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实践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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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8年8月31日 19:42:1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政策和措施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治理土壤污染,以下将就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做详细介绍。

一、政策法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作为治理土壤污染的法律依据,强调了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等原则,对土壤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

此外,政府还颁布了《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二、监测评估为全面了解土壤污染状况,我国建立了国土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通过密集的监测网络和高效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为有效治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修复技术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我国积极开展土壤修复技术研究与应用。

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修复技术手段,如土壤热解、修复植物等,通过技术手段改善土壤质量,减少环境风险,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产业转型政府鼓励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向清洁生产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减少土壤污染源头。

通过政策引导和经济激励,实现产业的绿色转型,为减少土壤污染提供了长期解决之策。

五、社会参与我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土壤污染治理工作,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组织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升,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而言之,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土壤环境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愿我们每个人都能为保护土壤环境出一份力,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

土壤污染防治保障措施及治理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保障措施及治理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保障措施及治理方案引言: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但由于过度利用、不合理农业生产方式、工业废弃物排放以及化学品的不当使用等原因,土壤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此,本文将探讨土壤污染防治的保障措施及治理方案,旨在保护土壤的质量,确保人们的生态环境安全。

一、制定严格的土壤环境标准制定严格的土壤环境标准是保障土壤质量的基础,确保国家与地方对土壤污染的监测和管理具有统一的标准。

这包括设定合理的土壤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准确划定不同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限值与阈值,并建立定期更新监测数据的机制。

二、完善土壤污染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监测网络是及时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和污染程度的重要手段。

需要增加土壤监测站点数量和布局,重点监测农业、工业、城市和采矿等潜在的土壤污染源,并采用科学手段进行土壤污染物的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三、推广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模式农业生产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为减少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等对土壤环境的污染,需要在农业生产中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和循环经济模式。

如加强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推广,推广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的使用,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作为资源。

四、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废弃物的排放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加强工业污染源的治理与监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高效的治理技术,确保工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同时,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及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源的扩散和渗漏。

五、加强土壤修复与治理技术研发针对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需要加强土壤修复与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修复技术的集成应用,以及土壤微生物的利用和植物修复等生态修复技术的推广。

同时,对修复后的土壤进行长期监测,确保修复效果符合安全要求。

六、加强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和参与程度,培养社会普遍关注土壤污染的环保意识。

《2024年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及其防治对策》范文

《2024年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及其防治对策》范文

《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及其防治对策》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其中土壤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土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然而,近年来,由于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已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因此,了解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并采取有效的防治对策,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1. 土壤污染类型与来源我国土壤污染主要包括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其中,重金属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中的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农药过量使用等。

有机物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城市生活垃圾、农药等。

2. 土壤污染的分布与影响我国土壤污染的分布广泛,涵盖了农田、城市、工业区等多个领域。

在农田地区,由于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导致土壤板结、酸化、盐渍化等问题,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和品质。

在城市和工业区,由于工业废水和废渣的排放,导致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严重影响了土壤的质量和生态环境。

三、土壤污染的防治对策1.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 推进工业绿色生产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方式,减少废气、废水和废渣的排放。

同时,应加强对工业废渣的处理和利用,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3. 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应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和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同时,应加强对化肥和农药的监管,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4.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与修复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定期对土壤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

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应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如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生物修复等。

商水县土壤污染防治现状及建议

商水县土壤污染防治现状及建议

商水县土壤污染防治现状及建议1. 引言1.1 商水县土壤污染问题现状商水县是一个美丽的地方,位于中国中部地区。

近年来,商水县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带来了不小的威胁。

主要表现在工业废水、农药和化肥过度使用、垃圾填埋等多种原因导致的土壤污染,严重影响着当地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工业废水是商水县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工厂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产量,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土壤中,导致土壤中各种有害物质超标。

农药和化肥过度使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长期使用农药和化肥会导致土壤中农药残留和化肥过剩,破坏土壤生态系统平衡。

垃圾填埋更是一个严重的污染源,大量的垃圾填埋导致土壤中有机物质腐烂产生的有害气体渗透到土壤中,造成土壤酸化和污染。

商水县土壤污染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来进行防治,保护好我们的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

【字数不足,继续补充中】1.2 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土壤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源之一,在农业、工业、城市建设等各个领域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由于不断加剧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以及不恰当的农业生产方式,导致土壤遭受严重污染。

土壤污染会直接影响到农作物的安全生产,进而影响到人类的健康。

土壤污染还会破坏土壤生态系统的平衡,对生物多样性产生消极影响,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有效减少土壤污染带来的危害,保护好土壤资源,确保农产品质量,维护人类身体健康。

