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设施用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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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文件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

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

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畜牧业和动物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传统的散养牲畜往往需要大面积的开阔场地,侵占了农民的耕地和林地,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平衡。

设施养殖是一种经济、安全、环保的畜牧业模式,逐渐成为了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方向。

设施养殖的核心是建设现代化的厂房、养殖场和设施设备,但是这些建筑需要占用固定面积的土地,因此如何确定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本原则制定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充分考虑区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占用土地资源,明确用地范围;2.安全、健康、环保是设施养殖的基本要求,要确保养殖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符合相关的卫生、环保标准,合理布局,避免污染;3.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包括水利、能源、交通等各类资源,确保生产运营的顺畅进行;4.强调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方案内容(一)评估区域可行性在制定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前,应充分了解区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情况,评估区域建设设施养殖的可行性。

评估内容包括:区域自然、地形、气候、气象、水文、土壤、生态、环保及资源等因素。

评估结果将会规划区域的用地范围及养殖规模。

(二)确定用地范围和分区应根据设施养殖的建设需求,慎重确定用地范围和分区,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及现有资源的利用情况。

同时,应划定合理的保护区、利用区和开发区等不同区域,合理配置用地资源。

(三)制定设施养殖总平面图和详细规划方案根据用地范围和分区的确定结果,制定设施养殖总平面图和详细规划方案。

总平面图应当明确规划区的用地用途、用地面积、用地时间,详细规划方案应注重设置环保、安全、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设施,设计合理的建筑布局和种养负载等方案。

(四)设计合理的养殖设施设施养殖种养负载的规划和设计,对决定设施养殖的生产效益及养殖质量至关重要。

应根据养殖物种、生产技术、需求品种等实际情况,为设施养殖提供优质的配套设施,确保生产效益和市场需求。

关于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及建议

关于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及建议

关于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及建议为更好的发展经济,举动农民确收。

特别是高青县被列入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之后,给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山东小黑牛”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名牌。

黑里寨是全县畜牧养殖大镇,奶牛养殖占全县总量的一半以上,数量已达12000余头,今年新发展“山东小黑牛”规模化养殖场10处计划养殖规模3200头左右。

为更好的解决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2008年4月1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出台了(2008)61号文件,就有有关养殖用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提出了明确意见,我县今年也对养殖用地的充实出台了新的政策,养殖用地难题进一步得到缓解。

一、黑里寨畜牧养殖用地的现状黑里寨目前畜牧养殖品种主要是以奶牛、“山东小黑牛”为主,全镇规模化牧场已达26处,养殖数量12100余头,其中今年新建设牧场10处,主要是以奶牛配黑牛来繁育山东小黑牛。

养殖户已达232户,现在每头奶牛日产奶均在30公斤左右,每斤收购价现为2.3元,每天收益70元左右,去除养殖费用,每天纯收入在30元左右,每年每头奶牛纯利在6000元以上,按目前一个中等养殖户规模30头计算,可年收入18万元以上,效益非常可观。

用奶牛配黑牛计算,每生产两头牛犊就有一公一母,养殖一年后母牛价格在800元左右,而公牛只能买150—200元,合计收入在1000元左右,如果用奶牛配黑牛,两头牛犊养殖一年后每头体重可在150公斤左右,按与布莱克特公司签订的回收协议每公斤为12元,两头牛犊可收入3600元,所以效益非常好,目前群众的养殖积极性空前高涨。

二、养殖用地存在的问题1、畜牧养殖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高。

传统的畜牧业养殖方式以小规模饲养为主,农民的住房往往是前面住人,后面养畜。

卫生环境差,随着养殖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养殖户将畜禽排泄物随意堆放,周围恶臭弥漫,引发邻里纠纷。

这种小规模的人畜混居养殖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要求,不利于畜禽品种改良和规范化、标准化生成的实施,不利于动物防疫且增加人体感染病源的机会,一些乡镇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也受到了影响。

