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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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199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张中伟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审计计划,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每年年初编制的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予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项目审计后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项目投资审计实施方案

项目投资审计实施方案一、前言。
项目投资审计是指对项目投资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活动,旨在全面了解项目投资的真实情况,评价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和风险程度,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项目投资审计实施方案是指在进行项目投资审计时所制定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步骤,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项目投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审计目标。
1. 了解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对象等;2. 评估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包括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等;3. 分析项目投资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4. 提出项目投资的改进建议,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三、审计内容。
1. 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审计;2. 项目投资的投资决策合规性审计;3. 项目投资的投资对象可行性审计;4. 项目投资的投资风险评估审计;5. 项目投资的投资绩效评价审计。
四、审计方法。
1. 采取文件审查、询问、观察等方法,了解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2. 进行风险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评估项目投资的合理性;3. 进行市场调研、经营分析等方法,分析项目投资的风险;4. 制定改进建议,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五、审计程序。
1. 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2. 开展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审计;3. 进行项目投资的投资决策合规性审计;4. 开展项目投资的投资对象可行性审计;5. 进行项目投资的投资风险评估审计;6. 进行项目投资的投资绩效评价审计;7. 提出审计报告,总结审计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投资的审计结果,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合理性评价、风险分析、改进建议等内容,并应当注明审计人员的姓名和签字。
七、总结。
项目投资审计实施方案是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时必须制定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步骤,其目标是全面了解项目投资的真实情况,评价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和风险程度,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一种监督手段,旨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下面将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基本原则。
审计应以公正、独立、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规定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审计范围应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机构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审计内容应详细说明需要审计的项目信息、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和程序。
审计机构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如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周期等,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工作计划。
审计工作应包括资料收集、数据核对、现场检查、汇总分析、编制审计报告等环节,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强调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监督。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整改落实。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最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应建立起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以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诚信运行。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合规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才能有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日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市审计局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市审计局应当将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一)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三)社会关注或群众举报较多的建设项目;(四)工期拖延较长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6.1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时间:2014-08-14 来源:四川人大网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审计署发文时间:2011-1-1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情况的通报-宜府办函〔2018〕20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情况的通报宜府办函〔201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有关企业:2017年,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决策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贴民生民意和社会关切,主动开展政务信息调研工作,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和调研成果,为领导了解情况、掌握动态、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南溪区人民政府等55个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先进集体、杨倩等66名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优秀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2018年,各级各单位要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市委“565”总体谋划、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改革发展的重要领域、关键环节,进一步开展好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扎实做好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成果报送。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队伍以及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报送、审核把关、业务培训和考评奖惩等制度,强化目标绩效考核管理,注重考核结果应用。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借鉴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的经验和做法,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水平。
附件:2017年度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附件2017年度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一)政务信息工作(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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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和管理
第三条区审计局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区审计局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
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等部门应将制订的全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等方案及时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对涉及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区审计局查清事实。
第五条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区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后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告知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审计局定期报送反映项目建设各阶段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承担的有关事项出具的书面成果文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区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根据工作聘请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鉴定鉴证等费用,由本级财政全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区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区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建设项目的结算审核,不能替代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结算审核中发现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政府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当进行复审。
第十条区审计局对政府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区审计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对将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审计局的工作,向区审计局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区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测、监理、征地拆迁、供货等单位,对区审计局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名或盖章后返回区审计局,10日内拒不签名、盖章或返回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审计组向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区审计局依法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后,提出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第十八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一般应于90日内执行完毕。
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区审计局批准。
区审计局应当自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整改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审计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
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拆迁、招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区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中共宜宾市南溪县委办公室南溪县人民政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溪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委办〔2007〕107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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