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为后代留下更为清洁、健康的环境。

商水县及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宝贵土壤资源。

2. 正文2.1 土壤污染来源及影响商水县土壤污染的来源主要包括工业污染、农业活动、城市垃圾填埋等方面。

工业污染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工厂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中含有大量的化学物质,经过沉积和渗漏进入土壤,导致土壤污染。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精)

法学评论(双月刊 2008年第3期(总第149期土壤污染防治法论坛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王树义3内容提要:任何一项立法活动, 首先都应当研究其必要性和实际可能性。

中国的土壤污染形势严峻, 现行有关立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对其进行修改或修订, 涉及面广, 难度大, 耗时长, 难达目的。

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 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应以“法律”为表现形式, 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的“基本法律”为基本定位, 中所形成的主要社会关系。

主题词:必要性可行性基本定位具体思路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 , 。

这是每一项立法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特别是针对某个特定领域里的社会关系, 。

原因在于:立法是有成本的, 法在社会, 。

有些社会关系是可以通, 而且其成本可能低于法律规范的调整。

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何在? 经过初步的分析研究, 笔者认为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 需要通过立法予以遏制根据中科院生态所的孙铁珩院士的研究, 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 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 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达330多万公顷。

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

另外, 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人民币。

除耕地之外, 我国工矿区、城市也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由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估计。

土壤污染直接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

有些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 也明显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

防止土壤污染措施

防止土壤污染措施

防止土壤污染措施
当前,土壤污染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
土壤资源和人民健康,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土壤
污染的发生和扩散。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措施:
1. 监测和评估土壤质量
建立土壤污染监测体系,对不同区域的土壤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和评估。

这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土壤污染源和受污染土壤,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或修复。

2. 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通过加强工业和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
物的排放。

例如,使用先进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技术,加强废弃物处
理和废水处理,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3. 促进可持续农业和有机农业发展
推广可持续农业和有机农业的发展,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活动对土壤的负面影响,并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
安全性。

4. 加强土壤治理和修复
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工作,恢复其健康状况。

这可
以通过采用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等技术手段来实现。

5. 教育和宣传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土壤环境保
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鼓励公众采取个人行动,如减少使用塑料、垃
圾分类等,从源头上降低土壤受污染的风险。

6. 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对土壤
污染行为的惩罚和监管,为防止土壤污染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上述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合作
和协调,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土壤污染,保护我们的土壤资源
和生态环境。

关于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几点建议

关于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几点建议

关于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几点建议2016年5月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亦称“土十条”)正式颁布。

“土十条”开宗明义提出: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同时指出“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其中xx及珠三角、韶关市等在“土十条”被多处提及,要求xx自2017年起,“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珠三角等地对“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韶关等市2016年底前“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等。

因此,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高度重视,更凸显了xx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的紧迫性。

一、当前土壤污染的突出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土壤污染状况及其防治工作的方方面面。

当前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土壤污染总体状况堪忧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全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随后2014年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当前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污染点位超标率为19.4%。

其中包括我省珠江三角洲在内的国家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据xx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调查,省内多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主要特征污染物为镉、铜、汞和铅等,珠江三角洲地区、矿山周围、搬迁企业污染场地和城市周边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呈现污染面广、污染因子多、污染风险高等特征。

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很多,如工业污泥、垃圾农用、污水灌溉、大气中污染物沉降,大量使用含重金属的矿质化肥和农药等。

土壤污染类别主要分为农用地污染和建设用地污染。

据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广州)、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调查,重金属已对省内主要蔬菜产地土壤构成了威胁,土壤重金属污染等级属于警戒线和轻污染的蔬菜产地高达40.4%,主要污染地区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粤西和粤北地区也存在重金属超标情况,其中蔬菜产地土壤镉污染最为普遍和严重,其次是汞和砷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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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实践及建议》摘要。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填补了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空白。

自《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部分省份开始积极探索省级法规的出台。

在对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出台的相关条例或办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发现,各地立法在细化内容、提高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等方面进行了尝试,但也存在与现有管理制度不衔接、部分条款落实难度大、部分制度仍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提出应加强立法前期工作、明确问题导向和依托经验、加快配套政策制定等建议,为其他省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省级立法;建议2019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空白。

《土壤法》的颁布,是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律保障。

《土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普查、监测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以及预防和保护制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制度、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等专项制度[1]。

但由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经验不足,因此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制体系仍处于建设阶段,在推进落实方面尚缺乏有力抓手,很多内容只是进行了较为宏观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还需要地方自主进行创新性探索[2]。

《土壤法》出台后,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探索,对《土壤法》中一些较为宏观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以提高可操作性和落地性。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10个省份正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北京市、江苏省、云南省等省份已将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编制纳入了立法计划,已启动前期研究工作;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已编制完成省级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或办法(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均已出台相关省级法规,在秉承地方立法不抵触国家法规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了亮点特色,增强了地方可操作性。

