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利,规范高等教育活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意义和影响。
二、高等教育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培养国际一流人才提供法治保障,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三、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包括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选择学习专业、参加高等教育教学活动、获得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等方面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学生要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业要求、尊重教育工作者等。
2. 教学科研规范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的设计、教学质量的保障、科学研究的开展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促进教学科研的规范和科学化发展。
3. 学校管理与监督高等教育法强调了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对高校的管理体制、经费使用、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高校管理制度,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四、高等教育法的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1. 保护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的出台,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其权益的保障对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而高等教育法的实施,则将进一步推动学校在学生权益保障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2. 规范教学科研活动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规范,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政策法规 》课件

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包括立法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实施则包括宣传、解释和监督等方面。
总结词
制定教育政策法规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包括立法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施过程中则需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公众对法规的理解和遵守,同时要加强对法规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明确了职业教育的体系和管理体制,即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
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或者兴办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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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的国际比较
美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制,由各州自行制定教,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详细描述
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和原则,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明确了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办学自主权,即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确立了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即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中央政府的统筹和指导。
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确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任务,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总结词: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原则和管理体制。
教育管理体制
第10章 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5.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6.高等学校的教师 7.高等学校的学生 8.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三节 新时期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与创新
进入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了 一个新的阶段,这就必然需要加强对新时期高 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与创新,以不断应对 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从而 促进高等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沿革
一、过渡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1.对旧教育的改造 2.学制改革 3.高等学校院系调整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高等 教育政策与法规
1.中共“八大”提出的高等教育发展计划
2.高等教育改革和《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3.《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的颁行
三、“文革”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与法 规
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进入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就必然需要加强对新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与创新以不断应对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从而促进高等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章 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 沿革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概述 第三节 新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的建设与创新
5.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
6.制定促进高等教育大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7.高等教育步入依法治教的轨道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概述
一、《高等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 宗旨
1.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立法宗旨
1.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2.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3.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高等教育工作陷入全面混乱状态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引言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在教育领域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政策原则、法律法规文件。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介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概念、意义和具体内容。
教育政策的概念与意义教育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规范和指导教育活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方案和政策原则。
教育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优质教育的普及和可持续发展。
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教育政策可以引导教育机构和教育从业者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效果。
其次,教育政策还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使得各个地区、各个学校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推动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
最后,教育政策还可以引导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扶持和推动具有战略意义的教育领域的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与作用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为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保护教育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和社会稳定而颁布的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制度规定。
教育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确保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育法律法规明确了教育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教育机构和教育从业者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教育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和社会稳定。
再次,教育法律法规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用于处理教育领域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
最后,教育法律法规还促进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创新和进步。
具体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内容1. 职业教育培训政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培训,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ppt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6.2教育法的渊源
就我国教育法而言,它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等五类法律渊源
6.3教育法的演变
我国主要经历了清朝末期的教育立法阶段、民国 时期的教育立法阶段与新中国的教育立法阶段等三 个阶段。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七章 教育立法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8.5高等教育法
指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教 育法》分八章六十九条对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和 管理体制,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 自主权、内部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等作了规定。
8.6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分五章四十条对我国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设立 条件以及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作了规定。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 校的义务主要有6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学生、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学生 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 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 目。6依法接受监督。
10.4学生的安全保障 10.5学生的申诉权
教育政策与法规
10.4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 校的权利主要有9项: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救育教学活动 3招收 学生或者其他学生 4.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 励和处分5叶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跨任教师或 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 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 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通过岗前培训中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高等学校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制度有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及时掌握了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通过对本书的学习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当前高等教育的现状和面临的热点问题。
同时,通过对书中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更能理解问题发生的本质和解决的重点,为我们今后可能面临的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思路,使我们能更快更好的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学习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今后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就各章节分别论述其重点及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对高等学校这一主体的了解及掌握高等教育的主体是高等学校,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体现的是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在这个部分,我们主要了解了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几个方面对高等学校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明确了高等学校按不同划分标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层级院校、专科层次院校等;同时更清晰明了了高等院校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包括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等权利,和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等义务;同时通过对高校章程和组织结构的学习可以更深入了解学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自己的一份力。
二、对高等学校内主要参与群体的相关法律问题这个部分主要对高等学校内主要群体——教师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
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
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
第十章 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课件

思考题: 1 、自考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同类毕业证书是否具 有同等效力? 2、相关材料思考: 2004年发生过两起歧视自考生事件。一是重庆市招考公 务员限制自考生报考,引发了轰动一时的自考生维权行动。 2004年,深圳宝安区公务员招聘时,考取第一名的自考生 遭到社会有关人士的置疑:自考生怎么能参加公务员考试? 2005年 4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一教授对自考生考研颇有微 词,认为“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而把北大自己的优秀生 拒之门外,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此言一出, 引发了一场广泛的社会争论。 你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下的人才标准如何认识?
