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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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简史

司法鉴定简史

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起源
英美法国家的专家证人是在审判实践中逐渐成长 起来的,早期作为某一领域具有经验的人组成陪 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 在公元5世纪至9世纪英国一些官员代表国王支持 地方死亡尸体的勘验和证据调查,形成了验尸官 制度。 14世纪的英国出现了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庭解决 疑难问题的“法庭顾问”。
二、新中国成立后司法鉴定事业曲折发展
党的十一届后我国司法鉴定事业重新复苏。1979年 7月1日全同人大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加强法 治,司法鉴定工作全面发展,恢复了法院、检察院、 司法系统、卫生、政法高等院校都建立了法医捡验、 教学、科研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恢复,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三、我国古代司法鉴定领域于宋朝时期的辉煌成就
宋慈为官称职,勤政爱民,关心群众 疾苦,为山民运盐、减民负担,开富 户粮仓,赈灾救民,得到广大群众爱 戴。宋慈四任提点刑狱官(相当省高院 法官),清廉刚正,“居官,以民命为 重,倘若刑狱一有不决之疑,必多所 失”,有感于此,1245年开始收集洗 冤录资料,1247年任除直秘阁提点湖 南刑狱期间,完成了《洗冤集录》, 刊于湖南宪治。这样,公认的世界第 一部法医学巨著诞生了。
二、英 协助当事人的专家,其专家 未能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存 在法定资格,其资格一般由 法官在法庭上判断。在美国 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专家证言 及科学技术的可采性判断规 则。
专家证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发展
在英国,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鉴定可以自行决定, 法院对其启动鉴定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继承了英国 的专家证人传统,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拥有完 全的自主权,对鉴定事项的决定和专家证人的选任, 拥有同等的权利。 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一样,都承担着出庭作证的义 务,接受传唤方和对方的询问,陈述鉴定所依据的 原理、材料的来源、方法和设备的采用,并回答双 方的询问和质证,解释自己专家证言中存在的疑点 或矛盾的地方。

第四章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第四章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第二节 鉴定结论合法性的评断 鉴定结论合法性的评断要点 1、审查评断鉴定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 2、审查鉴定对象是否法定的鉴定对象; 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4、评断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评断审查鉴定的委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评断审查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评断审查鉴定的实施步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评断审查鉴定文书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理化生物检验结果的的评断与运用 理化生物检验中的阳性结果结论和阴性结果结论, 属于确定“有”、“无”的鉴定结论,这类结论 的证据意义,只能提示鉴定所确定的事实可能存 在或可能不存在。 七、认定事实程度的鉴定结论的评断与运用 这类鉴定是指通过鉴定确定受审查事实的严重 程度和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大小。 此类结论的证明作用按法定的标准进行评断与 运用。
(二)鉴定人在法庭上可以不回答的问题 1、不能公开的国家机密; 2、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检材; 3、用保密性的技术手段显现的物证特征和书证内 容的方法; 4、案件中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5、涉及有关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内容。
第五章 鉴定结论的评断与运用
第一节 评断鉴定结论的主体与任务 一、评断鉴定结论的主体 是在诉讼中负有审查证据义务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 判人员以及参与诉讼的律师等。 二、评断鉴定结论的任务 总任务:确定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具有科学可靠性 和合法性。 具体任务:1、审查鉴定对象是否合法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2、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问题所必须的能力; 3、审查鉴定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数量、质量是 否符合鉴定条件;
三、对种属鉴定结论的评断与运用 种属相同的鉴定结论,只能表明受审查客体与被 寻找客体种类属性相同,受审查客体有可能是被 寻找客体。种属鉴定结论,一般可证明如下问题: 1、种属认定的否定结论可以否定某种事实,甚至 否定犯罪人; 2、种属鉴定的肯定结论,只能表明案件中某种事 实有可能存在,不能直接证明某种事实一定存在。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案例二:合同纠纷中的文件鉴定
01
文件类型与内容识别
合同纠纷中涉及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票据等,通过对文件的格式、
内容、签署方式等进行识别,确定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02 03
文件形成时间与修改痕迹鉴定
采用专业技术和方法,如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技术、文件修改痕迹鉴定技 术等,对文件的形成时间和修改痕迹进行鉴定,确定文件的原始性和一 致性。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 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目录
• 司法鉴定概述 • 法庭证据概述 •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关系 • 司法鉴定专业知识与技能 • 法庭证据专业知识与技能 •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实践应用
01 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目的
司法鉴定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由具备专门知识和 技能的鉴定人,对涉及诉讼的专 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并提供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司法鉴定需要以法庭提供的证据为基础,通过对证据的检验和分析得出结论。因此,法庭证据的收集 、保全和提交对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鉴定结论需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虽然司法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仍然需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痕迹类型与识别
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痕迹包括车辆碰撞、刮擦、碾压等,通过痕迹的 形态、大小、颜色等特征进行识别。
痕迹提取与保全
采用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如痕迹提取仪、照相、录像等,对痕迹 进行提取和保全,确保痕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痕迹分析与鉴定
通过对痕迹的微观特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分析,确定痕迹 的形成原因、时间、车辆类型等信息,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证据。
独立性原则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或具备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

