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消防器材出厂检测要求与检测方法

消防器材出厂检测要求与检测方法消防器材是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其出厂检测的质量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消防器材出厂检测的要求及相应的检测方法。
一、火灾报警设备检测要求和方法火灾报警设备是消防系统中最关键的一环。
它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使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和灭火。
因此,出厂检测要求高度准确可靠。
1. 光电式烟感探测器检测要求:光电式烟感探测器的检测要求包括检测精度、灵敏度等方面。
具体要求可以参照国家标准进行测试。
检测方法:利用专业仪器对烟感探测器进行不同浓度烟雾刺激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2. 温度探测器检测要求:温度探测器要求具备精确的温度感知和快速响应的能力。
同时还需要检测其反应时间和可靠性等指标。
检测方法:采用温度控制设备对温度探测器进行不同温度刺激测试,记录测试结果,通过对比实际温度和探测器感知温度的差异来评估探测器的准确性和灵敏度。
二、灭火器检测要求和方法灭火器是扑灭初期火灾的重要设备,其出厂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其在实际使用中的效果。
1. 干粉灭火器检测要求:对干粉灭火器的容量、喷射距离、喷射时间等进行检测,同时也要对灭火剂的成分和含量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利用专业测试设备对干粉灭火器喷射距离和喷射时间进行测试,通过称量灭火器的重量和容量来计算灭火剂的含量。
2. CO2灭火器检测要求:对CO2灭火器的压力、喷射时间、是否泄漏等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正常工作和使用安全。
检测方法:利用专业测试设备对CO2灭火器的压力进行测试,同时通过喷射时间的计时和外观检查来评估其是否正常运行。
三、消火栓检测要求和方法消火栓是建筑物内最常见的灭火设备之一,在火灾事故中起到重要的灭火作用。
1. 水压测试检测要求:对消火栓系统的输出水压进行测试,以确保其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检测方法:通过专业的测试工具对消火栓系统进行水压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根据标准要求进行评估。
2. 水流量测试检测要求:对消火栓系统的喷射水流量进行测试,以保证其灭火效果。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第十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第十一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第十三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第十四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第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第十六条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第十八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十九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一条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设备防火性能检查细则

电子设备防火性能检查细则1. 概述本细则旨在规范电子设备的防火性能检查,并确保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事故。
通过对设备的关键部分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修复或更换。
2. 检查程序2.1 初步检查- 检查设备的外观,确保没有明显的损坏或破损。
- 检查电源线和插头,确保连接良好,没有松动或暴露的线芯。
- 检查设备的散热孔,确保没有堵塞或灰尘积累。
- 检查设备的开关和控制按钮,确保正常工作。
2.2 电气安全检查- 使用专业的电气测量设备,检测设备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检查设备的电源电压波动情况,确保在允许范围内。
- 检查设备的漏电流,确保不超过安全标准。
2.3 热阻性能检查- 使用红外测温仪,检测设备运行时的温度分布情况。
- 检查设备的散热器和散热风扇,确保正常运转。
- 检查设备的散热片,确保没有明显的损坏或堵塞。
2.4 安全开关功能检查- 测试设备的安全开关功能,确保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
- 检查设备的自动断电功能,确保在过载或短路情况下能够及时切断电源。
3. 检查记录与维护3.1 检查记录每次检查应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以便追溯和参考后续维护工作。
3.2 维护措施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维护措施并执行,包括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部件、清洁设备内部和外部以及调整设备的安装位置等。
4. 风险提示在使用电子设备时,应注意以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避免长时间过度使用设备,以防止过热引发火灾。
- 避免在易燃或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电子设备。
- 定期清洁设备,防止堆积的灰尘引起火灾。
- 如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或故障,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5. 结论本细则提供了电子设备防火性能检查的细节步骤和要点,通过按照细则进行检查和维护,可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南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市场监管部门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南是确保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要文件,在市场监管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11.25•【文号】[86]公发39号•【施行日期】1986.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5日)废止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86)公发39号1986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标准(计量)局,建设厅(委):据了解,目前国内有相当数量的未经检验的进口消防电子产品在许多工程上安装使用,这些产品质量普遍不好。
例如,北京国际贸易信托大厦安装的火灾探测器,由于质量问题,至今尚未投入使用。
瑞士塞浦路斯公司在我国承包了二十多项工程,所选用的消防电子产品在安装前都没有经过我国检验,经对其点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检验,发现抗腐蚀性能不符合我国家标准要求。
国内也有部分厂家生产的消防电子产品未经检验,正在市场上销售;有的明知自己产品存在问题,仍继续出售。
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是工程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才能在防火灭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与标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未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三段六号)检验合格的进口的和国产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准在新建、改建和维修的工程中安装使用,违者消防部门不予验收。
