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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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湘国税函[2003]284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284号2003年8月20日)为了贯彻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修正《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以下简称:湖南征管4.40)存在的问题,省局组织机关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技术人员和测试人员对湖南征管4.40进行了优化、升级,以满足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管理的需要。

省局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省11个市、州局(湘潭、株洲、衡阳三市除外)全面运行湖南征管4.40升级版。

为了做好湖南征管4.40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和修订的主要业务及政策依据。

1、税种登记。

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能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最小类(代码)反映增值税收入的所属行业及该行业的对应品目情况,湖南征管4.40在“管理-税种登记”增值税税种登记中对应于项目码增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登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

依据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的申报表、采集方式进行了修改。

3、统计报表。

依据总局《关于修订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5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进行了修订,按照《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进行归类划分。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股、室、所、稽查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经县地税局、县档案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条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各业务股(所)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税收征管档案采集内容: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目录所列的有关资料;采集方式为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

第四条税收征管档案按分户和分项保管。

分户保管即以一户一档的方式保管,适用于:税务登记、申报、核税、减免税、退税、委托代征、发票、检查等资料的保管。

分项保管即根据录入人或录入微机日期的顺序,以发生量的大小按日、月、年的发生量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适用于:欠税、延期申报、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注销登记等资料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归集与管理第五条各业务股(所)对已办理完毕的税收征管文书,必须在下年度的1季度内将上年度各类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完毕。

第六条在整理装订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时,应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税务文书、备考表、封底顺序整理装订。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

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8〕12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及其他同级单位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等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单位名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等9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九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4.24•【字号】湘国税函[1996]093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093号1996年4月24日)为了规范全省国税务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发票工本费、管理费等所使用的收款收据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建立专门台帐对收款收据的领、发、存及缴销情况进行登记。

二、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收款收据,其他收费均不得使用。

三、各地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的补印计划,请于1996年5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湘国税函(1995)195号)《关于湖南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制。

湖南省国税系统使用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由省国税局制定式样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统一到指定的企业印制,地市以下国税机关无权自行印制。

第三条计划。

各地、州、市国税局应根据本地一年的使用数量,于当年10月底以前向省国税局申报下一年度票据领用计划,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使用。

各级国税机关使用本收据的范围限于:收取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发票工本费、发票管理费,与此无关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缴销。

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国税局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5.07•【字号】湘国税函[1999]74号•【施行日期】199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74号1999年5月7日)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4月19日上午,胡金亮局长主持召开了省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

会议根据省局党组中心学习组对全省国税系统征管改革情况的分析,总结了四年来税收征管改革的经验,着重研究了当前征管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会议认为,我省国税系统征管改革以机构、人事改革为前提,与三年基本建设规划、计算机网络建设紧密结合,指导思想明确,征管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了积极和深刻的影响。

但是,征管改革中也还存在一些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征管改革,全面建立起新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全面完成税收任务,会议对征管改革几个重要问题做出了决定,现纪要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完善县市分局内设机构,在保证机构设置稳定的基础上,为适用征管工作的需要,做以下适当调整:1统一县市局的内设机构,对综合业务科调整分设,共设置7个科(室)局,即: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政工科、监察审计室、稽查局。

信息站、发票管理所挂靠征收管理科合署办公。

原设立了征收科的予以撤销。

实行直接征收的县市局,税收征收工作由征收管理科统一负责,对外保留城关分局的牌子。

2城市分局内设行政管理机构从严控制,统一设置为6个,名称与县市局一致,即: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政工科、监察审计室。

税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税务所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税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税务所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税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完整、准确、安全原则;3. 效率、规范、便捷原则;4. 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税务所所长对本税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2. 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掌握档案管理法规;3. 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税务知识。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1.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收申报、税款征收、税收减免、税收稽查等税务业务文件;2. 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政策文件、通知、公告等;3. 税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税务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2. 档案卷内文件应齐全、完整,不得缺页、破损;3. 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应合理,便于查阅;4. 档案卷内文件应标明页码、卷号。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2. 档案柜应加锁,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安全;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1. 查阅档案应经税务所所长或分管领导批准;2. 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人、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等信息;3. 查阅档案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坏档案;4. 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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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包括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处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违法(章)处理等各环节的文书、报表和数据资料。

(二)发票管理类。

包括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缴销各种事项的登记台帐,申请审批文书表格,发票违章(法)案件资料和处理文书以及发票稽核检查及交叉传递文书。

(三)税务文书类。

包括办理税收返还、退库、缓缴、减免审批,核定应纳税额,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的通知书,申请审批表、清单、证明单等资料。

(四)纳税申报类。

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各项报表,征收机关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纳税户进行催报、催缴的文书资料以及纳税申报违章处理资料。

(五)税款征收类。

包括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退还凭据、通知单,税款应征、减免、征收、入库、欠缴和提退等项业务文书和核算资料。

(六)税务稽查类。

包括税务稽查选案、立案、稽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文书,纳税人涉税违法(章)案件材料,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凭据等资料。

(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

包括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八)其它类。

包括企业财务报表、其他外部信息资料,以及与税收征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分类情况及编号参见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

第八条税收征管资料的种类和具体项目(表、证、单、书)按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确定,税法和政策规定作出修改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第九条各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由负责具体税收业务和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取得、制作、录入、归集征管资料,保证各种表、证、单、书和原始资料准确齐全、录入及时。

第十条征管资料的采集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以原始资料为依据,特殊情况下不能取得原始资料的,应当复印或抄录原始资料。

对复印或抄录的资料,经办人员应签名备注。

第十一条省、地、市局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处理的涉及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对下级国税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提供资料服务。

