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账户管理,保障支付结算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人民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账户管理,确保账户真实、合法、有效,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第四条人民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账户开立(一)开立账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条件。
(二)金融机构应当对申请开立账户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背景审查,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三)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客户填写开户申请表,并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
(四)金融机构应当对开户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开户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七条账户变更(一)客户因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账户信息的,应当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二)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供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变更信息真实、合法。
(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账户信息,并通知客户。
第八条账户撤销(一)客户因故需要撤销账户的,应当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二)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供的撤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撤销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
(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通知客户。
第三章账户的实名制管理第九条实名制原则(一)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应当实行实名制,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二)客户开立账户,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实名制要求(一)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背景审查。
(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反洗钱试题(标准答案)

资格。
(正确)3.当前,我国银行只需对个人的结算账户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不必对个人储蓄账户履行反洗钱义务。
(错误)4.我行应向人行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
(正确)5.储蓄实名制就是储蓄记名。
(错误)6.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本票,银行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本票。
(正确)。
7.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可依法行使检查权(正确)。
8.反洗钱管理工作的主要宗旨是防止金融机构及其他容易被洗钱活动利用的行业或机构被洗钱犯罪犯罪分子利用,对已经发生的洗钱行为及时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正确)9.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履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洗钱犯罪行为,有关工作人员一般要承担法律责任。
(错误)10.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不进行核对,但得登记证件的姓名和号码。
(错误)三、选择题。
(共40题,每题2分)1.按照反洗钱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B )年。
A: 3年 B:5年 C:10年D::15年2.下列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的是C A、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B、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我国规定的单位之间人民币单笔转账需要进行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金额起点为( C )。
A:20万B:50万C:100万D:500万4.洗钱的过程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BCD )A:洗钱者考虑的是隐藏有关犯罪收益的真正所有权和来源。
B:改变有关金钱的形式C:洗钱过程中尽量避免留下明显的痕迹D:洗钱者能够控制洗钱的全过程。
5.反洗钱现场检查程序一般包括(ABCD )的档案整理阶段。
A:检查准备B:检查实施C::检查报告D:检查处理6.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_A_______的罚款。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银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求存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确保存款账户的持有人真实存在、身份真实,便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监管。
以下是有关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规定:1. 提供身份证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存款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等,并提交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2. 提供联系方式:存款人还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座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方便银行联系和通知。
3. 完善相关信息:存款人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并签署声明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无误。
4. 口头确认身份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存款人口头确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核实身份证件和填写的个人信息是否匹配。
5. 风险评估:银行将根据存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承担相关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立存款账户。
6. 更新身份信息:如果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等,需要及时通知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更新存款账户信息。
7. 定期核查:银行有权定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发现存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有权限制或关闭其存款账户。
8. 保密存款信息: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存款信息的保密性,未经存款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开。
9. 涉案存款的核实:在涉及刑事案件或涉案资金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依法要求银行提供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记录。
10. 防止洗钱和资金违规使用:个人存款实名制是金融机构防范洗钱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助于监管部门发现和追踪嫌疑资金,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存款人也需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配合银行的核查和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就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核实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实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12月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在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
(二)核实原则。
1.主动稳妥。
银行应采取内紧外松、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方式主动稳妥开展核实工作,积极采取一切措施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
增强服务意识,将客户服务寓于核实工作当中,正确处理核实工作与客户服务、日常工作的关系,尽一切可能减少核实工作对存款人及其业务办理的影响。
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及时妥善处理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应。
2.依法合规。
核实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银行对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及存款人身份不明银行账户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二、明确核实工作任务(三)核实范围。
1.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开立且尚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或未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2.2007年6月30日以后开立,且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节选)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 -。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银行在开立个人账户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并将其记录在银行系统中,以确保个人存款安全可靠、防止非法资金流转。
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开立账户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银行将核实客户提供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客户信息记录在其中。
客户信息应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
3. 银行应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当客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记录,并核实客户提供的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银行应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 银行在进行个人存款业务时,应核对客户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
6. 银行应对客户存款进行监管,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个人存款进行非法活动。
7. 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账户余额、利息等情况,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通过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防止非法资金流转,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为银行提供
了更为准确和全面的客户信息,有助于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和业务拓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营业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章实名身份证件说明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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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5号)
现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3月20日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