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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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审查要点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审查要点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审查要点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基本分类按建筑物用途,对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大型公共建筑按表1—1确定分类。

2 编制依据2。

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2.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 50189—2015;2.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2.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14;2。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 ;2。

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2009年版);2。

7《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2016;2。

8《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DBJ 50-115-2010;2。

9《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适应性评估标准》DBJ50-117-2010;2。

10《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技术规程》DBJ50-199—2014;2。

11《“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2.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科〔2016〕53号;2.1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

3 项目符合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的认定3.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7.1.1(2)条中“公共建筑冷热源来自区域集中供冷供热能源站”,包括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冷热源站、燃气冷热电联供冷热源站和工业余热利用冷热源站.3。

2采用单一类型可再生能源进行供冷供热的公共建筑项目,应用比例满足表3.2-1中要求,则完全认定项目符合DBJ50-052—2016第7.1。

1条的要求。

3。

3对于符合第3。

1和3.2条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当采用房间空调器时,房间空调器的能效等级应不低于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的1级规定。

住建部征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推广应用

住建部征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推广应用

金樾,等:地域性“零能耗住宅”设计实践4 结语能源危机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建筑的发展方向,“零能耗”建筑是对环境及能源的一种解决思路。

从 目前建筑领域来看,未来的建筑一定是趋向于绿色 型、环境友好、智能化、模块化发展[7]。

太阳能十项全 能竞赛也正对未来建筑能源利用的一种探索。

从上 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零能耗”建筑并不是一个曲高和 寡的概念,而是可以实实在在推广的绿色建筑。

对于 低技术、低成本、模块化技术的探索能进一步加快绿 色建筑的市场推广和应用。

综上所述,对于“零能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需要注意4点:①全面分析基地气 候条件,尤其是太阳能辐射量及场地周边遮挡情况,由此确定适宜的主动能源策略;②计算并模拟建筑的 耗能情况,并由此确定建筑的基本形式;③注重当地 适宜性技术及材料,尤其是绿植、水体等资源,形成根 植于本土的低技术节能策略;④重视能源控制、能耗 管理,它们关系到整个建筑建好后的运行成本,由此 可避免“零能耗”建筑在实用阶段的高昂费用。

参考文献:[1] 陈翔,张窨杰.分散天井在零能耗建筑中的应用[J].华中建筑,2012,(5):34-37.[2] 纪雁,斯泰里奥斯.普莱尼奥斯(StelliosP lainiotis)(英).可持续建筑设计实践[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3] 张野,章宇峰,等.建筑环境设计模拟分析软件D eST第8讲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系统的联合模拟分析[J].暖通空调,2005,35(2):57 -70.[4] 杨向群,高辉.零能耗太阳能住宅建筑设计理念与技术策略一以太阳能十项全能竞赛为例[J].建筑学报,2011,(8):97 -102.[5]J in Y,W a n g L,X io n g Y,e t al.F e a sib ility stu d ie s o n n e t z e r o e n e r g yb u ild in g fo rc lim a te c o n side r in g:A c a se of “A ll G r e e n H o u se”forDa-tong,S h an xi,C h in a[J].E n erg y&B u ild in gs,2014,85:155-164.[6] 郭琳琳,鞠振河,刘婕.建筑光伏优化设计的探索和实践[J].电气技术,2015,(4):72 -76.[7]W a n g L,G w illia m J,J o n e s P.C a se stu d y of z e r o e n e r g y h o u se d e sig nin U K[J].E n ergy&B u ild in gs,2009,41(11) :1215-1222.作者简介:金樾(1986),女,湖北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生态建筑及设计(jin y u e_1986@ q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是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推进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

随着我国步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县城逐渐成为县域农业转移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安家定居的首选地,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县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仍然存在县城规模无序扩张、布局不合理、密度和强度过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力不足、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迫切需要转变县城开发建设方式,推进县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

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县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补齐县城建设短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

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县城建设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推动县城提质增效,提升县城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一)严守县城建设安全底线。

县城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县城建设安全底线要求。

县城新建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进行建设,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和自然灾害易发的区域,并做好防灾安全论证。

(二)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

县城建设应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既要防止盲目进行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又要防止摊大饼式无序蔓延。

县城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闽建办科函〔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2019年底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超过60%,2020年底比例达到65%。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9-2020年全省每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万m2以上,每年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万m2以上。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9-2020年全省每年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万m2以上。

提升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2019年应用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达到4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绿色建筑提质增效1.加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力度。

认真贯彻《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各设区市应对绿色建筑发展较慢的县(区)进行专项督促指导。

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且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13-298)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

2019年8月1日之后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执行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简称“新国标”)。

根据《中国土壤氡概况》的相关划分和城市区域调查(评估)报告,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低、中背景区域,且工程场地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检测;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高背景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地质勘察时应同步委托土壤氡检测,工程勘察资料应包括土壤氡检测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废止16个文件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房屋登记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废止16个文件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房屋登记等

News 要闻·新闻资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座谈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就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交流。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是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根本遵循。

全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关键路径,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

会议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结合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不断探索改进工作方法,把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推向深入。

(中国建设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法规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部分文件并公布了废止的文件目录。

此次废止的文件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房屋登记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0号)、《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11〕194号)、《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02〕342号)、《关于对<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法函〔2009〕122号)、《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关于印发<改善中国城市交通与环境问题的建议书>的通知》(建城公字〔2000〕第5号)、《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函》(建城交字〔1998〕06号)等共16个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7.17•【文号】建办科函〔2017〕491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办科函〔2017〕4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按照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我部于2017年4月组织对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6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技术支撑,严格监督管理,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超过150亿平方米,节能建筑占比47.2%,其中2016年城镇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6.9亿平方米;全国城镇累计建设绿色建筑面积12.5亿平方米,其中2016年城镇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亿平方米,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超过29%;全国城镇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13亿平方米,其中2016年完成改造面积8789万平方米;全国城镇太阳能建筑应用集热面积4.76亿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应用建筑4.78亿平方米,太阳能光电装机容量29420兆瓦。

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完成公共建筑能源审计2718栋,能耗公示6810栋,对2373栋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监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760万平方米。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总体上看,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各项重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并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仍存在工作进展情况不均衡、质量水准有差异等问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辽住建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0〕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沈抚新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确保全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胜利收官,对今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持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1.深入实施新建建筑节能。

全省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重点加强施工、验收阶段节能管控,确保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达到99%;抓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试点和推广;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

2.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地源热泵和太阳能技术建筑应用的任务要求,对指标进行分解落实,拓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范围,将高效空气源热泵和工业余热供暖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体系,深化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

3.强化监督检查考核。

结合全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检查,确保建筑能效提升。

二、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1.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做好《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开展《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立法实施情况和超低能耗建筑工作调研;强化绿色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强化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约束作用,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发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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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提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
【发文字号】建办科函[2017]361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7.05.27
【实施日期】2017.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推广
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提案的通知
(建办科函[2017]3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推动我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领域技术进步,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我部拟编制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

编制技术公告采
取面向地方和行业组织征集技术提案的方式,经我部审定后发布。

现就技术提案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与推荐方式
技术提案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等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社会团体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地区技术提案,有关行业社团负责审查本行业提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我部推荐。

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可直接向我部推荐技术提案。

二、技术提案征集范围
技术提案征集涉及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3种技术类型,涵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三大技术领域,各领域拟征集的主要技术提案如下:
(一)建筑节能领域。

建筑墙体保温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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