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1991]11号《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均要经过统一的“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才可授予。
为了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凡符合如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1.取得当年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资格。
2.在学期间所有课程(大专起点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的毕业生只计算本科阶段的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学历班75分以上(含75分),自考本科段必考课程[英语(二)不计在内,但要考试合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4.取得外国语统考合格证(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注意:根据省学位办的精神,A、任何形式和级别的英语合格证书,都不能代替学位英语证书。
B、必须回主考学校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在其它学校所参加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二、符合申请学士学位者于毕业当年8、9月份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冬季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在下一年申请。
三、“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科目(以“行政管理”专业为例):1.专业基础课(《政治学概论》由教务处组织,下同)。
2.专业课(含《行政管理学》、《领导科学》两门专业课内容)。
四、考试或考核时间:1.外国语由广东省高教厅安排,每年的2、3月份(上网:http://xwb.gdhed. )报考。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定于当年十一月。
五、申请学士学位程序:1.每位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提出申请、参加当年“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如有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推迟一年参加考试或考核。
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者可持毕业证书、外国语合格证书及成绩单向我校相关部门索取“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填好送(或寄)回。
中山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

中山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第一篇:中山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中山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学位的条件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符合条件者,在毕业(按毕业时间)的下一年申请参加学位主干课程考试,不可提前,也不可推迟,学位主干课程考试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机会】: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并获取证书者。
2.①.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本科段除《英语(二)》之外,其他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
②.行政管理学专业毕业生:按粤考委〔2006〕33号文件公布之前的考试计划申请毕业者,除《英语(二)》之外,必考课程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按粤考委〔2006〕33号文件调整后公布的考试计划申请毕业者,除《英语(二)》之外,其他科目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
③其他专业毕业生:本科段必考课程《英语(二)除外》,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者。
3.通过本专业的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
4.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者。
5.参加广东省学位办组织并在中山大学考场举行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
二、申请学位的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每年的6、7月份由个人向中山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参加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内容包括:报考专业、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课程平均分、专业外语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和学位外语成绩;并写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书邮寄或面交到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邮政编码:510275)。
注意:学位不申请不受理,过期后果自负!2、提交申请资料及办理报考手续我办大约在每年9月份的中、下旬在网上发出报考通知,并将报考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须填写“中山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盖章,提交身份证、本科毕业证书、学位外语成绩单和本科毕业生登记表正反两面等资料的复印件,本科段免试科目需交广东省自考办审批的“申请免试课程登记表”复印件或出示有效成绩单的原件并交复印件,交纳报考费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山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进度表

3、管理人员持“博士答辩申请书”、“博士论文评阅意见书”以及《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到学位办审核,并领取论文答辩聘书等材料、进行答辩准备。
4、注意答辩前应准备的材料:请登录研究生院主页“学位工作—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办事指南”分别查看:
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材料清单
6月10日前或
12月10日前
提交论文电子版
请各单位将博士、硕士毕业生学位论文电子版收齐后尽快送交南校区图书馆(311室)。医科研究生送北校区图书馆前座二楼期刊部办公室。论文电子版也可通过图书馆主页网上提交(保密论文除外)。图书馆联系电话:84111666(南校区)87331557(北校区)
6月上中旬或
附件2学位授予审核工作进度安排表
时间安排
工作内容
3月20日前或
9月30日前
论文答辩的宣传动员会、统计申请答辩人数、到学位办领取论文封面、档案袋及硕士论文评阅聘书及答辩聘书,博士论文评阅聘书以及回寄信封。
4月20日前或
10月30日前
论文预答辩并正式申请答辩与论文评阅。
1、申请答辩申请人网上填写并下载论文答辩申请书(博士生还应填写并下载《博士学位论文审查表》),请导师在纸质版上审核签名并在网上通过审查后,所在单位审查通过。
12月中下旬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于6月上旬和12月中旬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定于6月中旬和12月下旬召开。
6、《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评审表》原件及15份复印件
7、《学科学位评议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一览表》原稿及15份复印件
8、专业学位单证班学员(含“高校教师”、“两课教师”)证书照片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7月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适用本工作细则。
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种类、领域授予。
