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的七大原则

司法审判是现代社会中维护公正与正义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七大原则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基础准则,旨在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七大原则为线索,探讨司法审判在维护公正与正义方面的作用。
第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审判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审判意味着所有的审判行为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凭个人主观意愿或外界压力而作出裁决。
法定原则的坚持,可以有效避免任性执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监督,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公开审判,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观点,提供证据材料,使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同时,对于重大案件来说,公开审判还能够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有助于建立法治社会。
第三、独立公正原则。
独立公正是司法审判的核心价值观。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他人干涉,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审判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司法审判真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四、合理程序原则。
合理程序原则体现了司法审判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合理程序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采用适当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
只有通过合理的程序,当事人才能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材料,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的结果。
第五、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应当负起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个原则的遵守可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并让审判者在审判中更好地进行审查和裁决。
当事人要充分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客观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第六、听证原则。
听证原则是指在合理范围内,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重大的案件,以及各类争议性较大的案件,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当事人和争议各方的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
这个原则的贯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意见的尊重,有助于做出更为全面准确的判断。
司法部门的民事案件审判和判决书

司法部门的民事案件审判和判决书民事案件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纠纷。
当纠纷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争议时,他们可以向司法部门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解决途径。
司法部门的民事案件审判和判决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是司法权利的实现,也是法律裁判的具体表现。
一、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诉讼的开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以表明诉讼请求和依据。
2. 立案阶段:法院经过审查起诉状的合法性和实质性,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立案登记。
3. 审理阶段:包括开庭审理和调解、举证、辩论、判决等过程。
开庭审理是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案件理由和证据的机会,而调解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调解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4. 判决阶段: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是法院根据法律事实和法条规定,对案件作出终审决定的文书。
二、判决书的重要性和构成要素判决书是民事案件审判的书面表达,它具有以下重要性和构成要素:1. 重要性:判决书是民事案件审判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当事人、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相关方而言,具有法律效力、指导作用和权威性。
2. 构成要素:一份完整的判决书应包含判决的案号、法院名称、被告人、原告人、案件主体、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等内容。
三、判决书的撰写要求判决书的撰写要求是为了保证判决书能够准确、清晰、全面地表达法院的判决意见和理由:1. 文字简明扼要:判决书的语句通顺、简明扼要,避免使用过于晦涩的法律术语和迂回曲折的表达方式。
2. 事实和证据详实:判决书应当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对被告人和原告人的权益进行审慎评估。
3. 法律条文规范:判决书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文,确保判决依据法律依法裁判。
4. 判决结果明确:判决书的最后应明确表明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相关责任。
四、判决书的效力和执行判决书是司法部门对民事案件的权威决定,其效力具有不可撤销性和强制性。
司法审判发展历程简述

司法审判发展历程简述
司法审判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早期的司法审判往往是由统治者或部落领导者来执行的,他们以个人的权力为基础,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和制裁。
这种形式的审判在古代各个文明中都存在,例如古代埃及、巴比伦、罗马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司法审判逐渐由个人权力过渡到法律规范下的公正审判。
在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了公开开庭审判和法官公正裁判的制度。
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成为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制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中世纪的欧洲,司法审判逐渐变得固定化和专业化。
各地建立了专门的法院来处理纷争和犯罪案件,法官的职责得到明确规定。
同时,欧洲还出现了审判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团,共同参与审判过程。
随着近代国家制度的形成,司法审判进一步发展。
法院的组织和运作得到了法律的规范,法官的任命和资格要求也被明确规定。
同时,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进一步强调,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司法原则,如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和合理怀疑原则。
现代司法审判系统则强调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司法审判不仅要求公正判决犯罪行为,还需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审判过程中的权利保障措施得到加强,如提供辩护人、听证权和上诉机制等。
总体而言,司法审判的发展历程是一个逐渐从个人权力到法律规范下的公正审判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观念的深入,司法审判制度不断完善,以保证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审判权的概念

审判权的概念审判权是指国家依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司法审判的权力。
它是法治的核心和基础,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重要特征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审判权的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主体方面,即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机关,如法院、检察院等;二是实质方面,即审判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和裁定的权力。
下面将从历史演变、权力制衡、司法独立和公正性等方面探讨审判权的概念。
审判权作为法治原则的核心和基石,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古代的社会中,人们通常通过神圣的仪式、神谶等手段来解决争议。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出现了具有专门权力的机构来审判争议,国家法治的概念由此逐渐形成。
在法治的基础上,各国逐渐建立了法院等审判机构,明确规定了它们的组织、职责和权限,确保审判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审判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建立在权力制衡的基础上。
权力制衡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核心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并确保它们互相制约和相互平衡。
审判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必须与其他两个部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以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只有在权力制衡的体系中,审判机关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法治的目标。
司法独立是审判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它是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独立的实现,首先需要确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审判权,只有在独立的机关内部,法官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压力。
其次,司法独立还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确保司法机关的人事、财务等事务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以避免干涉司法独立的行为的发生。
最后,司法独立还需要建立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审判权的公正性是其核心价值。
公正性是审判权行使的核心要求和目标,也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司法公正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平等待遇,对证据的合理运用,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等方面的要求。
司法审判模式及其利与弊

