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总会计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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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财经管理, 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依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医院副院长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经工作,直接由院长负责,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医院若设有主持全院财会工作的副院长,不重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医院和有关部门有义务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任免

第三条总会计师应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熟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师任命必须取得省财政部门的认证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总会计师: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按照国家

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第七条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两届应当轮换,任期届满可调派其他职务。任期内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征求财政部门和医科大学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对总会计师进行调整。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医院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或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保护医院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医院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总会计师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报院长批准,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院长授权总会计师审批。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人联签制度;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

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医院院长处理,院长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和监管

第十条总会计师参加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报告应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对总会计师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信息化建设,以及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考核评估工作成绩显著给予奖励:显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廉政建设事迹突出;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进行监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提供或公开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财会控制机制不健全、财会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当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审批、联签、实施的事项造成经济损失;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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