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行业规则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条和规定。
在合同范本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一些重点法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供您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依法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共道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易习惯约定合同的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一方对合同解
释发生争议的,对方可以选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我们需要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确保合同
的内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
考虑到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机制。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例精选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例精选3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对合同法中的一些重要条例进行精选介绍。
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协议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约定,履行协议。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约定自用权及其价款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合同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租给买方自用。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一定财产和无形财产;可以是现成的,也可以是合同生效后发生的。
标的物可以是可以被收买的物。
第二十四条约定财产转让合同的价款当事人约定让与价款的‐个或者扩大让与价款的‐个,送交价格,是价格。
第三十七条合同生效民国冠有各EMS邮箱部分邮政APEC负责人史提芬·侯称,支持数字经济提升,搭设组件互联网络推进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
合同依法生效=W网站(’联合致词,增进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创新而创新方式吸�社会经济合作等领断技5微软雅黑书向i设制;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部分条例精选。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在我国广泛进行的商业活动和民事关系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加强对合同法的学习和理解,做到合同遵守,信守承诺,共同维护和平的商业环境。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合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用范文(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引言合同法是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本法是为了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保全,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自身的约定进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达成合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起产生。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是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订立意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无效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禁止恶意拖延履行或者对合同履行产生障碍。
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予以强制执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可以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但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
第六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可能因为履行完毕、期限届满、当事人协商一致等原因而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等相应责任。
第八章特别合同制度本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别合同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特别合同本身受到《合同法》的适用,同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无法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寻求争议解决。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拟定。
本合同内容和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二条本合同双方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条甲方的基本信息如下:名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甲方地址]电话:[甲方电话]第四条乙方的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地址]电话:[乙方电话]第五条甲方、乙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合同约定第六条甲方与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约定以下条款: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服务内容]服务,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质量、时间和数量及时提供服务。
二、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标准、付款时间和金额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服务发票和收款凭证。
三、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如未能提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章履行方式和期限第七条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质量、时间和数量履行义务,并在服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供服务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服务延迟,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重新约定时间,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
第九条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如未能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条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甲方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具体执行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任何利害关系人都不得以武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他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在合同订立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压制或者剥夺对方的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或者履行合同,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则除了一般原则外,合同效力认定还涉及一些特别规则,具体包括公示原则、专属原则、特殊事宜原则等。
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事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进行公示。
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当合理并且合法,对条款内容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
专属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专属事项,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特殊事宜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订立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特殊经济行业的合同、特殊技术领域等。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处理相关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第二篇示例:合同是自愿双方当事人依法建立的法律关系。
合同效力认定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成立、变更、解释和履行等法律效力进行的确认和判定的过程。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合同法全文(修订日期:XXXX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将双方协商一致的主要条款记载于书面合同之中。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方式同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但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需采取书面形式作为必要条件的除外。
……(此处省略部分条款内容,全文应包含合同法全文)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篇2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全称】,注册地址:【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职务:【甲方法人职务】联系方式:【甲方法人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全称】,注册地址:【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职务:【乙方法人职务】联系方式:【乙方法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具体事项名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内容【详细阐述合同的目的以及具体事项的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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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行业规则篇一:合同审查的十条准则【执业技巧】合同审查的十条准则合同审查是律师(含企业法务)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不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
中国律师商学院(微信号:CNLMBA)本文作者是一位从事律师行业十年的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体会总结的合同审查的十条准则,希望能够对同行们(尤其是刚入行的新人)有点帮助。
作者:方向东(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来源:dfx207公号大多数律师的经验和方法应该基本都是自己摸索总结的结果,因为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几乎都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
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律师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
另一方面,合同审查业务不像诉讼等业务结果立现,同时也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大部分客户对律师合同审查水平的高低难以分辨,律师界似乎并不重视合同审查技能技术的研究,整体水平难以提升。
一、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客户的目的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
