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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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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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

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

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

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

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

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

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

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

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

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

法律法规研究进展论文文献综述

法律法规研究进展论文文献综述

法律法规研究进展论文文献综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研究也逐渐成为学术界和法律实践领域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对法律法规研究的进展进行论述,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探讨当前法律法规研究的热点问题、存在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法律法规研究的现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律法规研究在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当前,法律法规研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 多学科交叉融合。

法律法规研究不再局限于法学领域,而是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形成了多元化的研究视角。

2.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法规研究不仅注重理论探讨,更加强调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和推动法治进程。

3. 国际化视野。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律法规研究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与国际社会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二、法律法规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当前法律法规研究领域,存在着一些热点问题备受关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的重要议题。

2. 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如何建设法治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

3. 法律责任体系。

在法治建设中,健全的法律责任体系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如何构建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备受关注。

4. 法律创新与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创新与发展,如何推动法律的创新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

三、法律法规研究的挑战在法律法规研究领域,也存在着一些挑战需要面对和解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方法不够多样化。

目前,法律法规研究仍然存在着研究方法单一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拓展研究方法,提升研究深度和广度。

2. 研究成果转化不足。

一些优秀的法律法规研究成果难以有效转化为实际成果,如何提升研究成果的转化率是当前面临的挑战之一。

3. 学术交流与合作不够密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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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综述范文模板法学文献综述。

引言。

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形成、实施和适用等方面。

法学文献综述是对法学领域内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的一种学术性文章,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综合分析,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本文将对法学文献综述的范文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文献综述的研究背景。

在这一部分,作者可以对法学文献综述的研究背景进行介绍,包括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研究热点和趋势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也可以对法学文献综述的研究意义进行阐述,指出其在学术研究和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和作用。

二、文献综述的研究内容。

在这一部分,作者可以对文献综述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也可以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指出不同研究观点和结论之间的异同,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

三、文献综述的研究方法。

在这一部分,作者可以对文献综述的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包括文献收集、文献分析和文献综合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也可以对不同研究方法进行比较和评价,指出其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四、文献综述的研究成果。

在这一部分,作者可以对文献综述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包括对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总结、对研究观点和结论的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也可以指出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之处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五、文献综述的结论。

在这一部分,作者可以对整个文献综述进行总结和归纳,指出已有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展望。

同时,也可以指出文献综述的不足之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指导。

结语。

通过对法学文献综述的范文进行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看到,法学文献综述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证价值。

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综合分析,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

一、引言法学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法学领域或某一法学问题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和评价。

本文旨在对近年来我国法学领域关于“法治建设”的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1. 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法治建设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其中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还有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应注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要依靠法律规范,又要依靠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有学者对司法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例如,有学者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了梳理,认为改革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有学者对行政体制改革进行了探讨,认为改革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学者对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分析,认为改革旨在构建一体化的反腐败体系。

3. 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我国法学界还关注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研究。

有学者对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历史、现状和经验进行了梳理,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有学者对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应结合自身国情,探索适合本国发展的法治道路。

4. 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中涌现出许多热点问题,如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网络空间治理等。

有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例如,有学者对司法公正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有学者对人权保障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完善人权法律制度、加强人权教育;有学者对网络空间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制定网络空间治理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监管。

三、结论总之,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法治建设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本文对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实践探索、国际比较和热点问题进行了综述。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即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建立执行回折制度。
2。健全缓刑执行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此次刑法修正案并未确立专门的缓刑矫正执行主体.目前,学者们多赞同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即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具备刑罚执行职能,具有管理、矫正罪犯的资源和经验,可以满足矫正的“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无需另起炉灶、从零做起。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
2.缓刑考察机关设置不科学
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职能,决定了其主要任务在于预防和打击现行的刑事犯罪.因此,以其现有的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要应付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已经疲于奔命,不堪重负,无力顾及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加之又未设置专门的缓刑监管部门和人员,因而往往对缓刑犯一缓了之,缓而不管,致使不少缓刑犯长期脱离管束。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给犯罪分子以改过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表现;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相结合的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应用中的体现.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罚上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缓刑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有:1。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4。可以有效节约社会经济成本。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法律就像一个超级复杂又超级重要的大拼图,每一块都有着独特的意义和功能。

