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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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界定

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界定

大 规 模 侵权 行 为 的加 害 人 可 能 是 一 个 、数 个 也 可 能 是 难 以 确定 的多数个 ,各侵权 人的侵权 表现形 式可能各 式各样 ,但他 们各 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则 一定表 现 出同一性或 同质性 。比如某 有毒有害物质致 多人 受害 ,可能是 由于生产 者 、运输者 、销 售 者 中的 一 方 或 多 方 分 别 实 施 或 共 同 实 施 的 一 个 或 数 个 行 为所 致 ,给受害人造成 的损 害程度 也各不 相同 ,但都同一性 。
3 、侵 害客 体 的双 重 性
大规模侵权侵害 的是物质性 人格利 益及其公 共利益 ,可谓 私益和公益的双重侵 害 ,但 这并不 表 明在 侵害这双 重法益 的同 时不会侵害到其他精神 性人格 权和身 份权。物质性 人格利 益是 指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等作 为人应该 享有 的最 基本 的生存 权 利 。正 是 由于 这 两 种 重 要 权 益 的 同 时 侵 害 也 才 能更 加 说 明 大 规模 侵 权 损 害 后 果 的 严 重 性 和社 会 影 响 之 大 。
大 规 模 侵 权 行 为 的界 定
秦 爱 珠
摘 要 : 大规 模 侵 权 含 义 的理 解模 糊 致 实务 中大 规 模 侵 权 的认 定 过 于 泛 滥 ,影 响 了 大 规模 侵 权 赔 偿 ( 救 济 )的效果。 大规 模 侵 权 行 为 的 界 定 应 当基 于其 四 个 方 面 的法 律 特 征 :受 害 人 多数 性 、不 确 定 性 ;侵 权 形 式 的 同一 性 、 同质 性 ; 同 时侵
4 、 因果 关 系的 复 杂性
第 四 ,在定义 中列举 大规模 侵权 原 因的作 法值得 商榷 。其认 为 大规 模 侵 权 是 基 于 一 个 不 法 行 为 或 者 多 个 具 有 同质 性 的 事 由 。

大规模侵权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大规模侵权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大规模侵权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热点话题。

但是,尽管各国针对侵权行为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大规模侵权行为仍然屡屡发生。

例如,某些视频网站上出现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内容,一些电商平台上存在大量盗版商品销售等等。

大规模侵权行为不仅认知资源的合法收益受到损害,也影响了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和创新水平,甚至会妨碍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的进程。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国内外大规模侵权行为实例的分析与探讨,认识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成因与表现,并从中探寻防范侵权的对策,以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促进知识创造与经济发展的进程。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1.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 国内外大规模侵权行为案例的分析:从内容、源头、盈利模式、影响等方面对国内外大规模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其共性和特点。

(2) 大规模侵权的成因分析:从经济、法律、社会、技术等角度入手,剖析大规模侵权背后的各种因素和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3) 防范大规模侵权的对策探讨:从法律、技术、市场等方面,探讨防范大规模侵权的对策,提出可行的建议。

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以下方法进行:(1)案例研究法:通过搜集国内外知名大规模侵权案例并进行详细分析,探讨侵权行为的成因和表现。

(2)文献研究法: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和研究报告,对已有的防范侵权对策和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反思。

(3)专家访谈法:通过与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和政策制定者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探讨解决大规模侵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研究意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研究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成因和对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对于政府部门,了解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发展趋势和危害,推动立法完善,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国内知识产权秩序。

(2)对于知识产权持有者,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策略的制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大规模侵权的侵权法嵌入问题研究——以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为中心

大规模侵权的侵权法嵌入问题研究——以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为中心

作者: 曹昌伟[1,2]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2]铜陵学院法政系,铜陵244000出版物刊名: 中州学刊
页码: 80-84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法
摘要: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不仅事关受害人权益的维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大规模侵权在行为形态上可划归现行法所确认的侵权,但与被侵权人单一或人数较少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受害人众多、损害救济复杂等独特属性。

