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如何保护私人财产
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2012年第·4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29期Apr2012[法律运用与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大幅度增加,拆迁事件的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拆迁纠纷实质上表现为政府与被拆迁人的矛盾和对立,政府在实际拆迁中成了拆迁人的庇护主体。
在实践中为了确实有效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就是要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要明确城市房屋拆迁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健全相关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行使实现有效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能够依法合理行政。
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正当性,才可以更好地体现行政权力的公共性。
[关键词]拆迁;拆迁权益;补偿;行政权力[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4-0056-03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姚容(太原市小店区教师进修学校,山西太原030032)一、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一)违法拆迁事件普遍的原因是被拆迁人权利保障体系不够健全被拆迁人在拆迁中是权利主体,但是社会地位却是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属于被管理的主体,属于话语权不强的弱势群体,又由于话语权的分量导致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通过一种过激的方法与拆迁人争执,当矛盾不可调和时,必然会演变为恶性事件,这样的事件发生必然影响社会稳定。
政府在房屋拆迁中属于行政管理的主体,被拆迁人将与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演变为政府的管理不力,因此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极端方式来发泄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和地方政府的不满。
在实践中,由于有些拆迁人与政府之间有了利益分配,在政府“不作为”的行为下无视国法违法拆迁,而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与政府的行政管理不力是分不开的。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向洪华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与重视。
房屋拆迁是对公民财产的剥夺,不仅涉及到公民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保护,更涉及到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本文通过对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进行分析,探讨了导致这一现象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之源,即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制度性的不足,以期解决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关键词房屋拆迁财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34-02在中国,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房产在他们的生活数据中占绝对比重,是比较昂贵的生活数据,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和安身立命之所;房子不仅是他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同时也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量急剧加大,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群众不能及时回迁;不公正地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滥用行政权力,拆迁程序不规范、随意拆迁。
尤其是滥用强制拆迁,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前几年发生的南京市拆迁户翁彪自焚、安徽的朱正亮天安门金水桥自焚、重庆出现史上“最牛钉子户”等比较典型的恶性事件充分说明公民的财产权这一基本人权在拆迁过程中遭到了相当严重的侵害和剥夺。
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普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财产权的宪法含义(一)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檔,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摘要: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不仅显示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内伤”,国内的相关人员保障制度也有明显的内在缺陷。
在本文中,笔者以城市房屋拆迁作为研究背景,对该背景下的公民私有财产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地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民私有财产权益保护我国宪法作为一部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民主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虽然允许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但是必须要给予适当的合理性的补偿;同时,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往往导致人们提起城市房屋拆迁,便会不自觉地联想起一个词语——“暴力”。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公民私有财产被侵犯以及其他的不合理性,这些均是法律关系扭曲的一种体现,究其根源,主要就是我国文化、历史等方面长期异化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法治问题综合分析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事例,其表现出来的问题很多,总结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屋被拆公民的安置补偿没有充分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实际生活当中,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是:政府借助于自己的权威,在被拆迁房屋方面进行单方面的定价,主要表现是,在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数额、补偿方式的确定方面,政府往往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直接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不仅进行资产评估、对被拆迁居民不进行沟通协商,不对补偿价格进行听证,只以“拆迁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最后通牒。
这直接导致了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在拆迁中先搬走居民的补偿款较少,而最后搬走的“钉子户”则能够获得较多的补偿款。
同时,监管拆迁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力度明显不够,出现了拆迁单位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将拆迁资金进行抽离挪作他用的情况,导致安置房建设进程缓慢、被拆迁居民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够到位等问题。
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浅析摘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
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
