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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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工伤意外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工伤意外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工伤意外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案例一:小王在工厂上班,一天他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住了手指,造成手指严重受伤。

经过医院检查,确认为工伤。

这起意外事故给小王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严重骨折和内伤。

经过紧急救治,小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休息给他的家庭和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案例三:小张是一名办公室职员,长时间对着电脑工作导致他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

经过医生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

小张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也给企业增加了不小的赔偿费用。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意外给受害者和企业都带来了巨
大的伤害和损失。

而这些意外事故往往可以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

比如,工厂应该加强对机器操作的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办公室职员要注意劳逸结合,定时休息等等。

在工作中,安全第一,预防工伤意外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只有加强安全意识,做好预防工作,才能避免工伤意外的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希望大家都能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案例1:建筑工人高空坠落背景:张某是一名建筑工人,负责在一栋高楼建筑上进行外墙施工。

在一次工作中,由于安全绳未正确固定,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

过程:张某在进行外墙施工时,站在离地面50米高的脚手架上。

由于工期紧迫,他没有正确固定安全绳,而是将其随意绑在脚手架上。

突然,一阵大风吹来,张某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

结果:张某坠落后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他全身多处骨折,脊椎受损,面部严重受伤。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张某恢复了部分功能,但仍然残疾,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工作。

案例2:工厂化学物品泄漏背景:李某是一名工厂化工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化学反应设备。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设备故障,化学物品泄漏导致李某受伤。

过程:李某在操作化学反应设备时,突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化学物品开始泄漏。

由于紧急情况,他没有及时戴上防护装备,而是试图修复设备。

在修复过程中,化学物品溅到了他的身上,导致皮肤灼伤和呼吸系统受损。

结果: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他的伤势得到了控制。

然而,由于皮肤灼伤严重,他需要接受多次植皮手术。

此外,他的呼吸系统受到永久性损伤,导致他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只能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

案例3:机械操作工手指被夹伤背景:王某是一名机械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压力机。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他的手指被夹伤。

过程:王某在操作压力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将手指完全收回,结果被机器夹住。

由于机器的高压力,他的手指立即被严重压伤,造成血管和神经损伤。

结果: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医生尽力挽救他的手指。

然而,由于伤势过于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功能。

王某的手指永久性丧失了灵活性和感觉,无法再从事需要精细操作的工作。

案例4:商场保安遭遇暴力袭击背景:刘某是一名商场保安,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在一次执勤中,他遭到一群闯入商场的暴徒的暴力袭击。

过程:刘某在执勤时,发现一群暴徒闯入商场,并开始肆意破坏和抢劫。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

加大安全投入和保障力度
增加安全投入
加大对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宣传等方面的投入 ,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完善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有 章可循、有规可守。
强化应急救援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
引进先进技术
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 水平。
加强技术研发
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推广智能化装备
推广智能化、自动化的安全生产装备,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 。
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严厉打击。
促进安全管理改进
通过对事故案例的深入研究,发现企业安全 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安全 管理体系。
共享经验教训
通过案例分享,让更多人了解事故的危害和 教训,促进安全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汇报范围
01
02
03
事故案例选择
本次汇报将选取近年来发 生的典型工伤事故案例进 行分析。
分析重点
将重点关注事故发生的原 因、过程、后果以及责任 追究等方面。
1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的安全职责和权利,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机 制。
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 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有 效执行。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最新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最新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最新
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雇主在法定范围内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下面我们将介绍十大最新的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李某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右腿残疾,经鉴定为工伤。

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案例二:张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三:王某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职业病,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案例四:刘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案例五:赵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严重残疾,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长期护理费用。

案例六:孙某在工作中因受到他人攻击导致受伤,公司支付了一定
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案例七:周某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恶劣导致职业病,公司支付了一
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案例八:吴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短期休息,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
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九:郑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精神损害,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
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十:陈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死亡,公司支付了一定的丧葬费
和抚恤金。

以上就是十大最新的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大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同时也要了解
自己的权益,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

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健康地工作。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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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工伤案例分析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

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

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

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

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

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

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

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

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

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

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

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

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

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

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

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

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

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

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

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

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

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

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

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

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

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

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

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

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

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

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

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

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庆国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5月9日,保安公司就韦庆国的死亡,向镇江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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