司法审判模式及其利与弊
司法审判模式包括:审判团制、陪审团制、参审制
1、司法民主制3种形式共同之利:
(1)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2)有利于司法民主
(3)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素养
(4)有利于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
2、古希腊:审判团制(五百人会议)
(1)利:以500人组成审判法庭,更有利于使司法公平公正公开
(2)弊:
A.500人中的审判员权为非法律工作的外行人士,而法官也由审判员中选举产生,缺乏了专业性,使感性判断来进行司法决断。
法律人无从产生,摧毁法制的产生
B. 效率低下,法律权威的减弱,易引发多数人暴政;
3、陪审团制: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
(1)利:
A.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分开,分别由非专业人士的陪审员和拥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认定。
综合了陪审员感性经验判断和法官理性逻辑判断的长处。
B.全体一致裁决原则避免了多数人的暴力
(2)弊:A.审判成本高
B.陪审员受律师、社会舆论影响较大,难以做出公平裁决。
4、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主要适用于我国)
(1)利:有利于推广全民普法教育的积极举措。
(2)弊:
A.人民陪审员为非法律人士的外行,法官为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内行,两者共同审理一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两部分内容,法官与陪审员专业知识之间的差距,使陪审员更容易附和于法官,而没有了自己的主见。
B.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C.我国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权利仅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
1。
司法审判的最终目标

、目的和作用、法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道德准则等方面运用经
验方法综合考虑,权衡选择。
审判的法律效果强调的是法律证明的严谨性、法律条文适用的贴切和准确
,侧重于法律和事实推理的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而审判的社会效果则强调法
在司法实践中,僵化的司法教条主义是不可取的,它不能公平地处理案件
,实现社会正义。但是,仅凭激情、良知、经验来处理案件,也同样应当反对
,我们切忌把社会效果庸俗化。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注意和纠
正两种倾向:一是只讲法律适应社会,不讲法律的稳定性;二是只讲忠于法律
,不顾社会对法律的发展要求。前者产生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后者则产生法律
坚持中立原则时,不可忘记司法为民是我们的根本宗旨;在强调克服重实体、
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时,不可把程序提到不恰当的位置,损害实质正义,案结事
了、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我们的重要目标。如果不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
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
体现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和支
持,这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破坏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从而危及法治的根基。
反之,就能够救济权利、恢复秩序和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能够使社会井然有
序,进入良性的运转,步入法治社会之门。
显然,在社会转型的过度时期,人民法院要负担的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根据
教条主义。
法律是世俗的学问,整个法律制度都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虽然法律构筑
了精密的理论殿堂,法律职业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但法律不能自绝于社会
认识司法中的审判程序与流程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审判程序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
它不仅承载着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平的期待,也是确保法律秩序稳定运行的关键所在。
认识和理解司法审判程序的流程对于每一个公民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案件立案、证据收集、庭审、判决等方面,简要介绍司法审判程序与流程。
首先,在司法审判程序中,案件的立案是第一步。
当有人向法院申诉或因某种原因需要司法介入时,法院会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此时,起诉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如果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那么案件将会正式立案并得到进一步审理。
接下来,证据收集是司法审判程序中的必要步骤。
法庭会指定审判人员或特定小组负责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这可以包括调查取证、收集文件、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
通过充分、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可以为后续的庭审提供可靠的依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庭审是司法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将会展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辩论,法官会根据法律和相关证据来作出判断。
庭审通常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结案等环节。
开庭时,法官会说明案件的性质和审理程序,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举证环节中,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则可以针对原告提出抗辩意见。
质证环节中,双方可以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疑问和质询。
辩论环节中,双方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辩护或反驳意见。
最后,法官会根据法律和证据的真实性来作出判决。
最后,判决是整个司法审判程序的终点。
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庭审过程中的证据,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平和正义原则,做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可能包括有罪、无罪、定罪量刑等。
发生争议的判决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进行二次审理。
总之,认识司法审判程序与流程对于每一个公民都至关重要。
它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司法机构的运作方式,还提醒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同时,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公平也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包括司法机构、律师、证人等。
司法工作的公正审判