第十二条根据机构设置和业务分工情况,各县市分局及其工作部门按下列职责采集、录入征管资料。

职能分工不一致的,由县市分局明确职责。

(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直接办理的税务登记类、税务文书类、发票管理类、行政诉讼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全面正确反映本部门管理的税收征管业务工作情况,负责向其他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二)征收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类、其他类征管资料的审理、采集和录入,负责向计财和稽查部门提供纳税人申报征收情况。

(三)计财部门负责税款征收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对征收部门采集、录入的应征(应退)税款、减免税款、已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开具票据,并负责反馈给征收部门。

(四)稽查部门根据征收部门、计财部门及其他方面所提供的有关信息,采集和录入稽查工作实施中的税务稽查类资料。

(五)基层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自行办理的各项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并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范围,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以计算机磁盘和其他电子设备采集录入的征管资料,应当与文字资料核对一致,重要的资料应打印纸质资料或在磁介质上备份。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征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业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归集税收征管资料,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为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征管资料的归档一般分为3类,即: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档案、专门案卷资料档案和职能部门征管台帐、文书等资料档案。

第十六条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按照事责一致的原则,由具体经办、采集资料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

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应在纳税期结束后整理归档。

税务稽查资料和涉税案件材料,应在案件结束后整理归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处理材料,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业务工作部门整理归档的征管资料,应当按会计年度分类立卷,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征管资料装订成册,制成档案。

第五章征管档案的保管和查阅第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征管档案,建立档案保管、查阅制度,充分利用征管档案资料为税收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征管档案的保管按照征管业务工作管理的范围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县以上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归集的征管档案,除属于单位文件档案管理的内容外,自行负责管理。

县局机关、城市分局以及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当年的征管档案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份以前,由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按要求组卷、编目、装订后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因库房等其他客观原因档案室暂时无法保管的,报经地、市局批准后,也可由征管业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征管档案的保管、查阅工作。

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的征管档案保管室,配备必要的柜架,对不同内容、类别的征管档案按编号顺序存放、保管。

第二十一条征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规定为10年,保存期满的档案需销毁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清点、造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分类编号名称一、税务登记类DJ00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DJ00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DJ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DJ004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国企业)DJ005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DJ00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DJ008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DJ009税务变更登记表DJ010停歇(复)业申请审批表DJ01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12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2-1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DJ013非正常户认定书DJ014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DJ0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批表DJ016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二、发票管理类FP00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FP00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FP00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FP004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FP005发票缴销登记表FP006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FP007发票核销审批表FP008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FP009发票保证金收据FP010发票保证金退款凭证FP011发票注销、购领及票款结报表FP012发票交叉传递卡FP013发票违章处理通知FP014发票质量情况报告表FP015发票检查原始记录三、税务文书类JM00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JM002高新技术减免申请审批表JM003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JM0041993年12月31日前工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季度表JM00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申批表JM00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JM007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JM008湖南省国家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扣除审批通知JM009企业所得税减免到期通知书JM010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JM011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JM012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JM013出口卷烟免税证明HD001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适用财务不健全企业)HD002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工商户)HD003纳税户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HD004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HD005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HD00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HD007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核定通知书HD008合作银行管理部门管理费决算审批表HD008-1合作银行管理部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WS001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WS00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WS00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WS004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WS00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WS006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存明细表WS007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8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9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四、纳税申报类SB00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SB00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SB003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SB004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申报表SB00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SB00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SB00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SB008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SB009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SB009-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SB010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五、税款征收类JK001税收缴款书(通用)JK00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JK003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JK004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JK005通用税收完税证JK006税收定额完税证JK007税收罚款收据JK008税收收入退还书JK009小额税额退税凭证JK010纳税保证金收据JK011催缴税款通知书JK012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JK013扣缴税款通知书JK014限期改正通知书JK015应纳税款核定书JK016预缴税款通知书JK017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六、税务稽查类BQ001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BQ002纳税人纳税担保财产清单BQ003纳税担保书BQ004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BQ005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BQ006查封(扣押)证BQ007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BQ008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BQ009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BQ010阻止出境通知书BQ011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BQ012扣缴税款通知书BQ013拍卖(查封、扣押)货物申请审批表BQ014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BQ015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BQ016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JC001立案审批表JC002税务稽查通知书JC003询问通知书JC004询问(调查)笔录JC005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JC006调取帐簿资料清单JC007提取证据专用收据JC008税务检查专用证明JC009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JC010税务稽查底稿JC011税务稽查结论JC012税务稽查报告JC013审理报告JC014税务处理决定书JC015税务案件移送书JC016执行报告JC017税务文书送达回证JC018税务稽查初审意见书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FY001复议申请书FY002受理复议通知书FY003不予受理裁决书FY004答辩书FY005限期补正通知书FY006停止复议通知书FY007复议决定书FY008停止执行税收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FY009强制执行申请书FY010强制执行决定书FY011送达回证FY012答辩状FY013证据保全申请书FY014延期开庭申请书FY015强制执行申请书FY016行政上诉状FY017申诉书FY018赔偿申请书FY019赔偿申请书审查表FY020不予受理通知书FY021限期补正通知书FY022受理通知书FY023赔偿决定书FY024追偿责任人员通知书FY025共同赔偿追偿通知书八、其它类(一)财务报表CB001资产负债表CB002损益表CB003利润分配表CB004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CB005财务状况变动表CB006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CB007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二)财务分析(三)其它报表TB001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表1)(表2)TB002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季)报表TB003应税消费品税收及经营情况明细台帐TB004主要材料购进耗用及主要应税消费品单位成本明细台帐(四)其它外部信息资料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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