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doc
工伤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许多劳动者在辛勤工作时不幸受伤,面临着生活困境。
然而,面对工伤事故,许多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本文将以小李的工伤法律维权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工伤法律维权的重要性以及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背景小李,男,28岁,来自农村,在某建筑公司从事焊接工作。
2019年5月,小李在工地焊接作业时,由于焊接设备故障,不慎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小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长时间的治疗,虽然生命得以挽回,但身体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二、维权过程1. 了解情况,收集证据事故发生后,小李意识到自己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于是,他开始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1)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医疗证明材料;(2)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3)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4)证人证言等。
2. 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李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小李所受伤害为工伤。
3.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小李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小李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4. 与建筑公司协商赔偿在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小李与建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然而,建筑公司认为小李的伤残等级较低,赔偿金额较少,不同意支付高额赔偿。
5. 提起劳动仲裁协商无果后,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建筑公司应承担小李的工伤赔偿责任,并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赔偿金额。
6. 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建筑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依法驳回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仲裁裁决。
最终,建筑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了小李的赔偿款项。
三、案例启示1. 增强工伤法律意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工作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工伤法律意识。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doc

2019年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经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也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难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蓝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请他们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案例: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
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李蓝: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保、一次趸缴、全员覆盖、服务全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应当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切实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
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工伤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工伤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工地电工。
同年5月,李某在工地进行电线维修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
三、案例分析(一)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依据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条例》的规定。
(二)赔偿标准1. 工伤赔偿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费;(2)工伤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丧葬补助金;(6)供养亲属抚恤金;(7)其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工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乙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2019年6月,乙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腰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检查,乙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在治疗期间,甲公司支付了乙的医疗费用,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乙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
2. 赔偿的具体数额(1)工伤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医疗费。
具体数额为:住院治疗期间的实际医疗费用。
(2)工伤康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康复费。
具体数额为:康复治疗期间的实际康复费用。
(3)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伤残津贴。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工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0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9年6月,李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某住宅楼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小李、女儿小王以及父母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为李某某的工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赔偿金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亡职工的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配偶为40%,子女为30%,父母为30%。
根据李某某的工资情况,其工亡赔偿金总额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5000元/月×20%)+(5000元/月×20倍)+(5000元/月×40%+30%+30%)=5000元+100000元+18000元=117000元。
2. 分配纠纷李某某的工亡赔偿金分配方案如下:(1)丧葬补助金:500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0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18000元。
王某某、小李、小王、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对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了分歧:王某某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她应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因此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归她所有。
小李和小王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子女,他们也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因此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一部分归他们所有。
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认为,作为李某某的父母,他们也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因此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一部分归他们所有。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工亡赔偿金应当优先保障职工的近亲属,并合理分配。
1. 丧葬补助金归王某某所有,因为她作为李某某的妻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需要这笔钱来支付丧葬费用。
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案例

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案例
下面就给你讲个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的案例。
话说有个叫小李的建筑工人,在一个建筑工地上班。
有一天呢,小李在工地上正常走着,突然从楼上掉下来一块小木板,就那么巧,直接砸到小李头上了。
这事儿可把工友们都吓坏了,赶紧把小李送到医院去。
你看啊,小李他就是正常走路,啥错也没有,这纯粹是工地的安全措施没做好才出的事儿。
按照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呢,就算小李没有任何过错,他所在的建筑公司也得负责。
小李在医院里又是检查又是治疗的,花了不少钱。
这时候工伤保险就发挥作用了,建筑公司给小李报了工伤保险。
不管是医药费、住院费,还是小李因为受伤不能上班这段时间的误工费啥的,工伤保险都给承担了。
为啥呢?这就是无责任补偿原则的妙处。
不管是因为公司的疏忽,还是其他一些意外原因,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受的伤,员工就能够得到补偿。
这就像给工人们吃了一颗大大的定心丸,让他们不用担心在工作的时候出了意外没人管。
再比如说,还有个小张在工厂里工作。
他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在操作机器,但是那机器不知道为啥突然就出故障了,一下子就把小张的手给夹伤了。
小张那叫一个疼啊,不过工厂呢,马上就给他安排去医院治疗,工伤保险也很快启动了赔付程序。
工厂可不能说,这机器故障是机器本身的问题,和我们没关系啊,就不管小张了。
按照工伤保险的这个原则,只要是在工作范围内受的伤,就没有什么责任划分得那么清楚,员工就得得到补偿,这就是保障咱们劳动者权益的一个好办法呢。
工伤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8年5月,张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担任钢筋工。
某日,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右手腕部被钢筋切割伤及,造成严重伤害。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工伤七级。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1. 张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张某的伤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案件经过:一、工伤认定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核实,张某的受伤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的受伤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责任在认定张某的受伤为工伤后,张某向建筑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
建筑公司认为,张某的受伤是由于个人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伤残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因此,其伤残赔偿标准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执行。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张某的月平均工资;2. 张某的年龄;3. 张某的缴费年限。
经计算,张某的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15%×(缴费年限+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伤残赔偿标准,法院认为,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张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工伤认定:本案中,张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建筑工地工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包商。
某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在某市某地修建一座住宅小区,乙公司遂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人丁在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丁受伤。
丁受伤后,甲、乙、丙三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情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丁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责任主体《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乙公司作为分包商,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三者之间均存在安全生产责任。
(1)甲公司责任: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甲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2)乙公司责任:乙公司作为分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公司应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丙公司责任: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丙公司应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 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丁受伤属于工伤,甲、乙、丙三公司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甲公司责任: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丁受伤后,甲公司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乙公司责任:乙公司作为分包商,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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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经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也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难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蓝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请他们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
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李蓝: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保、一次趸缴、全员覆盖、服务全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应当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切实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
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建设项目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那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职工工伤待遇。
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
案例:农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施工中,他从5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
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李蓝: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参保,不参保就不能开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
对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杰: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有益尝试。
例如四川成都在出台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
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可向当地社保局、建设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用,若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企业未为其参保,仍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施工企业主张赔偿。
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案例:吴某在某建筑工地进行油漆作业时,左脚被窗户玻璃划伤并损伤神经。
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
李蓝:没签合同但遇到工伤,建筑工人可以拿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
工人自己也需要尽可能收集劳动关系凭证,如可以明确出事的施工地点和目击证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建筑企业就可以不跟员工签合同。
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
施杰:建议农民工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诸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有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