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合伙人制度
新企业合伙人管理制度

新企业合伙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新企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促进合伙企业的良好运营,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1.1 合伙人有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对企业经营决策进行表决。
1.2 合伙人有权按照约定和分红协议分享企业利润。
1.3 合伙人有权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合伙人的义务2.1 合伙人应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
2.2 合伙人应积极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做出贡献。
2.3 合伙人应按时缴纳合伙企业的出资款项。
第三章管理机构1. 合伙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2.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2.1 制定企业的经营发展规划及相关战略决策。
2.2 确定企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2.3 决定重大经营事项,包括投资、融资、合同及重大交易等。
3. 管理委员会的任期3.1 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两年,合伙人可连续连任。
第四章分工合作1. 合伙人根据各自的专长和能力,分工合作,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2. 合伙人应遵守相互之间的协作规则,共同协商处理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事务。
第五章利润分配1. 利润分配原则1.1 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企业的利润分配要公平、合理。
1.2 利润分配应根据参与经营的贡献、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配。
2. 利润分配程序2.1 每年末,企业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审核。
2.2 利润分配方案应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决策程序1. 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1.1 关于企业的投资、融资、合同和其他重大事项,需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
1.2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通过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2. 关于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2.1 关于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可以由管理委员会或者由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人员负责处理。
第七章退出和违约1. 退出程序1.1 合伙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合伙企业,退出程序应遵循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
开店合伙人规章制度

开店合伙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人行为,保障合作共赢的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合作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合作合伙人应当相互信任、互相尊重,协商一致,共同发展。
第二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合伙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与合伙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合作合伙人有义务按时、按质完成合作任务,合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六条合作合伙人有义务保守合作合伙人之间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三章合伙协议签署和解除第七条合作合伙人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前对合作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如有合作合伙人提出解除合作合伙人关系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决定解除。
第九条如有合作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的,其他合作合伙人有权提出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利益分配第十条合作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如有合作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出资或者违反合作协议的,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合作事项的执行人员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负责管理和监督合作事项。
第十三条如有合作合伙人对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反映给管理人员,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合作协议生效后,应当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对合作事项进行检查和总结。
第六章纠纷解决第十五条如有合作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有以下各方签字确认。
合作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合作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合作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合作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以上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当经过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后生效。
制定单位: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制定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以上即为本开店合伙人规章制度,望各位合作伙伴认真遵守,共同发展。
公司合伙人制度范本

公司合伙人制度范本公司合伙人制度范本一、合伙人的定义和要求1. 合伙人是指与公司签署合伙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和共享利益的个人或组织。
2. 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积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1. 合伙人共享公司的利润,并享有投票权和监督权。
2.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推动公司发展,不得利用合伙人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合伙人有义务全心全意为公司的利益服务,共同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合伙人的退出机制1. 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退出公司。
2. 合伙人退出后,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赎回款。
3. 合伙人应在退出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过渡。
四、合伙人的违规处理机制1. 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将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2. 如合伙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和决策机制1. 合伙人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2. 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一人一票。
3. 合伙人应尊重协作原则,遵从多数合伙人的决策,不得为个人利益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六、合伙人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1. 合伙人应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保密。
2. 合伙人在退出或解散合伙关系后,应在一定期限内遵守竞业限制,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免造成不正当竞争。
以上为公司合伙人制度的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合伙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合伙人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实现公司和合伙人的共同发展。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
1.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伙人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参与决策等。
2. 合伙人会议:设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合伙人会议,讨论公司重要事务,并做出决策。
3. 合伙人决策程序:规定合伙人决策的程序和要求,例如投票方式、表决权等。
4. 合伙人退出机制:规定合伙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5. 合伙人分配利润机制:规定合伙人利润分配的方式和比例。
6. 合伙人行为准则:制定合伙人行为准则,明确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7. 合伙人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合伙人争议解决的渠道和程序,以维护合伙人间的合作关系。
8. 合伙人信息透明度:规定合伙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定期向合伙人提供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
9.合伙人违约责任:确定合伙人违约的责任和补偿机制,保证
