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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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激活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畅通优秀人事代理人员发展通道,在符合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校根据整体人员编制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将一定比例的优秀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

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对象全校在职在岗人事代理人员。

二、入编基本条件1.在校工作满一个聘期;2.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3.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4.聘期内未出现工作事故,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相关岗位入编其他条件(一)教师岗位在聘用期间,爱岗敬业、品德良好,教学工作量饱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3 项:1.获年度考核优秀个人 1 次;2.主讲过 2 门专业课,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达到所聘岗位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3.完成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校级主持、地厅级前 3 名、省级前 5 名、国家级前 8 名);4.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2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5.撰写 8 万字以上的公开出版发行专著或教材;6.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 5 名,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持证者;7.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 5 名,或省级二等奖前7 名,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持证者;8.参加教师教学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者;9.指导学生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省级三等奖 2 项(个人排名第 1),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个人排名第 1);10.获省级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教学名师、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

(二)辅导员岗位在聘用期间,爱岗敬业,履职尽责,能很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项:1.获年度考核优秀个人 1 次;2.作为班主任所带班级获省级以上荣誉;3.完成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或者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研项目 1 项(校级主持、地厅级前 3 名、省级前 5 名、国家级前 8 名);4.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5.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省级三等奖 2 项(个人排名第 1),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个人排名第 1);6.指导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获省级以上荣誉 2 项(个人排名第 1);7.获省级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8.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学生工作相关论文 2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我校实行人事代理适用范围是校内少数专业紧缺岗位及特殊工作岗位,在学校已设定的空缺岗位上,补充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体范围包括:1、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生;2、公开招聘的具有相应岗位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类岗位);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学校审定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1、首次聘用程序(1)计划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进人计划(含聘用人数、专业、拟聘岗位等内容)报人事处汇总、学校审核批准。

(2)人事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在校园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考核审批: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拟承担工作岗位,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者的素质、能力与业务水平等进行规范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

(4)体检: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5)公示。

(6)签订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经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证的相关合同。

(7)报到上岗:拟聘人员将人事档案转到学校指定的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2.范围:在职职工3.定义:无4.内容:4.1 聘用条件4.1.1 医疗(技)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财务及收费人员等第一学历均为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须与从事岗位相符合。

4.1.2 护理人员: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全日制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先。

4.1.3 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要求: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不超过35周岁,中级职称人员不超过40周岁,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50周岁;聘用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离退休不能少于15年。

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1.4 遇特殊情况,由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2 聘用组织及程序4.2.1 医院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招聘报名、考试、考核、审核等工作。

4.2.2 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4.2.3 招聘考试工作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根据招聘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岗位可申请继续实施招聘。

4.2.4 每年12月底前各科室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向人事科书面提出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人事科汇总后,提交医院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4.2.5 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选择考试、考核方式。

初级职称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或操作)结合方式,择优聘用;研究生、中高级职称人员可采取考核招聘方式。

4.3 工资及福利待遇4.3.1 基本工资:4.3.1.1 医院执行海南省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区津贴等。

4.3.1.2 新入职的大学院校毕业生、初级职称人员执行见习期工资一年,期间休长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4.3.1.3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或者工作年限及社保缴交满1年以上,执行见习期工资6个月。

4.3.1.4 引进和聘用的高级职称人员,需经海南省人才局审核确认为海南省职称证书,在有岗位空缺情况下,按现职称最低一个级别的岗位聘任。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 59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业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聘用合同的订立(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事实人事关系成立。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权相互了解与签订聘用合同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岗位(工作)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事业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三)事业单位与新进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

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发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1),限期签订。

工作人员逾期仍不订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其人事关系,并发出《终止人事关系通知》(附件2)。

(四)签订聘用合同应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

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

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

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保障高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中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考核管理和培训管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第四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评审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岗位职责、招聘人数等;(二)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三)高校组织面试、考核;(四)确定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按照岗位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校声誉;(四)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八条高校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培训与晋升第十一条高校应当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需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晋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进行。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人事代理合同:(一)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的;(二)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经教育不改的;(三)因工作需要,学校决定调整岗位或裁减人员,且无合适人员替代的。

医院人力资源调配管理办法

医院人力资源调配管理办法

医院人力资源调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调配管理工作,使人力资源调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力资源调配的含义本办法中的人力资源调配是指医院新进人员、人员内部岗位调整、人员调出(辞职)、退休返聘等人事变动。

二、人力资源调配原则1、坚持有利于工作需要的原则,以保证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趋于合理。

2、坚持任人为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3、坚持医院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优先调配的原则。

4、坚持量化考核,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原则。

三、新进人员(一)毕业生招聘1、上年度底,人事科发放下年度人才需求计划表到各科室,各科室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及自身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用人需求,科室负责人填写需求计划表。

2、临床科室需求的医生学历原则上以全日制研究生为起点(省级及以上重点专科必须是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学历原则上以全日制本科为起点。

特殊情况下,医疗需全日制本科学历或护理需全日制专科学历的,科室要注明原因,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3、招聘人员的所学专业需与招聘岗位一致。

4、招聘流程(1)人事科根据岗位设置及各科室的年度用人需求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通过医院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招聘计划报集团备案。