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深入,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已成为时代发展、诉讼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

然而司法鉴定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鉴定人员资格确认问题,重新鉴定启动的标准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问题等。

文章试通过介绍司法鉴定制度,审视我国现有立法规范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具体措施。

标签:司法鉴定制度不足完善一、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背景(一)司法鉴定的历史发展该概述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变革,其中对鉴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等均写入法典,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1】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内容也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标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深层次问题上,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

我国的“司法鉴定”一词,是上世纪50年代从俄文著作中翻译而来的舶来品,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没有使用和定义“司法鉴定”一词,而使用的是“鉴定”一词。

在国外,也是仅使用“鉴定”、“验明”或“鉴别”等词来解释司法鉴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司法鉴定管理的职能,确定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框架,同时为本文探讨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和仲裁活动中,对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当事人指定或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或其他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和科学技术手段依法做出判断、鉴别的科学实证活动。

司法鉴定与司法评价的相关技术与工具

司法鉴定与司法评价的相关技术与工具

量刑建议的概念
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 的建议。
量刑建议的原则
依法建议、客观公正、宽严相济、注重效果。
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和方式
一般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案件质量评查的概念
01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价的活
司法评价应当注重实效,关注评价结果对 司法实践的实际影响和推动作用,确保评 价结果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PART 03
司法鉴定技术
法医鉴定技术
01
02
03
尸体检验
通过对尸体的外观、解剖 和组织学检查,确定死亡 原因、死亡时间、致伤物 等。
损伤程度鉴定
根据损伤的部位、形态、 大小等特征,评估损伤的 严重程度和对生命健康的 影响。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
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司 法鉴定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加强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 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推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 和完善,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有力保 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 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司法 鉴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保密性原则
司法鉴定涉及当事人的 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敏感 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PART 02
司法评价概述
定义与目的
司法评价定义
司法评价是对司法活动、司法制 度及其运行效果进行客观、全面 、系统的评估与判断的过程。
司法评价目的
通过对司法活动的评价,旨在提 高司法公正性、效率和公信力, 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 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

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

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第一篇: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从神权走向民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兴起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

人类对自然、社会认识的历史发展经历过从无知愚昧到科学探索、科学认识的过程。

同样,在人类生活中扬善惩恶、妥善解决生活纠纷的裁判活动中,对于证据的获取和认定经历过神明裁判时代、人证裁判时代和物证裁判时代。

司法鉴定就是伴随着这种如何发现证据、如何确定证据、如何确保证据科学性、客观性的要求而产生、发展。

神明裁判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在人类对社会、自然还缺乏认识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时期,采用一定形式和现象作为神灵旨意帮助裁断案情,对争议事件的鉴定也是由“神意”控制,从而衍生出如“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尸体裁判法”等鉴定手段,“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

”司法裁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实际上被“神”所掌握,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

当时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不但自身为神的崇拜者,同时利用人们的愚昧无知和宗教迷信,用这种证据制度来断狱决讼,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目的。

随着人类理性的觉醒,司法者和社会民众深刻认识到必须将司法审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从“神”的手中夺回来,人们只有自己查明事实真相进行裁判才能树立如“神”的信服力---司法权威,因而逐步推动了法定证据的出现,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进入了证据时代。

在证据时代早期,人证(证人证词、口供)是唯一的证据,因此,口供的获取成为执法者的主要任务。

为获取口供、查明事实真相,执法者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不惮采取任何手段。

我国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刑讯、西方中世纪黑暗的纠问式审判,都是“但求真相,不问代价”的典型。

人证裁判时代是人类对“神”的直接否定,确定了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威,但也直接导致了刑罚的滥用和随意性,司法本身的权威性、公正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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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从神权走向民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兴起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

