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工伤认定标准及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

工伤保险案例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了解工伤保险的具体应用和相关政策。
小王是一家制造企业的普通员工,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右手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小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
首先,他需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工伤,并在48小时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经过医院诊断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确认小王的伤情符合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小王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和伤残赔偿金等。
医疗费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工伤住院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的补助;工伤津贴是指因工伤住院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的生活补助;伤残赔偿金是指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他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伤情得到了较好的恢复。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他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同时,他的工资在伤病期间也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以保障他的基本生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能够为受伤员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伤员工和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同时,工伤保险也能够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
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
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
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
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
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时的权益而设立的,其理念是以劳动者为中心,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进行分析。
2018年,某公司的一名叫张三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后经医院确诊为工伤。
张三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公司按照规定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随后,张三按照公司要求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劳动局的认定,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给予了合理的丧失工资补偿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工伤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工伤保险为张三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治。
由于及时就医和合理的治疗,张三的伤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避免了后续并发症的发生,提高了康复的机会。
其次,工伤保险为张三提供了经济补偿。
丧失工资补偿可以让张三在休假期间获取收入,减轻了他因伤势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经济压力。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则是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的,用于补偿张三因伤残而带来的长期伤害和失能。
最后,工伤保险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了张三的医疗费用和补偿金,充分履行了责任,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还提示了一些问题。
首先,及时向公司报告工伤事故的重要性。
如果张三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事故,公司就无法安排及时的医疗救治和报备程序,可能会影响到日后的赔偿申请。
其次,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劳动局的认定,才能确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性。
在这个案例中,工伤保险制度有效地为受伤的员工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工伤保险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加强对劳动条件的监督和改善,预防工伤的发生。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的理念和目标,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一、上班途中遇意外,算不算工伤?老张是个普通上班族,每天都得早早出门赶公交去公司。
有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在公交站等车。
突然,路边有个摩托车不知道为啥失控了,直接冲向公交站人群,老张躲闪不及被撞了个正着。
这一撞可不得了,腿骨折了,人也被送去了医院。
老张的家人就寻思着,这在上班路上出的事儿,得算工伤吧?于是就去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那边呢,却有点犹豫,觉得这是个意外事故,跟公司工作好像也没啥直接关系。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老张在公交站好好站着,被摩托车撞了,他可没什么过错,这就是典型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啊。
老张的工伤认定申请被批准了,医疗费用啥的都有工伤保险来承担一部分了。
这就告诉咱们,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只要符合条件,可别轻易就觉得不是工伤哦。
二、工作间隙休息受伤,算不算工伤?小王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强度还挺大的,每天都累得够呛。
这天上午,工作中间有个短暂的休息时间,小王就找了个角落想眯一会儿。
他看到旁边有个看起来很结实的大箱子,就靠了上去。
谁知道啊,这箱子是个“纸老虎”,外表看着结实,其实里面是空的,承受不了小王的重量,一下子就倒了,把小王的脚给砸伤了。
小王想这肯定得算工伤啊,自己在工作场地,休息也是为了能更好地继续工作嘛。
可工厂方面觉得,这休息时间又不是工作时间,而且是小王自己靠箱子才导致受伤的,不应该算工伤。
其实呢,虽然是休息时间,但是在工作场所内,而且是合理的休息需求。
只要是和工作有一定关联的,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经过调查和判定,考虑到小王在工作间隙休息属于正常的工作生理需求,而且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也存在一定疏忽(那个看似结实的空箱子放在那里本身就是个安全隐患),小王的这个伤也被认定为工伤了。
这就好比是在工作这个大舞台上,幕间休息出了事,舞台也得负责呢。
三、参加公司团建受伤,是工伤吗?小李所在的公司特别注重团队建设,经常组织大家出去搞团建活动。
工伤保险讲解及案例分析PPT课件

工伤认定申请-2
申请时限
• 30天—用人单位
• 365天—本人、亲属和工会
救助办法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一个电 话)
法律责任
无论是否参保,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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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3
事故鉴别
• 凡发生职工伤害事故的,无论用人单位认为 本 次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都要在规定的 时限 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 • 另须提出明确意见。 • 避免以后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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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 饮酒和醉酒?(有效证据,每百毫升血液中大 于 或等于100毫克酒精含量) – 伤亡由醉酒导致及有效证明;(案例:提个问 题? 协议饮酒) -机动车事故中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中注明驾车司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 或 者有其它有效证明注明职工体内酒精含量达 到醉 酒的。
杨涛死后不久,他的妻子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自杀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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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半个月,杨涛参加单位组织的更换混凝土轨枕 施工过程中,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撬棍击中头部。单位 立即送杨涛到卫生服务站。卫生站诊断为头顶部3厘米皮 裂伤,并为杨涛进行了简单的包扎,打了一针破伤风疫 苗,没有进行影像学检查。
洗子手)? 间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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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 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特点:适用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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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分类(7种情形)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注意 • 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 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 暴 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工伤管理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

第七条 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书面结论为准。
第八条 《工伤认定书》出具后,受伤职工应向控 股安全管理部提交下列报销申请材料: 1、住院病历1份; 2、用药明细1份; 3、收费票据原件。
第九条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材料通 过后出具拨付三联单,控股安全管理部通知产业公司安 全管理部门核实报销金额并加盖公司公章。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形。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 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骨折案列)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 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 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 险待遇。
案例五
午休时被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中州市汽车修理技术公司厂区内,职工张演和陈 明午餐后从职工餐厅走出来,来到烤漆房。张演疲惫地说: “累了一上午,中午还要加班,先在这儿歇会儿。”陈明也 显得很疲惫,随声附和:“好嘞,休息一下!”两人靠在烤 漆房的窗户边休息。过了一会儿,张演伸伸懒腰打了个哈欠 ,看看表提醒陈明说:“时间差不多了,任务很紧急,我们 去加班吧。”说着,张演起身拿起工具箱走向门口,陈明也 紧身其后。这时,同事曹金辉开着车突然从烤漆房门口冲了 过来,一下子撞倒了张演。咚!张演被撞并反弹在烤漆房的 门玻璃上,发出一声惨叫。曹金辉赶忙下车查看,陈明赶紧 打电话向120求救。张演被抬进救护车,救护车呼啸着将他 送到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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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 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所 在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在非协议医疗机 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 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 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 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 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 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 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 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 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 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 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 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 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 新发生的费用。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用人单位应在救 治之日起3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 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 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 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 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 报销。受伤职工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 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知识、工伤认定 标准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 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 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 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 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 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 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工伤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 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两个医疗机构作为协议医院,由用人单位到 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 金不予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 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 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和本规定申请时限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由职工(或其 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参照《条例》和本办法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 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 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 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 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 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 费用。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市级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上年度工 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左右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储备金 总额达到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统 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先由统筹地区结余基金支付,统筹地区结 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 市人民政府垫付。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工伤保险在设区的市的城区和省直管市应由市统筹,其 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 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 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 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 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 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 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 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 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 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 费、康复性治疗费;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 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 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并抄送经办机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伤害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 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 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 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 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 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 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 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