在侵权法框架下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既要遵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又要基于大规模侵权的特性构建相应的特殊赔偿规则,如适用“私权优先”规则、确立损害不确定情况下的特殊赔偿规则和多个侵权人赔偿责任分担规则等。

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

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

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是指针对生产或销售存在大量侵权行为的产品,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大规模产品侵权行为的情况,如仿冒、盗版、抄袭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因此,对于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由司法机关做出决定。

一、刑事责任认定对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仿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等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认定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销售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且具有一定的违法所得时,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需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进行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大规模产品侵权行为中,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巨大,很多被侵犯方都会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民事行为的认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在侵权产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就更加关键。

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被侵权方的市场地位、利润损失、声誉损失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的数额。

大规模产品侵权行为的管理,还需要涉及到行政责任认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大规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关闭网站、暂停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等措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总之,对于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对大规模侵权行为进行认真处理,才能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

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

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产品侵权案件的数量和影响呈现出了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这种背景下,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到涉案产品的数量和范围,还涉及到侵权者的责任承担和赔偿范围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制造商在没有安全性主张的情况下生产导致人身损害的产品的。

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认定为大规模人身损害事故。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数量,二是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数量。

对于前者,大规模人身损害事故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数量。

对于后者,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则需要考虑人身损害数量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数量。

在实际认定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确保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 公正公平原则在进行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认定时,法院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依规对涉案产品进行全面认定,确保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侵权者责任的承担。

2. 证据优先原则在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应当优先考虑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充分审查受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确保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3. 事实主义原则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据涉案产品的实际情况和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认定,而不应受到主观臆断或偏见的影响。

法院应当客观公正地认定产品的缺陷和造成的人身损害数量和范围。

4. 整体性原则在进行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认定时,应当将涉案产品的整体情况纳入考虑,对产品的缺陷和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全面、综合的认定,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大规模侵权救济的困境和出路

大规模侵权救济的困境和出路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 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 um N o.100)大规模侵权救济的困境和出路袁义龙(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摘要:近年来,大规模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对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救济却不尽如人意。

大规模侵权行为本身固有的属性,比如受害人的多数性和不确定性、侵权人的不确定性和实体法律规定的缺失等是受害人救济中的主要障碍。

在对受害人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对于改善目前受害人救济的困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救济;复杂性;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优先受偿中图分类号:D F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1—0085—032008年6月28日,北京301医院收治了首位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在随后两个月的时间内,该院收治的病患婴幼儿多达14人,陕西、山东等地也相继发现了类似的案件。

经相关部门调查,三鹿集团生产的的婴幼儿奶粉受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的污染。

国家质检总局在奶粉抽查中发现另有22家企业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

因三鹿奶粉事件,全国有30多万名婴幼儿受害,而对于受害儿童的救济却是相当的困难。

一、大规模侵权救济的困境(一)缺乏实体法的支持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大规模侵权作出规定,因此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极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究竟哪些案件可以定性为大规模侵权案件、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界定等问题的解说,只是存在于理论层面,众说纷纭。

面对三鹿奶粉事件这种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的侵权案件,我们在现有制度上也无法解决事件爆发前那些无法获得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

【民事法学】 大规模侵权相关问题探讨以《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为切入点

【民事法学】 大规模侵权相关问题探讨以《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为切入点

【民事法学】  大规模侵权相关问题探讨——以《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为切入点导语“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切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根本利益。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2004年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的“大头娃娃事件”等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所引发的大规模侵权事件还历历在目,这些事件的处理关涉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以及社会的稳定,同时还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党政其他重要机关的协调处理,其侵权损害范围大,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极大的特点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同时直接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也在多个方面调整着大规模侵权事件。

尽管如此,学界对于大规模侵权相关问题的探索与争论仍然在继续。

本文从基本概念、法律调整、法律救济等方面对大规模侵权领域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整理和探讨。

一、大规模侵权领域的基本概念(一)大规模侵权的概念与特征对特定法律现象和制度的概念界定,是对这项法律现象和制度进行研究的基本前提。

我们研究大规模侵权的相关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做大规模侵权,严格的说,“大规模侵权”的提法,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具有规范性、抽象性和价值性。