人类对自然、社会认识的历史发展经历过从无知愚昧到科学探索、科学认识的过程。

同样,在人类生活中扬善惩恶、妥善解决生活纠纷的裁判活动中,对于证据的获取和认定经历过神明裁判时代、人证裁判时代和物证裁判时代。

司法鉴定就是伴随着这种如何发现证据、如何确定证据、如何确保证据科学性、客观性的要求而产生、发展。

神明裁判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在人类对社会、自然还缺乏认识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时期,采用一定形式和现象作为神灵旨意帮助裁断案情,对争议事件的鉴定也是由“神意”控制,从而衍生出如“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尸体裁判法”等鉴定手段,“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

”司法裁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实际上被“神”所掌握,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

当时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不但自身为神的崇拜者,同时利用人们的愚昧无知和宗教迷信,用这种证据制度来断狱决讼,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目的。

随着人类理性的觉醒,司法者和社会民众深刻认识到必须将司法审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从“神”的手中夺回来,人们只有自己查明事实真相进行裁判才能树立如“神”的信服力---司法权威,因而逐步推动了法定证据的出现,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进入了证据时代。

在证据时代早期,人证(证人证词、口供)是唯一的证据,因此,口供的获取成为执法者的主要任务。

为获取口供、查明事实真相,执法者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不惮采取任何手段。

我国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刑讯、西方中世纪黑暗的纠问式审判,都是“但求真相,不问代价”的典型。

人证裁判时代是人类对“神”的直接否定,确定了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威,但也直接导致了刑罚的滥用和随意性,司法本身的权威性、公正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

因此,人类在确定口供、证人证词在司法审判上的证据作用同时,也开始探讨采用其他方法作为证据帮助审判。

此时,发现物证、研究物证引起了审判者的关注。

而科学的兴起和发展,不但对物证的证据价值提供了依据,并且也对司法审判的证据制度起到了实质性改变作用。

人类证据制度进入了物证时代。

可以说,从“神证”时代进入“人证”时代的第一次转变标志着人类的司法审判走出了愚昧时期,而从“人证”时代进入“物证”时代的第二次转变则标志着司法审判真正开始走向了科学的历程。

在科学技术方法进入司法审判领域的过程中,法医学起到了先驱者的作用。

无论是东西方,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医学来解决法律问题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法医学的运用主要局限在刑事领域中,以致形成了刑事侦查的特权和专利。

在这个方面,法医学不仅是最早出现、最为重要的学科、而且对其他刑事侦查证据学科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如痕迹学、指纹学、文检学等,因此,法医学又称为“科学证据之母”。

而现代DNA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使的人身识别技术进入到一个新的时代而被称为“证据之王”。

在人类司法审判的历史上,我国古人不但独树一帜,发展出著名的“五听”断狱的审判方法[1],而且也首创了法医学科,宋朝提刑官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宋末元初赵逸斋编著了《平冤录》,元朝时期王与编著了《无冤录》[2]。

可以说,《洗冤集录》、《平冤录》、《无冤录》构成了我国古代法医学科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发展中,法院和早期留学国外的学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899年,中国留日学生将日本的《实用法医学》专著翻译介绍到国内,这是我国最早介绍国外法医学的专著,1914年北京地方法院检察厅首设法医,由留日医学博士江尔鄂担任,他也成为我国现代史上的第一位法医。

1928年留学德国的医学博士林几在北京大学医学部首设国内第一个法医学教研室(以后的岁月中,设立法医学教研室的医学院校寥寥无几)。

到1935年,各省高级法院均设立了法医学检验室,由医学毕业生经过法医学专业培训后担任,而在各警察局设立现场检验员,这样在国内形成了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鉴定网络。

而且这种模式一直影响到现在时期。

如果仔细研究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史,我们惊奇地发现是古代司法行政官创造了法医学,法院则是我国现代法医学和司法鉴定体制形成的起源地。

不过,我们也惊奇地发现,司法鉴定在经历神明裁判、法医学鉴定、刑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历程中,从“神坛”上走下之后,又被推上了“官位”,司法鉴定不但被披上神秘的外衣,而且成为司法行政官的专有权力。

由于司法鉴定具有的权力属性,司法机关和学者对其的认识和定义均不相同,但都未能脱离职权主义思想,即是以侦查为中心还是审判为中心之争。

不过,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管理的决定》中,对司法鉴定进行了明确界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法定概念明确了司法鉴定不再是侦查行为的一种类型,也不再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利,而是控、辩双方都具有权提起、为自己主张提供科学依据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种类之一。

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查证犯罪而进行的刑事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申请进行的鉴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进行的鉴定,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相关证据,都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这一活动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侦查、检察和审判专有职权的范畴。

