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发明成果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以遗传编程为例
浅谈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浅谈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给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全新的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知识产权法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冲击。
本文将从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进行浅谈,探讨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1.1 自动化创作与版权保护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化创作已经成为可能。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深度学习等技术,生成各种形式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
自动化创作所涉及的版权归属、著作权保护等问题却成为了争议焦点。
传统的版权法律体系往往无法明确定位自动化创作的版权归属,难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大数据与专利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促使了大数据的产生和应用。
大数据对于企业创新和竞争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也给传统的专利保护带来了挑战。
大数据的开放性和复杂性使得传统的专利保护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专利权的范围和边界也变得模糊不清。
1.3 智能化技术与商标保护随着声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商标保护面临了全新的挑战。
传统的商标保护依赖于人工的识别和监管,而智能化技术的出现使得商标的伪造和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智能化,传统的商标保护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二、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影响2.1 认识版权法律的变革和完善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版权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完善。
一方面,需要对自动化创作的版权归属、著作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需要推动版权法律体系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探索保护自动化创作的有效措施。
针对大数据对于专利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探索大数据与专利保护的平衡。
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专利保护的范围和边界,确保大数据的创新能够得到保护;可以通过加强大数据的开放共享,促进创新合作与知识共享。
针对智能化技术对商标保护的挑战,需要强化智能化技术与商标保护的融合。
一方面,可以借助智能化技术加强商标的监管和保护,提高商标保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可以加强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提高商标的可识别性和防伪能力。
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中的专利侵权困境及其应对

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中的专利侵权困境及其应对孜里米拉•艾尼瓦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0)摘要:专利发明创造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是一种仿生算法程序,其通过自身的认知计算系统来模仿人类智能,使系统具有像人类一样的创新思考能力来进行发明创造活动。
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为了满足技术功能的需要,有可能涉及实施他人的专利,同时也有可能生成与他人专利并无实质性差别的发明,导致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潜在风险。
尽管人工智能发明创造过程中的专利侵权呈现出多主体、多步骤的分离式侵权特点,看似适用直接侵权或者间接侵权规则来认定侵权均存在法律障碍,但其实质是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建议引入控制与指挥规则作为全面覆盖原则的补充,成为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的重要依据,通过分析各方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独立的侵权人控制或指挥其他主体,来确定一个实际侵权人承担专利直接侵权责任。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未完全脱离于人类主体的控制,从保障技术发展的安全性角度看,人工智能所有者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不失为一种权宜之举。
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分离式侵权;控制与指挥规则;专利侵权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atent Infringement in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ion and CreationZilimila Ainiwaer(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Center,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430070,China)\'si r.ici: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patent invention creation is a kind of bionic algorithmic program,which imitates human intelligence through its own cognitive computing system,so that the system has the ability to think innovatively like human beings to carry out invention creation activities.In the process of invention and creation,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ay involve the implementation of others'patents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technical functions,and may also generate inventions that are not substantially different from others'patents,leading to the potential risk of infringement of others'patents.Although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in the proces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ion and creation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ulti-agent and multi-step of divided infringement,it seems that there are legal obstacles to apply direct infringement or indirect infringement rules to determine the infringement,but in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B18058);国家留学基金委2019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作者:李彦涛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01期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人类的一项发明创造,本身具备了一定的创造力。
无论是专利法治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均无法否认,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兼具发明创造工具和发明创造方案的提供者的双重身份。
