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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3-201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甘肃省2013-201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关于印发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甘财采〔2013〕13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附件: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通用类采购目录(一)货物类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计算机设备(协议供货)。

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2)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服务器(单台5万元以上不列入协议供货)。

(3)信息安全设备。

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密码产品。

(4)存储设备(协议供货)。

包括网络存储设备;闪存盘(优盘)、移动硬盘。

(5)输入输出设备(协议供货)。

包括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

(6)计算机软件(协议供货)。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包括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碎纸机。

3、车辆。

(1)乘用车(协议供货)。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轿车。

(2)各类客车。

(3)各类专用车辆。

(4)各类载货汽车。

4、电冰箱、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照明设备、节能灯(协议供货)。

5、电视机、录像机、DVD(协议供货)。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包括复印纸、信纸、信封、其他纸制品;硒鼓、粉盒。

(二)服务类1、车辆维修、加油和保险服务(定点)。

2、30万元以上的会议服务。

3、单项或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印刷出版项目(定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甘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1日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优化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积极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1)研究制定全省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省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省性总体应急预案编制,省级组织的全省性应急预案演练等,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研究制定市县应急救援领域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县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演练等,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省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甘政办发[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甘肃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单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确认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项目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依法申报采购方式,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与采购执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施采购,并接受全程监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甘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应急采购管理办法

应急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企业在突发事件下正常生产经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流程2.1 应急采购申请(1)当企业面临突发情况时,由应急采购管理人员向企业领导层提出应急采购申请。

(2)应急采购申请应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紧急程度等信息。

2.2 采购方案编制与审批(1)应急采购管理人员按照采购申请,编制应急采购方案,并经过企业领导层审批。

(2)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物品的来源、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内容。

2.3 供应商选择与采购合同签订(1)应急采购管理人员根据采购方案,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

2.4 采购执行与监督(1)采购物品应按照采购合同要求进行交付和验收。

(2)应急采购管理人员应对采购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3)当采购出现问题时,应急采购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确保采购顺利完成。

第三章应急采购管理3.1 应急物品储备(1)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突发事件,合理储备必需品、急需品等应急物品。

(2)应急物品储备应根据使用寿命、储存环境、定期检查等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3.2 应急物品清单制定(1)企业应编制应急物品清单,包括应急物品名称、数量、储存地点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2)应急物品清单应与储备量相适应,确保应急物品的充足性和及时性。

3.3 应急物品检查与替换(1)企业应定期对应急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替换。

(2)应急物品使用后,应急采购管理人员应将其补充到应急物品清单中,并及时补充储备。

第四章附则4.1 本办法所涉及的应急采购物品,指为保障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物品、设备、材料等。

4.2 应急采购管理人员,指企业内负责应急采购管理的人员。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应急采购申请:指由应急采购管理人员向企业领导层提出的采购申请。

(完整word)应急采购处理办法

应急采购处理办法编号:FBY-WI09—01 A/0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规范突发事件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应急采购的范围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紧急采购的项目;2.突发公共事件(如水管爆裂、电路断裂、房房屋倒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财产生命安全的紧急事件;3.发生不可预知的,临时追加且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4.急需的小额采购项目.二、应急采购的处理办法1.应急事件发生后,负责该类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处理应急采购项目的责任部门,全公司员工有权利、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

2.估算1千元(含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急采购项目,责任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汇报部门主管并报告总经理,经总经理决定后由部门主管下达紧急采购任务,责任部门实施应急采购项目. 3.估算3千元(含3千元)人民币至1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应急采购项目,责任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汇报部长,由部长下达紧急采购任务,责任部门实施应急采购项目;4.估算3千元人民币以下的应急采购项目,责任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汇报部长并实施应急采购项目。

5.实施应急采购项目涉及要签订合同(协议)的项目,责任部门要在实施时告知合同审核办公室(合同审核办公室挂靠审计处),可以采用边实施项目边签合同的方式进行,但合同必须在实施应急采购项目起7天内签订完毕。

三、责任追究每一个应急项目结束以后要有分析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等完整的文档,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5000元以上项目要在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原因.完整的文档是审计结算和财务报账的必要内容。

四、附则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行文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执行本办法。

2.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1.应急采购项目登记表2.项目采购纪要附件1:应急采购项目登记表项目名称: 职能部门负责人:附件2:项目采购纪要工程名称:制表人:时间:。

应急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应急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范文应急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应急局物资采购活动,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物资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值得性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应急局内所有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资采购活动。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物资采购活动应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各方利益共享。

(二)合理性原则:采购活动应基于需求量、质量、价格、交货期和供应商信誉等合理因素进行。

(三)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活动应尽可能增加竞争,为各供应商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

(四)经济性原则:采购活动应在保证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追求最佳采购价格。

(五)合规性原则: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规定。

四、组织机构(一)物资采购委员会:负责审核采购方案、评审采购结果,确保物资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二)采购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五、采购流程(一)需求确认: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物资采购需求。

(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品种、型号、规格等。

(三)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寻找合适的供应商。

(四)招标公告:采购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

(五)招标文件编制: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采购需求、技术规范、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内容。

(六)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七)评标和中标:采购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九)货物验收:采购部门按照合同要求对所购物资进行验收。

(十)付款结算:采购部门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付款结算。

六、采购文件管理(一)采购需求报告:各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报告应明确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以及用途等内容,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应急局采购管理制度

应急局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应急局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行为的合法、合理、公平、透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应急局内所有部门、单位的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各类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慎密勤俭、有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局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条应急局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局采购活动,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配备专业采购管理人员,确保采购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应急局根据实际需要,向外部供应商、服务商购买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采购管理是指对采购行为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服务、检查、监督、评价、改进的管理活动。

第八条应急局的采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集中采购的原则,促进合理竞争,保证采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九条应急局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明确各项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性能、用途、质量等要求。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当严格根据预算,综合考虑应用效果和成本效益,确定采购的时间、范围和数量。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常规采购和紧急采购两类,分别制定采购计划,并进行合理合法的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采购计划经审批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十三条采购流程包括采购需求确认、编制采购方案、发布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投标报价、评标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结算支付等环节。

第十四条采购需求确认是指采购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明确采购的具体需求和要求。

第十五条编制采购方案是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制定具体的采购执行计划,包括采购标准、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履约保障等内容。

第十六条发布采购公告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合法途径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和要求的公告,以便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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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具体内容如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应急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应急事件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我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进行应急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应急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应急采购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后,直接或间接用于抢险救灾、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需要紧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第六条应急采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二)特事特办,减少环节;
(三)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四)规范运作,加强监管;
(五)严控价格,就近采购。

第七条应急采购应当体现国家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八条采购人在实施应急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等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九条应急采购实行以自行采购为主的组织形式。

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min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对确属特别紧急,来不及逐级报告的项目,相关部门可先行采购,事后备案。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报送的紧急采购计划,应立即审核并给出答复。

第十条采购人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岗位责任制。

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
(一)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企业;
(二)可从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三)原则上应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第十二条采购当事人应及时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

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

第十三条应急采购活动完成10日内,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名称、
品种、数量、价格等结果,必须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采购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保存,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应急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与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
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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