此外,湖北省于2016年已早于《土壤法》颁布实施《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但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思路有所不同,其架构、体例和相关条款要求与《土壤法》不完全一致,因此也正在重新研究修订中。

本研究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天津条例、山西条例、山东条例、广东办法)进行梳理,在细化内容、提高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等方面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相关政策建议,为完善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参考。

1各地省级立法特点分析1.1细化内容,为《土壤法》的真正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1.1细化规划方面的要求。

规划是各方面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的多种规划,除《土壤法》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规划外,天津条例提出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山东条例提出在涉及土地利用的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中要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广东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从制度上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中,为防止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推动部门协调配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另外,除了省级层面细化规划要求外,山东条例还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区域的基层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主体责任。

1.1.2补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启动条件。

《土壤法》分别在第59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了两种情形: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要开展调查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在此基础上,天津条例增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农药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等关停搬迁的”需要主动调查,明确了需要主动开展调查的行业,降低了执法人员权力寻租的风险,既降低了有污染而被忽视的风险,又避免了“运动式”的任性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

山西条例增加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7种情形,也起到类似的作用,其中第2种情形“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更是考虑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1.1.3完善信用信息公开相关内容。

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等,但我国政府土壤信息公开机制尚不成熟,监管方面还存在不足[3]。

在当前简化行政审批的背景下,依靠信用系统规范有关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一个必需且有效的手段。

《土壤法》第80条提出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管理。

在此基础上,山东条例另外新增了3类责任主体———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评审评估专家,将这3类责任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系统管理。

天津条例则要求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及处罚都纳入信用系统管理,范围较之《土壤法》明显扩大。

1.2提出法律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1.2.1明确相关管理制度的时限要求。

为提高省级立法的可操作性,各省份省级立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的时限要求。

《土壤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备案,但未明确时限,《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也只提出了方案编制要求,未提及时限。

关于拆除方案/备案时限,山西条例和山东条例均明确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备案。

关于评审时限,山东条例明确要求,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此要求可有效防止因管理部门拖延而影响后续的土地开发利用等活动。

此外,山东条例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严于生态环境部的《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土壤和地下水规定的监测频次(表层土壤2年1次、深层土壤4年1次、地下水每年1次)。

1.2.2明确参与部门和管理主体。

《土壤法》有些条款并未明确具体参与部门或管•0理主体。

山东条例明确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开展。

山西条例和山东条例均明确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广东办法明确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但是尚未出让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1.2.3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筹措渠道和使用办法。

《土壤法》提出了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要求,因此天津条例、山西条例和山东条例均明确要求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对于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土壤法》提出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但在实践工作中,存在部分地块环境风险较高或亟需开发利用的情况,天津条例和山东条例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但应当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支出费用,而且山东条例进一步明确将追偿所得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1.2.4尝试探索评审的具体要求。

山东条例提出评审方式以专家评审为主,要求“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费用不得纳入土壤污染责任人所支出的费用内。

1.3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1.3.1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提出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山西条例针对山西省近年来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填充复垦造地项目的大面积实施,要求制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填充复垦造地和生态修复的技术规范,针对重金属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土地复垦等重点领域提出了具体预防和保护措施[4]。

天津条例要求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等活动的单位,从事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化学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加强土壤污染预防。

山东条例提出将符合要求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3.2创新提出地方特色条款。

天津市出产小站稻、沙窝萝卜、茶淀葡萄等名特优新农产品,因此天津条例提出加强对名特优新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5];为配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条例提出推动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协商机制,做好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天津条例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教育,强化人才培养,鼓励高校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设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研究方向。

山西条例提出对过期报废农药也要进行监管,提出了重金属的具体排放要求及相应处罚准则。

山东条例提出不得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要求修复工程应在原址上进行。

广东办法也提出了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协商解决;提出了依托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提出了土壤修复工程要进行环境监理。

2各地省级立法的问题与不足2.1部分条款与现有有关管理制度不衔接。

2.1.1“污染地块”概念的提出值得商榷。

山西条例在第30条中提出了“污染地块”的概念,并提出了相应管理要求,而在《土壤法》“风险管控和修复”章节中并未提出此概念。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曾提出“污染地块”的概念,《办法》还明确了“污染地块”的定义,即“污染地块”首先要是疑似污染地块(专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用地),然后污染物含量要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

而《土壤法》并未沿用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原因可能如下:一是考虑到“污染地块”概念范围较小,无法囊括所有存在污染的地块;二是《土壤法》确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如果要将污染地块纳入名录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另外,2019年修订的建设用地土壤的HJ25系列导则也删除了“污染场地”相关概念,因此“污染地块”的概念应该会在后续土壤环境管理中逐步弱化。

故而山西条例再次提出“污染地块”的概念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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