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床储量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床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床所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床储量动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科学合理,持续更新;(三)资源共享,信息透明;(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矿床储量管理部门是矿床储量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矿床储量动态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矿床储量动态管理;(三)监督、检查矿床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四)处理矿床储量动态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矿床储量动态管理涉及以下部门:(一)地质勘探部门:负责矿床地质勘探、储量评审、储量备案等工作;(二)生产部门:负责矿山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三)财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成本核算等工作;(四)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章矿床储量动态管理内容第六条矿床储量动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床地质勘探:开展矿床地质勘探工作,获取地质资料,为储量动态管理提供依据;(二)储量评审:对勘探成果进行评审,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品位、开采条件等;(三)储量备案:将评审合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备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品位、开采条件等,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五)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定期对矿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为矿山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六)成本核算: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成本进行核算,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七)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确保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四章矿床储量动态管理程序第七条矿床储量动态管理程序如下:(一)制定矿床储量动态管理计划;(二)开展矿床地质勘探;(三)进行储量评审;(四)进行储量备案;(五)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六)进行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七)进行成本核算;(八)监督、检查矿床储量动态管理工作。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概述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概述随着矿山开采技术的不断推进和探测手段的不断发展,矿山储量的动态管理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矿山储量是矿山运营的基础,它的准确测算和优化有助于矿山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营。
因此,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第一点是实时监测。
矿山的储量和采出量是不断变化的,需要及时记录以便管理人员了解到矿山的真实情况。
现在常用的监测手段包括遥感技术、激光扫描技术、无线传感器技术等。
而通过这些技术,矿山管理人员能够快速、精准地了解到矿山储量的变化情况,更及时地进行决策。
其次,精准测算是管理矿山储量的关键。
矿山储量的测算是矿山储量管理的基础,这也是影响矿山后期经济效益、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
因此,精准测算矿山储量是矿山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在测算矿山储量时,需要进行数据整合,包括采矿工程、地质勘探、地理信息等多个方面的数据。
这些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了矿山储量的测算精度。
因此,矿山管理人员需要不断优化相关技术,提高测算精度。
第三点是及时优化矿山管理。
随着采矿的不断深入,一些矿层和矿藏可能会出现贫化、衰竭等问题。
这时,需要管理人员及时对矿山开采进行调整,合理规划,以确保矿山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营。
同时,管理人员还需要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全面分析和优化,优化矿山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四,加强矿山储量信息管理和技术平台建设。
在管理矿山储量时,需要对矿山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
这也就需要建设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对数据进行存储、管理、维护、更新等工作。
同时,需要建设一个高效的技术平台,通过整合全行业的技术力量,提供全流程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提高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效率和精度。
最后,加强矿山储量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矿山储量管理是一个高级、技术性强的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所有管理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管理需求。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掌控矿山资源储量家底,促进矿山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时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采矿权人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的技术规定、规程和要求,对当年开采的矿山定期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核查、审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包括矿山储量检测、矿山储量核查、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审查确认的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变更登记、矿业权延续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依据。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统一发布有关技术要求;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厅监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负责甲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储量检测;负责乙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组织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煤矿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要求管理技术标准

[键入文字]煤矿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要求管理技术标准矿山企业每年12月31日年前要完成“下一年的储量动用年度计划”申报及当年《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的编制。
因为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实行备案制,所以矿山企业在采矿权范围内,依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
向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确立开采地段、开采量及开采率指标。
储量年度计划备案申请须提交的资料如下:(A)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申请表;(B)上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C)采掘工程平面图;(D)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E)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矿山企业在完成上述储量动用年度申请的同时还要完成“当年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1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的备案因为矿山企业当年的储量动用必须是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的矿山储量才能动用采矿,所以需调整、扩大采矿(区)块段范围和增加动用矿产资源量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所以每年12月31日前,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下年度矿山储量动用计划,小型以上(含小型)由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小型以下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2储量动用台帐的建立建立储量动用台帐是掌握储量动用变化最原始的基础资料之一,一般应由矿山企业当班人员中确定的专职储量动用记录员完成。
实际上就相当于储量动用班1报表,各班连续记录之后分季度按年装订保管,储量动用台帐最好以表格的形式进行记录,该表要体现采矿权人名称、记录时间、占用储量登记编号、生产能力、备案动用储量、矿段编号、开采回采率、当班动用矿体编号、长度、宽度、厚度、目估品位、动用储量、采出储量、回采率、矿体形态、采空区及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品位、类型及质量变化情况。