国土资源部规定:养殖用地今后不再审批

国土资源部规定:养殖用地今后不再审批

第12期国土资源部规定:养殖用地今后不再审批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来源:中国畜牧业信息网) 18%濒危:地方畜禽品种数量下降趋势未减由于畜禽遗传资源面大量广,投入不足,手段落后,我国地方品种数量总体下降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目前全国超过一半的地方畜禽品种数量呈下降趋势,濒危和濒临灭绝品种约占地方畜禽品种总数的18%。

2016年11月11日,农业部发布《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国家级保护品种有效保护率要达95%以上,省级保护品种有效保护率达到80%以上,确保重要资源不丢失、种质特性不改变、经济性状不降低。

畜禽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农业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

畜牧法关于养殖用地规定

畜牧法关于养殖用地规定

畜牧法关于养殖⽤地规定
国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按农业⽤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使⽤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使⽤权⼈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地转⽤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经济强县建设和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区域,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为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规划相结合、协调、统一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5.重点突出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分类根据划定原则及依据,我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大类(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数量,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它是禁养区与适养区的过渡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是发展畜禽养殖的主要区域。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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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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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
(二)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三)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四)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兴建养殖场,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三、兴办规模化养殖的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应经规模化养殖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场)国土资源所现场勘察,对选址符合条件的,填写用地申请表并绘制平面图,乡镇(场)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用地单位和个人持用地申请表、用地申请报告以及县畜牧局意见书等材料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和集约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面积原则上按猪2-3㎡/头,牛7-8㎡/头,对15㎡/100羽的标准折算建筑面积,并安排相应的临时用地。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其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防止以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名义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六、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建畜禽舍占用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七、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也可由相关部门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八、县国土资源局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
摘要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

畜牧业的发达程度,是农业发展情况的标志。

国外发达国家畜牧业占农业的比重达到60%以上。

在我国现阶段,人们每日平均摄入的动物食品,还不能满足营养需求。

畜牧业是为人们提供动物食品的基础产业。

一、温州市畜牧业生产现状。

2007年末本市存栏牛4.4万头、猪69.8万头、家禽1213万羽、羊14.94万头、兔118万头,全年实现畜产值23亿元。

当前,国内及我市的生猪市场价格仍处于高位运行,温州市区屠宰场生猪屠宰量
1400--1500头/天,猪肉批发价格为21.40—22.00元/公斤。

据2007年统计数据分析,全市从外省调入生猪近220万头,生猪自给率约33%。

随之而来的是我市动物疫情的复杂化,各种传染病混合感染和疾病综合症逐渐增多,给防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食品卫生安全角度考虑,动物防疫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

因此提高生猪自给率非常必要,而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畜牧业用地问题。

受到去年猪肉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影响。

一些规模场纷纷想要扩大生产规模,一批工商界人士看好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前景,有意投资畜牧业。

但是,由于我市地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原来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规划中,没有把养殖用地纳入其中,个别县(市、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难以把握,管理难以到位,相关部门的规定对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取得有一定制约,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使得畜牧业规模经营发展的进程中,用地问题更为突出:绝大部分畜牧场受用地问题的制约无法扩大生产,希望从事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农民和工商界人士因土地问题被迫放弃。

二、畜牧业用地解决的依据
畜牧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要面对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

所以国家制定了系列扶持政策和法规,来调动养殖者的积极性。

对养殖用地也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2、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发〔2007〕220号)。

3、浙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
三、建议
1、明确畜牧业用地指标。

现代畜牧业已完全不同于家庭副业,要求建设成集约化生产、企业化经营的规模牧场,是一定需要占有土地空间的。

各级政府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时,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需要,如各地畜牧业占农业的比例,畜牧业对农民收入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考虑用地指标,并结合当地养殖发展情况留出发展余地。

2、明确畜牧业用地手续。

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前,应该继续实行“村协议承包、乡镇监督使用、农业主管规模审批、土地主管备案”的畜牧业用地核准政策,保护真正的畜牧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3、严格畜牧业用地的使用监管,对借畜牧业用地名义而非法占地的行为要用《土地法》严格进行打击,而畜牧业用地改变功能后则要及时予以收回责令恢复原貌。

4、鼓励畜牧业污染整治,对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当地影响力大的畜牧业企业的实施污染整治用地给予特别优惠照顾。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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