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调动住房问题政策解答[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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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相关政策问答参考

住房补贴相关政策问答参考

住房补贴相关政策问答(参考)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不能再申请住房补贴。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答:科级(营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正、副营级)70平方米;副处级(副团级)80平方米;正处级(正团级)90平方米;副局级(副师级)105平方米;正局级(正师级)120平方米。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标准执行。

4.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答:(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6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另一套按每平方米3200元集资建房100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50,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扣除面积=(3200×100-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4000×100)×100=57.5平方米,则该职工的核定面积=100+60-57.5=102.5平方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
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1990]59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好房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因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在企业工作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式调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企业应准许其购、祖原住房,不得强行收回住房。

凡因工作需要,并经过组织批准,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或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允许其购、租原住房。

企业之间职工调动之后,是否购、租原住房,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并可由调出调入的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二、工作调动的职工买房后,接收单位向原产权单位补地价、差价等问题,按深圳市房改方案及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0年1月30日
lar_79364 ——结束——。

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答复

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答复

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答复1、是否所有职工都要填表?并不是所有职工都需填表申报。

已购有福利房或1 9 9 8年1 2 月3 1日前有私房且面积超过户控标准的职工,即不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需要填表申报;原来已经申报领取过,现职务没有提升,补贴金额没有发生变动的职工,也不需要填表申报。

2、异地调来的职工是不是填写“异动表”?不是。

异动是指曾经申报领取过住房补贴,现因职务提升、工作变动导致住房补贴金额发生变化。

这部分职工,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异动申请表”。

其他职工(包括从异地调来的,部队转业的职工)均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3、原购买了福利房,后来转让出售,现在无房怎么算?还有就是父母已去世,生前有福利房,子女继承后卖了,面积如何核实?购买了福利房(或1 9 9 8年1 2月3 1日前私房),无论该套房是否已经转让,那他还是享受了房改政策,只要该套福利房(或私房)超过户控面积,则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若没超过,则享受差面补贴。

子女继承了父母的福利房的(或购买了别人的福利房),则该房视为父母的福利房,对子女(购买者)则属于继承房产(二手房),不属福利房。

如果是1 9 9 8年1 2月3 1日前继承(购买)的,则按私房处理,面积超过了户控面积,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没有超过,享受差面补贴。

如果是1 9 9 9年1月1日后继承的(购买的),则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如:A、B、C三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都是7 5平米。

A和B共同购买了一套7 8平米的福利房,后赠与其子C。

则A和B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若C是1 9 9 7年继承该福利房,则C因在1 9 9 8年1 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房,不能享受住房补贴;若C是在1 9 9 9年继承的,则C仍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4、请问工龄未满2 5年的老人,是只按老办法计算吗?剩下的工龄怎么办?比如9 3年参加工作的,就只算住房面积*249. 3+2年的工龄补贴?99年以后的工龄还要算不?1 9 9 8年1 2月3 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人”,无论工龄是否满2 5年,都是一次性发放到位,即面积补贴加1 9 9 4年1 2月3 1 日前的工龄补贴。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厅字[20xx]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7月30日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为妥善解决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使用于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该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

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该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一)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

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

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的周转住房问题,加强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围住房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周围住房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3]344号)做法以及有关文件的政策,结合我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需求和管理现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调动,并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厅级以下(含厅级)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由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调任到上述机关任(挂)职厅级及以下人员(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是为解决在新工作地无房的调动干部工作和生活需要,由各级政府或单位筹集,按规定租金标准提供给调动干部在职期间租住、不得由个人买卖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地)县(市、区)等各级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周转住房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周转住房的筹集第五条周转住房以成套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符合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方便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周转住房原则上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由各级基建投资进行筹集,便于开展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房源短信渠道主要包括:(一)从腾退、清理的公有住房中筹集;(二)政府回购已售公有住房或将不可售公有住房用作周转住房;(三)清理超标准办公用房后可改造用于周转住房;(四)政府出资购买、置换的住房;(五)政府回购公租房或通过市场统一租赁的住房;(六)经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新建周转住房,确需新建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10.05•【字号】鄂办发[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10.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办发[1997]44号1997年10月5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建房、购房、租房、装修住房的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减少和消除领导干部住房中以权谋私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新的运行机制。

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取消单位自筹自建自分住房,向社会化、商品化过渡。

第四条领导干部住房中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行政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章领导干部住房行为规范第五条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

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

超过上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视为超面购房、租房。

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第六条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标准,可按1996年清房时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相关政策解答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相关政策解答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省直房改领导小组2009年1月12日《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给省直各单位,为在实施过程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现就《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以问答形式解释如下:一、关于住房补贴的一般规定1、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有哪些?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在昌省直机关和在昌省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哪些?答: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3、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哪些?答: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南昌市城区范围如何界定?答:南昌市城区范围是指南昌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以外的区域。

5、《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住房补贴包括哪几种类型?答:包括无房职工按月补贴和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两种。

6、在昌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有条件的,可以参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7、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如何执行?答: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补贴,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并结合省直企业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8、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超编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安排。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浙委办[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4]3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5月12日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厅字〔2003〕1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工作),包括各级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由省委、市委管理的领导管理。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和新工作地购建过房改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下同)或承租公有住房多处的,只允许按规定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保留,多余住房应退出。

如夫妻分居两地且仅在一地购建过房改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

可以再租住另一地一处住房,租房面积超过实际承租人可享受面积标准的,按当地房改政策规定实行超标加租。

三、申领取住房补贴调动干部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发放。

(一)在原地工作无房的干部。

调动干部在原地工作地没有购建过房改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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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调动住房问题政策解答[2008]
关键词:干部张为臻住房问题政策解答工作调动军转干部
干部由外地调动至北京:
问题一、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政策解答: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并退还原承租住房的调动干部。

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成本价退房的调动干部。

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⑶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腾退的调动干部,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⑷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不退回或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动干部,按当地商品房的市场均价计算其原住房价值量,与其同职级干部在北京所享受住房的价值量相比较(北京商品房市场均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500元),如不足则补足其差额部分
(只限于夫妻一方),如高于不追回。

该调京干部不再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以上情况实际执行时,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为准。

问题二: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政策解答: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的补贴额,补发相应职级的差额部分,调京之后继续享有同等职级按月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补发其新任级别面积标准或应享受的按月补贴标准的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军队转业干部:
问题一:配偶是军人,本人是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租住不可售军产房,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政策解答: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计发一次性补贴。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问题二:2000年1月1前转业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政策解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⑴无房军转干部
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转业的军转干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对无房老职工的规定参加房改,享受与其军队职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房补贴待遇。

⑵租住军产房的军转干部
房改前租住军产房到地方后腾退的,待其腾退后依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

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问题三:2000年1月1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政策解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⑴无房军转干部
转业前从未享受军队或地方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领取军队的住房补贴转业后领取地方的按月补贴,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⑵承租军队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
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依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

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⑶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军转干部
如果是按建造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核定为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不核定为军转干部住房面积,不影响其领取住房补贴。

其他调动
问题一:本单位职工调离单位,其所购房改房该如何处理?
政策解答:如在房改售房协议书中无特殊约定,一般不能以腾退住房等方式处理。

问题二:职工在调入中央国家机关之前的住房补贴是否补发?
政策解答:由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目前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补发;由企业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暂不补发。

问题三:1999年1月1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购房补贴月标准工资如何确定?
政策解答:其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的劳资部门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原题目:职工调动住房政策解答;来源: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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