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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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年度考核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年度考核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年度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林种函〔2016〕137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年度考核的通知林种函〔2016〕137号有关市、县(区)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138号)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场字[2012]23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我省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2015年度基地建设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我省7个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即:黄山市林科所油茶马尾松良种基地、全椒县瓦山林场马尾松马褂木良种基地、六安市裕安区马尾松良种基地、绩溪县镇头林场光皮桦良种基地、休宁县西田林场杉木良种基地、泾县马头林场湿地松火炬松良种基地、祁门县查湾林场枫香良种基地。

二、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主要包括2015年度基地生产、基础设施、科技支撑、基地管理、良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三、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由省林木种苗总站牵头,省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参与,分两个组同时进行。

四、考核时间:考核时间从3月初开始,3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组根据工作情况自行确定。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将集中评议考核结果。

请你局按照上述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确保良种基地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安徽省林业厅2016年2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林场发[2009]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林场发[2009]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林场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对林木良种的需要,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在充分调查研究,严格筛选和科学评定的基础上,我局确定了第一批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强化科技支撑,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指导专家,不断提高基地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种产量,使其真正成为林木良种的生产基地、科研院所的研发基地、种质资源的保存基地、科技成果推广的示范基地,为推进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二○○九年一月十四日附件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北京市1处大兴区黄垡国家彩叶树种良种基地河北省4处沧县国家枣树良种基地威县国有苗圃国家杨树良种基地平泉县七沟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木兰围场林管局龙头山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山西省4处吕梁林管局上庄国家油松良种基地静乐县国家华北落叶松良种基地吉县国家刺槐良种基地汾阳县国家核桃良种基地内蒙古自治区 5处土默特左旗万家沟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宁城县黑里河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红花尔基林业局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喀喇沁旗旺业甸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巴林左旗乌兰坝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辽宁省6处清原县大孤家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本溪县清河城林场国家红松良种基地北票市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抚顺县哈达林场国家长白落叶松良种基地昌图县付家机械林场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岫岩县清凉山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吉林省 3处永吉县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汪清林业局国家红松、云杉良种基地柳河县五道沟国家日本落叶松良种基地黑龙江省4处林口县青山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宁安市小北湖国家落叶松、红松良种基地安达市国家杨树良种基地嫩江县高峰林场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上海市1处上海市国家东方杉良种基地江苏省3处泗洪县陈圩林场国家杨树良种基地溧阳市龙潭林场国家板栗良种基地邳州市国家银杏良种基地浙江省6处龙泉市林科所国家杉木良种基地杭州市余杭区长乐林场国家杉木、火炬松良种基地淳安县姥山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安吉县刘家塘林场国家金钱松良种基地金华市东方红林场国家油茶、油桐良种基地开化县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安徽省5处黄山市林科所国家油茶、马尾松良种基地六安市裕安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全椒县瓦山林场国家马尾松、马褂木良种基地绩溪县镇头林场国家光皮桦良种基地休宁县西田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福建省6处福建省洋口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漳平市五一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邵武市卫闽林场国家杉木、马尾松良种基地沙县官庄林场国家杉木、马尾松良种基地尤溪县尤溪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仙游县溪口林场国家福建柏、马尾松良种基地江西省6处信丰县林木良种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吉安市清原区白云山林场国家杉木、湿地松良种基地安福县武功山林场国家杉木、火炬松良种基地抚州市林科所国家马尾松、油茶良种基地省林科院国家油茶良种基地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油茶良种基地山东省5处冠县国有苗圃国家杨树良种基地宁阳县高桥林场国家杨树良种基地费县大青山林场国家刺槐良种基地金乡县白洼林场国家白榆良种基地乳山市垛山林场国家刺柏、黑松良种基地河南省5处郏县国有林场国家侧柏良种基地桐柏县毛集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卢氏县东湾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泌阳县马道林场国家火炬松良种基地辉县市白云寺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湖北省5处建始县长岭岗国家日本落叶松良种基地恩施市铜盆水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阳新县七峰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荆门市彭场林场国家湿地松良种基地利川市国家水杉良种基地湖南省6处汨罗市桃林林场国家湿地松、油茶良种基地靖州县排牙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城步苗族自治县林木良种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浏阳市国家油茶良种基地攸县林科所国家杉木良种基地会同县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广东省6处乐昌市龙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广东省龙眼洞林场国家相思、红椎良种基地台山市红岭国家湿地松、杂交松良种基地信宜市林科所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湛江市良种场国家加勒比松良种基地英德市林业苗圃场国家火炬松良种基地广西壮族自治区5处广西东门林场国家桉树良种基地融安县西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南宁市林科所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藤县大芒界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全州县咸水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海南省1处临高县林木良种场国家加勒比松、相思良种基地重庆市3处南川区国家马尾松、杉木良种基地南岸区长生林场国家马尾松、杉木良种基地酉阳县林木良种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四川省6处高县月江森林经营所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富顺县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洪雅县林场国家杉木、柳杉良种基地筠连县国家杉木良种基地三台县金鼓国家柏木良种基地蓬安县白云寨林场国家柏木良种基地贵州省5处黎平县东风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黄平县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都匀市马鞍山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威宁县国家华山松良种基地平坝县国家华山松良种基地云南省4处弥渡县国家云南松良种基地沾益县九龙山苗圃国家核桃、板栗良种基地屏边县国家秃杉良种基地景洪市普文试验林场国家思茅松良种基地陕西省6处延安市桥山林业局国家油松良种基地陇县八渡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洛南县古城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周至县厚畛子林场国家落叶松、油松良种基地榆林市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商洛市国家核桃良种基地甘肃省4处庆阳市中湾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小陇山林业局沙坝国家落叶松、云杉良种基地张掖市龙渠国家青海云杉、祁连圆柏良种基地清水县国家刺槐良种基地青海省2处大通县东峡林场国家青海云杉良种基地互助县北山林场国家祁连圆柏良种基地宁夏回族自治区2处中宁县国家枸杞良种基地灵武市国家沙生灌木良种基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处阿克苏实验林场国家核桃、枣树良种基地哈密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伊犁州林木良繁中心国家杨树、白榆良种基地新疆林科院佳木试验站国家核桃、枣良种基地于田县国有苗圃国家杏、核桃良种基地泽普县国有林场国家枣树良种基地内蒙古森工集团 1处甘河林业局国家兴安落叶松良种基地吉林森工集团2处露水河林业局国家红松良种基地临江种苗示范中心国家红松、水曲柳良种基地龙江森工集团1处带岭林业局国家红松、落叶松良种基地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1处技术推广站国家樟子松、落叶松良种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处农八师国家沙生树种良种基地——结束——。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01.25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01.25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采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以及群众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林木良种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基地。