而大规模侵权,在实质上仅仅是对众多此类侵权行为与事件某一特征的简单描述,这个特征就是:受害人众多,影响范围广泛。

德国著名的侵权法学者Von Bar教授就认为,大规模侵权并非法律概念,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领域,环境污染领域都有可能发生。

[1]在讨论大规模侵权是否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型态时,我们可以发现大规模侵权可以发生在各个领域,比如产品责任领域以及环境侵权领域,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从众多的这些种类的事件中,找取了一个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大规模”,它不具有区别于其他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或者说大规模侵权不会单独存在,它一定是依附于具体的侵权型态,它一定是某些具体的特定的侵权型态在具备了“大规模”的这个特性后才会形成的。

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

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

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案例导入——不断涌现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对现代侵权法提出挑战[案例一]“美国石棉案件(asbestos)〞石棉具有各项优异性能,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被称为“工业的食盐〞。

从20世纪前半叶,开场有人提出石棉会引起肺部沉着病并有可能引起肺癌和间皮瘤观点,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1967年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名享受人寿保险的港口石棉搬运工死于石棉肺,其妻到法院起诉并首次获得巨额赔偿;后来马里XX一位63岁的妇女声称石棉损害了她的XX,经法院判决成功索赔50万美元。

这两案胜诉后,在律师的主导下逐渐开展成为集团诉讼(class action)。

[1]大规模的侵权诉讼导致美国环卫局(EPA)于1989年7月和1990年分两次公布了制止生产绝大局部石棉制品的法规。

虽然美国第五巡回法院于1991年10月18日推翻了EPA的禁令,但因生产石棉的企业对巨额索赔的担忧,陆续采取了工业生产中无石棉化的决定,给全球石棉工业造成严重冲击,导致石棉工业一落千丈。

因石棉致人身损害的索赔案件和保险理赔案件至今仍绵绵不绝。

石棉案件的审理工作,给美国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案例二]“大头娃娃案件〞2004年3月29日,新华社首次报道XXXX地区因劣质奶粉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震惊全国上下。

根据相关调查的数据,截止到2004年5月16日,仅XX省XX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229人。

从国务院调查组共抽检各类奶粉586组,拘留、封存、暂停销售奶粉10多万袋的数据来看,受到各种程度伤害的婴幼儿的数目应当不限于新闻报道的数量。

[案例三]“银广厦案件〞银广厦案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该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企业利润等一系列造假活动,给广阔投资者带来沉重损失,此外,该案件又是最高人民法院自“1·15通知〞出台后受理的第一宗证券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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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案例导入——不断涌现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对现代侵权法提出挑战[案例一]“美国石棉案件(asbestos)”石棉具有各项优异性能,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被称为“工业的食盐”。

从20世纪前半叶,开始有人提出石棉会引起肺部沉着病并有可能引起肺癌和间皮瘤观点,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1967年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名享受人寿保险的港口石棉搬运工死于石棉肺,其妻到法院起诉并首次获得巨额赔偿;后来马里兰州一位63岁的妇女声称石棉损害了她的健康,经法院判决成功索赔50万美元。

这两案胜诉后,在律师的主导下逐渐发展成为集团诉讼(class action)。

[1]大规模的侵权诉讼导致美国环卫局(EPA)于1989年7月和1990年分两次颁布了禁止生产绝大部分石棉制品的法规。

虽然美国第五巡回法院于1991年10月18日推翻了 EPA的禁令,但因生产石棉的企业对巨额索赔的担心,陆续采取了工业生产中无石棉化的决定,给全球石棉工业造成严重冲击,导致石棉工业一落千丈。

因石棉致人身损害的索赔案件和保险理赔案件至今仍绵绵不绝。

石棉案件的审理工作,给美国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案例二]“大头娃娃案件”2004年3月29日,新华社首次报道安徽阜阳地区因劣质奶粉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震惊全国上下。