由此导致人工智能技术对“创造性判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隐性知识”等专利要素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在制度设计层面,围绕“创造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以及“深度学习技术下的发明创造”等要素,重新思考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问题以及整个专利法体系的重构方向。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专利制度创造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中国分类号:DF5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1-0084-93引言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为保护人类的智慧成果而设,而专利制度正是对于人类智慧成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保障有价值的专利获得授权,这一功能是通过“创造性”条款实现的。
因此现代专利制度,无一例外都对创造性提出了要求,欧美日韩以及中国莫不如此。
创造性已经成为专利制度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它是技术经由检验和筛选上升为专利的过滤器。
然而,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为发达。
例如:新晶体的获得一直被认为偶然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太多而难以预期,晶体生长的条件与晶体结构之间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关联性。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以及作为学习素材的源数据的积累,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会不断增强,人类在发明创造上相对于人工智能的优越地位似乎也将动摇。
或者乐观地说,人类的发明创造将在人工智能助力之下更加容易。
2016年,美国科学家通过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算法,对近4000次不同反应条件下合成晶体实验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算法,进而成功预测了新的有机模板化无机产品的形成条件。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挑战1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导致专 利申请数量激增,给专利审查
和授权带来巨大压力。
挑战2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在专利质 量方面存在缺陷,如缺乏创造性 、实用性等,导致低质量专利涌 现。
挑战3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可能引发专 利纠纷和诉讼,给法律制度带来新 的挑战。
THANKS
感谢观看
制定审查标准
制定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审查标准,包括技术新颖性、实用性、可专利性等方面的评估。
加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伦理规范与监管
强化伦理规范
制定针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伦理规 范,确保其应用过程中遵循道德伦理原则 。
VS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监管力度 ,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 方案对专利制度的 挑战与应对
汇报人: 2023-11-02
目 录
• 引言 •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发展现状 •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 应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对专利制度挑战的
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技术方案生成模式的 变革。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可能给专利审 查和授权带来困难,因为现有审查标准和方法可能无法 完全适用于这类技术方案。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开发了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医疗诊断系统,该系统通过学习海量医疗数据并生成诊断建议。该技术方案 在申请专利时面临的问题包括:如何确定发明人身份、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以及如何确保审查和授权的公正性和 准确性。
人工智能挑战下知识产权的完善

理论探讨139产 城人工智能挑战下知识产权的完善陆璐 刘璐摘要:人工智能的出现对人类历史上立志保护与发展人类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人工智能是否能被赋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体地位,其产出的“智力成果”是否符合创新性的认定标准,以及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期限该如何认定等问题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人工智能挑战下所面对的主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鼓励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更多贡献,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当作出相应的变革。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专利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创作”不再成为智慧人类的专利。
AlphaGo打败了人类围棋顶尖高手,苹果手机语音助手可以与人成语接龙,机器人编辑可以一天产出几百篇新闻报道,甚至在2017年,微软小冰——这个由顶尖互联网公司微软创造出的人工智能还出版了第一部人工智能创造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
人类在文学领域千百年来的独创地位就此被打破。
其实不仅在文学艺术领域,医疗、药物开发、机械设计、代码编辑等方面,人工智能也作品频出,不断的产出符合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授权标准的“专利”。
单从作品本身来看,甚至无法分辨它是由人工智能创作,还是由人类创作而成。
1 人工智能挑战下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困境1.1 人工智能主体地位认定困境人工智能并不具备知识产权法中的主体资格。
在以往,人工智能是人进行智力成果产出的工具。
但随着大数据和神经网络技术的运用,人工智能可以逐渐脱离人的控制而独立的产出创造物。
即使是人工智能的创作者,也无法预测人工智能究竟会产出何种“作品”。
我国《民法总则》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则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
人工智能在我国传统民法领域似乎只能作为客体存在,是被主体支配的对象。
但是,目前人工智能所展现出的学习能力以及创造性日益提高,如果不赋予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其产出的“作品”将处于无保护状态,与知识产权法鼓励创造智力成果的目的之一相违背。
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主持人语: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其不仅可以生成具有精神享受价值的作品,而且能够在技术发明领域作出贡献。
本期专栏组稿五篇论文,围绕人工智能对于专利制度的现实挑战及回应路径进行多角度研究。
单晓光院长、罗凯中同学对于人工智能在专利主体制度、专利审查标准与审查机制以及专利保护和许可机制方面的挑战与应对进行了探讨。
刘强教授、马欢军同学对于人工智能发明自动化背景下的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专利侵权主体认定及专利侵权责任形式等专利侵权问题进行了剖析。
刘友华教授、李麟同学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从伦理学、法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了理论探讨,并从另一角度就专利审查标准和审查机制提出相应对策。
陈绍玲副教授、梁翔蓝同学聚焦于人工智能对专利创造性的影响,并对相关判断标准提出了制度完善建议。
孙青山博士生、叶雨潇同学则在人工智能学习用数据日益重要的背景下,提出在专利法中设立专门的数据专利制度对其加以保护。
希望通过本期专栏文章的探讨,能够推动人工智能背景下专利问题的深入研究。
主持人学术简介:刘强,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兼任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受聘担任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专家咨询组成员、柳州市人民政府专利特派员。
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3D打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主持湖南省智库专项课题、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等省部级课题。
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
出版学术专著《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3D打印与知识产权法》《机会主义行为与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交易成本视野下的专利强制许可》等。
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初探

. 53.
