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不服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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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工伤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工伤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工地电工。

同年5月,李某在工地进行电线维修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

三、案例分析(一)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依据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条例》的规定。

(二)赔偿标准1. 工伤赔偿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费;(2)工伤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丧葬补助金;(6)供养亲属抚恤金;(7)其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公报案例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公报案例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
公报案例
根据原告李某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结果,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件存在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相关的重要
问题,为避免两个案件间的冲突和重复审理,决定中止民事诉讼审理。

根据法院发布的公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原告称其在工作期间遭受了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司向劳动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认定李某的损伤不属于工伤
范畴。

李某对工伤认定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
院改判其为工伤认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行政法院最终维持了原
来的认定结果。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对工伤认定决定的不服
仍然存在,这样一来,民事诉讼可能会遇到选定认定机构、调取主案
件证据等问题,使得审理工作复杂化、增加诉讼成本。

为此,经过审慎考虑,法院决定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

根据中止
公告,公告中特别注明了法院作出中止决定的理由和解决方案,以确
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同时,法院呼吁当事人积极参
与行政诉讼,保留诉讼权益。

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案例分析引言:工伤认定和赔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工伤认定涉及到劳动者是否因工作而受伤或患病,而赔偿则涉及到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给予的补偿。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探讨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工伤认定争议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因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用人单位否认该员工受伤与工作有关,并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很有理由。

首先,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一个客观事实,也不容该企业否认。

其次,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一旦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这个案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解决方案:劳动者可以向工伤认定委员会申请调解。

工伤认定委员会将对该员工的伤情进行评估,并鉴定是否与工作有关。

如果工伤认定委员会认定该员工受伤与工作有关,用人单位将需要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工伤赔偿争议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接受了工伤认定,并按照规定支付了一部分的工伤赔偿。

然而,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其实际经济损失,因此提出争议。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劳动者的争议有一定的合理性。

工伤赔偿应该根据劳动者受伤后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工资损失等。

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给予合理的赔偿金额。

如果劳动者认为赔偿金额不足,可以提出争议,并要求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

解决方案:劳动者可以委托律师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更合理的赔偿方案。

如果谈判不成功,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将对双方的意见进行审理,并制定适当的赔偿方案。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争议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员工小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右手臂骨折。

小明向甲公司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被甲公司驳回。

小明不服甲公司的认定结果,提出工伤认定复
议申请。

复议委员会对小明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医疗记录和事故调查报告。

经认定,
小明的工伤属于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且导致了身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裁定改变
甲公司的认定结果,将小明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案例二:乙公司员工小红在工作时受到机器的碾压,导致严重损伤。

小红向乙公司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被乙公司驳回。

小红不服乙公司的认定结果,提出工伤认定复
议申请。

复议委员会对小红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经认定,小红的伤情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并且导致了严重的身
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裁定改变乙公司的认定结果,将小红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
乙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这些案例中,工伤认定复议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调查来判断伤情是否属于工伤,是否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以及是否导致了身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会综合医疗记录、事
故调查报告、双方陈述等相关材料,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和判断。

第一章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例解析

第一章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例解析

第一章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例解析1畅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替班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由此发生劳动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申请人:罗××,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杭州市××局。

第三人:杭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罗××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局于2002年12月20日做出的杭劳险认〔2002〕44号枟工伤认定书枠行政争议一案,于2003年2月17日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称:2002年9月23日中午12时,申请人由杭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29号机长王××临时招用为该机的劳务员工。

同日12点30分,申请人被该公司所属的金浙8226银色港湾工地的拉混泥土的拖拉机的料斗压伤,脚趾压断2只。

从这一事实能明显看出××基础公司的过错事实。

同年11月9日,王××也承认了与申请人的用工事实,并出具一份工伤处理意见书,证明了该公司与申请人有用工的事实。

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局做出的杭劳险认〔2002〕××号枟工伤认定书枠中对申请人不属工伤的认定,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重新认定。

1工伤事故疑难案例解析・工伤认定卷申请人同时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①杭劳险认〔2002〕××号枟工伤认定书枠原件一份,证明认定不属工伤与事实不符。

②××基础公司王××出具的“29号机罗××工伤处理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用工的事实。

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

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

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近日,一起工伤确认案件在某地法院受理,由于案件关系重大,引起了广泛关注。

下面就为大家讲述一下此案的经过和最终结果。

某厂工人张某在工作期间因不慎摔伤,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工伤。

张某按照程序向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以他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认定。