●高等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高 等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级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各类高等教 育” :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普通高 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现状
●1、宪法 ●2、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 ●4、教师法 ●5、学位条例 ●6、教师资格条例 ●7、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 行条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较大的市(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经济特区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 权限,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 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使用 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高等教育基本原则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原则。 ●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 ●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 。 ●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 民主管理原则。 ●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高等教育法第6——12条)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通过研究《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作为一名高等教育工作者,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对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的总结,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
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是关于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共五节内容。
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
高等学校的类型包括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以及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
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遵守原则、基本条件和程序。
变更方面包括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和核准。
高等学校终止的情形和审批也在其中。
高等学校的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以及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的义务包含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提供情况、合理收费和接受监督。
高等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位、内容、制定和修改。
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则采用校长负责制。
二、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
它不仅是国家实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还是国家实现教育公平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繁荣。
三、个人心得体会作为一名高等教育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和责任。
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同时,我们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高等教育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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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基本原则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原则。 ●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 ●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 。 ●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 民主管理原则。 ●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高等教育法第6——12条)
高等学校设立
1、基本要求: 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程序: 申请和审批 4、批准主体: 教育部: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 校(包括职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 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其 他高等机构
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
(一)高校教师( 高等教育法第5章) 1、高校教师: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 第2条) 2、其他高等教育者:高等教育管理人员、教辅 与技术人员。(教育法第35条)
(二)高校教师的权利:
1、一般公民的权利。 2、特有权利(教师法第7条) 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 ③管理学生与学业评定权。 ④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⑤参与民主管理权。 ⑥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⑦其他特别权利(教师法第26、27、32条)
比较台湾的《大学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与大陆的 《高等教育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思考大陆的大学内部管 理制度之利和弊。
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1、体制: 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为辅的多元化体制 2、渠道: 国家财政拨款;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高等学校有关的销售与服 务收入;学费。 3、管理:自主使用。
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1、学科的划分 2、学位的种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 士学位)(高等教育法第22条) 3、不同学位标准 4、学位的申请、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及其 评定委员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涵义: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 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 考试相结合的高等 教育形式。 2、特征: 〔1〕以学历考试为主; 〔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
高校教师管理制度
(一)高校教师资格制度(高等教育法46条、教师法10、
11、12、13、14条) 1、条件: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 良好的思想道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大本科 或研究生学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认定机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 由其委托的高校 3、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 4、资格禁止取得和丧失: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 5、资格撤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 生,影响恶劣。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较大的市(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经济特区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 权限,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 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使用 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思考题: 1 、自考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同类毕业证书是否具 有同等效力? 2、相关材料思考: 2004年发生过两起歧视自考生事件。一是重庆市招考公 务员限制自考生报考,引发了轰动一时的自考生维权行动。 2004年,深圳宝安区公务员招聘时,考取第一名的自考生 遭到社会有关人士的置疑:自考生怎么能参加公务员考试? 2005年 4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一教授对自考生考研颇有微 词,认为“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而把北大自己的优秀生 拒之门外,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此言一出, 引发了一场广泛的社会争论。 你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下的人才标准如何认识?
(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高等教育法47条、
教师法16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1、内涵:
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 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 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2、特点:
①不存在脱离具体工作岗位而单独存在的教师职务; ②有数额限制; ③有明确的任期; ④任职条件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上,根据岗位要求不同, 制定不同标准; ⑤与使用紧密联系; ⑥与职务工资待遇挂钩,
(四)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 1、国家和学校的保障义务 ①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②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③鼓励和帮助教师在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中创造性工 作。 ④支持教师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教师待遇的保障(教师法第25、28、29、30条、 教育法第33条) ①工资待遇②住房待遇③医疗待遇④养老保险待遇
5、职务评审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高校教师 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 地区高校教授、副教授及其以下教师职务的评审。 ●国务院有关部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成立 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高校某些专业 教师职务的评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 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讲师、助教职务的评审。 ●具备条件的高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教 授、副教授评审权,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 会,评审本校教授、副教授职务。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 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及 实施办法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该条例 总则第五条是这样写的,“高等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 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 应相一致。”关于高自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使用与待遇, 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说得非常明白,“非在职人员录用后, 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 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 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自考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高等教育学制
(一)类型:(高等教育法第15、16条) 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 究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二)实施机构: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学业标准与基本修业年限 (三)入学条件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
(一)涵义:颁发给受高等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 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 (二)类型: 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学历证书 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肆业证书。非学历证 书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以及培 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 (三)颁发主体:相应的高校与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 实践
第十章
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教育法的渊源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 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 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的规 范性文件。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部门规章:国务 院所属各部、各 委员会及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直 属机构,依据法 定权限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依据法 定的权限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高等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高 等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级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各类高等教 育” :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普通高 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现状
●1、宪法 ●2、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 ●4、教师法 ●5、学位条例 ●6、教师资格条例 ●7、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 行条例
教育法的体系
高等教 育法、 学位条 例等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 育法
义务教育法 等
教师法、教师 资格条例、教 师资格条例实 施办法等
基础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
正在计 划起草
教育基本法
民办教育法 终身学习法
民办教 育促进 法等
职业教育法
教育经费法
职业教育 法
散见于《教 育法》等其 他法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1、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职责:行政管理权、教学管理权、人 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 2、民办高校: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思考:高校的“学术资源行政化”问题。
●根据台湾的《大学法》规定: 1、台湾的大学的校长的遴选由校内的人士组成遴选委员会选出,副校 长由校长选出 。 2、台湾的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党委,也不是校长办公会议,而是 校务会议。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 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 代表及其它有关人员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 于十五日内召开之。 3、台湾大学有申诉委员会,教师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不服学校的决定时 可以上诉该委员会。 4、台湾的大学学生的利益有保障,最高权力机构校务会议中必须有学 生代表,而且设立有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 才和国务院授权的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 学校。 ●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法第13、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