在研究法律相关文献的过程中,就像是在探索这个大拼图的各个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类文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家训一样,管着所有其他的法律。

在查看宪法类文献时,发现有很多学者都在探讨宪法的修订问题。

比如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社会现象不断涌现,像网络的普及,就给言论自由、隐私保护等宪法权利带来了新的挑战。

有的文献提出,宪法的修订要谨慎又灵活,既要保证其权威性,又要能够与时俱进。

我看到有个有趣的例子在一本宪法研究著作里提到,关于选举制度方面,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差异很大。

有的国家是按照人口比例划分选区,而有的则兼顾地域等多种因素。

这就像不同的游戏规则,都是为了让这个国家的政治“游戏”能够公平、有序地进行。

而且,宪法的解释也是一个充满争议又很关键的部分。

有些法律专家认为应该从立法者的原意去解释宪法条文,而另外一些人则主张按照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需求进行动态解释。

这就好比对于同一句话,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而这些不同的理解会影响到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运行方向。

二、民法类文献。

民法就像是处理民间琐事的大管家,从人与人之间的借钱纠纷到房屋买卖,都归它管。

在众多的民法文献里,合同相关的研究占了很大一部分。

合同嘛,就像是两个人或者多方之间的一种特殊约定,就像大家约定一起去旅行,谁负责订酒店、谁负责规划路线,都得写清楚。

在商业领域,合同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我读到过一个案例研究,讲的是两家大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合同,但是因为对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违约责任”的定义模糊不清,结果产生了巨大的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民法中的合同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

而且,在现代社会,电子合同也越来越普遍,这又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有些学者在文献中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确保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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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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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

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

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

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

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

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

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

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

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
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

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

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

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

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纠纷"。

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
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

孙东东、吴正鑫在《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想。

认为除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外,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均为民事纠纷,且纠纷的最终解决也都落实到经济补偿上,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宜采用半官方的公断方式,但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所调整的纠纷涉及医学专业技术以及纠纷双方的不对等性,使得医事纠纷不仅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特征,如:程序简便、灵活、快捷、或裁或审、不公开、不排斥调解以及仲裁结局具有法律效力等,还具有其特殊性。

即:(1)医疗纠纷仲裁可由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

(2)医事纠纷仲裁应作为诉讼程序前的必经程序,仲裁机构对纠纷先行调解,调节不成,做出裁决。

其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效力,但生效后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还建议建立专门的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来审理医事纠纷。

三、有的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王金兰、王玮在《论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选择请求权,既可以以侵权为由,又可以以违约为由,行使追讨损害赔偿或损失赔偿的权利。

实际上,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按违约行为处理。

当执行一个责任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目的达到时,受害人的另一请求权应归于消灭,加害人的责任即可解除。

如在执行违约赔偿责任后,权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就不再要求违约人承担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

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都是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该债权的纠纷都属于私法上而不是公法上的纠纷,此为以仲裁来解决该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此外,在侵权和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说明选择违约,再将其归结于也属违约的性质,以违约提起损失赔偿,再技巧上也会更恰当、稳妥。

四、宋连斌和黄进教授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中提出将仲裁的管辖的受案范围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和解的任何财产性纠纷"。

有的学者比较推崇我国台湾地区"仲裁法"的规定,即"有关现在或将来之争议,当事人得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之数人成立仲裁庭之",同时增订第二款规定"前项争议,以依法得和解者为限"。

也有学者推崇德国的立法思路,那就是"一切包含经济利益的争议都可以成为仲裁的标的"。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可直接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改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纠纷"。

陈立峰、王海量在《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一文中谈到: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关键是看这种立法技术是否符合国内仲裁实践和国际仲裁发展趋势的要求。

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需要明确的几点是:首先,应当符合《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的内容;其次,仲裁法管辖范围的规定肯定要统辖国内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维律的严肃性;最后,应明确仲裁主体的适用范围。

综上,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仲裁受案范围应当扩大,相关法律应当更加明确化。

但就具体如何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产生分歧的关键点在于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

许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纳入仲裁;还有学者认为医事纠纷也应纳入仲裁;甚至有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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