第七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林木良种生产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第九条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应当根据林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林木良种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国有林场和苗圃应当带头进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并为林农提供推广使用技术服务。

第十条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

林木良种管理制度

林木良种管理制度

林木良种管理制度一、前言林木资源是人类的重要财富,它不仅提供了大量的木材、果实和药材,还能够调节气候、保护水土、净化空气和提供生态服务。

保护和管理好林木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良种的管理则是保护和管理林木资源的一个重要方面。

良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林木资源的品质和产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和健全林木良种管理制度是推动林业全面繁荣的必然要求。

二、林木良种管理的基本概念良种,是指通过良好的育种方法,在遗传、生理和生态方面都具有优越性状的树木或种子。

良种管理,是指利用育种和种苗繁育技术手段,对树木的种子、幼苗和植株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监控,以保证其良好的遗传、生理和生态特性的一系列活动。

良种管理制度,是指对林木良种管理进行规划、组织、管理和控制的整体安排和体系。

三、林木良种管理制度的内容1. 制定林木良种分类规范。

根据植物学和遗传学的知识,对林木进行适当分类,以便于对不同种类的林木进行具体的管理。

2. 林木种子的采集和储存管理。

对于不同的林木种子,应该根据其生态特点和生长特性,采取科学合理的采集和储存管理措施。

在采集时,要选用成熟的种子,并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保存。

在储存管理中,应该做好保鲜、防虫、防腐和防潮等工作,以保证种子的质量。

3. 林木幼苗的培育和管理。

在幼苗培育阶段,应该对种子进行区分,采取适当的播种、育苗和管理措施。

同时,要加强幼苗的监测和防病防虫工作,以防止发生病虫害而影响幼苗生长和发育。

4. 林木种子和幼苗的质量检测和鉴定。

对于种子和幼苗的质量,应该进行科学的检测和鉴定。

只有通过检测和鉴定合格的种子和幼苗,才能够被认定为良种,从而进行下一步的培育和推广。

5. 林木品种的良种选育和改良。

通过科学的交配、选择和筛选,对具有优秀特性的林木进行良种选育和改良。

这样可以保证所培育出的新品种具有优良的遗传特性,从而更好地适应环境和发挥其生产潜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新林造字[2012]20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新林造字[2012]20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新林造字〔2012〕202号)昌吉州林业局、阿勒泰地区林业局、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林木种苗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增强林木良种生产供应能力,提高良种使用率,推进我区林木良种化进程。