3每季度一次的储量动态测量每季度应由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按照储量动态检测的技术要求对矿山企业的储量动用情况进行检测,按照技术指南要求的技术方法和质量要求,分别对露天或地下开采矿山的采矿工程测量并编录。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企业占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储量台帐,组织编制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为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第五条采矿权人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开采回采率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三)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五)下一年度拟动用范围及其资源储量。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书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论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矿山企业要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矿山企业要将审查后的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
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动态年度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核销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技术、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
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实现对矿山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工作规范和流程。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以下要素:
1. 数据采集:规定了矿山储量数据的采集标准、方法和频率。
要求矿业企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和录入矿山地质勘查、采矿生产等相关数据。
2. 数据核查:建立了数据核查机制,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对采集的矿山储量数据进行核查和验证。
通过与实际情况对比,排查和纠正可能存在的数据错误和偏差。
3. 数据分析:要求矿业企业对核查后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以确定矿山储量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同时,利用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开展储量模拟和预测,为资源合理规划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数据报告:规定了数据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
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储量报告,包括储量情况、变动情况、预测情况等内容。
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5. 监督检查: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矿业企业的储量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核实。
如发现数据
不准确或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通过建立和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可以提高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企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背景矿山储量是矿区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矿山规划、运营、评估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指对矿山储量进行实时、全面、精准、动态监测、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能够实时掌握矿山储量变化情况,指导矿山生产决策,保障矿山规划和资源评价的准确性。
要求1. 实时性矿山储量数据应当及时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采集、管理、传输与更新系统,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实时获取和传输。
2. 全面性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全面考虑不同类型矿石的储量情况。
因此,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矿床地质特征、采矿方法、开采难度、技术条件等,精密计算矿山储量。
同时,要考虑矿区内各种储量类型的储量变化情况。
3. 精准性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需要高精度、高可信度的数据。
根据不同矿石采集情况,矿山储量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及分析,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准确性。
4. 可视化通过可视化形式展示矿山储量变化情况,有助于加深对矿山储量状态的认识。
可视化的展示方式可以是用图表表示矿山储量的增减趋势,或者利用GIS等技术进行地图显示,从而形成直观的空间感知。
5. 安全性矿山储量数据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数据,需要加强数据安全。
在数据管理和传输过程中,要加强数据传输加密的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矿山储量的动态管理是矿山运营与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可靠的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细化的计算方法,以及高效的数据展示方式,可以更加全面、精准地掌握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从而提高矿山的运营效率和评价精度,实现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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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目次附件1附件2附件81总则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2矿山地质测量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测量矿山地质3资源储量分类资源储量的分类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相关文件。
生产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的探明和控制的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设计开采范围以外的查明资源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
未进行正规设计的正在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范围内查明资源量视为基础储量。
4资源储量估算资源储量估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当地质勘查报告采用垂直断面将矿体划分成若干个矿块并估算其资源储量时,矿山须改用水平断面将矿体分层并估算其资源储量;当地质勘查报告矿块划分与开采方案不一致时,应按照开采方案划分的矿块重新估算资源储量。
因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记入重算增减。
矿山基建时应根据井巷工程所揭露的地质情况修编有关图件,若矿体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厚度、面积、品位等)发生变化,变化部分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
基建坑道带矿量应从资源储量中扣除。
矿山应按照开拓水平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开拓或未开拓两部分。
若没有增加探矿工程,未开拓部分资源储量一般不变;若增加了探矿工程,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其变化量记入勘查增减。
因生产勘探或开采等发生储量变化,应按照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适时估算资源储量。
当矿山开拓新水平时,新开拓阶段(或台阶)的资源储量应从未开拓部分转入开拓部分,以避免开拓部分各类储量误差推移积累到未开拓部分。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开拓矿量为基数,金属、非金属矿山一般允许范围如下:(1)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20%;(2)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30%。
矿床工业指标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中估算资源储量一般沿用地质勘查报告使用的工业指标,因矿山内、外部条件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工业指标的,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并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的要求编写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手续,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更登记。
露天开采矿山应每年在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上估算年度采掘范围内矿体采空部位的资源储量,并填记资源储量表与台帐。
地下(井工)开采矿山应在分段(分层、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进行分层(工作面)的回采地测编录和资源储量损失计算,估算结果记入相应台帐。
矿山闭坑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根据《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履行评审备案程序,进行残留(停办)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资源储量损失矿山资源储量损失率是反映矿山资源利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矿山应正确测量、统计、计算矿山资源储量及损失量的情况。
