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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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个800-1000及三个30万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个800-1000及三个30万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个800-1000及三个30万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九府厅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个800-1000及三个30万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六个800-1000及三个30万吨”工程实施方案》经2008年1月21日市政府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六个800-1000及三个30万吨” 工程实施方案为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围绕培植壮大骨干企业、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大力实施“六个800~1000及三个30万吨”工程,全力推进全市产业快速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沿江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实施大项目,做强大产业,促进大发展,实现大跨越。

二、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理清产业发展思路,明确产业发展重点,壮大产业经济规模,着力实施“六个800~1000及三个30万吨”工程。

1、“六个800~1000”具体如下:⑴是至2010年石油化工业原油加工能力达到800~1000万吨;⑵是在未来5~10年钢铁形成800~1000万吨的冶炼生产能力;⑶是至2010年水泥生产能力再提升800~1000万吨;⑷是电力装机容量力争达到800~1000万千瓦;⑸是在未来10年内交通运输及其它先进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1000亿元;⑹是纺织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1000亿元。

2、“三个30万吨”具体如下:⑴是至2010年玻纤及其制品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⑵是至2010年有机硅单体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⑶是至2010年有色金属冶炼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产业集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产业集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产业集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34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8【实施日期】2010.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产业集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关于推进工业产业集聚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推进工业产业集聚的工作意见加快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是推进工业发展的根本途径。

为加快推进决战工业2000亿,以产业集聚促进产业提升,以产业提升支撑工业跨越式发展,现就推进产业集聚,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抓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工业园区为载体,以重大项目为抓手,围绕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化产业布局,使全市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产业集聚力明显增强,核心企业做大做强,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决战工业2000亿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现有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特色产业的带动作用,着力推进产业集聚,重点打造石油化工、冶金建材、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电力能源五大产业集群,大力拓展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二大产业集群。

至2012年,七大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力争达到200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的比重达到80%以上。

三、实施途径(一)石油化工产业集群。

一是强力推进九江石化扩能改造,通过实施加氢、裂化、焦化等一系列改造,企业原油综合加工能力由目前的500万吨提升到800~1000万吨;二是以城东港区、浔阳区工业集中区为依托,大力发展石化产品深加工,延长石化产业链;三是以湖口金砂湾工业园为依托,推进新康达30万吨离子膜烧碱、天赐高新材料等建设,形成新的发展亮点;四是以星火有机硅一体化项目为依托,有机硅生产能力由目前的20万吨/年提升到70万吨/年,同时形成以硅油、硅树脂、硅橡胶、硅烷偶联剂为主的深加工能力,着力打造全国最大的有机硅产业集群。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计划【发文字号】赣府发[2005]1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8.25【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5]16号2005年8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全省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加速工业崛起,加快富民兴赣,鼓励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在《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赣府发〔2002〕23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工业崛起奖励,共设立六类奖项: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十强企业”专项奖、“十强县(市、区)”专项奖、“十佳创业能人”专项奖、三年翻番奖。

(一)年度贡献奖1.评选对象: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

考评范围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均简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大。

园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参考

园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参考

工业园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在看到江西省工业园区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工业园区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园区建设规模偏小。

目前全省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园区仅有15个,实际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只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运行良好、建设较快、品位较高的不多。

吉安河东经济开发区核准工业用地面积仅4平方公里,瑞昌工业园区、新干工业园区、永丰工业园区、玉山工业园区的实际开发面积均在2平方公里以下。

大量园区没有形成适度的规模,不仅分散了土地、资金,加大管理难度,也降低其应有的集聚和规模效益以及资源的集约利用度。

同时,处理废水、废气、废物的设施建设不足,容易使园区成为新的污染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商引资、项目实施的进度。

园区产业结构趋同。

部分工业园区只注重即期开发,忽视远期建设,只注重企业数量,忽视产业连接,甚至为了争项目,不计成本、压价招商、无序竞争,致使引进的企业大同小异,同一产业分散在各个园区,难以形成有效的工业发展产业链。

以纺织业为例,无论是萍乡高新园、南昌民营科技园,还是上高、德安、奉新、彭泽等县级工业园区,都有一定数量的纺织企业。

产业结构雷同既制约了产业聚集,也提高了企业生产成本,使园区优势产业难以形成。

此外,大多数园区只是综合型园区,专业型、特色型园区相对较少。

园区产业层次较低。

至2006年底,在全省工业园区企业中,采选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家具制造和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简单加工业或低端产业类企业占40%以上。

其中企业数量最多的是非金属矿物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和纺织业。

由于工业园区产业层次较低,导致产品科技含量不高、竞争力不足。

园区要素供给制约。

一是园区用地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

一方面许多工业园区用地指标严重不足,有项目无土地,企业排队入园;另一方面开发缓慢的工业园区土地征而不用,圈而不建的现象依然存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2009年09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我省对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是指《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赣府厅发〔2006〕50号)鼓励类中的工业项目(序号52-418)。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四、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九府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8日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突破发展,全面推进我市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化治理进程,根据《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我市把发展数字经济作为培育新动能“一号工程”,加快完善政策机制,深入推进以鄱阳湖生态科技城为核心的发展载体建设,努力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成功引进了京东、华为等一批头部企业,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强劲。

2020年,我市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

1.政策机制基本建立。

注重政策引导,出台了《九江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2年)》《九江市数字经济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方案》,明确了“大数据中心-5G网络-应用”的发展主线以及电子信息制造、电子商务产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方向。

建立了高位推进机制,成立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数字经济发展领导机构和数字经济产业链链长制,组建了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了数字经济产业链“四图五清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工作部署,聚焦全省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节地增效”行动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用地提质增效,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一)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进一步优化《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持续推进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探索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优势特色行业、重点产业平台(小微创业园、标准厂房等)开展综合评价。