张某不服单位的决定,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张某提起行政诉讼,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都应被认定为工伤。

而张某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摔伤,且被确诊为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法庭认为单位以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为由,拒绝工伤认定,是对劳动法规的片面解释和误解,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单位为张某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费。

不服一审判决的单位,不服后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只要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而并不存在“在工作时间内”这一认定标准。

单位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从而拒绝工伤认定,属于错误的解释和片面理解劳动法规。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起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为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和示范作用。

同时,也再次提醒了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相关劳动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这个案件中,张某通过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最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也为其他遇到同类问题的劳动者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同时,通过此案例的公开宣传,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起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的审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原则,维护了劳动者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
以下是一个工伤认定争议的案例:
李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伤。

李明在搬运重物时摔倒
受伤,导致右膝盖受到严重损伤。

他立即报告了公司,并接受了紧急治疗。

李明向工伤认定委员会提交了申请,要求将他的伤势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的工伤
赔偿。

然而,公司拒绝承认这是一次工伤。

公司主张,这是一次个人责任事故,李明
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导致了自己的受伤。

工伤认定委员会召集了双方进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李明提供了自己受伤现场照片、医疗报告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这是一次工伤。

他还提供了与同事的证词,证明他在受
伤前曾请求帮助,但无人响应。

然而,公司则提供了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李明搬运重物时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并没
有请求帮助。

公司还提出了其他证据,试图证明这是一次个人责任事故。

在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后,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了决定。

他们认为,虽然李明在
搬运重物时没有遵守操作规程,但公司也有责任提供足够的员工培训和安全设备。


控录像无法证明李明的个人责任是导致受伤的唯一原因。

因此,他们认定这是一次工伤,并给予李明相应的工伤赔偿。

这个案例中,李明通过提交证据和提供证词成功地争取到了工伤认定。

然而,每个案
件都是独特的,结果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如果你面临类似的争议,最好咨询专业的
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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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实质合法性
园区劳动局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是否正确?对《工伤保险条 例》第14条的前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形式合法性
2.园区劳动局是否遵循了程序要求
园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案件事实所述,园区工商局遵循了一般法律和特别法律中所有的程序
规定,符合了所有的形式要件。
实质合法性
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
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

形式合法性 ↓
总起句

园区劳动局: 权限与程序
法律基础
全案总起句
实质合法性 ↓
总起句
↓ 定义:职工、工作时间、事故伤害、工作原因
↓ 归入分析
↓ 比较分析:工作场所/因公外出
全案结论:法律适用
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不 具备实体上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
(2)受到伤害:本案中,孙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 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所以 “受到伤害”这一点也是没有争议的。
(3)因工作原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 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孙某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 作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的A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进入汽车驾驶室,该行 为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是孙某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不 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孙某在一楼门口台 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园区劳动局主张孙某在下楼过程中摔伤, 与其开车任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伤,缺乏事实根 据。所以“因工作原因”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某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某不
服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案情注意要点 案发时间:2003年6月10日 认定时间:2004年3月5日 工作单位地点:商业中心八楼 摔倒地点:一楼门口台阶(八楼与车库必经之地) 离开八楼原因:由单位负责人派遣去北京机场接
实质合法性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构成 要件
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构成要件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实质合法性
构成要件:
(1)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而本案中孙某作为A公司雇佣的职业司机,符合“职工”这一主体要 求,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2014年修改前)
全案总起句
如果园区劳动局根据孙某的申请,以《工伤保 险条例》为法律依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这 一具体行政行为满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应予以撤销的前提要件,那么应当依法撤销《工 伤认定决定书》,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 政行为。
伤。
实质合法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总起:孙立新是否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当认 定为工伤”的前提要件,以及满足的是哪一项条文所规定的前提要件。
定义和归入: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以及案情的初步分析易排除第十四 条中第2、3、4、6的适用,因此只需分析1、5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形式合法性ຫໍສະໝຸດ 1.权限《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
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案情介绍
孙某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
日作出(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
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某的摔伤事
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形式合法性
2011年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订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但孙某于2003年12月15日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于 2004年2月4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园区劳动局在2004年3月5日《工 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局属于劳动保障部门。
所以,劳动局有权限作出《工伤认定书》。
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
没有证据表明孙某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某摔
伤事故为工伤事故。
园区劳动局认为孙某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依据:导致
孙某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而是因为孙某自己精力
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孙某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
孙某诉产业园区劳动人 事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1
案情介绍
孙某系A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A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
京机场接人。其从A公司所在地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
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
门口台阶处时,孙某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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