因此,从我国最新立法对司法鉴定的界定,可以认为,这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将司法鉴定从“官位”上拉下来了,将司法鉴定决定、启动的权力赋予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从立法精神上充分体现了民权思想。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鉴定立法上的新规定,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长期存在于法院之内的司法鉴定机构被依法撤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留的鉴定机构明确仅为本系统侦检工作需要开展。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展示在社会大众的面前。

人们在发生诉争时,可以方便、自由地借助科学手段帮助事件的认识、解决。

随着社会化鉴定机构的建立、规范和发展,司法鉴定必将向科学技术鉴定方向发展,鉴定不再专属某些领域或部门,而将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如仲裁、人民调解、单位内部处理、民众协商解决等方面,真正步入民众充分认识科学、运用科学解决纠纷的新时代。

司法鉴定从神权走向民权,并不意味着司法鉴定从此依靠自律而发展,而更加提出一个严峻的问题:社会化的司法鉴定将如何发展、如何避免成为滥用民权者的工具?对此,从积极探讨落实《决定》的贯彻执行,建立一个中立、科学、公开、公正解决社会与司法诉争的科学体系、促进司法体制合理改革、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的等方面考虑,本人提出下列设想供参考:一、确定司法行政和协会双重管理模式毫不过分地说,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方面直接涉及企业、个人事业的生死存亡,在刑事方面直接决定个人的生杀予夺,在行政方面直接涉及国家政府的形象维护。

因此,司法鉴定作为一个涉及国家、集体、公民切身利益的特殊职业行为,必须具有严格的行政和行业协会双重的机制。

1、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决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司法部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性文件,依法履行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职能,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纲要和规划,协助和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工作开展,审查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人资格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情况,组织评定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公认度和专业水平等级度,组织进行鉴定人职称评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协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建立司法鉴定救济制度,处理和监督对司法鉴定机构投诉情况。

2、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主要通过专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等,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内部可以设立各个专业领域鉴定委员会,如法医学鉴定专业委员会、文痕检验专业委员会、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委员会等,协会的主要职能如下:(1)组织各专业委员会起草、修改有关技术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评定标准》、《人体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文件检验技术方法与标准》等;(2)开展建立鉴定人准入制度和职称评定工作: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特性,要求从事各专业领域鉴定人更加专业化、专家化,建立起更加细化的准入制度和标准已经是国际法庭科学发展的重要趋势。

我们可以先逐步建立起法医学专业领域从业准入标准,如《法医病理学鉴定人准入标准》、《法医物证学鉴定人准入标准》、《法医临床鉴定人准入标准》、《司法会计鉴定人准入标准》、《司法文书检验鉴定人准入标准》等,也就是树立起医学专业、法医学专业毕业只是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但作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法医学相关领域鉴定人,必须获得相关领域的从业准入资格。

在鉴定人专业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开展职称评定的统一性工作。

使鉴定人在专业方面能有一个规范的制度不断得到正常的、制度化的进步。

(3)开展司法鉴定实验室标准化认证工作:实验室标准化认证是国际法庭科学协会一直推荐的工作,既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科学的技术规范依据,也是法庭评价鉴定结论科学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技术法规)。

应当逐步开展《DNA实验室评定标准》、《毒物分析实验室评定标准》、《法医病理学实验室评定标准》、《文书、理化分析实验室评定标准》等。

此外,应当积极开展法定、推荐鉴定方法、DNA鉴定位点的研究和确定工作;确定推荐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以及法定筛选预实验方法和确证方法;制定、推荐各专业领域鉴定文书规范性格式等。

(4)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专业学术会议工作:结合从业准入制度和鉴定人职称评定建立继续教育机制。

组织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工作,每年开展各个专业新技术、新进展以及标准适用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等学术活动,根据国情,建议每位鉴定人每五年必须具有接受一次专业培训的教育经历,并且与职称评定相结合。

开展全国性司法鉴定学术会议活动,建议按照国际会议的惯例,每二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入选及优秀论文汇编成专著或在指定杂志发表,从而促进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凝集力和学术性。

(5)积极主动地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针对社会、司法审判涉及的重大疑难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省、中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积极主动地介入,依法接受委托组织由司法鉴定机构及专家组成的联合鉴定。

对于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司法鉴定工作,可以组织不同学科、领域的鉴定机构和专家进行综合鉴定。

综合鉴定和联合鉴定已经是目前社会科技、经济发展出现的复杂性、对鉴定活动提出高效、科学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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