限制在家庭和子育角色中。

这种不平等的性别观念在婚姻中带来了许多问题,而性别平等与尊重则成为构建健康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

首先,性别平等是婚姻中的基本要求。

性别平等意味着男女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性别差异的限制。

在婚姻中,男性和女性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和育儿责任。

男性不应该只承担经济责任,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家庭角色。

女性也应该有机会追求自己的事业和兴趣,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婚姻才能真正成为两个人共同成长和幸福的场所。

其次,婚姻中的性别平等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尊重是婚姻中的核心价值观,男女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意见、价值观和个人空间。

男性不应该以自己的意志压制女性,而应该尊重女性的选择和决策。

女性也应该尊重男性的努力和付出,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在婚姻中,尊重是建立互信和良好沟通的基础,只有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才能更加稳固和幸福。

此外,性别平等与尊重也需要在婚姻中注重沟通和理解。

夫妻之间的沟通是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关键。

男女双方应该坦诚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意见,同时也要倾听对方的声音和理解对方的感受。

在沟通中,不应该有偏见和歧视,而是要以平等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

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才能建立起更加紧密和谐的关系。

最后,性别平等与尊重也需要在婚姻中培养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

夫妻之间应该共同制定家庭的规划和目标,互相支持和鼓励对方的成长和发展。

男女双方应该平等对待对方的成就和进步,不应该因为性别而有所偏见。

在婚姻中,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是夫妻关系稳固和幸福的重要保障。

总之,婚姻中的性别平等与尊重是建立健康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

男女双方应该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相互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选择。

爱情婚姻中的性别角色平等探讨

爱情婚姻中的性别角色平等探讨

爱情婚姻中的性别角色平等探讨在当代社会,探讨性别角色平等已经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话题。

尤其是在爱情婚姻关系中,人们对于性别角色平等的要求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对爱情婚姻中的性别角色平等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社会性别角色的塑造社会性别角色是指社会文化赋予男性和女性的性别行为规范和期望。

传统观念中,男性被视为强壮、坚强和主导的角色,而女性则被视为柔弱、温柔和依赖的角色。

这种传统观念对性别角色的期望会在爱情婚姻中产生一些不平等现象,例如男性更多地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女性则更多地负责家务和子育。

这种不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性别角色的平等性。

二、经济独立和权力平等为了实现性别角色的平等,经济独立和权力平等是至关重要的。

男女双方应当在经济上实现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而不应该由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经济负担。

此外,夫妻双方应当在决策权和权力分配上实现平等,共同决策家庭事务,并积极参与婚姻关系的讨论和决策过程。

只有通过经济独立和权力平等,才能构建性别角色平等的婚姻关系。

三、家庭劳动的平等分配传统观念中,家庭劳动主要由女性承担,这导致了性别角色在家庭中的不平等。

要实现性别角色的平等,男女双方应当平等分配家务劳动。

婚姻不应仅仅成为妻子的职责和义务,而是双方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的一种契约关系。

男性应该主动承担起家务劳动的一部分,例如洗碗、做饭、带孩子等,而不是将这些家务劳动全部交给女性。

通过家庭劳动的平等分配,可以实现性别角色的平等。

四、教育与意识形态的改变性别角色的平等需要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要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教育和意识形态的改变是关键。

在教育中,应加强对性别平等的教育,培养学生对性别平等的认知和意识。

同时,社会媒体、电视电影等广告传媒也应减少对传统性别角色的强调,推出更多强调性别平等的正面形象和故事。

通过教育与意识形态的改变,可以改变人们的性别角色认知,促进性别角色的平等。

五、法律法规的保障性别角色的平等也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

婚姻法实践如何处理夫妻间的性别平等问题

婚姻法实践如何处理夫妻间的性别平等问题

婚姻法实践如何处理夫妻间的性别平等问题婚姻是一个社会制度,它涉及到男女之间的伴侣关系、家庭建设与责任分配等方面。

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如何处理夫妻间的性别平等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实践中涉及的性别平等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措施及实施效果,以期达到性别平等的目标。

