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的形式通常包括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是指参加竞标的单位(投标人)为表明其认真对待投标,或者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合同而缴纳的一种保证金。
它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信用证四种形式。
一、现金投标保证金现金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一种保证金,它是最常见也是最简便的形式。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并凭收据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证明已经存入相应金额。
在招标过程中,现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性较高,它不会受到银行系统故障或风险的影响,使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支票投标保证金支票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以支票形式缴纳的一种保证金,它是比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更为安全的方式。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以本人或单位账户的支票形式缴纳,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交到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如果投标人未能在指定时间内交纳,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有权利不予受理其申报或撤销其中标资格。
三、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开立的一种保函,由银行承诺在投标人不履行招标合同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向招标人赔偿投标保证金金额。
与现金和支票形式不同,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是由银行承诺缴纳,而不是由投标人直接缴纳,因此,它更符合投标人的利益。
四、信用证投标保证金信用证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通过开立国际信用证形式缴纳的一种保证金,它是由投标人指定的银行发出的,由投标人指定的受益人接收的,由投标人指定的受益人根据相关条款和条件支付的一种保证金形式。
与前三种形式不同,信用证投标保证金不需要投标人亲自参加,也不需要投标人出示任何证明文件就可以实现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这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有效地避免投标人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使招标人也得到更好的保障。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仅有这四种,还可以有别于上述形式的特殊形式,例如以股票、债券、保险等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金,这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采用。
精品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讲义: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讲义:投标保
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②保兑支票;③银行汇票;④现金支票;⑤现金;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
在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保证金形式之外,规定其他可接受的形式。
如银行电汇或电子汇兑等。
目前,对于不同类别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也不尽相同。
(1)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均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可采用: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②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③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维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投标保证金的定义和种类1.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活动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给招标人的一定金额、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担保金。
投标保证金根据缴纳的方式可以分为现金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形式。
2. 现金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将一定金额的现金交付给招标人作为投标保证金。
3. 保函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向保证金银行出具保函,由保证金银行向招标人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4. 其他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函等。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保证金缴纳给招标人。
2. 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3.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应当将原始投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4. 中标的投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应当将原始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中标的投标人,但可以在扣除违约金之后进行退还。
四、投标保证金的使用1.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用于扣除违约金、赔偿招标人因投标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2. 在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解除与投标人的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 在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应当用于冲抵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 招标人应当建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定期进行账户查询和资金结算。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登记、分类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7_真题-无答案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7(总分103,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报价范围的( )主要考量报价范围是否包含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
A.全面性 B.统一性C.完整性 D.一致性2. 科研开发项目的重要特征是( )。
A.法人经营资格制度 B.行政许可制度C.强制性认证认可制度 D.项目课题组负责制3. 世界银行提供赠款的目的不包括( )。
A.改善环境卫生与供水条件 B.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C.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D.制定温室气体减排动议4.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情况下,分别不少于( )。
A.20天,35天 B.30天,35天C.25天,40天 D.40天,45天5.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基本特点不包括( )。
A.需要在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网站上公开刊登总采购通告B.土建工程招标通常需要进行资格预审C.投标报价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D.采购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或重新招标6. 按照( )划分,采购可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
A.支付对价的方式 B.采购标的物的属性C.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 D.采购标的物的来源地7. 下列选项中,不是工程总承包招标中选择中标人的综合评标因素的是( )。
A.投标报价竞争的合理性B.工程总承包技术管理方案的可行性C.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及信誉可靠性D.组织机构的完善性8. 某房建工程施工招标,2698年7月完成了资格预审,项目因故拖延。
2009年12月重新启动了招标工作。
此时,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材料,应当要求( )。
A.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重新提交相关资格材料B.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提交相关资格材料C.投标人提交构成评标因素的资格材料D.所有投标人不再重新提交相关资格材料9.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关于工程中投标保证金的各种支付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银行保函、支票、保兑支票、电汇、银行汇票一、银行保函: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4)要求付款的条件。
银行保函的种类按用途可分为:1、投标保证书。
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证书。
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
3、还款保证书。
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二、支票: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无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支票。
一般情况下,支票为同城使用。
支票分类: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3.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
投标保证金格式

投标保证金格式一、投标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加招标项目投标时,为了保证其投标的真实性、诚信性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向招标人提交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形式的担保。
投标保证金可以有效防止投标人恶意投标、中标后不签约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1.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
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左右,但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具体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1.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通过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
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原账户。
四、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始计算,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结束。
五、投标保证金的责任和风险1. 投标保证金的责任: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保证其投标的真实性、诚信性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投标人存在虚假投标、中标后不签约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招标人可以扣除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
2. 投标保证金的风险: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扣除的风险。
招标人在扣除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将剩余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六、其他注意事项1.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保证金金额等信息,以便招标人核对。
2. 投标保证金提交后,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投标保证金收据,以备日后查询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使用。
3. 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文件,不将其纳入投标评审范围。
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与担保方式

