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法律冲突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法律冲突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法律冲突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法律冲突研究[摘要]随着各国经济文化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也不

断增多,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问题得到了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是对知识产权利用的两种主要方式,是知识产权财产权权能的体现。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已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尤其是跨国公司运营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是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形式。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在各自的国内法或国际私法中对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转让;许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与现代化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但同时,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单行的国际私法,在一些细节方面仍有待进一步解释与明晰,特别是第7章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尚存在较大争议。

一、知识产权其转让和许可使用概述

(一)我国的知识产权属性之争:准物权还是债权

在我国,学术界将知识产权称为“准物权”,但在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上,学者们都未考虑知识产权的物权性质,而是将其看作债权。从现有国内冲突规范来看,《法律适用法》接受了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属债权性质的观点,根据债权法律适用规则调整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如该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概言之,可以说是对原有《示范法》法条的抽象概括。但被抽象掉的细节部分,预计是要留待司法解释来体现了。两者的制定精神是一致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都切实地考虑到我们在知识产权流转关系中,多数情况下还是技术引进的一方。

(二)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涵义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在转让完成后,转让人对该知识产权不再享有权利,受让人则成为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给被许可人,由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或实施该知识产权指向的作品、发明创造或商标等知识产品,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作为使用或实施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doc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 大家好,我是xx大学的一名大二的学生,我叫xxx,xxx族,很高兴今天可以来到xxx大学,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10 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商标和专利,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是在17世纪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形成和逐渐完备的。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缺陷,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起步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还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在短短的20年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顿博士曾指出:“在知识产权历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具有专业知识的审判员,及时、准确地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保证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地处高科技开发区的地区,也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我国在行政方面也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地相继建立、健全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利益法学家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指出:“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各方利益… ”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确定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权利限制。但对独占权的保护过度,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限制公众对技术的使用,享有独占垄断权的产权人没有竞争压力,不会努力地进行技术开发,最终不利于社会进步。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过多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或者强化社会公众利益而侵害权利人权利的纠纷屡有发生。因此,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这就要求法学家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尽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有资料表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要成员国gdp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70%是靠知识的投入,30%才是靠资源、资本、劳动力的投入。由于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需要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摘要: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法律冲突,源于一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直接承认,而这种直接承认在目前看来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也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知识产权领域存不存在法律冲突?这对传统国际私法来讲并不是一个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被外国所承认和保护,因此在传统国际私法上,知识产权被认为与法律冲突无缘。但19世纪末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要求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知识产权也通过内国法予以保护,从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了国际性。有学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并从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推断出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事实是否如此?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意义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性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体财产权的显著区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一定的敕令当时只可能在发出敕令的官员、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就无效了。所以,由此而产生的特权也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也就无效了。现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即是对封建时代特权这一特性的保留。与此同时,这也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所决定的。在一国出版的著作如果它具有商业价值,其他国家的出版商就会想方设法地加以复制销售,以便从中获利。为了尽可能多地牟取暴利,资本家当然最愿意“无偿”地利用外国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篇一:知识产权出资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构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新公司法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到百分之七十。如何利用、保护和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并防范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侧重点在于出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以知识产权出资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

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

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自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6年提出以来,已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1997年联合国研究机构预测,未来30年内人类将逐步跨入知识经济时代。 一、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 产业为支柱的经济。它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显著区别是,它是一种智力经济,智力、知识、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源源不断地创新,从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学、艺术领域基于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初生的知识产权,如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权和派生的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的建立是知识经济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础。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第一部专利法算起,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已有500多年历史;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算起,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也有100多年历史。时至今日,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国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发展经济的一种法律保障工具。正如西方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今天,各种形式的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无形资产投资的速度远快于有形资产的投资,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得更高报酬的工作,拥有更多知识的企业是市场中的赢家,拥有更多知识的国家有着更高的产出。”基于此,知识产权也随之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升值。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并制定了要定期达到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可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为知识财产的增长插上了法律的翅膀,为知识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的座标。在我国面临“入世”和知识经济到来的历史机遇之际,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才能振兴、发展、扶植拥有我国自已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才能真正赢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并在世界经济融为一体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并参加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的公约和条约。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专利局、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人民法院内亦有不少地区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查处了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