持续调整优化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整合企业登记、统计、税务、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数据,推进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建立数据准确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每年梳理汇总全省参评企业各项数据指标,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绩效报告。

通过评价对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水平提升明显的市、县(区),在财政政策、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能耗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

制定亩产效益领跑者遴选方案,统一发布全省领跑企业名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2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2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开放发展新理念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赣发〔2016〕10号),推动招商引资提质量、增效益,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全省招商引资工作要以扩大有效投资为目标,由粗放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依赖廉价资源和优惠政策向提供高效服务和优质营商环境转变,由产业链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变,由按产业找资金向引资引技引智一体化转变,抓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提质增效。

到2020年,全省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8%,引进省外项目资金年均增长10%。

总量分别达140亿美元和8500亿元。

——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号)明确的优势型、成长型、培育型产业引资比重年均增长2个百分点,服务业引资比重年均增长2个百分点。

到2020年,优势型、成长型、培育型产业和服务业引资比重力争达45%和30%以上,培育形成一批特色产业聚集区。

——项目质量进一步提升。

2016-2020年,累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20个以上,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40个以上,引进投资总额1亿美元和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60个以上,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200个以上,引进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运营中心等功能性机构30家以上。

——招商引资效益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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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投资导向
1、先进技术型和科技开发型企业。

2、工业、加工业、能源交通、旅游、仓储业。

3、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

4、兴建商贸市场。

5、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项目。

税收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享受完第三条定期减免税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凡投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和从事农、林、牧、水产业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外商新开发山地,受益后五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十年内减半征收。

对从事其它农、林、牧、水产业的投资企业,也可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8、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附加费。

9、外商用其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市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不足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则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税款。

10、外商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一下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税继续弥补,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1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非生产性企业,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后,第一年到第二年由财政部门按缴纳税额的18%给予返还。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缴纳税额的5%给予返还。

12、对外省市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返还,即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50%,其它税收也可参照外资企业政策给予优惠。

规费
1、从2001年起,收费标准由市外经委牵头核定,财政局凭外经委发出的年度规费核定通知书统一收取,然后分部门拨付,所有外商证照由招商单位派专人负责办理(办理证照工本费高于60元的,按60元收取;低于60元,按实际规定数额收取)。

2、对外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浮60%收取,收费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下浮到50%收取。

3、凡来工业园投资办厂的,免收水、电增容费,电力工程贴费。

4、凡来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在非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的,一年内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

5、所有外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用电一律享受城区同网,同价的优惠政策。

6、所有外商投资兴建厂房设施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它规费减半收取。

7、对进入收费期的外资企业,实行收费一年一定。

土地
1、外资企业在我市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为:居住用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

3、外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4、出让给外资依法土地价格,以当时当地不同地段基准价的下限优惠30%至50%执行。

以投资规模大、兴办产品出口型或高技术型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出让金还可给予以更多的优惠。

5、外资企业在建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

投资折算人民币600万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缴50%土地使用费。

投资折算人民币6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

投资折算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
业,投产后五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免缴土地使用费。

7、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且用工多的,无偿提供建厂用地;凡外资企业当年上交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不含优惠部分),其兴建厂房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8、凡投资种养项目,政府能够划拨的,费用免收;政府不能划拨的,按最低标准出租。

9、从事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优惠提供用地。

管理服务
1、凡来工业园投资办厂的,由政府实行“五包”,即水、电、路、电话主干道包通,证照手续包办。

2、确保治安环境,凡是接到外资企业报案,公安机关必须优先从速受理,限期破案,工业园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所民警执勤室,对投诉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市不足治办要热情受理,及时查处。

3、凡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借职务之便,对各类企业、个体户进行索、拿、卡、要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一经查实,一律由其主管部门作出离岗一年处理,是领导的同时免除职务。

单位出现一次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黄牌警告,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两次的,对该领导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出现三次,该领导就地免职。

4、条管单位再现一次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对单位公开曝光,同时给予黄牌警告;出现两次的,对分宇航局领导曝光并向社会公开宣布该领导为“不受瑞昌人民欢迎的领导”;出现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曝光并向社会公开宣布该领导为“不受瑞昌市民欢迎的领导”,同时报告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5、推行领导与部门挂点帮扶制度,企业经营管理由企业自主负责,企业外部的矛盾与问题,由挂点领导和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进入法律程序的除外),帮扶任务完成情况年底在电视上公开向全市人民报告。

6、开展部门行风评议活动。

每年度评议结果,新闻媒体要进行公开曝光,被评为倒数二名的单位,该单位一把手由组织部门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倒数二名的单位,该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副职降级使用。

7、对所有外资企业实行“一牌二卡”制。

“一牌”:保护牌,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到企业收缴规费,查、封企业财产和账目。

“二卡”绿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有外资绿卡的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红卡,违反规定到外资企业收缴规费的必须在红卡上登记。

8、实施“七不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不准到外资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税务部门依法收税除外,公安部门检查须经市公安局长批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待有“外资绿卡”的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上门对外资企业收取规费,由市外经委统一收费标准、一个窗口收费和办证。

(4)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向外资企业摊派报刊杂志、牌匾,赞助、捐赠。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外商及外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6)任何单位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查、封外资企业的财产和账目。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激化和擅自处理与外资企业的矛盾,如双方意见难以统一时,应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所有招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由市外经委统一负责。

10、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享受本市居民的就业、教育待遇。

奖励
1、鼓励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对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中介者,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

2、外资企业纳税大户,继续执行瑞昌的有关奖励政策。

3、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者或经营者除享受物质奖励外,还可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精神奖励,如安排政协委员、授予瑞昌荣誉市民、市劳模、推荐申报九江、省劳模等。

4、外商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5、凡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三年内免上缴后其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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