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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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监察的

通知

黔煤安监调查函〔2017〕76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省局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定于第四季度开展煤矿职业病防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二、监察重点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3号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执行情况。

(二)《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7〕3号)、《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安监培训〔2017〕2号)贯彻落实情况。

(三)煤矿全面安全体检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察时间

10月下旬至12月底。

四、工作要求

当前全省正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专项监察组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失信行为集中曝光惩戒。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整改,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

请煤矿监察分局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区各煤矿企业。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10月1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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