知识产权与法律冲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与法律冲突 冯术杰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地域性/法律冲突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领域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学术界争论颇多。本文先对当前持肯定和否定态度的观点进行了概括和评价,然后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这些明显的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特点,不仅在民法体系内引发了众多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且在国际私法领域,知识产权中的法律冲突也有其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独特之处。这些独特之处甚至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与否的争论。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争论 法学界很少谈及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即便谈到,也多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存在法律冲突。他们认为,地域性原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决定的,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不可分割,只要无形性存在,各国立法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地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域性就存在。我们不可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属性,所以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永远的本质属性。这种严格地域性的存在,使得各国知识产权只能在其领域内有效,各国知识产权法互不相干,即使有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存在,也不会发生法律冲突,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注:王春燕:《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第62页。)。也有学者认为,严格的地域性原则是客观的现实,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也就不存在,但各国政府可以摒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从而法律冲突即会在此领域存在(注:吕岩峰:《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6期,第52—60页。)。 这些否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的观点,在根本上是由于其支持者过于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从纯理论的角度将地域性原则高度绝对化,否定任何“有悖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理论和实践的存在。其实,地域性并非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任何权利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规范而产生的,该法律规范又存在于某一法律体系中,而每个法律体系都仅在其所属的法域内有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其客体的无形性。物权基于对有形物的创造或占有而产生,同一有形物不会由不同的主体创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基于创造或占有而认定权属不会引发冲突,即便该物权的主体和客体进入另一法域。而无形性使得同一知识财产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创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必

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

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员:XXX 学号: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17年2月

第一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过去三十年时间里,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势头,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猛,会展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会展业也暴露了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展品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被不法侵占,展会设计、展品宣传、展具陈列等被仿制和模仿。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会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会展知识产权创新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科技创新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会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应对措施,以为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指导和参考。 1.1会展知识产权属性的界定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一致公认的,但目前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对展会中的一些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仍然认识不清,有纷争。目前对展会精神成果(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最有效的保护办法只是能对会徽进行商标和著作权保护。而在实践中直接侵犯会徽的案件要远远低于对展会名称和展会项目创意的抄袭。因此,明确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能否享有知识产权,重复办展、冒牌展览是否侵犯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1.1.1.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展会名称享有知识产权。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作品要想取得著作权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展会名称的独创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在会展业服务领域内没有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展会名称。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该商标为能够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商标取得显著性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具有可识别性。一是通过权利人长期使用或其他原因使得商标产生了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即由普通名称转化为了特有名称。如“中国国际机床展”、“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展会名称的显著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本身的构成要素具有可识别性,要么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可识别性即名牌展,可注册取得商标权。

(公需课)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作业

2014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初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1-8题; 中、高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7-10题; 所有学员均需按要求提交“公需课作业”。 作业提交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1.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2.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主观概念性的东西.它需要一定的物理载体承载,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

知识产权重要性及使用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知识产权预警的三种不同状态的警报级别

在对企业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相关贸易、销售产品所在地法律政策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判断并及时向企业决策机构发出警示预报,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警报级别予以划分。下面来看看知识产权预警的三种不同状态的警报级别。 ①正常状态: 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核心专利技术、其技术生命周期处于发展期或成熟期内、企业具有跟随国际主流技术的能力,而且其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低;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商标,商标在价值、显著性(强度)、定位情况方面都表现良好;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运行良好。 当前既不存在他人侵犯本企业专利、商标、著作权作品、商业秘密等导致企业利润流失,造成的企业经营状况明显波动的情况,也不存在本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或者影响较小的,表明目前暂时没有风险,只要进行继续监控和管理即可。 ②警戒状态: 企业拥有的核心专利技术很少、其技术生命周期处于成熟期向衰老期过渡阶段、企业不具有跟随国际主流技术的能力,而且其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中等;市面上出现一定数量的假冒本企业商标的仿冒品,或者是社会上出现对本企业商标污损、冲淡的情形;出现企业员工明显流