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
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关键字:房屋拆迁;私有财产权;拆迁补偿一、问题的由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后续的开发建设,推动了城市的现代化步伐,也为公众直接或间接带来一定福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观念日益强化。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但是,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暴力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原因之一。
这些矛盾问题导源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参与主体多元性、利益诉求多样性以及利益调控机制缺失。
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被拆迁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发展仕途要大搞政绩工程,开发商要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被拆迁人要在其财产被剥夺或限制时得到公平补偿,少数被拆迁人甚至期望通过拆迁以谋取暴利。
如果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均衡状态,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补偿,普遍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终将难以避免。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1、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能为公权力介入城市房屋拆迁提供法律依据,也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供制度保证。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_从城市房屋拆迁事件中引申出

得不说是一个悲剧性的场面,当拆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着强 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第 13 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
制执行的时候,公民却拿着宪法和物权法寄希望于能保护自己的 护在实践中仍受到某些制约,尚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公民权利的
私有财产权利不受政府的侵害。我们不禁要问,2004 年《宪法》 效力。如前文所列举的事例中,对于政府的强制拆迁,尽管其符
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 政府从 1997 年开始,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如《经济、社
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宪法将是我国实施这些国际人权公
2004 年 3 月 14 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 约的基本途径。在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郑重的将“公民的合
设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助益。
关键词 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护 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张丽,宁波大学法学院 2009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49-03
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 也日渐增多,人们对于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烈。我国
向挖土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瓶来保护自己的四层楼房的手段; 不可能都获得充分解决的。
2009 年 11 月 13 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对一处
二、制约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效力的原因
所谓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的时候,被拆迁的女业主唐福珍为了
尽管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既符合了我国经济发
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楼顶天台自焚。 这真的不 展形势和人民的权利需求,又在现实上和法律上具有双重的意
浅析房屋拆迁中如何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房屋拆迁为例区住建局:汤葱葱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各地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
因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极其复杂,由此引发的上访与暴力也激剧攀升,并出现了几起公民自杀的严重事件。
这些事件也一次次的成为媒体、公众以及政府关注的焦点,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而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看属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一、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从表面看,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冲突。
二、我国法律视野中的房屋征收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但问题的关键是,何谓“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上述规定,并没有给与“公共利益”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房屋的征收、征用、强制拆迁等方面出现的大量的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认识而损害民众利益,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巨大。
房屋征收生产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征收生产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征收前、征收中、征收后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房屋征收生产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房屋征收生产安全。
第四条房屋征收生产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生产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房屋征收生产安全。
第六条房屋征收生产安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房屋征收生产安全责任制是指各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房屋征收生产安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生产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房屋征收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征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二)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征收生产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征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房 屋拆 迁 的法 律 性 质 及 财 产权 的宪 法 含 义
( ) 一 房屋拆 迁的法律性质