(2)人事科根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3)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择优录用。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采取面试或考核的方式进行。

用人科室对应聘者进行试用,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

试用期满后,由人事科会同用人科室对拟聘人选进行综合考核,用人科室出具考核材料。

(4)对考试、考核合格的拟聘人选,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

(5)对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集团审批,办理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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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医专人[2016]32号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各部门:为适应我校事业快速发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自主灵活的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不具有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不进入学校,统一托管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劳动合同,建立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其服务年限、工资福利待遇、责任及义务等均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合同期内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届满未续签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第二章人事代理用工的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人事代理用工实行“学校统筹、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对于确需使用人事代理用工的岗位,应本着“岗位设置先行,严格审批手续,公开择优聘用,规范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人事代理用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学校成立“编外人员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编外用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用工计划审批,对学校各部门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为用工部门提供劳动用工政策方面的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五条人力资源处是学校人事代理用工的管理部门,在学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学校下达给各部门的岗位规模和工作性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工作;建立统一的人事代理人员档案信息库;指导各用工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根据岗位需求、工作表现、考核情况和合同期限进行解除、终止或续订等。

财务处负责人事代理用工的经费管理,审定各用工部门人事代理用工的经费预算,根据人力资源处的通知支出人事代理用工的各项费用。

协助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

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人事代理用工的招聘环节,保证人事代理相关工作依法依规依纪进行。

各用工部门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人事代理用工使用计划,参与人事代理用工招聘工作,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上岗前的技能、安全培训及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及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同时保证人事代理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负责制定人事代理用工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及合同期考核。

各用工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聘基本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职业教育事业;(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品行兼优,遵纪守法,仪表端正,身心健康;(三)具有与所聘岗位要求相符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四)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视岗位需要确定)。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七条各用工部门根据人才规划和编制情况向人力资源处申报用工计划,人力资源处汇总后报编外人员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学校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人才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报名达到1:3的比例时方可进行招聘)。

第九条学校招聘工作小组,比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第十条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力资源处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人才服务中心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人事档案统一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人事代理人员持派遣证等相关手续来校报到。

第五章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第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

合同期限视岗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首次签署合同设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作为续订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用工部门须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合同期考核,并做出考核鉴定,明确提出是否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

劳动合同的续订或终止、解除等手续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一、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经试用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三)在应聘时,向学校隐瞒了其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因严重违反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或被做出过其他党纪、政纪处理,或国家规定不允许从事所聘岗位工作的疾病病史等情形的;(四)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工部门或其他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六)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伤)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七)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或未经请假批准擅自连续离岗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连续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八)因涉嫌触犯刑律被公安、安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九)对个人学历、学位、荣誉称号、工作业绩、个人工作经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人事代理人员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向所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于当月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未办理齐全之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以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须在离校前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一)工作交接;(二)交还学校的资料、文件和其它公物,办理校园卡退卡手续;(三)在学校住宿的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四)报销本人经手的学校账目,归还欠学校的款项等;(五)其他需办理的手续。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九条人事代理人员均应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实行学校及用工部门两级管理,人力资源处代表学校负责人事行政管理,用工部门负责日常及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考核办法,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考核与在编人员一并由用工部门组织。

第二十一条人事代理人员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历深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攻读学历学位。

其攻读学历学位所需费用自理。

报考阶段有关手续,由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人事代理人员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当前合同期内的待遇不因学历学位变化而调整;如人事代理人员新获学历、学位的所学专业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对应或相关,且合同期满前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期限,或合同期满双方决定续订的,新的合同期可根据学历学位的变化调整相应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评审和聘任(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评审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与晋升,由人才服务中心受理,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通过以考代评方式和评审方式审定的职称,由本人提出申请,人才服务中心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人事代理人员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学校聘任的,自聘任的次月起调整相应的工资待遇。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标准执行。

人事代理人员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相关规定申请聘任。

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比例、申报条件、业绩要求和聘用程序,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相应标准与事业编制职工相同。

人事代理人员被学校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聘任的次月起调整相应的工资待遇。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标准执行。

未获学校聘任的,不涉及工资待遇的调整。

人事代理人员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属系列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关的,不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获取的各类执业资格与合同期内的待遇无关。

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由用工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合同期考核。

考核合格者,根据用工部门的工作需要,经学校和人事代理人员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按违约处理,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违约,学校有权解除或要求人事代理人员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人事代理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第七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薪酬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结合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职务或技术等级,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同时,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参照在编人员调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的缴纳按照天津市规定,根据具体缴费基数和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具体由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人事代理人员享有学校图书借阅、网络资源使用、校城通卡、体检、劳保用品发放的权利,标准同在编职工。

第三十条人事代理人员享有在学校参加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其他社团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学校和用工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中心单位接收、审核和保管。

以档案保管权为依托的各类证明和公证事项,均由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承诺解决人事代理人员户籍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申办条件的,由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第三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具有国(境)外留学或工作经历,需办理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历认定的,由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承担解决住房、配偶及子女安排等义务。

第三十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职务行为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有。

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用工部门与人事代理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学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组遵循“依法、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劳动争议调解规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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