根据相关调查的数据,截止到2004年5月16日,仅安徽省阜阳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229人。

从国务院调查组共抽检各类奶粉586组,扣留、封存、暂停销售奶粉10多万袋的数据来看,受到各种程度伤害的婴幼儿的数目应当不限于新闻报道的数量。

[案例三]“银广厦案件”银广厦案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该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企业利润等一系列造假活动,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惨重损失,此外,该案件又是最高人民法院自“1·15通知”出台后受理的第一宗证券民事赔偿案。

据至2001年统计,当年银广厦业绩造假被揭穿时,共有8万多人持有该股票,其中至少1万多人具有诉讼资格,如果全部起诉,索赔金额将达到60亿元。

目前该案件仍然未审理结束。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深感棘手,而大量的股民同时对案件的进展程度非常不满,这反映出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等原因所导致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已经逐步在中国出现。

[案例四]“重庆开县井喷案件”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

经国家有关部门调查,“12·23”井喷事故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

[3]另有数据统计,当地群众中死亡232人(另有2名井上工人),住院549人,门诊就医者18096人,更有65632人被迫星夜离开家园逃难。

此次事故使得离气井较近的开县高桥镇、麻柳乡、正坝镇、天和乡4个乡镇 9.3万人受灾。

此外,还造成严重的房屋倒塌、牲畜死亡和环境污染。

[4]二、大规模侵权中被忽视的“实体性”问题从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现代社会中正不断出现所谓的“大规模侵权”[5]事件。

但在我国出现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却很少看到司法的力量。

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秩序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政策对于大规模诉讼一直采取较为消极的态度,因为“群发性事件”不仅仅是民事纠纷的事情,还涉及到当地官员的执政能力和执政业绩,对于维护地方稳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在处理此种事件时,行政力量显然高于司法力量,在所有的新闻报道中,几乎没有律师或者法官的声音。

当然,行政机关主导对此类案件的解决反映了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管理需要。

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解决社会群体性纠纷机制的政策变化、侵权法自身规定的丰富、法院权威性的加强,侵权法(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应当会逐步成为解决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法律解决途径。

从资料来看,美国法中有关所谓的大规模侵权案件(mass torts)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集团诉讼”的讨论中。

[6]在我国,有关大规模侵权问题也大多集中在有关民事诉讼类型的讨论中。

在此,必须提出如下问题:大规模侵权是否仅仅具有程序法上的特殊意义,还是在实体法上需要做出特殊的规定?如果是,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在起草中国民法典侵权法编时,是否需要将大规模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明确规定下来,从而在实体法的层面为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诉讼模式,如中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代表人诉讼规定较为详细的、可操作的前提。

从法的一般原理出发,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详细规定,则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只存在如下两种途径:其一,完全的“程序正义”,[7]通过正当性程序生成合理的诉讼结果,此种通过完全的程序路径所要解决的案件往往是实体法的立法者在起草法案时无法预见到的新型问题,如日本法在上个世纪中通过判例逐步生成的“日照权”;其二,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出发,这实际上是将立法者的权限通过立法中的一般条款,以“空白委任状”的方式转移到法官的手中。

此种解决路径要求法官具有很高的司法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伦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司法腐败的危险。

[8]不可否认,在传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作为“活法”的侵权法也都是判例法,[9]各民法典中的侵权法规定实质上大多仅仅具有体系化的技术作用,而不具有“资讯集中”等法典化的功能。

该问题应当主要归结于欧陆民法典起草的历史背景,尤其是在过去的一百年中加速度的社会变迁。

而中国民法典属于在后进社会下、存在大量可资借鉴的规则、存在多个行之有效的单行法的背景下起草的民法典,侵权实体法重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地位,应当是未来侵权法必须承担的任务。

由于我国侵权法起草的中心为民事基本法—民法典中的侵权法编,所以,首先必须从实体的层面研究大规模侵权的问题,否则未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针对大规模侵权所设计的特殊诉讼模式,也会因为缺乏实体法的支持而大大减弱其应有的功能,而这也是本文的初衷。