二、对于从国外进口(含技术转让)的消防电子产品,暂由出口国企业向我国检测中心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申请,经检测中心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发给《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防火门监控器(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防火门监控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门监控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防火门监控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监控器亦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T 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5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7626.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GB/T 17626.11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防火门监控器indicating and control unit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用于显示并控制防火门打开、关闭状态的控制装置(以下简称“监控器”)。
3.2防火门电动闭门器electric closer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能够在收到指令后将处于打开状态的防火门关闭,并将其状态信息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的电动装置(以下简称“电动闭门器”)。
3.3防火门电磁释放器electromagnetic release device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使常开防火门保持打开状态,在收到指令后释放防火门使其关闭,并将本身的状态信息反馈至监控器的电动装置(以下简称“释放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_(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2000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方法和判定规则。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工作控制程序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工作控制程序1 目的规范各类检验活动,保证检验质量。
2 范围适用于各类检验。
3 职责各相关部门负责。
4 控制程序4.1 产品检验工作程序4.1.1 检验管理部与客户签订检验合同,监督抽查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1.2 检验管理部负责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4.1.3 检验管理部会同样品管理员对检验样品开箱验收。
检验管理部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编号,样品管理员登记入库。
4.1.4 检验管理部编制检验任务通知单,报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
4.1.5 检验任务通知单经批准后,由检验管理部加盖质检中心检验专用章后原件留检验管理部,复印件交测试部。
4.1.6 测试部接到检验任务通知单后,持检验任务通知单到样品库领取检验样品。
4.1.7 检验人员依据检验程序、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并及时填写检验记录表。
4.1.8 检验过程中如出现检验样品不符合项,检验人员应立即填写样品不符合项报告单,经测试部主任确认签字后报检验管理部。
检验管理部收到样品不符合项报告单后,应根据国家标准GB12978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客户。
允许进行试验补做的情况,客户应向检验管理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应技术文件;不允许进行试验补做的情况,检验管理部应立即终止检验。
4.1.9 测试部主任对检验记录表进行审核,在测试部承担的该产品的检验全部完成后,负责将全部检验记录表移交检验管理部。
4.1.10 测试部主任或质量监督员如对检验数据有疑议,可安排复验。
4.1.11 质量监督员应对检验过程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1.12 检验管理部对检验记录表进行审核、汇总和单项检验结果的判定,编制并审核检验报告后报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
4.1.13 检验管理部或质检中心领导人对检验数据有疑议时,可提出复验要求。
测试部根据检验管理部、质检中心领导人的要求进行复验,应执行4.1.7至4.1.12条程序;4.1.14 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后,交检验管理部加盖专用章后发送检验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199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规范性附录)
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基本规定
产品的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三种类别。
对一个样品进行的一项试验或一次构造及外观检查,均分别称为一件检查;全体样品经受检查的件数的总和,称为该次监督检验的检查总件数。
一个样品在一项试验或一次构造及外观检查中被检查出的同一类别的不合格,称为一个不合格。
c)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d)试验补做用样品改进后的检验规定及改进报告执行规定。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个别检验项目除外)。
试验补做用样品可以使用抽取样品的预备品,也可以使用由原抽样部门重新抽样的样品。
允许送检企业对试验补做用样品采取某些改进。检验机构如能确认改进不影响合格检验项目中测得数据的可信性,试验应接续进行。
监督检验
受质量监督机构委托,为检查该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查性检验。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受组织或主持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的委托,根据《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要求进行的检验。
仲裁检验
受质量争议受理机构的委托,为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活动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
4基本规定
抽样
抽样方法应按GB/T10111进行。
检验结果由检验机构向提出实施监督检验的部门通报。
样品处理
检验结束后,对监督检验结果无异议,退还样品。
如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检验机构保留样品。
8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受理
检验机构在收到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后,受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申请。
检验
检验机构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检测规定实施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GB/T14689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GB/T14689-1993,eqv ISO5457:1980)
GB/T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检验分类
型式检验
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
委托检验
受委托方委托而进行的检验。
a)面板图形不同;
b)功率相同,外形尺寸略有不同;
c)除供电方式为集中供电外,其他均与主型产品相同;
d)安装方式不同;
e)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其他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应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仅允许存在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产品技术文件
对于主型产品,送检单位应提交与样品一致的技术文件,包括:
