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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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9年5月,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工程,雇佣了多名工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左脚被卷入施工机械,造成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某左脚肌腱断裂,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的伤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及生活补助问题成为困扰张某及其家人的难题。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1)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张某缺乏安全意识;(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公司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张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因工负伤,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故赔偿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真实案例分享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了伤,该怎么办?别担心,今天我就来聊聊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心里有个底儿。

案例一:王某某的不幸与转机王某某,一个普通的工人,在某公司车间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卷入了机器里,唉,这一卷,可就把命给卷走了。

留下的是他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婷,两人哭得撕心裂肺,可生活还得继续啊。

王某某的公司给他买了30万的用工责任保险,但偏偏没缴工伤保险,这可愁坏了李某和王某婷。

她们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加起来得100多万呢。

可公司说,这是王某某操作不当,他们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最后李某和王某婷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看,这案子不能拖啊,拖久了矛盾就更大了。

于是,法院找来了有经验的政协委员和调解员,跟公司、跟李某她们聊啊聊,从法律讲到人情,从责任谈到赔偿。

你猜怎么着?最后公司同意了,赔了钱,李某和王某婷也得到了安慰。

这工伤保险赔偿啊,关键时刻还真能救命。

案例二:万某某的工伤维权路再说说万某某,他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铆工,结果工作时钢板回弹,把手给伤了,指骨骨折,手挤压伤,疼得他直哼哼。

公司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这下好了,赔偿问题就来了。

万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果是工伤致残程度拾级。

他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结果公司说:“你伤残等级虽高,但实际受伤程度轻,别人十级才赔了4万,我们给你10万以内就不错了。

”万某某一听,这能行吗?他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8万多。

调解员一看,这双方分歧大啊,于是耐心地给他们讲法律、说道理,来回沟通,终于让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赔了12万,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你看,工伤保险赔偿这事,虽然有波折,但只要有法律撑腰,咱们劳动者还是能得到保障的。

这两个案例啊,都是咱们身边的事儿,它们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工伤赔偿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工伤赔偿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骨折。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不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工伤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王某受伤属于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本案中,王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

在本案中,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

三、法律解析1.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某公司员工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李某与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1.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 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在本案中,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4)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40000元 + 40000元 + 4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 12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时的权益而设立的,其理念是以劳动者为中心,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进行分析。

2018年,某公司的一名叫张三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后经医院确诊为工伤。

张三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公司按照规定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随后,张三按照公司要求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劳动局的认定,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给予了合理的丧失工资补偿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工伤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工伤保险为张三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治。

由于及时就医和合理的治疗,张三的伤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避免了后续并发症的发生,提高了康复的机会。

其次,工伤保险为张三提供了经济补偿。

丧失工资补偿可以让张三在休假期间获取收入,减轻了他因伤势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经济压力。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则是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的,用于补偿张三因伤残而带来的长期伤害和失能。

最后,工伤保险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了张三的医疗费用和补偿金,充分履行了责任,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还提示了一些问题。

首先,及时向公司报告工伤事故的重要性。

如果张三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事故,公司就无法安排及时的医疗救治和报备程序,可能会影响到日后的赔偿申请。

其次,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劳动局的认定,才能确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性。

在这个案例中,工伤保险制度有效地为受伤的员工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工伤保险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加强对劳动条件的监督和改善,预防工伤的发生。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的理念和目标,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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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

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

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

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

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

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

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案例描述】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

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

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政策规定,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

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

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

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

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

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 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本案中,孟桂芳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

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

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李妻向厂方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

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

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下发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

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

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

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

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

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像李晋武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案例五: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案例描述】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

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

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案例评析】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方园煤矿负责人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对此,方园煤矿死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案例六: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案例描述】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

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

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

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

师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

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

(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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