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业、服务、工业生产等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并享有经营所得的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规定,旨在确保个体工商户按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纳税。
本文将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对象、纳税义务、纳税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对象个体工商户纳税对象是指自然人作为独立纳税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并享有经营所得的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联合经营的配偶。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获得“个体工商户执照”。
其纳税义务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包括申报纳税、计算纳税、缴纳纳税等。
具体如下:1. 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纳税人身份信息、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所得费用等。
2. 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合理计算纳税所得额,并按照适用税率进行计税计算。
3. 缴纳纳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按照申报纳税结果缴纳个人所得税,确保及时足额缴纳纳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有两种,分别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业绩及相关指标,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税率进行缴税。
该方式的优点是计税简便、操作灵活,适用于经营业绩波动较大、无法精确统计收入和成本的个体工商户。
2. 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由税务机关核查计算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税率进行缴税。
该方式的优点是计税准确、避免了未申报或低申报的情况,适用于经营业绩稳定、有完整的会计账簿和凭证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交税的标准2016

交税的标准20162016年,我国税收政策出现了一些调整和变化,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交税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2016年的交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如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纳税。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标准。
根据新的税收政策,2016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了每月3500元,这意味着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月收入在3500元至5000元之间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5000元至8000元之间的适用税率为10%;8000元至17000元之间的适用税率为20%;17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适用税率为25%;30000元至40000元之间的适用税率为30%;超过4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5%。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也有所调整。
2016年,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了增值税改革,将增值税改为营业税,对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减轻。
此外,对于企业的所得税率也有所调整,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为20%;对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再者,对于财产税和房产税的标准也有所变化。
2016年,我国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对于高档豪宅和空置房屋,征收的房产税将会有所增加。
同时,对于一般住房的房产税标准也有所调整,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而定。
此外,2016年还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
对于购房者来说,需要根据新的政策规定来缴纳相应的税费,以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的来说,2016年的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有一定的影响,需要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规定。
只有了解了税收政策,才能更好地规划个人或企业的财务,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要时刻关注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时了解相关的变化和调整,确保自己的纳税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也要合理规划财务,尽量减少税负,提高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效益。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为经营资本,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责任的经济实体,是一种非公司及非企业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其经营所得的税收,下面将详细介绍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确定纳税人身份: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身份一般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本人。
对于授权他人经营的情况,纳税人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对其经营所得进行纳税。
2.确定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是指其从经营活动中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合理支出之差额。
所得额的计算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计算经营活动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二是计算合理支出,包括必要的生产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前扣除项目等。
合理支出需要符合税法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一般采用简化的计税方法,即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是指根据所得额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根据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来确定的固定数值。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4.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需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在每个纳税期限到期前应根据所得额的计算结果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应根据个体工商户自身的情况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
总结起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确定纳税人身份、确定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步骤。
个体工商户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应遵循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并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20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
书的公告(2016)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8.2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3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单位名称:
采集日期:年月日。
个人纳税标准2016

个人纳税标准2016个人纳税标准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它直接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利益。
2016年,我国对个人纳税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
本文将从个人纳税标准的相关政策、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6年个人纳税标准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起征点、税率和扣除项目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2016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这意味着纳税人的收入超过3500元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纳税人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同时,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
其次,个人纳税标准的计算方法是关键的一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扣除项目后的金额,然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需要注意合理利用各项扣除项目,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最后,个人纳税标准的申报流程也是纳税人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APP等渠道进行申报和缴纳,也可以选择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收入证明、扣除凭证等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个人纳税标准是每个纳税人都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通过了解个人纳税标准的相关政策、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纳税人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合理安排收入和支出,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希望本文能够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个人纳税标准的相关知识。
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下面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在新个税法中最直接的改变,应当数起征点和税率的改变了。
在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具体如下: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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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扣除项目及标准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