如不能确认其改进是否对已取得合检验项目测试数据的可信性产生影响,检验机构应进行相关或全部项目的验证试验。
送检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交补做改进报告和相应的技术文件一份。检验机构认可后,将其存档。
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检验机构确定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如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其他规定且不低于条要求,应参照其规定执行。
检验
检验机构依据检验合同实施检验。
检验结论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出具仲裁检验报告。仲裁检验报告原件交质量争议受理部门,复印件经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后交争议方。
样品处理
检验结束后,争议方和质量争议处理部门或机构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退还样品。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由检验机构保留样品。
附录A
留样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由检验机构通知送检企业限期取回。
对逾期不取的样品由检验机构核对销毁。
6委托检验
受理
检验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后,受理委托检验申请。
检验
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条件与检验项目由委托方确定。
样品数量及配、备件由检验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样品和抽取方法由委托方确定。
检验机构应依据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样品进行检验。
5型式检验
受理
检验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样品处理
6委托检验
受理
检验
检验结果
样品处理
7监督检验
受理
检验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样品处理
8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受理
检验
检验结论
9仲裁检验
受理
检验
检验结论
样品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基本规定
产品不合格表
A. 3判定方法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对于探测、警报器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a)底座的外形不同;
b)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
c)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d)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
e)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
f)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对于控制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全体样品被检查出的不合格,按不合格类别分别累积计数,其数目分别称为相应不合格类别的不合格个数,全体样品被检查出的各类别的不合格个数的总和,称为不合格总数。
产品不合格表
产品不合格表是判断产品不合格及其类别的依据,应按产品标准或产品类别分别制定,并经批准。
实施抽样人员应完整、准确填写抽样记录。
型号编制
产品型号编制应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如无规定,应遵循简明易懂、能反映产品特征的原则编制型号。
分型产品
某一型号的产品可以有一个主型和若干分型,分别称为该产品的主型产品和分型产品,任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型号的基本部分应相同,应以构成型号尾部的字母或数字来区别。
在检验过程中允许对不合格检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a)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4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b)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对于分型产品,送检企业应提交产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张(125mm×88mm彩色照片),及对应于每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不同部分的技术文件一份。
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应满足GB/T14689要求。
对产品具有专利性信息的保密内容,在不影响检验的前提下,经检验机构同意,送检企业可不提交,但应做出说明。
样品标识及接收
9仲裁检验
受理
检验机构在收到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关于决定实施仲裁检验的委托文件后,受理仲裁检验。
检验机构与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和争议方共同签定检验合同。检验合同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并由争议方确认或经有关方面裁决确认。
文件审查及审查内容由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决定。
根据检验合同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当满足下述要求时,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a)技术文件审查合格;
b)构造及外观检查合格;
c)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包括在规定时限内经补做合格)。
分型产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判定分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分型产品不合格。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向送检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样品处理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保留必要的样品备查,其余样品退还给送检企业,送检企业不应将经过检验的样品作为产品销售。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标准号:GB12978-2003替代标准号:GB12978-199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检验分类
型式检验
委托检验
监督检验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仲裁检验
4基本规定
抽样
型号编制
分型产品
产品技术文件
样品标识及接收
设计更改控制
a)产品安装和使用中文说明书一式二份;
b)产品设计计算说明书一份;
c)产品电路设计图纸和元、器件明细表一份;
d)产品的机械设计图纸一份;
e)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f)计算机软件框图和程序清单或磁盘(采用计算机类产品);
g)产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张(125mm×88mm彩色照片)。
本标准代替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本标准与GB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
——增加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增加了分型产品、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更改控制的规定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符合GB/要求。
在主型产品通过型式检验后申请其分型产品检验时,应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条规定提交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