曹建峰,等 :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初探
2018年第6期
网络对 输 出流加 以感 知 ,最终创 造 出新 的发 明 。此前 , 根 据 现有 的 牙刷 设计 及 其性 能 指标 ,“创 造力 机 器 人 ” 为 CrossAction的牙 刷设 计 了一种 具有 新颖 性 的交叉 结 构 设 计 ,该设 计 在 牙 菌斑 去 除和 牙 龈健 康 方 面具 有 显 著 的性 能优 势 …。
总 体 而 言 ,人工 智 能将 对 专 利 制度 产 生 三方 面 的 主要 影 响 ,涉 及 专利 审查 、专 利授 予 和 专利 侵 权 。下 文笔者 将逐 一论 证 。
1 人 工智 能对 专利 审查 的影 响 1.1 缓解 专 利审查 负 累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于 2017年 12月 6日发 布 的 世界 知识 产权 指标 2017 ̄ (World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2017)报告显示 ,世界 各地 的创 新者 2016 年提 交 了 310万 件 发 明 专 利 申请 ,连 续 第 7年 保持 增 长 势头 ,其 中 中国发 明 专利 申请 的增 长 量 占全 球 总增 量的 98%。专利 申请量剧增的同时 ,我国专利审查业 务 面 临着 专 利审 查 人员 短 缺 ,专 利 审查 周 期 长 ,专利 申请 积压 等 问题 。
作者简介 :曹建峰 (1989一 ),男,陕西咸 阳人 ,硕 士,腾讯研 究院高级研 究员 ,主要从 事人工智能法律政策 、知识产权 、 数据保护等 互联 网相关法律政 策研 究 ;祝 林华 (1994一 ),女 ,江西上饶人 ,中山大学硕 士在读 ,腾 讯研究 院法律研 究 中 心助理研究 员,研 究方向 :网络知识产权 、数据保护等 。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摘要:长期以来,在发明创造和专利制度的关系上,发明创造仅仅是以专利保护的对象存在的,科技的进步并没有冲破这一基本模式,而专利制度也具有足够的韧性和容量在这一基本模式中适应技术进步的挑战。
但人工智能本身也是具有发明创造能力的发明创造,这是不同于以往人类的任何发明创造。
创造性是专利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核心条款,其目的在于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对其进行专利保护。
因此本身就具备创造能力的人工智能与专利制度形成了正面的冲击。
专利制度与人工智能这一新型的发明创造的关系已经大大不同于以往的发明创造,人工智能对于专利制度最基础的创造性形成了挑战。
即使是弱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工具,对于专利制度中假想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形成了根本性的冲击。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专利制度;挑战;应对1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1.1技术领域的挑战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设定技术领域限制的初衷在于,限制其技术视野的范围,通过有限的边界为真正的技术创新和简单的拼凑划定清晰的界限,排除“事后诸葛亮”的误判。
例如跨技术领域的技术要素的迁移是产生发明创造的一个重要途径,严格限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领域才能准确判定这一类转用发明的创造性。
然而,人工智能具有强大的数据存储能力,它比人脑能“记住”更多的知识,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或发明者在制造人工智能产品时不会刻意限制人工智能知识的范围,而是根据需要为人工智能提供相关知识。
这些集成了多学科知识的人工智能产品,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产品本身被使用的时候,其自然就打破了专利法中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领域的限制。
实际上这种因工具的进步导致跨学科技术进入本学科是非常普遍的。
例如在19世纪,费歇尔作为糖化学的奠基人,使用纯化学方法测定葡萄糖的结构,将葡萄糖与苯肼反应得到苯腙,前后耗时达数年之久,而这一工作在核磁共振仪以及质谱仪出现之后,可以非常轻松地在极短时间内完成。
这种效率的提升有赖于化学领域之外的技术的发展与介入,而化学家并不需要掌握核磁共振仪和质谱仪的工作原理,只需要增加如何解读图谱的知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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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诸多机遇和挑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以遗传编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的技术方案,对于传统的专利授权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适用带来新问题。
人工智能发明物能否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受到学术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专利制度对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激励效应促使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基于传统的“三性”要求,专利授权范围的界定不能“一刀切”,其需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贡献大小、普及程度、技术特征等具体情形不断调整,实现专利法律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引言人工智能是与人类智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脱离于人类思维、意识、思想和分析等,完全由计算机本身完成的处理过程。
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引领人类科技创新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波及电子商务、医疗保健等众多工业领域,给社会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影响。