司法工作的公正审判一、背景介绍司法工作作为国家行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公正审判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和当事人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评判和处理的过程。
公正审判的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国家法治建设的有效进行。
二、公正审判的重要性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可以保障人民权益的有效维护,提升社会公信力,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公正审判体现了法治原则,保证了公民的正当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三、公正审判的标准公正审判的根本标准是依法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瑕疵少。
司法机关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审判的公正性,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法官的公正审判作为司法工作实践的主体,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法官应严守职业操守,遵循事实和法律,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法官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注重证据的认定和权威鉴定,确保案件的裁决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它是揭示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法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对案件进行审判裁决。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审查工作,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六、律师的角色律师在公正审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是法律的专业解释者和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律师应当勇于捍卫被告人的权益,积极参与审判程序,在法庭上发挥合法、正义的作用。
律师的参与带来的争论,能够有效地推动司法机关制定更公正的裁判标准。
七、司法机关的改革为了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司法机关需要不断进行自身改革。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推行法官责任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
同时,还需要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合法。
八、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公众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社会组织等形式,进行监督和评判,揭示不公正的审判现象,推动司法机关改革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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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该应用自由心证原则的讨论越来越广泛,自由心证制度作为司法审判由客观到主观转变的标致,在司法审判的发展历程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分析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利弊,进而结合我国国情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论证怎样才能使自由心证制度与我国司法实践完美融合。
关键字:自由心证;证据法;司法审判自古以来,我国的各类案件的审理都讲求“人证”和“物证”,“人证物证俱在”才能宣判有罪。
时至今日,司法审判依然需要有凭有据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
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审判过程当中将客观事实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但在思想比较进步的西方国家早已形成一种比我国的证据制度更为灵活的自由心证制度。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起源十七世纪中叶,整个欧美大陆都笼罩在封建统治之下,等级制度非常盛行,妇女在这种环境下毫无地位,这种封建统治反映到法律制度上,法定证据制度便得到了确立,这种制度规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是否被采用,完全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很有限。
当时的法律规定:男人的证言的证明力是高于女人的,而且贵族的证言证明力也是高于普通人的。
这种具有严重人权歧视色彩规定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强烈反对,当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希望能建立一个新的证据制度,并让法官能在审判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从而能够更加灵活地办案,自由心证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二、自由心证的现实意义自由心证制度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与先进思想相结合的产物,标致着人类在如何运用所有的证据来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以其灵活性和合理性收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在世界各国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其现实意义在于: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自己多年的生活经验对案件的是非做出理性的判断,这样最大限度地解放了审判人员的思想,使其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得到了进一歩的保障。
三、自由心证的利弊(一) 自由心证的优点自由心证制度出现之前,证据制度作为封建统治的有力工具,为群众灌输一种法律至上的思想,即一切都要依照法律,就连案件相关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都要由法律来规定,这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封建统治[1]。
自由心证制度出现之后,应用自由心证制度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在承认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加入了主观思想的影响。
因为随着文化的不断发展,成文法的时效性是落后于实际的,所以如果一味地追求按照法律办事,必将会影响办案的准确性,必须在其中加入主观因素,才能保证成文法的先进性。
因此,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对于是非可以很容易分辨的诉讼案件,一味地依照法律验证证据的准确性的话,会浪费大量的时间。
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来对证据的证明能力进行判断,这样可以准确并且快速地对案件进行判断。
其次,可以减少错判案件的发生,因为证据法主要讲求的是证据,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案件,比如一学生在马路上扶跌倒的老人,却被老人误认为撞倒自己的人,对于该类案件,所有的证据都指向该学生,证明老人是他撞倒的。
如果再证据制度下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是可以判定该学生撞倒老人,应该对老人进行赔偿的。
但是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可以对这种案情比较模糊的、可能会产生错判的案件进行自己的判断,可以根据该学生在学校和平时生活的表现,做出自己的判断,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发生。
最后,可以使办案更加灵活,因为证据制度讲求“证据确凿”,但是当案件的事实已经无可争议的时候,并且被告已经有明显的认罪言论的时候,如果还要按照法律来确定原告所提出的证据的准确性后才能结案的话,必将影响办案效率,所以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使办案更加灵活,避免过于死板而拖缓办案效率。
(二) 自由心证的不足自由心证的优势在于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的判断证据,从而摆脱了法定条条框框的舒服,发挥了审判人员的积极能动作用,使之有可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发现事实真相,较之与法定证据制度是具有很大的进步性。
然而,任何一项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可能完美无瑕,自由心证制度也不例外,其中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发生在2006年的彭宇案,对于该案件,因为案发时只有彭宇和大妈两个人比较清晰地了解当时的情况,其他的行人都没有注意到发生了什么,而双方又各执一词,所以这样就造成了案件很难判断,当然最终法院还是应用了自由心证对于该案做出了彭宇赔偿大妈3万元的判决,但是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大多都质疑法院的判决,因为大家都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该案虽然已经过去了很久,但是依然是法理学界所讨论的焦点。