合伙人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平等、明
确责任分工,促进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合伙人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降低冲突和风险,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及办法文档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伙人管理,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保障公司及合伙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合伙人,包括新合伙人、原有合伙人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伙人资格第四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3. 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4. 能够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合伙人资格的取得,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合伙协议第六条合伙人应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伙人的名称、住所;2. 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额;3.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4. 合伙期限;5. 分配和补偿方式;6.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方式;8.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人应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四、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 分享公司经营收益;3.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4. 优先购买公司股权;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合伙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出资;2. 遵守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4. 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合伙人变更与退出第十一条合伙人变更,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合伙人退出,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伙终止第十三条合伙终止,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 合伙期限届满;2. 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3.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七、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仅为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及办法的框架性内容,具体条款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初创合伙人规则

初创合伙人规则初创合伙人规则是指在创业公司中,创始人与初创团队成员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公司的顺利运营和发展,同时保护合伙人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初创合伙人规则:1. 股权分配:合伙人在公司中所持股份的比例是根据其对公司的贡献和价值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创始人所持股份会较多,因为他们通常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推动公司的发展。
2. 利润分配:合伙人在公司取得利润时,根据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来分配。
这也是对合伙人对公司贡献的一种回报。
3. 管理权:创始人通常会担任公司的CEO或其他重要管理职位,他们有权做出重大决策,并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合伙人则可以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和运营,但对于重大事项需要得到创始人的同意。
4. 退出机制:初创合伙人规则中通常会包含合伙人退出的机制。
这可以是因为某个合伙人决定离开公司,或者因为某种原因被迫离开公司。
退出机制可以规定合伙人在退出时可以获得的权益和补偿。
5. 保密协议:初创合伙人规则通常会要求合伙人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保密。
这是为了避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泄露给竞争对手,影响公司的发展。
6. 竞业禁止条款:初创合伙人规则中通常会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禁止合伙人在离开公司后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业务。
这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避免合伙人离开后成为公司的竞争对手。
7. 解决争议机制:初创合伙人规则中通常会规定如何解决合伙人之间的争议。
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初创合伙人规则对于创业公司的顺利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为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定,还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合伙人应该遵守这些规则,并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共同努力,实现共同的目标。
只有在合作和互信的基础上,创业公司才能取得成功。
新企业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合伙人管理,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与入伙第四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 拥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能力;4. 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第六条合伙人入伙时,应向企业缴纳出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纳期限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2. 分享企业的收益;3. 优先购买其他合伙人的股权;4. 依法转让其股权。
第八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企业章程及本制度;2. 履行出资义务;3.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4.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5. 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第九条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企业债务。
第四章合伙人退出与继承第十条合伙人退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退出协议。
第十一条合伙人退出时,应退还其出资,并承担企业债务。
第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伙人资格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五章合伙人关系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伙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四条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最新部门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
最新部门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部门合伙人的管理,优化企业内部权责关系,并激励各部门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合伙人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重要纽带,既有员工的权益,也有管理者的责任。
各部门合伙人共同协作,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各部门合伙人根据岗位的不同,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职责。
企业将根据各部门合伙人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和激励。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的合伙人,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部、研发部、财务部等。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与其他部门制度相互补充。
第二章合伙人的任命与资格评定第六条合伙人的任命由企业高层决定,经过部门领导的推荐和评审。
任命合伙人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工作;3.具备卓越的工作业绩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合伙人的任命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表现进行续聘或解聘。
续聘合伙人需通过绩效评估和团队评价。
第八条合伙人可在岗位工作不少于两年后,申请资格评定。
资格评定的要求如下:1.工作绩效优秀,对部门发展有重要贡献;2.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3.经部门领导推荐并经企业高层审批通过。
第九条获得合伙人资格的员工,将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福利,同时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合伙人权益与职责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部门决策和重要事项的讨论;2.具备优先选择项目和资源的权利;3.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并享有相应的奖励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2.积极参与部门的工作和项目,履行岗位职责;3.帮助部门领导解决问题,并与团队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4.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部门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合伙人的评价与激励第十二条合伙人将定期接受绩效评估和团队评价,评估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绩效、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
