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流动资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09.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2009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今年下半年,总行下发《关于加强信贷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并印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简称两个办法),同时废止了我行粮油流转贷款、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粮油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棉花预购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流转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商业性贷款办法。

考虑到银监会在农发行开办相关商业性贷款业务的批复中,对上述贷款产品在贷款准入、贷款受理、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支持范围等方面,分别提出了相应规定,为使各行在办理上述商业性贷款业务时,既执行两个办法,又符合银监会要求,现就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粮油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棉花预购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流转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的特别规定明确如下:一、粮油合同收购贷款(一)贷款用途。

粮食合同收购,是指在农发行开户的各类粮食企业与种粮农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粮食收购合同(协议),并按合同(协议)进行收购的行为。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粮食合同收购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1.03.30•【文号】•【施行日期】1991.03.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工业流动资金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运用信贷、利率杠杆,促进和监督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支持工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必须遵循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计划;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的原则。

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一、国营、城镇集体、乡(镇)村办工业、能源、交通、建筑、物资供销及其他工业企业;二、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联营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集团。

第五条企业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营企业还须持有生效的联营协议书;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并按规定向开户行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三、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四、有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财产保险和偿还债务的保证措施。

第六条贷款发放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二、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和不合理占用的贷款落实了切实可行的清理、纠正措施;三、借款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四、落实了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五、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方式和利率第七条生产周转贷款。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条例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条例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一种短期周转资金贷款。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准入第四条个人、企事业单位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控制风险,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划定准入标准。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查与批准机制,确保贷款审批程序公平、公正、透明。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贷款审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准备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贷款合同与担保第八条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确立借贷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贷款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基本条款;(三)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四)贷款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六)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评估担保物的价值,并确保担保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同时应当定期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在审批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如无法按时还款,应提前通知金融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设置相应的贷款管理岗位,负责贷款的跟踪与管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贷款质量情况。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追偿机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追偿工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借款申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书;
01
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03
有关担保的证明文件;
05
02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 决议;
04
银行账户开立证明、贷款卡及信息登记证明 ;
06
其他有资料。
审查要点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担保方式、担保物和保证人情况;
使用范围
用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如 购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用于归还企业已到期的前置流 动资金贷款;
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增加设备投资等。
监管要求
银行需对借款企业的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合规使用; 银行需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密切关注,及时调整风险评估和贷款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短期资金需求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用途可分为周转贷款、临时 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连续性、 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以自有资金或汇票为 质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临时性、突发性资金 需求,以自有资金或汇票为质押,向银行申请 的贷款。
风险评估和预警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应定期对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风险权重调整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 况等因素,银行应对不同借款人 的风险权重进行调整,以更准确 地反映风险水平。
设立预警指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坚持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全程监控、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种类。

(一)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发行商业性信贷业务支持范围内的客户,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5.06•【文号】农发行字[1995]83号•【施行日期】1995.05.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6日农发行字〔1995〕83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了加强商业贷款管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该《暂行规定》业经农业银行会签同意,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商业贷款的供应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任务,以及目前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界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实施。

主要管理和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批发、进出口以及猪肉、食糖、烟叶、羊毛储备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和逾期、挪用加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商业贷款必须坚持自主经营,以贷款的安全为前提,以临测考核为手段,保证商业贷款的体内循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商业贷款坚持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原则。

粮、棉、油收购、储备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资金;对列入国家专项储备的猪肉、食糖、烟叶及羊毛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

粮棉油其他贷款,坚持按照“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酌情支持。

二、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办理贷款的对象。

(一)国有各级粮油(集团)经营公司;(二)国有基层粮食收购企业;(三)供销社各级棉花经营公司;(四)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五)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其他收购企业或经营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应执行国家产业政
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坚持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全程监控、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种类。

(一)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发行商业性信贷业务支持范围内的客户,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二)申请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周期超过1年。

(三)申请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应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四)申请用于省级以下商业储备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文件。

(五)具备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

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3年(含)。

用于商业储备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对期限超过1年或金额较大的贷款,应合理确定分期还款计划,实行分期还款。

第九条贷款利率。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贷款额度。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按借款人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平均占用减去自有流动资金和其他可用流动负债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

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总行另有规定的,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四章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优质客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发放的可循环周转使用的贷款。

发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需与借款人签订循环借款合同,贷款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实行随借随还。

第十三条借款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管理规范,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连续性强,流动资金占用相对均衡;
(二)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
(三)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合作关系良好。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贷款到期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循环贷款合同应终止:
(一)循环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使用贷款,循环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不按
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导致贷款风险增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第五章管理要点
第十六条信贷资金帐户管理。

借款人使用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应在农发行开设信贷资金专户。

贷款的发放、支付应通过信贷资金专户进行。

第十七条贷款支付。

开户行对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资金,应加强管理与控制。

对受托支付的,开户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支付款项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后,通过借款人信贷资金账户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对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开户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特点、信用状况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事前批量审核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进
行审核。

对选择事前批量审核方式的,应事后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逐笔检查或抽查。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

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当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下降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回笼销货款管理。

借款人应将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销货款回笼账户,开户行应对借款人销货回笼款进行监控。

对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定期提供它行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第二十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可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展期后贷款利率按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商业储备的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

第二十一条信贷制裁。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或转移农发行贷款逃避监督,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