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实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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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9%-46%。

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2021年9月2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中国海关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

中国海关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2011-02-21【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联合公告〔201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日期】2011-2-16【生效日期】2011-2-16【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

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5月1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超过了目前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2017年7月10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7年8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及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结论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 立案2010年3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

2010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市场营销学教学过程中的思考

市场营销学教学过程中的思考

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一个在国际贸易反倾销实践领域产生的问题,是中国当前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典型代表。

本文试图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本质和根源,以及美欧等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策略等方面入手,寻找解决中国面临贸易保护主义的途径。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市场经济地位”,又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FullMarketEconomyStatus)”,主要反映一个国家经济领域受政府控制的程度,是在国际贸易反倾销实践中产生的一个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反倾销协议》(Anti-dumplingAgreement),即《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theGATT1994),倾销(Dumpling)被认为是一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Value)的价格出口至另一国家的行为。

由于倾销会对进口国同类产业产生损害,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故《反倾销协议》授予遭受倾销国家相应报复权,即征收反倾销税(Anti-DumplingDuty)的权力。

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加入WTO,遵照WTO规则,原来各国采用的许多保护本国市场的措施陆续被禁用,这就使得各国转而采取WTO所允许的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反倾销就是其一。

近几年反倾销措施在贸易保护实践中大有泛滥之势。

然而,进口国要想确认某国一种产品对其市场构成倾销,首先需要确认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反倾销协议》列举了三种获得“正常价值”的途径,即“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至第三国价格”或“原产国成本加合理费用与利润”。

《反倾销协议》本身并未对出口国是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做出区别。

但《反倾销协议》本身是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六条的解释。

GATT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共同构成了WTO反倾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2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及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 立案2010年3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标 签】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原产于美国和欧盟,反倾销调查终裁【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7号【发文日期】2011-04-21【实施时间】2011-04-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2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损害威胁)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1.12.31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续(一)
(四)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物品)
2.试验和生产设备
(五)研制核爆炸装置所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
2.试验和生产设备
3.材料无
4.软件

(六)核爆炸装置的部件
2.试验和生产设备无
4.软件无
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二)植物病原体
(三)动物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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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实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
销措施提供税款担保有关问题
【标 签】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税款担保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1号
【发文日期】2011-12-05
【实施时间】2011-04-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2011年4月22日,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
列:90011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为此联合发布了2011年
第24号公告。

第24号公告中规定,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该税号项下非反倾销产品(即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但需按公告所列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保证金。

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

如经海关核实不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予以退还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有关规定,申报进口上述非反倾销产品(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经营单位,除可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外,也可以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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