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交通重点用能单位(企业)集团、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市政路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上海港港政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指导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建交联〔2013〕138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资金支持范围,支持范围参见“办法”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参见“办法”第四条;2、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3、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交(竣)工验收;4、无知识产权纠纷;5、对于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需先申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本市根据“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查询。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建交联〔2013〕1380号)可在(二)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二、具体要求2014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受理与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申请需提交完整纸质文本。

《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

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调研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调研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调
研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调研通知
各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沪交科〔2018〕540号)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做好资金管理办法到期后的修订工作,特向你单位征集修订意见和建议,征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已获得补贴项目的情况。

2016年-2019年已获得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节能减排效果、存在的问题等(参见附件1,由已获得补贴资金的单位填写)。

二、希望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的项目。

包括:技术方案、实施内容、投资情况、主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节能减排效果、希望补贴方式和标准等(参见附件2,为集思广益,所有单位均可填写)。

需要附件电子版的,请询下方联系人。

意见和建议电子版请于2020年5月29日前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附件(略):1.2016年-2019年已获得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补贴项目调研表
2.希望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的项目调研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结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6]1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22【实施日期】2016.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6〕147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节[2016]793号),沪经信调[2016]643号,沪建建材[2016]1002、1013号、沪交科[2016]1227、1246号、沪农委[2016]302号、沪水务[2016]1501、1590号、沪环保防[2016]390、391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15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76330.0874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66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671台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补贴资金24865.12万元。

2、按照《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3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资金3425.71万元,前期诊断费468万元,项目审核费51.71万元,共计3945.42万元。

3、根据《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02号),安排227家于2012-2014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已通过审核的企业补贴资金1743.5万元,2016年8个清洁生产中高费示范项目补贴资金283万元,共计2026.5万元。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5]1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29【实施日期】2015.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151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调[2015]513号、沪建管函[2015]486号、沪交科[2015]365号、沪经信装[2015]555号、沪环保防[2015]421号、沪经信节[2015]532号、沪商商贸[2015]288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6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59418.14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2]18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浦东新区合庆、周浦等4个重点区域第一笔70%的调整专项补贴资金14000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和《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沪经信推[2013]316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补贴资金尾款407.73万元。

3、根据《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19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4年度上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补贴(第一批)107.04万元。

4、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4]21号)规定,安排2015年度第二批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42927.52万元。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沪经节[2008]484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484号)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已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但节能量奖励金额,仍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计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八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沪建交联[2012]1300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130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3年度)的通知》(厅政法字[2012]245号)的要求,现就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具体内容详见交通节能网http:///2006/jiaotongjj/07jiaotjnw/index.html)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3年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资金申请。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央及本市市级单位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由集团公司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

二、受理事项。

(一)受理单位。

本市申报的受理工作由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负责。

地址: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2楼邮政编码:200025联系人:朱盈联系电话:021-6384157213818123557传真:************电子邮箱:****************(二)时间安排。

1、2012年12月31日前,请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进行网上申报;2、2013年1月5日起,经统一确认后,各单位可下载打印已定式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3、2013年1月25日前,各单位应按要求上报已装订成册的完整的书面材料;4、2013年2月8日前,组织初审,对于部分重点项目还将组织开展现场审核;5、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需要开展第三方审核的,申报单位应于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第三方机构节能量审核并提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
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

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替代燃油的项目,根据燃料替代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资助。

对于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的货运运输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3000元(含)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

(三)对于已享受国家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补贴总额不高于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的标准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资助。

对于老旧船舶提前报废项目,按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
单位公章);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审批、完工和能耗计量等证明材料;
4、按申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指定的受理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评审。

受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和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复核后上报。

3、计划下达。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核拨。

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
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并告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

(三)工作经费
用于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建设交通委部门预算中。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

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二)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应用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中。

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滞留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由市有关部门追缴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三年内申请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1日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建交联[2009]1640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