“彭宇案”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了自由心证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隐患。
问题的根本就是其赋予了法官极大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其所带来的随意性却不容忽视。
因为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决定权,就意味着法官对于案件有决定权,这就可能造成原告或者被告贿赂法官的行为,这讲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谨性。
同时,我们必须要清醒地意识到,法官也是作为社会的个体存在着,其所作出的判断不可能完全符合事实[2],所以如果完全依靠法官的意识来判案,必然会引起不小的争议,还可能造成误判。
所以说,自由心证制度是有待完善的。
四、我国的司法审判道路如何选择我国的审判制度主要是证据制度,但是由于其过于死板,无法保证法律与实际的同步,无法在实践中解决新的问题[3],而且考虑到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文化修养、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的实际状况,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做到足够的公平公正,也无法做到能够让群众信服,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可以说对于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道路就是要结合自身的国情,走出一条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4]。
我国诉讼法上最先出现自由心证思想的是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定案件,当依据法律无法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判决时,会用到自由心证的思想,由法官来对案件的是非做出判断。
但是,我国的自由心证只是萌芽阶段,更多的是作为证据制度的一个补充,特别对于我国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尚且没有定论,尤其是法官能否在证据的采取性和证明力两个方面都享有自由的裁量权的问题。
大部分学者认为就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来讲,能否享有对于证据可取性的判断的自由裁量权是具有争议的。
总之,对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自由心证制度是优于传统的证据制度的,只不过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无法达到施行自由心证制度的要求,但是我们可以从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引导我们开创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社会主义自由心证制度。
五、如何将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完美融合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以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原则相结合的模式。
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规范较为简略,所以和一些西方国家比起来,我国法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反而更大。
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自由心证制度主张的是赋予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不是完全的自由,必须要有一定的规范加以限制。
因此,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与西方国家较为成形的自由心证制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完善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过程,也就是改革当前的司法体制,充分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的权利,并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能力的过程。
完善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才能使自由心证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结合,从而发挥其作用。
首先,要改革法院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审判监督体制,加速法官的职业化改革进程,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水准,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尽量缩减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5]。
在自由心证制度当中法官的职业素质是决定断案质量的关键因素,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法官无法同时具备极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所以应该把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放在首位。
同时,应该规定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必须要详细叙述法庭对于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是否采纳及理由,其中还要包括逻辑推理和法理学分析的过程,就是要做到法官的心证过程要完全的公正公开,受群众及当事人双方监督。
并且法院对于案件的材料进行存档,以方便双方当事人随时进行查阅。
其次,要进一步推进诉讼模式的改革。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双方对于案件的事实已经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于法院必须要依据诉讼程序对于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确认,要查明事实,才能结案,从而导致迟迟无法结案的闹剧。
所以对于诉讼制度的新一轮的改革,应该注重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对于当事人主张查明的证据或者事实一定要积极地调查和认定,法院不得超越当事人的选择范围进行调查和审判。
再次,应当完善制定和运用各类证据规则。
因为法官的自由心证本身就是依靠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思想道德,“专断”与“公平”之间的界限本就不太清晰,所以在审判中,如果只凭法官主观的判断就定案的话是无法让人信服的,只有将主观的灵活性和客观的真实性相结合才能发挥自由心证制度最根本的作用,所以只有不断地完善证据制度,使其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一定的制约效果,这样才能使自由心证得到更多人的认可,从而更多地应用到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
最后,应该尽快司法独立。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的体系,并且在审级上也是一级压一级的,在法院内部,法官也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这样的模式下,自由心证制度是无法有效地施行的。
只有从根本上分离司法权与立法权,即将法院独立出来,消除审级制度,使法院的每一级都独立出来,进而做到法官独立。
只有这样才能将法官从我国目前的司法模式中解放出来,才能使赋予其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能谈得上自由心证。
结语我国的司法审判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不可否认我国的证据制度发展到了一定高度,制度也逐步完善,但问题是我国的司法审判仍然主要还是讲求根据客观事实办案,并且在审判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的确定要严格遵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定,但是成文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只注重客观,不能灵活变通的话,冤案、错案必将层出不穷。
所以我国司法审判从客观到主观的飞跃是势在必行的[6],法官作为唯一一个能在成文法与司法实践之间起到关键调节作用的主体,能否使其在一定限度内充分地解放出来关系到我国司法审判中主观与客观结合,即关系到自由心证能否与我国传统证据法完美融合。
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来讲,只有不断提升法官自身素质和道德水平;推进诉讼模式改革;完善各类证据规则;尽快推进司法独立才能使我国逐步具备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条件。
可以肯定的是,自由心证制度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必然发展方向,确立自由心证原则是完善我国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完善证据规则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