房 屋 拆 迁 是指 建 设单 位 根 据 建 设 规划 要 求 和 政 府所 批 准 的 用 地 樯 , 取 得 拆 迁 许 可证 的情 况 下 , 法 拆 除 建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房 屋 和 在 依 附 属 物 , 范 围 内的 单位 和 居 民重 新 安 置 , 将 并对 其 受 损 失 予 以补 偿 的
一
系 列 法 律 行 为 。 国 现 行 的 有关 房 屋 拆 迁 的法 律 规 范 中 , 迁 行 为 我 拆
规 律 昭 示 人们 作 为 “ 张 写着 人 民权 利 的 纸 ” 宪法 不 能 忽 视 财产 一 的
中图 分类号 : 9 1 D 1
在 中 国 , 于 绝 大 多数 老 百 姓 来 说 , 产 在 他 们 的生 活 数 据 中 占 对 房 绝对 比 重 , 比较 昂贵 的生 活 数 据 , 他们 一 生 为 之 奋 斗 的 目标 和 安 是 是
身 立 命 之所 : 子 不仅 是 他 们 最 重 要 的 私 人财 产 , 房 同时 也 是保 护 自己 理 补 偿 。“ 迁 、 收 私 人 的 不动 产 , 当 按 照 国家 规 定 给 予 补偿 ; ”拆 征 应 没 人 身 安 全 乃 至 其它 人 权 的 重 要 载 体 。 年 来 , 市 化 进程 中房 屋 拆 迁 有 国家规 定 的 , 当给 予合 理 补偿 , 保证 被 拆 迁人 、 征 收人 得 到妥 近 城 应 并 被 量 急 剧加 大 , 会 矛盾 日渐 突 出 , 社 已成 为 当前 社会 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 一 善 安 置 。 《 ” 民法 通 则 》 7 第 5条 规 定 :公 民的 合法 财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 “ 禁 些 地 方政 府 不 顾 当地 经 济 实 力 , 目大拆 大 建 , 盲 群众 不 能及 时 回迁 : 不 止 任 何 组 织 或者 个 人 侵 占、 哄抢 、 坏 或 者 查封 、 押 、 结 、 收” 破 扣 冻 没 。 公 正 地 拆 迁 , 自降 低 拆 迁 补 偿 标准 ; 用 行 政 权 力 , 迁程 序 不 规 擅 滥 拆 由此 可 见 , 便 是政 府 也 不 得 随 意剥 夺 集 体 或 公 民个 人 私 有 财 产 , 即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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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如何保护私人财产主持人:沈海平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副主任嘉宾: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阚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官高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矿生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秦兵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议题一:房屋拆迁是城市改造的重要环节,也是对被拆迁人(房主)的房屋所有权的改变,应当具有正当性。
如何界定和保障这一正当性?主持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拆迁引发的相关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其中首要的问题是,开发商无需同房主协商就可以直接申请并获得政府许可进行拆迁,公民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已经变得非常脆弱,那么什么样的拆迁是正当的、合法的,而什么样的拆迁是不正当的、非法的?钱明星:城市发展需要拆迁,没有拆迁就没有发展,但是,我们不能把拆迁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上。
在我国长期的拆迁历史中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只是到了最近,我们才关心起私人财产权问题,但立法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房屋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不但直接侵害了私人财产权,而且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当前的房屋拆迁有为城市公共利益的拆迁,也有纯为商业利益的拆迁,但目前的立法没有将两者区别对待。
因此,首先必须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
凡为修建公共道路、兴办医疗、文化、军事等设施而拆迁房屋的,是公益性拆迁,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政府在这种拆迁中可以有较多的发言权。
而在公益性拆迁之外的商业性拆迁,是开发商为了赚取商业利润而进行的拆迁,这种拆迁应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来看待其正当性,并且必须依照商业模式而非现在的公益模式来拆迁,在补偿费用和安置上应给予所有权人及时、充分的补偿,决不能像现在这样让开发商大饱私囊。
杨矿生:现在的房屋拆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错在一起的混合物,说它是行政行为是因为有政府的批准、许可;说它是民事行为是因为有开发商个人的拆迁开发。
正本清源的说,拆迁应该是政府行为,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的拆迁,这种拆迁的正当性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开发商出于商业性目的进行的拆迁不应该叫拆迁,其是一种民事行为,政府不应该介入,更不应该赋予开发商某些行政权力。
目前一些开发商为了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通过向政府公关的办法,获得政府的批准许可,取得对某块地段实施拆迁和开发的权利,从而开发商就可以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私人财产权。
所以说,当前的商业性拆迁很难说具有正当性。
其实,商业性拆迁完全应该按市场规律操作,遵循另外的程序,而不应该按现在的公益性拆迁程序办理。
杨建顺:从正当性的角度看,无论是危旧房改造,还是新区开发,都符合现代城市化的大趋势。
因此,无论是政府亲自进行,还是转由开发商进行,房屋拆迁的正当性是不可否认的。
比如说,开发商要开发商品房或者旅游度假村,对于开发商来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赚钱,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断定其开发不具有正当性,不能说其完全是为了商业目的,因而不能批准拆迁。
这里的关键在于,这种开发是否有利于城市化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改善或者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只要这些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其正当性就足够了。
不过,仅仅借助政府权力,而忽略市场规律,或者仅仅强调城市化和公共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这种正当性就应当受到质疑。
因此,在拆迁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还有一个利益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既要使房地产开发商获得经济效益,又要使居民通过拆迁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还要考虑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高卫:实际上,房屋拆迁不论其具体建设项目是什么,从城市的改造和发展上讲,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只是其公益性的程度或形式不同,这种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参与拆迁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我国宪法既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也规定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与所有权受保护并不矛盾。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体现拆迁的合理性,以减少日益增多的纠纷和诉讼。
这一合理性应从三方面来把握:其一,拆迁目的是否正当,是否为城市发展或改善人们生活所必需;其二,拆迁程序是否正当;其三,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充分协调了各方利益。
■议题二: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和安置上,如何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所有权?主持人:当前开发商热衷于房屋拆迁的关键原因在于拆迁成本很低,而造成这一不公正结果的因素就是在补偿费用和安置问题上几乎是由开发商单方决定,房主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实际上,补偿费用和安置就是房主丧失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房主对此岂能没有发言权?钱明星:开发商是强者,房主是弱者,这一强一弱不仅表现在前者是有组织的经济势力强大的团体,还表现在信息的不对称上,前者拥有全面的信息。