2016年,人工智能迎来了第三次发展浪潮,技术驱动下的人工智能从实验室走向了市场,并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人工智能对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造成很大影响,原本用于调整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制度也无法置身事外。
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关于民法规则适用于机器人的欧盟委员会建议报告(2015/2103(INL)》,指出人工智能带来的自动化趋势可能对安全与伦理造成挑战,还会带来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劳动力市场雇佣关系调整、机器人侵权及责任承担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亦面临权利保护客体范围的大小、权利主体的身份要求等诸多挑战。
很多传统的法律原则与具体规则存在适用上的空白或不确定,可能会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
传统理念中,知识产权法为人类的精神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提供保护,通过赋予垄断性权利来激励创新活动与知识分享,从而促进整体社会效益的提升。
劳动价值论、功利主义说等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主要围绕着人类自身展开。
而人工智能产生的创造性成果由于缺少人类智慧性因素的充分融入,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引发了学界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
当下,计算机科学家们已经能够通过创建模型,模仿自然界中发现的过程,让算法具有进化能力,甚至复制人类大脑的特征,从而实现仿生算法,让机器有能力适应、学习和控制其环境特点与技术特征。
计算机自动生成发明方案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包括遗传编程(Genetic Programming,即GP)、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即ANN)、机器人科学家(Robot Scientist)等。
其中,遗传编程的发展为其自动生成发明方案带来巨大的技术支撑和潜在可能,其具有广泛适用性,可被应用于诸多领域,将计算机发展带入下一个阶段——人工智能代替人类智慧,并减少人类在发明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遗传编程是指利用遗传算法(Genetic Algorithm,即GA)作为一种解决最优化的搜索技术,借鉴达尔文的进化论和孟德尔的遗传学说,从生物进化中的遗传和复制、基因交叉、突变和编译、自然选择等现象发展起来。
建立在遗传算法与遗传编程的基础上,美国学者Koza提出“Invention Machine”的概念,将专利发明交给机器来完成。
目前,中国已经有通过遗传算法技术获取专利方案的实例,如采用人造神经网络和遗传算法的高速公路事件自动检测系统。
本文就将以遗传编程为例,探讨这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给我国专利法律体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以及我国可采取的合理对策。
一、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权保护进退两难(一)人工智能发明成果能否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人工智能主要包括四类,即与人类思维相似的系统、理性思维系统、与人类行为相似的系统、理性行为系统。
其中,与人类行为相似及理性行为系统,在发明方案的设计中,最多扮演着辅助性操作工具的角色,比如作为计算设备或者信息存储设备。
在这些情况下,计算机辅助人类发明家减少了操作步骤,但是计算机并没有参与发明构思的过程,无法生成原创性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现有的专利法保护体系影响不大。
而与人类思维相似的系统及理性思维系统,可能达到甚至超越人类的智慧水平,独立研发出技术方案,在进行相关专利的申请审查时,需格外关注。
对于人工智能产物是否要提供专利权保护,争议颇多,其主要围绕专利制度设立的目的与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展开。
持反对观点者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阐述。
理论上,反对者主张,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能够进行智力劳动的自然人个体,不包括机器或设备。
结合专利法的目的之一——“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来看,很难将“专利权人”解释为机器人。
法律的制定是从人类的切身利益出发,若法律保护的是机器人而不是人本身,这就与传统的法律伦理观念相悖。
至少目前来看,机器人并不能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若承认人工智能生成方案的可专利性,完成发明创作的主体为机器人,但机器人并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若将专利权利授予人工智能的操作者,又违背了专利法下定义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含义。
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成为了“无主之物”而陷入困境。
再者,人工智能虽然可能生成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的技术方案,但是在实用性要求方面,仍然需要人类进行实际检验,验证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意义。
因此,人工智能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发明人。
在实践层面,由于专利权渐渐地从一种具有正当目的的法律权利异化为一种竞争工具,专利领域的“圈地运动”如火如荼,方兴未艾,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竞赛一触即发,因此,反对者认为,若开放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专利技术的申请,将会大大增加专利的制度成本。