失,并应聘竞争对手的情形等现象;或者当前存在他人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本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初步证据,如收到知识产权律师函,并发现本企业确实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存在上述情形并且影响较大的,都需要发布重大事件警示预报,并随时准备启动重大事件应对程序。 ③危机状态: 企业没有核心专利技术、企业基础技术十分薄弱、而且其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高:成企业产品被外国海关扣押、起诉、生产车间或仓库被查封、收到知识产权起诉书等;或市场上仿冒产品大量出现;或者企业员工大量流失,竞争对手短时间内生产的产品与本企业拳头产品类似,对本企业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等;或者当前存在他人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本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明显证据;存在上述情形并且影响重大的,都需要立即启动重大知识产权应对程序。 汇桔网(中外知识产权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917925701.html,)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交易与产业升级平 产权交易链条,汇聚全球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知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学生李佳泽Array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51 学号 w131104151017 学习中心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工作单位宽城法院 2017年 2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农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 月 1 日 关于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对:“成绩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网络教育学院将有权选取部分论文(设计)全文汇编成集或者在网上公开发布。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完全认可,并同意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可以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设计)。 [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月 1 日 密级:(请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蕴含着人类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需要有一定的科技文化和社会经济环境,而发明创造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激励了许多发明家、创作家刻苦钻研与创作,大大促进了我国的发明创造与文化事业的繁荣。由于中国建立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西欧等发达国家晚许多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不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国外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将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法律保护

企业会遇到哪些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企业会遇到哪些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引起各行各业公司的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逐渐成为一个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常遇到的问题,并且在司法事件中经常出现。那么,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呢?本文简单进行总结,并对相应的风险提出了一些防范建议。 (一)、企业侵犯专利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常见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拿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举例,如市场上一些流行的产品其包装或造型比较新颖、美观,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那么最早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极有可能对该产品的造型、包装等申请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种情况下一旦其他企业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了与该产品造型、包装相同或近似的产品的,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企业侵犯专利权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型企业等,这两类企业在进行产品研发和生产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涉及到专利权的使用。如果事先没有经过相关的专利检索,企业所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容易出现他人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造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风险。专利权的侵权人除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权利人主张的民事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专利权的法律风险的防范,要求企业的研发技术人员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的发展现状和动向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同时,在企业内部应当建立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前对相应的技术进行专利检索、查新,并及时对本公司新研发成功的技术以及产品外包装、造型等申请专利权。 如果发生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事件时,需要及时评估是否构成侵权,也就是初步判断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旦构成侵权可能性较大时,需要及时停止实施相关涉嫌侵权的行为,并积极准备、搜集相关材料做好应诉准备。如判断不构成侵权,也应当积极准备和搜集有利于本方的相关材料并积极应诉或主动提出确认不侵权的诉讼。 (二)、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标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与企业的商誉等结合最为紧密的无形资产之一。常见的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一些公司的商标法律意识不强,他们为了更好地使自己产品或服务取得好的销售效果而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能够经过三种方法进行维权,首先是权利人能够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侵权人承当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次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查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如何防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风险呢?首先,企业应当提高品牌意识,重视打造属于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一.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 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 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 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

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入世后过渡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勺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 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勺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都面临重大的改革和调整,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应WTO的必然选择。本文立足于此,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1、在过去20 年时间里, 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2、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体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

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1、国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2、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则是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三)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

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近些年一直在发展,但其发展速度不尽理想,存在以下一些难点和问题。 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不甚完备。例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是否能对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质押登记不清楚:《著作权实施细则》中也缺乏关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权的质押登记规定;缺乏严密、完整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影响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问题都缺乏全面的规定,也缺乏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制度和政策。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程序方面也不够完善,影响了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展。 ②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价值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之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和制度不够完善,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易确定。我国目前对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和成熟的评估规则、程序和制度,权威度和认可度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很少。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少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同时,各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估计的差异。 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我国尽管在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方面进步很大,但国家对适用于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法律制度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存的我国法律即使在处理一般动产的担保

201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公需作业学习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课程心得体会

学习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课程心得体会 经过对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课程的网络参训,我自学了“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这门课程,使我加深了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了解。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相对比较系统的认识,并同时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意识到,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扭转在国际知识产权战争中被动的局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作为一名从事土木工程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我觉得在工作中更应该从全局的角度,学好用好法律武器,保护好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二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 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五、“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1、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民族振兴的必要条件。 2、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 3、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 4、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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