对于可授予不同门类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根据原有专业基础以及研究生所学课程、研究课题,授予相应门类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机构设置(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
成员一般为25名,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
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校长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根据学科门类成立若干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7~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任期2~3年。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报校长批准。
(三)按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
1.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由7~1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原则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术骨干、一名其他学院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14、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发布时间: -9-19第三十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的课程相同,其学分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学位的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培养方案相衔接的方式。
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第一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及以上者,可在第二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一、二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8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一、二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各学院(系)须于每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仪式须知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仪式须知(文学系)时间:2010年7月3日,上午10:30—11:30(第二场)地点:中山大学(南校区)梁銶琚堂参加人:新华学院(管理学系、经贸系)、南方学院(文学系)仪式:中山大学黄达人校长向每一位学位获得者亲授学位。
中山大学2010届毕业典礼暨2010年学位授予仪式流程1、恭迎中山大学权杖及主礼教授入场;2、主持人介绍出席的主礼教授;3、主持人宣布中山大学2010年学位授予仪式开始;4、奏唱国歌;5、主持人宣读孙中山先生毕业训词;6、主持人宣读学士学位授予规定;7、院长恭请校长为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8、校长为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授予学位;9、奏唱校歌;10、礼成,恭送中山大学权杖及主礼教授退场。
仪式注意事项:1、学位授予仪式会场系庄重场合,请注意着装整洁,衣冠不整者谢绝入场。
学位获得者着学位服入场(请在集合前提前穿好,注意学位帽上的穗子很重要。
帽子开口的部位应置于脑后正中,帽顶应与着装人的视线平行;白衬衣、红领带、黑色裤子或短裙、黑色皮鞋,不得穿运动鞋、休闲鞋)。
2、文学系集合时间、地点: 7月3日上午9:30分,文科楼侧门口(原校车停车点)集合,10:00进场完毕。
仪式开始前15分钟(10:15场内开始播放学位授予仪式短片)停止入场。
请勿迟到!3、学位获得者以学院为单位按顺序入场,列队到指定区域内就坐。
为保证场内秩序,座位安排以本科优秀毕业生、学士(学号升序)为顺序,先受礼者坐后排为原则。
(座位安排详见《文学系2010届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座位安排表》,参考《梁銶琚堂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座位区域方案》进行对照)4、请同学们提前将《文学系2010届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座位安排表》中属于自己的信息栏(序号、姓名、学位名、座位号)打印并将其裁剪,参加学位仪式当天务必带着裁剪好的个人信息条,用于上主席台交前给司仪准确宣读学位获得者姓名(名字中预先标注的拼音为生僻字,为司仪准确宣读姓名做的准备,请不要删去,如其他同学担心自己的名字被念错,也可在打印前自行标注拼音,但不得更改表中顺序、信息条长、宽度)。
洪万年与中山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洪万年与中山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教育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8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洪万年;中山大学【当事人】洪万年中山大学【当事人-个人】洪万年中山大学【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洪万年【被告】中山大学【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自主组织实施包括学位论文评阅在内的教学活动。
本案中,上诉人在中山大学规定的最长五年的学习年限内,三次申请论文评阅均未通过审查,不符合参加论文答辩的条件。
由此,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中山大学不允许其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行为违法,判令中山大学允许其参加论文答辩。
由于论文评阅审查程序是学生参加论文答辩的前提条件,上诉人的起诉实际是不服中山大学的论文评阅行为提起的诉讼。
论文评阅是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水平作出的专业性评价,是高等学校基于办学自主权,自主开展的教学活动行为,属于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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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山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各专业学位试行
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的
本科毕业生,成绩达到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
3、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和少数民族班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
的前提下,按现行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5及以上。
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参照该条款规定执行。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完成补考、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授予学位。
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七条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九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上旬、9月上旬和12月上旬向教务处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复核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申诉和复议
第十二条未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教务部门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提交到教务部门。
教务部门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
主席会议若做出同意复议的决定,由教务部门提交到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核。
对重新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