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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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网信中心[2017]7号统一平台服务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平台,由统一身份认证、共享数据中心、统一通信平台等组成。

业务实施单位在数字校园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接入统一平台时,为防止对学校接口文档、共享数据、demo程序等泄密,分清责任,学校相关业务管理单位和承建数字校园项目的软件开发公司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接入统一身份认证业务管理单位需填写附件一《统一身份认证接入申请处理单》,承建软件开发公司需填写附件五《接口保密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接入共享数据中心业务管理单位需填写附件二《信息集成申请处理单》,承建软件开发公司需填写附件五《接口保密协议》和附件六《共享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接入统一通信平台业务管理单位需填写附件三《统一通信平台集成申请处理单》,承建软件开发公司需填写附件四《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和附件五《接口保密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统一身份认证接入申请处理单信息集成申请处理单统一通信平台集成申请处理单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信息源责任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造成危害。

哈工大学术道德规范

哈工大学术道德规范

校科发〔2009〕18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1—主题词:学校学术规范通知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5月6日印发共印200份—2—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我校“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优良学风,规范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学术评价机制,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职员和在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等;也适用于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

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四条全体师生员工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作品等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是指高等学校对学校的各项信息进行公开、透明化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高校的管理规范化、透明化,提高高校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推动高校建设与发展。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列出需要公开的各项信息,包括学校的办学方针、目标与规划,学校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学校财务状况与资产情况,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学校师资力量等。

2.信息公开的途径与方式:确定信息公开的渠道,如学校官方网站、公告牌等,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如发布公告、通知等。

3.信息公开的时限: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限,确保及时公开。

4.信息公开的要求: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等,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详细。

5.信息公开的监督与问责:建立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高校与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与效益,增加高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加强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增强社会对高校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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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深化学院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学院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1.学院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2.学院财务收支情况;3.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策依据;4.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其工作分工;5.学院重大决策和政策解读;6.学院办公用房使用情况;7.学院人员考核和评优情况;8.学院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9.学院课程设置及教学成果情况;10.学院科研项目申报及进展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1.学院网站公示;2.学院内部公告;3.学院工作会议;4.学院年度工作报告;5.学院内部刊物。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1.学院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信息公开计划,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节点,并定期进行更新;2.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应及时、准确、完整,并及时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和诉求;3.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

五、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1.学院应建立信息公开信访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回复相关问题;2.学院应当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确保信息公开的执行;3.学院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六、信息公开的效果评估学院应定期进行信息公开的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以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

七、附则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取消以前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学院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以上为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旨在促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开展,以提高学院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2018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2018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2018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7-2018年度哈尔滨工业大学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厅[2017]3号)精神,严格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管理、促进依法治校。

现就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概述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以服务社会公众和广大师生员工为主线,以学校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为重点,在落实信息公开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公开落实、深化信息公开内容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保障了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强化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队伍建设,全校上下形成了由校长统一领导、学校办公室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师生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协调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不断强化信息公开主责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程度,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

根据学校行政机构改革,重新梳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责任单位的归属,保证相关信息准确、及时,落实了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网站修订和完善《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对依申请公开的目的信息给予明确,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保障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同时及时更新学校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公开()专栏。

在校内全面推进OA办公自动化系统,在系统中设置专栏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通过网站和办公系统相关专栏的内容和有关链接,社会公众可以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制度及相关内容进行高效、便捷的了解和查询。

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草案-网络与信息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草案-网络与信息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草案)网信中心[2017]12号第一章总则为充分发挥各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有力地抓好网络舆论阵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对以学校各级单位名义开设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如下:第二章登记对象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钉钉、QQ、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凡以学校各级单位名义已经或准备在新媒体上注册的微博、微信等各类账户,均在登记备案之列。

第三条各级单位应在注册之后,详细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交至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原则上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为本单位官方新媒体平台分管领导),并督促各开设单位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发生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内容发布第六条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未经授权,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

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五章信息安全第七条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与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保守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要同时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承担保密责任。

有关信息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五条各单位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六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七条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祸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 理体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 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 作,导致信息公开工作推进
缓慢。
意识观念不到位
一些高校领导和师生对信息 公开工作的意识观念不到位 ,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和积 极性。
03
实施方案总体规划
指导思想和原则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20). 高等学校 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中国高等教育学 会.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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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学生成绩单等,这类信息应依法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公开。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建立信息公开网站
建立专门的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官方平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多渠道公开信息
除了网站外,还可以通过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校内外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满足不同 人群的需求。
反馈渠道
通过网站和电话等多种方式,建立畅通的反 馈渠道,收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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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
建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由学校领导、各学院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组成,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培训
定期组织信息公开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 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大学内部治 理的完善,提高大学管理效率。
大学信息公开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 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机制,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研究不足与展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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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 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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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哈工大办[2016]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开信息前,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軍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軍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学校及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内容确定。

第八条学校下列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商业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相关程序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

第十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编制、公布《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指南》、《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站及校内各单位网站;
哈工大报、校内厂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有关校外媒体;
学校年鉴、文件、制度汇编、会议纪要、简报等;
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相关会议;
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在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

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意见信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信箱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对新发布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教师管理制度上传至相关网站,供新聘教师查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主动信息公开的程序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校内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及各单位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及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组织、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设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作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三)受理、协调、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制定或修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协调、督办校内各笋位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有学校给予专项经费、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保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九条校内各单位行政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或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检查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9月初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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