合伙人制度精选3篇
合伙人制度精选3篇合伙人制度篇一1合伙人制度的目的实现本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2合伙人制度的原则遁序渐进原则;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原则;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3未来公司三年事业计划公司发展策略:地域、产品覆盖、市场保有率等;公司产品定位:产品特点、差异、核心竞争力等;公司经营目标:销售额、占有率、分子机构数量等;公司团队建设:合伙人数量、合伙人分级等;注:只有确认了事业计划,合伙人机制才能有的放矢4成为内部合伙人条件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职级级以上,并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强,考核优秀;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愿,按协议商定的出资比例;5内部合伙人吸纳程序符合条件员工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核确认;由财务等部门核算当期内部股价、额度及认购系数;合伙资格及持股方式审核,经董事会复审后予以确认;合伙人签订内部合伙协议,到财务部确认持股额并缴款;公司发放员工持股股权证书,每年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工商变更。
成为内部合伙人,行使合伙人权利,享受分红。
7购股额度配比职位可购股权限额= 公司资产总额× 职位分配比例合伙人升职后,根据增加职位分配比例算出其增加股份,新增股份认购价格按本年新股价进行计算;合伙人降职后,根据减少职位分配比例算出所减少股份比例,减少股份由公司负责回购,回购价格亦按本年新股价进行计算。
购股转让后,公司可协商委托某一合伙人受让其他合伙人股权,购股权额度可短期高于职位分配比例,可受让限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合伙人购股权限额= 职位可购股权限额+ 可受让限额8股权认购系数股权认购系数= Z×25%十R×25%十K×40%+K×10%有形资产:财务报告显示为准;无形资产:品牌、知识产权、团队、业绩及获利能力等,其评估由内部价值链记分板来衡量,实行动态管理等;核定股价= 公司资产价值÷ 股份数实际购买股价= 核定股价÷ 股权认购系数实际认购出资额= 合伙人购股权额度× 实际购买股价10认购权行使及个人奖励股份转换购股权的实施时间为半年度业绩考核评定后一个月内,根据认购系数确定实际认购出资额,股权认购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到期未到帐则视为放弃本期购股权。
创业合伙人工作制度
创业合伙人工作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明确创业合伙人的工作职责、权益分配、决策机制、沟通协作等方面的事宜,为合伙人在共同创业过程中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确保合伙企业的高效运营和持续发展。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共同投资的创业项目。
1.3 合伙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制度。
二、合伙人职责2.1 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执行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2.2 普通合伙人应积极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有限合伙人可选择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查阅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参与重大决策等。
2.3 执行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合伙企业的高效运营。
2.4 合伙人应相互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合伙人之间不得有恶意竞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权益分配3.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3.2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原则为:普通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分担。
3.3 合伙企业新增出资时,合伙人可以选择按照原出资比例认缴,也可以协商新的出资比例。
新增出资后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新增出资后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
3.4 合伙人退伙时,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实缴出资比例计算退伙权益。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合伙人退伙时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计算退伙权益。
四、决策机制4.1 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选择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参与重大决策。
4.2 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执行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合伙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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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1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
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
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
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2.1.1建立商圈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
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
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
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
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助和获取回报。
2.1.3创造产品创造产品: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
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
创造信任: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
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客户,建立信任关系。
依据信任传递原理,信任可以在职业合伙人团队传递倍增。
网络让客户找到客户,信任让生意立即成交。
创造通路:职业合伙人及其合作、服务和影响的商圈是不断增大的,那是一个独特的网络化的和可以信赖的销售和服务通路。
所以,你只要专注于你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以帮助你销售和采购。
创造文化:由自己创造的稳定收入,可以改善我们的幸福:有稳定的客户,学会感恩;做自己的ceo,学会乐观;发挥和发展自己的长处,拥有自信;拥有创造的自由和时间的自由,学会拥抱偶然性和变化并记住美好;拥有余钱、余闲和智慧,学会帮助他人。
2.1.4经营事业职业合伙人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是他自己的ceo,有客户、有产品、有渠道,得树立个人品牌和懂得经营。
职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于50家直接合作客户的服务收入,销售他自己开发的服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发现人才、技术和项目而介绍投资的投资收益,公司上市带来的股份收入。
2.1.5回馈社会一所大学:1、学习为了创造,从小就应该享受人文教育;2、学习不再被就业弄得支离破碎,有利于终身学习和修炼,鼓励对知识和发现的追求。
3、宏创合伙人事业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和创新基地:开发课程;创新思想;演练技能;鼓励创业;扶持做大。
服务社区:建立职业合伙人参与社区服务的制度。
职业合伙人要就近参与社区服务,尤其是就业、创业咨询、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学院:社区学院将大量创办。
鼓励职业合伙人发展学术水平,参与各类兼职教育活动。
扶持创业:设立专门基金,要求职业合伙人入股,也吸纳社会资金,专门用于天使投资,以扶持创业。
投资收益,一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一半作为投资回报。
3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2006年4月底,《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施9年来的首次修订。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人这种新企业形式,它改变了传统合伙下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仅要求合伙人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的赔偿承担无限责任,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1权利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补足出资,并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3.1.1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分(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2性质转变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 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1.入伙(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 qflp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3.5 义务3.5.1普通合伙人(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