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范围,一般指从采场开采至回采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露天采场)的整个采、出矿过程。
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单位,坑采一般以采场(矿块)为基本估算单位,并按同一采矿方法进行估算和汇总;露天开采应按开采台阶、分工作面进行估算和汇总。
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
①根据开采设计所确定的损失率指标,在其允许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损失;②按设计不予采出的资源储量损失。
①因地质、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不能开采的资源储量损失。
②矿井设计或生产设计不合理造成的资源储量损失。
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分类及损失率的计算见附件1;煤矿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及损失率计算见附件2。
6回采率回采率是矿山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的直接反映,是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回采率与损失率的关系是:回采率(%)=1-损失率(%)。
矿山应通过正确计算损失率来计算回采率。
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不能直接用产量/动用储量来计算回采率。
金属非金属矿山以矿块作为回采率考核单元;煤炭矿山以采区作为回采率考核单元。
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回采率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回采率为考核标准。
7资源储量报销根据资源储量损失的分类,其报销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正常损失报销的,每年随矿山储量年报,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属于非正常损失报销的,在中段(阶段、采区)结束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附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材料。
未获批准前,矿山不得废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设备。
矿山报销非正常损失应提供以下材料:(1)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开采情况与地质勘查对比资料;(2)拟报销资源储量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3)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说明;(4)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的平面、剖面地质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及其他有关图件;(5)申请报销资源储量估算表。
8矿山资源储量台帐矿山资源储量台帐是全面、准确反映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情况的基础资料,是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基础。
矿山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修改、更新台帐的各项内容。
查明资源储量台帐查明资源储量台帐应将地质勘查提交的资源储量详细登记。
经多次进行地质勘查的矿床,应依次分别登记各次勘查的资源储量增减及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矿石(工业、自然)类型、矿石品级、煤类的各类基础储量、资源量亦应分别登记;附记各次勘查的范围(拐点坐标)、标高、工程间距、采用的工业指标和资源储量估算参数。
查明资源储量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3制定。
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帐开采设计台帐是根据矿山开采设计编制的,应按设计期次依次登记,并依照设计计算的详细程度,按资源储量类型、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以及阶段(中段)、矿块、设计境界内、外资源储量分别登记。
附记境界范围(平面坐标和标高)、设计时间、所依据的勘查报告、设计批准单位等。
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4制定。
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资源储量变动台帐是基于国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编制的,要求全面记录保有、开采、损失、查明以及重算引起的各类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并按开采单元和开采年限分别建立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记录阶段(终端、片盘)的、矿块(房)的、矿体和矿床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及历年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
不同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应分别登记。
资源储量变动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5制定。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一个开采单元开采结束,应计算其采空部位的地质矿量,编制资源储量比较台帐。
该台帐是对“查明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实际资源储量”和报销资源储量进行比较的综合资料,是探采对比与资源储量最终核实的基础。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6制定。
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是矿石损失管理工作的成果,是矿山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利用程度的基础信息资料,也是核定、考核矿山回采率指标的基础资料。
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分别按月、季、年进行统计,并分别对采场、阶段(终端)、采区(坑口)和矿区的矿石损失率的计划与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矿石损失统计台帐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可参照附件7制定。
9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储量年报》正文内容应包括:(1)累计查明资源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2)保有查明资源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3)当年动用(采出和损失)资源储量;(4)当年勘查增减及重新计算增减的资源储量;(5)矿石质量变化情况;(6)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7)其他与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问题。
《矿山储量年报》附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内容应包括:(1)矿山储量开采现状;(2)当年采空区分布;(3)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分布地段;(4)保有资源储量及类型分布。
矿山按照规定填报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山储量数据,应与《矿山储量年报》中的数据一致。
10附则小矿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技术要求可适当简化,但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资源储量估算至少应包括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本年度动用资源储量、采出资源储量和损失资源储量。
,至少应附资源储量估算图、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图和固体矿产资源报表。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小矿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技术要求具体实施办法。
矿山企业可根据本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1资源储量损失资源储量损失指采矿过程中,采下或未采下损失在矿坑或露天采场内的资源储量。
资源储量损失率指资源储量损失量和动用地段内资源储量比值的百分数。
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开采损失指在采矿过程中与采矿方法、采准、回采和出矿作业质量有关损失的资源储量。
分为:①未采下损失:回采范围内未能采下和不能回采的资源储量;②采下损失:已落矿但未能放出或运出采场的资源储量。
非开采损失指与采矿方法和采矿作业质量无关损失的资源储量。
主要包括:①因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安全条件等不能开采的资源储量;②因保护地面和地下工程设施的永久性保安矿柱。
2损失计算的基本要求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从采场采准切割开始,经回采、充填到放矿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或露天采场),整个过程的资源储量损失。
地下开采以采场为计算单元。
采场出矿结束后,累计历次各分层计算结果,按回采步骤,分矿房、矿柱计算、汇总整个采场的损失率。
露天开采按回采工作面分别计算损失率,再按矿段和阶段计算、汇总损失率。
取准、取全损失率计算的原始数据,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矿山地测机构应随着回采工作,在分段(分层)回采结束后,及时进行分层的回采地测编录和矿产损失计算(一般不超过5m回采高度)。
并将回采界线、资源储量损失计算边界、计算时间,标明在采场或其他综合编录图纸上。
共生矿产应分别计算;伴生矿产只计算主矿产的损失率。
矿山应按不同的采矿方法、回采步骤,分中段(阶段)、坑口(采区),分别按季度、年度汇总损失率。
3损失率的计算方法直接法计算P=(D1+D2)/Q×100%P---资源储量损失率;D1---采场未采下损失量;D2---采场采下损失量;Q----采场地质矿量;间接法计算P间=[1-T/Q×(C-C2)/(C1-C2)]×100%P间----间接资源储量损失率;T----采场出矿石总量;Q----采场地质矿量;C-----采场地质品位;C1----采场出矿品位;C2----采场围岩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