下文将从大规模侵权产生的社会条件、概念和种类、构成要件等方面,谈一下自己对此种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点肤浅认识,并尝试提出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法编应当针对大规模侵权行为作出的特殊规定。

三、大规模侵权产生的原因法律作为社会共同生活的反映和需要,直接决定着法律制度的生成和发展,所以,大规模侵权的出现具有深厚的社会变迁背景。

(一)集中居住、大规模生产、销售与消费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平面线性分布,城市化发展非常低下,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不具有大规模性。

所以,传统侵权法也是依据单一加害人和单一受害人的侵权法律关系设计相关的法律制度。

但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生产、销售、交往模式的变迁,侵权形态也出现了急剧的变化。

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表现为,在生产、销售与消费领域,大规模重复性是满足生产和社会需求的根本所需,作为结果,现代社会体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由此而伴生。

”[10]例如,市场中的普通消费者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间使用消费同样的一个产品,而一个产品设计缺陷将导致数以万计的消费者遭受损害。

可见,现代化的大规模重复性生产和密集生活方式是发生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根本原因。

(二)现代社会中人与自然日益密切的张力关系现代工业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生产模式,加之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使得现代社会中环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城市化为现代社会群居的主要模式,环境污染案件导致的后果不仅仅直接造成事件发生之时,所在地的居民遭受重大损害,而且由于环境污染所固有的长期性、潜伏性、不中断性,导致跨地域、多人群的侵权案件不断发生。

环境污染是现代侵权法中引发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随着近代启蒙运动的发展,自然科学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础,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科学。

但是,自然科学无论如何发达却总是处在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中。

无论在哲学上主张可知论还是不可知论,都无法否认:在前沿科学领域中始终存在无法控制的不确定性。

现代人作为消费者每天都依赖于重复生产的产品,而经常投入自然科学前沿技术的产品,如药物、材料等,在现有自然科学无法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可能给数以万计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者有形财产带来损害。

例如,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的“硅胶隆胸”,给大量接受利用硅胶重塑美好身材的女性造成不可逆转的人身损害,该案件也是美国最为典型和重要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之一。

四、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及其种类(一)概念单纯地从受害人的人数、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因素很难对大规模侵权做出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的重要特征应当同时包括侵权案件的数量、损害赔偿的累积性、各单个侵权行为之间的“同质性”,从侵权实体法角度出发,侵权行为的一次多发性、“同质性”,因果关系的推定性、损害后果的复杂性和概率计算方式都是大规模侵权行为不同于单个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

正是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所谓大规模侵权就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如瑕疵产品,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

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属性,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以加重责任的方式保护受害人。

该定义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大规模侵权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虽然传统侵权法中有共同侵权的规定,但是,共同侵权和大规模侵权行为显然具有很大的差异:共同侵权的立足点是多个加害人,无论是有事前的意识联络还是无事前意识联络,而大规模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受害人的多数性。

2.侵权的发生原因必须是同一个侵权行为,如单一事故造成的大范围人身损害,如上述案例四,和财产损害,或者同质性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发的大规模侵权,如石棉、硅胶隆胸等案件等。

此种侵权行为同质性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表现为一个不法行为与大量分散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或者基于现实中不同、但理论上可以将之视为同质性的单一侵权行为,如产品侵权。

同质性侵权行为要求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可以采取理论抽象的方式,将成千上万的侵权行为提炼为一个典型的侵权行为,从而在论证是否需要过错、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等方面大大便利对受害人的保护。

3.必须造成大范围的损害,可能包括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甚至包括纯经济方面的损失,但单个损害的程度不影响到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认定。

4.也是最为重要的,针对大规模侵权行为应当采取责任加重的方式,如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取推定方式,由加害人承担更多的抗辩事由举证责任。

(二)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大规模侵权分为如下几种。

1.从归责原则的体系出发,不但传统侵权法中过失侵权可能引发大规模的损害,而且危险责任也同样可以造成大规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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