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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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2013〕151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已经集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3年3月28日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1 适应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所属矿井永久避难硐室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矿山救护规程》

GB/T 1226 一般压力表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和评分办法(修订)》(豫煤安避险〔2013〕1号)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中平〔2013〕7号)

3 分类

3.1 避难人数及防护时间

1.人数

本标准适用于人数50、80人的永久避难硐室。

2.防护时间

依据本标准进行装备的永久避难硐室,额定防护时间为96小时。

3.2 硐室结构形式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两种结构形式:

“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

“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

图3-2-1 “—”型避难硐室

4 基本要求

4.1 设计

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

4.2 功能要求

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空气与氧气供给、环境检测/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动力供应、生存保障等系统,配套健全、配置齐全(详见附表、附图)。

硐室工程完工改后,应进行整体气密性检测,在500±20Pa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Pa/h。

4.3 位置选择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应确保永久避难硐室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避难硐室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的位置,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

4.4 安全出口结构

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4.5 硐室面积

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m。

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m,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

5 功能及配置标准

5.1 基本要求

避难硐室配套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2010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部件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压力表应GB/T1226《一般压力表》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5.2 安全防护功能

5.2.1 安全出口防护

硐室安全出口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m。

5.2.2 硐室支护

硐室的支护应根据矿井的工程地质条件、硐室位置等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锚喷+锚索及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5.2.3 密闭门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且应开启灵活、快捷,并能在内外实现开、闭操作。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宽度不低于0.8m,高度不低于1.6m。

防护密闭门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MPa。

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墙体,其具体参数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5.2.4 空气幕与喷淋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采用矿井压风。

压缩空气幕应与防护密闭门联动,并能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

每组喷淋流量应至少为整个过渡室的净容积,喷淋时间不低于2分钟。

5.2.5 排水与排气

防护密闭门的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5.2.6 管线保护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且保护距离不小于20m。

接入避难硐室的专用压风管路必须与矿井大巷、石门等主要巷道的压风干管直接连通,且埋设于巷底进行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

5.3 氧气供给保障

避难硐室应具备可靠的氧气供给系统,保证避难硐室内氧气浓度在18.5~23.0%之间。

从矿井主要巷道压风干管连接专用压风管路地埋至避难硐室,压风管径100mm,管壁厚4mm。配套减压、消音、过滤、控制等设施,保证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A)。压风管在接入避难硐室之前应加装防水器,确保进入硐室的压缩空气中无液态水。

避难硐室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配备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2倍。

5.4 环境检测/监测系统

避难硐室应具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系统,能够在人员避险时,对过渡室内的O2、CO,生存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压差和避难硐室外的O2、CH4、CO2、CO进行检测或监测;O2、CO2气体储备硐室应配备检测或监测O2、CO2的仪表。

环境检测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能够对避难硐室外和避难硐室内的CH4、CO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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