因此,应该有适当程序保障房主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
首先,在房屋价格评估上,应取消由开发商聘请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做法,采取公开、公正的程序如招标等方式来选择评估机构,保障公正评估。
其次,应建立拆迁谈判机制,让房主和开发商有一个平等交流的机会,平等协商补偿费用和安置问题。
在补偿问题上,完全等价有偿地补偿房主的损失是不可能的,完全满足开发商的利益更不应该,这里要贯彻适当补偿原则。
适当补偿是从充分补偿被拆迁人利益的角度上而言的,补偿到什么程度才是适当的?这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但可以肯定的是,拆迁补偿不仅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损失,而且还要补偿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当前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补偿数额过低,之所以过低,原因正在于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造物,而不补偿其宅基地使用权。
杨建顺:虽然我们说拆迁中的开发利益应该返还社会,但实际上其中的大部分利益被开发商拿走,政府也从中得到了很多,惟独较少获得开发利益的就是被拆迁人。
这一结果的出现,固然与目前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有较大关系,但和拆迁立法的不完善也有关。
至少,从程序上看,拆迁补偿的重要原则即先协商后拆迁的原则必须得以贯彻执行;此外,从实体上看,国家应该制定拆迁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式和方法。
杨矿生:很遗憾,目前有关的拆迁规定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模糊,或者根本就没有具体规定,被拆迁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
为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必须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在实体上,必须明确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拆迁是开发商收购被拆迁人的财产?还是将被拆迁人的财产作为股权投资?如果是收购,按什么价格收购?如果是股权投资,如何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分配开发利润?在程序上,要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控程序。
首先,要事先测算资金监控数额,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政府部门应对拆迁范围进行摸底调查,结合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料,确定监控资金数额,以保障被拆迁人能够按时、按标准得到补偿安置。
其次,指定特定银行保管并监控该资金专款专用,其使用必须经过三方签字确认。
阚林:当前的房屋拆迁,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加之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都是由开发商一个人说了算,是霸王条款,被拆迁人同意也罢,不同意也罢,都得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同时,由于一部分被拆迁人有搭便车的心理,开发商又推出一些“先搬迁先奖励”的措施,造成被拆迁人之间在补偿上的不公平。
因此,为保障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公平,立法应允许被拆迁人成立被拆迁人大会,由其商同开发商选定拆迁评估机构,公平合理地确定拆迁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
秦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
依据该规定,被拆迁人不满开发商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开发商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房主不服,其只能就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
因此,这对房主非常不利。
■议题三: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采取断电、断水等强行性措施是否合法?主持人:从法律上看,拆迁人和房主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无权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手段,但在实际拆迁中,拆迁人却往往以断电、断水等措施强迫房主尤其是“钉子户”搬迁。
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阚林: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了房屋拆迁工作。
当前,一些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为了谋取单位利益,自己成立拆迁办(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往往是有关领导的家属、亲人等),替开发商拆迁房屋。
为了早日拿到开发商许诺的提成或奖励,拆迁办就会凭借政府权威,采取粗暴手段强迫房主尽快搬迁。
要杜绝这一现象,就应该禁止成立此类拆迁办从事拆迁工作。
高卫: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强制拆迁制度,但并没有明确拆迁可以采取断电、断水等粗暴措施。
应该说,当前开发商的这些粗暴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杨建顺: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采取断电、断水等强行性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活,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拆迁人乃至行政机关都不能采取。
当然,如果在大型公共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个别的真正的“钉子户”,从制度的层面看,在进行立法或者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相应的应对手段。
但无论如何,断电、断水等影响公民基本生活的强行性措施绝对不允许滥用!■议题四:房屋拆迁中允许实行强制拆迁,即在法院判决前拆毁被拆迁人的房产,这一制度是否存在合理性?主持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可以在房主提起诉讼前强行拆迁,由此导致的后果是:1.法院无法审查该补偿费用或安置是否合理,因为房屋已经被拆毁;2.迫使法院维持拆迁,因为房屋拆迁已成定局,无法恢复原状。
这种强制拆迁固然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是否兼顾了公平?钱明星:这种强制拆迁是一种严重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
个人的财产权,除了依照司法程序外,不被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
像强制拆迁这样可以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剥夺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确实是违背法律原则的。
秦兵: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房屋拆迁中的强制拆迁可以在法院审理前强行拆除房屋,房子都没有了,被拆迁人如何去举证拆迁补偿或安置不合理呢?被拆迁人的败诉也就在所难免了。
杨建顺:从法理上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产生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这就是说,只要政府的拆迁命令已经作出,强制拆迁就获得了合法性。
但是,合法的,不一定合理。
强制拆迁制度虽然有其一定的合法性,但还得和行政补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配套,否则就会成为侵犯私人利益的帮凶。
如果强制拆迁最后被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应该予以赔偿;如果被确认为合法,则应该实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