以遗传编程为例,其获得的最优解决方案,实际是进行排列组合、最优选择的结果,操作者只需要输入一定参数和期待获取的结果,就能够获得多种多样的技术方案,其操作者为了尽可能占据更多的市场优势,打击竞争对手,就会不断获取大量的方案,申请大量的专利。
这样就会给专利局带来较大负担,导致专利申请量巨大,专利积压。
专利审查员在短时间内要面对繁重的审查任务以及人工智能这一新兴技术,工作质量会受到较大影响,导致授权专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继续引发投机式的专利申请,造成恶性循环。
而支持者认为,上述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足以成为否定人工智能生成方案获取专利保护的足够理由。
首先,在理论上,专利法在实际中应灵活适用,凸显出法律制度对于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回应性特征。
在决定新技术客体是否应该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时,基于抽象定义的法律逻辑的力量在产业政策的权衡面前,常常显得非常有限。
美国国会将可专利主题的范围扩展到“阳光下人类制作的任何成果”,虽然立法要求发明人对于发明方案中实质性进步的内容作出贡献,但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而言,能够采取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方案的设计工具,本身就已经是一种突出的技术进步,能够增强方案的运行效率、精确度和创新性等,应当以技术方案的整体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将使用的工具或设备与具体技术策略割裂开来。
从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应持肯定态度,因此,在发展初期,应当肯定技术操作者的权利主体身份,以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实践层面,支持者主张,只要技术方案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性”要求,就已满足专利审查要件,不应当在“三性”之外附加多余要求,提升专利审查的门槛,造成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对科技创新的抑制。
多年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一直位居世界前列,2015年专利申请量已高达达2, 639, 446件,专利审查工作量十分庞大。
即使没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专利申请量激增和专利申请积压问题依然十分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提升专利审查的门槛,而在于有效促进核心技术的研发,增强专利审查员的审查技术,提升专利质量。
在发展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专利仍应当充分发挥其激励效应。
除了发挥激励作用之外,给予专利保护还有许多其他益处,比如促进信息的共享与商业化。
作为获得专利垄断性保护的对价,发明人需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能够获取并改进,在专利到期后,进入公共领域被公众自由使用。
(二)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发明人之争在应用遗传编程生成专利方案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编程人员、数据操作人员和计算机等多方主体,关系较为复杂,既有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又有人机互动。
首先,编程人员与具体操作者很难称作为合作发明人,因为合作发明人必须是“为了获得同样的结果而工作”,且每一位都应当为了这样的结果产生作出一些贡献。
设计出遗传编程软件的工程师并不能够称为专利发明的合作发明人,因为其仅仅是在计算机编程方面付出了智力劳动,对于特定领域的发明方案的构思并无实质性贡献。
此外,专利范围的重合与交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就遗传编程本身而言,最初发明出这一编程并将其投入机械化使用的编程人员可以据此申请专利保护,获得垄断性权利。
建立在这一专利的基础上,可以衍生出其他领域的众多专利技术。
而这些衍生专利权人虽可以获得专利权,在行使专利方案时,但仍应尊重和维护原始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得实施侵权行为。
如果在这些专利上,继续将遗传编程技术的权利人作为合作发明人,无疑是对基础专利权范围的扩大,同时给予了重复保护,不利于促进改进专利的研发和创新,对技术进步造成阻碍。
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专利技术不应将编程人员涵盖其中。
其次,人工智能技术的操作者与生成技术方案的设备二者之间的“人机关系”也值得关注。
机器在发明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逐渐增多,人工智能的参与程度在不同领域、不同技术层面各不相同,有些仍需要人类提供指导,人工智能仅扮演辅助角色;有些则完全无需人类的介入,可以直接开发创新方案。
很多方案的发明过程可能是人类与机器共同合作的结果。
人类可能会借助机器输出的方案结果,而得到灵感,进行创新和改进。
如果这个机器是自然人,就构成合作发明。
但是机器并不是人,这最大的障碍所在。
作为发明人,必须对于发明的“构思”做出贡献。
而构思是指“某项发明的完整的、可操作性的界定或者永久的想法,而之后这一发明能够被投入应用之中”。
如果自然人仅仅是在计算机内输入任务指令和参考材料,这一自然人很难被称为是发明人。
比如在发明过程中,自然人甲希望自然人乙能够研发出新的技术方案,甲提供给乙一些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
如果乙最终获得有效的研发成果,甲并不能因为给乙提供了指导就成为专利权人。
这就给甲获得发明人的身份造成困难,无论乙是自然人还是计算机。
在传统的洛克劳动理论下,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属于个人的。
一旦个体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将其劳动掺入其中,使该物成为他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