一、性别平等在婚姻法中的机制婚姻法中的性别平等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权利与义务在婚姻法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这包括婚姻自由、财产权等方面的平等。

在婚姻自由方面,男女有同等权利选择自己的配偶,不受性别歧视。

在财产权方面,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无论男女在家庭财产中的贡献大小,都应平等分享。

2. 承担家庭责任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传统观念中,男性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女性则负责照顾家庭与育儿。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商量分配家庭责任,实现相对平等的家庭生活。

3. 护航妇女权益婚姻法实践中,特别注重保护妇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通过法律手段,婚姻法保护女性的婚姻权益、财产权益和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权益。

二、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婚姻法实践中,在夫妻间处理性别平等问题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观念转变的高度重视性别平等问题需要触及人们的观念与认知模式,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虽然婚姻法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但要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女性权益的保护与培养平等意识。

2. 实际操作的差异尽管婚姻法为夫妻间的性别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差异。

部分传统观念与做法使得婚姻法的部分规定不能得到充分执行,一些女性仍然面临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分割不公平等问题。

3. 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别平等问题需要依赖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当前,婚姻法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规定已经做得比较完善,但在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些不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创新是必要的。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看男女平等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看男女平等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看男女平等‎法学院20‎11级法学(2)班20111‎07040‎庞涛摘要:男女平等原‎则不仅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原则‎。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这是区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关键词:婚姻家庭关‎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对男女平等‎概念的高度‎概括。

婚姻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一‎部法律,对于男女平‎等有着广泛‎的规定。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既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及‎其重要的标‎志。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意味着男女‎平等这一原‎则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受到人‎们重视。

一、男女平等的‎意义1.它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是我们党夺‎取和巩固政‎权,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保证。

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国家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吸引‎和凝聚到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事‎业中来,充分发挥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婚姻中的性别平等与权利

婚姻中的性别平等与权利

婚姻中的性别平等与权利在婚姻中,性别平等和权利是重要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性别平等和婚姻中的权利,争取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婚姻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中的性别平等与权利,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影响。

一、性别平等的概念与追求性别平等是指男性和女性在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家庭等各个领域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性别限制和歧视的现象。

在婚姻中,性别平等意味着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能够自主决策和发展。

追求性别平等的目标在于消除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歧视,使婚姻关系更加平衡和和谐。

只有在性别平等的基础上,夫妻之间才能建立信任、尊重和互助的关系,共同追求幸福和成长。

二、婚姻中的性别平等权利婚姻中的性别平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意见表达权:夫妻双方应平等地参与决策和表达意见,在重大问题上互相尊重,并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2. 平等的经济权利:夫妻之间的经济资源应平等共享,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

不应出现一个人经济上对另一方的依赖和控制。

3. 平等的家务分工: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包括家务劳动和子育责任。

不能将家务责任完全寄托在一方身上,而是应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分工。

4. 平等的教育机会:夫妻双方应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职业发展权利。

不应因性别而限制一个人的学习和工作机会,而是应相互支持和尊重对方的成长和发展。

三、性别平等对婚姻的重要性性别平等对婚姻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建立了健康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性别平等的基础上,能够建立平衡和和谐的婚姻关系。

双方都能够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职业,不会出现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和剥夺。

2. 平等促进了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性别平等鼓励夫妻双方进行坦诚的沟通和交流,能够更好地解决分歧和矛盾。

夫妻双方都能够理解对方的需求和心态,共同面对挑战和困难。

3. 平等带来了更高的幸福感:在性别平等的婚姻中,夫妻双方都能够体验到更高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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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
班级及专业:10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姓名:胡芬琴学号:101104009 摘要: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

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家庭关系的基础,男女两性应该享有同等的生活和发展的权利,没有平等和谐的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

在婚姻家庭领域下实现好男女平等和谐的关系意义重大。

关键字:婚姻家庭男女平等立法
正文:
一.婚姻法对夫妻平等原则的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不再是我国法制建设要达到的目标,而是我国的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特征。

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对旧中国封建的婚姻制度的否定,是对旧中国夫权婚姻的否定,是对男尊女卑封建观念的否定。