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
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多数情况(尤其是日常业务合同),律师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之中,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
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
发生这种状况通常有两种可能性:其一、多数情况下,客户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为大部分客户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不知道律师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讯息。
以我自己遇到的情况为例,经常有客户打电话或发邮件说,“方律师,我有一个合同,请帮忙审查一下”,然后就没有其他信息了。
更有甚者,发邮件者连自己是谁都不披露,还要我去“猜”。
遇到这种状况,如果律师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头审查修改起来,不论对律师自己还是对客户,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我的习惯做法是,在初步阅读了合同文本之后,再主动打电话或发邮件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再做正式的审查修改。
也只有这样,我才会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放心。
其二、当然,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人问清楚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那些内部管理混乱的客户),或者是客户有意不说清楚(这种情况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
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审查。
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律师必须要提醒客户,“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我们仅是按照我们的理解、经验和通常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果贵方有特殊要求的,请及时联系我们”。
这样做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审查合同关键是破解“不懂业务”的难题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审查合同最难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规,而是缺乏对相关行业、相关业务的经验。
更直接地说,律师最大的困难就是律师不懂客户的业务。
对那些通过生活经验就可以接触了解领域内的合同,律师审查起来应该是没有难度的,但如果审查的合同是日常生活无法触及的领域的,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让律师审查一个普通货物(比如钢材)的买卖合同,应该都没有难度。
但如果审查的是成套工业设备(比如屠宰生产线设备)的买卖合同,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
原因就在于律师可能对“成套工业设备”相关方面(尤其是那些对交易很重要的业务“细节”)不了解。
律师对一个领域内业务的熟悉程度,通常也是衡量其在这个领域内专业程度高低的标准。
我经常说,一个专业律师通常是这个行业的半个专家,比如做房地产业务,就应该熟悉房地产领域内的各种具体事务,比如涉及财务税收业务,也应该是半个财税专家。
再简单点说,律师专业与否,就看律师是否能与这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顺畅沟通,律师问的,专业人员能够听懂;专业人员回答的,律师也能理解。
当然,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的业务领域,也不可能要求做全能型的律师(更何况律师专业化是现在的趋势)。
比如不能要求一个房地产律师去高标准审查一个海商业务合同。
同时,即使是在我们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范围内,也并非一下子就能熟悉所有业务的,总是存在我们不熟悉的事务。
一旦遇到不熟悉的业务合同,态度就很重要,律师不能因为自己不熟悉这方面的业务,而就只审查一下法律条款(比如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条款)应付了事。
不客气地说,这种只会审查“法律条款”的毛病,在很多同行身上都有。
我的态度是,这样的合同审查,基本上算是“捣糨糊”,既不能达到为客户防范风险之目的(因为根本把握不住关键风险点),自己也必然难以获得提升。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有办法来解决“不懂业务”的难题。
但在说具体方法之前,有必要谈谈如何看待合同中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的问题。
不少律师有这样的错误观念,认为只要涉及到具体交易事项的条款,都属于商务条款,进而认为那是客户的事情,不是律师的事情。
应该说,对于客户而言,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并不会去区分“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
实际上,大多时候也难以区分何为“商务条款”,何为“法律条款”。
举个例子,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多少,那的确是客户的事情,但这个价格是如何构成的,以及付款的制约条件等等,则律师必须是要清楚的。
我认为,只有把握住交易的关键节点,而不是仅关注所谓的“法律条款”,律师才能够真正地为客户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只有这样的服务才是客户所需要的。
审审所谓的“法律条款”或是修改一下错别字,那基本是秘书的工作,难以体现律师的价值。
回到正题,律师如何才能去了解那些原本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呢?我的一个方法是: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除了用GOOGLE做基本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研读这一业务所涉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读一读,把这个领域内的法律规定了解清楚。
我在审查合同时遇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基本上就是通过这个方法来解决,我把这种方法称之为“读法规,审合同”,下面举个小例子:比如,在审查一份《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合同》时,发现虽然合同主要框架跟其他技术性服务合同没有大的差别,但我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这一业务事项原本并不了解。
为了确保合同审查的准确性,我就做了一个简单的法律研究(Legal Research),从《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到《**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我基本都研读了一遍。
通过这个学习研究过程,我对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有了基本的了解,审查合同也心中有底气。
审查合同时发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通过研读法规来了解熟悉业务,反过来再来进一步审查合同,这样的方法虽然耗时比较多,客户也基本不大知道律师所做的努力,但这样的效果是,一方面保证审查合同结果不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律师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好途径。
当然破解“不懂业务”的方法应该还有很多(比如研究案例),以后再撰文讨论。
三、审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现有条款的框框客户提交给律师审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这样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还有很多陷阱。
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求审查律师展现出专业水平了。
水平和经验不足的律师,往往就只会在现有条款上看看内容是否合理,或者修改一下文字表达,缺乏对从宏观大局角度来把握合同,这样就等于落入对方的陷阱了。
遇到这种情况,我的习惯做法是,在看完合同现有条款后,并不着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从宏观上角度先看合同的架构。
我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当事人所做的交易安排,这种安排既包括交易顺利的安排,也包括交易不顺利时的安排。
转换到法律上,交易顺利时,双方各自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交易不顺利的安排,体现在合同中就是违约条款了。
如果你能从这个角度去审查合同,把双方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一个列表对比,你就容易发现合同现有条款是否存在遗漏、缺失重要或必要内容。
这个审查方法,我称之为“宏观架构法”。
当然,这样做的前提也是要求律师熟悉业务。
四、要深刻理解“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合同审查通常都会涉及主体合格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实用性、表达严谨性和精确性的审查,这些都可以参考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不是我想谈的内容。
我想说的是,合同审查人员内心必须要有一根弦: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签署之后,客户人员并不关注合同文本内容,甚至可以说在正常交易时,合同文本通常没人去看。
只有发生纠纷了,客户才会关注,才会想到去抠合同条款、咬文嚼字。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正是因为这样,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在交易不顺情况下合同的可执行性,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
举例说,很多合同的违约条款往往只写“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这样的条款基本是废话,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可执行性,毫无用处。
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要求审查合同的律师都要有一定的诉讼经验,这样才能准确精准把握修改要点。
完全没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审查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合同模板,虽然看起来也洋洋洒洒,但难以经得起诉讼的终极检验。
五、合同修改后还要注意与客户沟通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还经常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在我们将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发给客户以后,客户往往再也没有回音,不说好,也不说不好。
事后我才了解,原来很多客户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律师审查修改过的,就一切都OK啦。
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很多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往往仅是律师提出的一种方案,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往往需要跟客户一一沟通确认,有时需要往来沟通好几次。
为了避免发生前面的这种情况,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客户注意的事项都要以书面方式予以提醒注意。
这样做,一方面是对客户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
六、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读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但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经济地位)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
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
作为律师,我们会代理各种类型的客户。
有的客户市场地位非常强势,别人都有求于他;也有的客户市场地位非常弱,处处签订“城下之盟”。
比如说,像供电、供水这类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机构,连房地产商这类“土豪”都得有求于他们,其合同地位自然是十分强势的。
垄断机构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相对方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
房地产商在垄断机构面前处于弱势,但面对工程承包人、普通消费者基本都是强势的。
尤其是前些年房产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消费者基本都是都在“抢购”商品房,跟开发商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