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与担保方式在投标过程中,为了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往往会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为采购单位提供一定的担保,以确保投标人不会擅自撤回投标或者在中标后不履行合同。
同时,投标保证金也可以作为投标人对履约能力的证明。
一、投标保证金的定义与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保证,用于担保其投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履约能力。
一般来说,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缴纳到指定的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比例一般根据采购文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在投标价值的1-2%之间。
同时,采购单位也会在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截止时间和退还方式等具体细则,以确保投标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二、投标保证金的意义与作用1. 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可以排除一些恶意投标人的干扰,确保只有真正有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才能够参与投标活动。
2. 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对自己的履约能力负责,以确保在中标后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3. 保障采购单位的权益:投标保证金可以作为采购单位的一种担保方式,为采购单位提供一定的保障,以减少合同履行风险。
三、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方式1. 现金缴纳:投标人可以将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到指定的账户,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2. 银行保函:投标人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开具投标保证金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保函应当明确保证金额、有效期限和受益人等关键信息,并由银行承诺在投标人违约时,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金额。
3. 保险担保:少数情况下,投标人可以选择通过购买保险来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担保。
投标保险公司会根据投标人的需求出具相应的投标保险单,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性和履约能力。
总之,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可以保障采购单位的权益,也可以促使投标人提高履约能力和诚信度。
简述投标保证金及其形式和作用

投标保证金及其形式和作用一、引言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为保证其对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向招标人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本文将详细探讨投标保证金的概念、形式和作用。
二、概念解析投标保证金是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措施,旨在确保投标人信守投标承诺和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
通过交纳保证金,投标人表明其对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负有责任,并对虚假投标、恶意竞标等行为进行约束。
三、形式及方式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方式通常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并由投标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交纳。
一般来说,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方式:3.1 保函形式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通过银行或其他机构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招标人的担保措施。
投标保函以书面形式存在,具备法律效力,并由担保机构对投标人信用进行担保。
3.2 货币形式货币形式是指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一般来说,保证金支付期限是从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投标人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将保证金直接支付给招标人。
3.3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的比例是指投标人需要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与招标项目金额之间的比值。
保证金比例通常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设定。
一般来说,保证金比例较高的项目,可以减少虚假投标和恶意竞标的可能性。
四、作用分析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以下几个作用:4.1 筛选投标人通过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可以筛选出真正有实力和诚信的投标人参与竞标,提高招标人评审投标人的效率和准确性。
由于保证金的存在,虚假投标和恶意竞标的风险大大降低,为招标人提供了更多优质的投标选择。
4.2 提高中标人的履约意识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保证中标人的履约意识。
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着一种经济惩罚和责任的作用,强迫中标人履行承诺,并提高了中标人按时履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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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的形式通常包括投标保证金及其形式投标保证金介绍和保证金的形式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保证金办理流程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
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从国外通行的做法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尽快退还给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原因: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1、现金(cash)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
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2、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投标保证金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四、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不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五、作用: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
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
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
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是个经验数字.因为通过对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
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退出投标的情形,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授标给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用该投标保证金弥补最低价与次低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或减少招标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
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
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
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关于保证的形式(王利明)关于保证的形式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11-3(一)案情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话,并在上面签字盖章。
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
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
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因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遂请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
投资公司提出,投资公司曾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投资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应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违反协议,且以后更名也没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不能代其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况且,投资公司即使负有责任,农业银行也应首先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关于虹光公司违反其与投资公司的协议,未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一事,法院认为不应影响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责任。
但关于农业银行是否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在合同书上写明“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表明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可直接请求其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投资公司声称其愿负全部责任,只是就保证的范围而不是就保证的形式而言的。
愿负全部责任是指投资公司愿承担全部的代为履行和违约责任,而不是表明其愿负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投资公司声称的“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条款,属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依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投资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作者的意见关于本案中的保证人即投资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首先需要讨论如下两个问题:1.虹光公司违反其与投资公司的反担保协议的问题所谓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第三人要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而因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将使第三人蒙受损失,虽然第三人因此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但万一债务人没有财产,则第三人的求偿权则有不能实现之风险。
第三人为保障自己在将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能够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在反担保关系中,第三人成为了担保权人,而债务人则成了担保人。
然而,反担保是在债务人与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形成的,债权人并不是反担保关系的当事人。
在本案中虹光公司曾与投资公司达成协议,投资公司为虹光公司作保,虹光公司以后将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
但虹光公司违反了协议,未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可见反担保合同并没有成立。
当然投资公司有权追究虹光公司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追究其反担保责任。
不过,在本案中,即使反担保合同已经成立,投资公司也不能据此作为对抗债权人农业银行的请求权的抗辩事由。
因为反担保关系是在债务人与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之间形成的,而债权人并没有参加此种关系,因而对债权人并无拘束力,投资公司不得基于反担保关系而对抗债权人,要求债权人请求虹光公司履行反担保责任。
2.关于虹光公司更名为虹光集团问题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虹光公司在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将虹光公司更名为虹光集团,保证人是否可依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认为本案中的虹光公司的名称变更并不是主体变更,因为虹光公司并不是由一个企业分立出数个企业,也不是由几个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在其名称变更以后,其法律地位、资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均无变化,因此不是主体的变更,也不涉及到债务由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个主体的问题,因此不适用《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
当然虹光公司在更名以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和保证人,但保证人不能以虹光公司的更名未取得其书面同意为由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虹光公司不是单纯更名,而是发生了分立、合并,是否应适用《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分立,是指在一个企业主体资格消灭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主体。
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企业主体。
企业分立和合并不导致原企业所承担的债务的消灭,而只是使原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向分立、合并后的企业移转。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90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