之所以单独规定这一条,还因为中国的婚姻家庭从封建的婚姻家庭中解脱出来不久,中国还有一些地区的经济不够发达,观念闭塞,男尊女卑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如伤害、丢弃女婴以及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情况还存在,有些地方出现“包二奶”的情况。

因此,还有许多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

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夫妻平等的原
则意味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在“家庭关系”一章规定夫妻平等,也是总则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夫妻平等原则作为家庭关系一章第1条,也是家庭关系一章其他各条的指导原则。

家庭关系一章中其他各条都要贯彻这一原则。

第二,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意义在于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

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夫妻都是家庭关系中的主体。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

特别是要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反对歧视妇女,反对以打骂等方式虐待妇女。

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益。

第三,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是指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一一对等,也不是指夫妻要平均承担家庭劳务。

平等不是平均,家庭劳务要合理分担。

对于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均有权发表意见,应当协商作出决定,一方不应独断专行。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

(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双方都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要求结婚的男女,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离婚时,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的权益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比如,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监护、抚养、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其住所;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实、互相扶养,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总而言之,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的不同而不同。

应当指出的是,男女平等并非要求男女在体力、劳动强度上绝对的对等,而是要在法定的权利义务上消除一切对妇女的歧视。

三、近代以来我国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

我国近代的亲属立法,从清末开始。

1911年(宣统三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和1915年,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亲属编》(草案),这两个草案,在夫妻关系的规定上有一些进步,但仍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1931年实施的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大量抄袭德国、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形式上看,体现男女平等、夫妻平等。

但是,对纳妾事实上是承认的,仍然维护了旧的家庭制度,也维护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

而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立法所确立的婚姻制度,与国民党政府相比,毛主席说“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

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其有关该条例的决议,规定了解放妇女,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抗日战争、解决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有关婚姻的立法都坚持了这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不久,1950年5月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旧的家庭制度,建立了全新的新民主主义家庭制度。

婚姻法第1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这些规定,建立在推翻了剥削与压迫、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之上,反映了劳动人民的意志,也是新民主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反映,因此得到了人民的一致拥护。

婚姻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改造了旧的家庭关系,扫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习俗和封建思想。

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在夫妻平等关系上,
维持了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有关部分只作了文字修改,说明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现实,也符合社会主义条件下家庭关系的发展规律。

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婚姻法,本条未作修改。

但根据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条文作了相应修改,这是为了更加有利于贯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四.男女平等关系的重要性
男女两性和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基本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男女平等和谐的关系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在人类社会纷繁复杂的多种关系中,性别关系是最为基本、最为普遍、最为直接的一种关系,它渗透和体现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制约和影响着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处理,决定和左右着人类社会的基本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

平等和谐的两性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焕发人的劳动热情和工作干劲,能够充分激发人的创造欲望和开拓精神,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和谐社会的构建,既是一种不断演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社会实践过程,同时也是一种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

这种目标和追求体现在性别关系方面,就是要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努力建构一种与社会良性运行相适应的、有利于性别公平与和谐发展的文化。

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不存在“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不存在“男强女弱”的思维定势,不存在“男外女内”的刻板分工,不存在“男优女劣”的性别歧视,不存在“男主女从”的被动依赖。

男女两性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各占其有,并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专长实现人的个性自由和全面发展。

从性别分工来讲,男人不再因为“主内”而遭人讥笑,女人不再由于“涉外”而心神不宁。

两性之间不再是占有与被占有、支配与被支配、救助与被救助、看与被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相互信赖、相互关爱的和谐共处与共同发展。

这样的两性关系既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人们为之奋斗的价值目标,同时还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坚实基础。

我国从建国之初,就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男女平等,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受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毛泽东同志的著名论断:“妇女能顶半边天”、“时代不同了,
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一样能办得到”。

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断得到保障,妇女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男女平等问题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高度。

可以说,坚持“男女平等”,不仅有利于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只有实现男女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才能够真正实现。

综上所述,坚持男女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促进妇女发展,构建男女平等的和谐社会是一个造福于人类的伟大事业,同时还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坚实基础。

让我们共同努力,全面推进,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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