国家林业局在2009年确定我区第一批6个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基础上,对我区上报的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了调研、筛选、评定,确定了我区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4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你局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要按照《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与科研院所联合,强化科技支撑,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指导专家全力进行指导,大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良种产量及质量,为推进我区林木良种化进程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 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2.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1: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1、青河县林管站国家大果沙棘良种基地;2、吉木萨尔县林木良种试验站国家榆树、沙棘良种基地;3、尼勒克林场国家天山云杉良种基地;4、玛纳斯县平原林场国家杨树、榆树良种基地。

——结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验信息 , 依法 打击制售假 、 劣种苗和植物新 品种侵 服 务 范 围 的种 苗 管 理工 作 经 费纳 入 同级 财政 预 权等行 为 , 健全种苗行政执法 和质量监 督体系 。 整 算 。加大对 重点 良种基地 、 保障性苗圃 、 种质 资源
顿和规范种苗 市场秩序 ,打破地方 保护 ,促进公 库 、 种子贮备库 的基 本建设投入 , 加强种苗管理机
充分发 挥其协调 、 服务 、 维权 、 自律作 用 。
三、 政策措施
济要求 的种 苗生产 、 经 营和管理体制机制 。 鼓励有
条件 的 良种生产基地 开展苗 木生产经 营 ,形成 良
( 十二 ) 完善林木 良种补贴政策 。在 现有林木 种选 育 、 生产 以及苗木繁育一体化 的发展模式 。 加 良种补 贴试点 的基础上 , 合理 确定 补贴标 准 , 扩大 大 国有苗 圃改革力 度 , 通过 联合 、 兼并、 股份 制改
质资源调查 , 建成一批种质 资源保存 库 , 林木种质 育苗 、 组 培育苗等新技术 , 提高林木种苗繁育技术 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 选 育推广一批适应性强 、 增产 和装备水平 。 建设保 障性苗 圃 , 满 足重点工程 和林 明显 的林木 良种 ,主要 造林 树种 良种使用率提高 农造林需求 。

体化” 。 坚持依法治种 , 严格执法及质量监管 , 规
( 六) 完善生产供应 体系 。 加强林木 良种采收 、
范市场秩序 。
加工 、 检验、 贮 藏 管理 , 建立 由省级林 木种 苗管理
( 三) 发展 目 标 。到 2 0 2 0 年, 完成全 国林木种 机构统一调剂 的供应 机制 。积极采用轻基质容器
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大力开展林木 良种选 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 台 , 实现信息共享 。 公布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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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林木种苗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国家林业局筛选和评定后确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管理、申请与确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国家林业局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取消。

(三)审核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

(四)指导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生产,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

(五)组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六)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并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分树种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协作组,搭建良种选育科研攻关平台。

第六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审核批复本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年度建设和生产计划。

(四)指导及监督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生产和管理。

(五)协调落实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地方配套经费。

(六)对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推广的林木良种进行跟踪调查,
及时根据本地林业生产和社会需求提出主要建设树种的调整建议。

(七)对本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申请与确定
第七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按照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国家林业局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二)对选育树种开展了系统研究,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

(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不少于20公顷且不能为租赁土地。

(四)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享受财政补贴(拨款)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一定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五)建设与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六)重视生产与科研相结合,与科研、教学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作为科技支撑单位。

(七)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八)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一年以上。

第九条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并附基地照片等图片材料,报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任务
第十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基地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科技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科技支撑的内容、责任和任务,实现资源共享。

(七)每年年底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上报基地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十二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当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基地进行检查,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抽查,并对基地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取消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经检查和评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

(二)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生产计划的。

(三)生产的林木种子、苗木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的。

(四)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的。

(五)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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