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双办发〔2008〕2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餐厨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环保、工商、公安、农业、计经、旅游、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文明餐饮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下一年的备案手续,如实填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新设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如实填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现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引导、源头减量、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集中运输、定点处置的方式。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川成都市垃圾分类标准2022

四川成都市垃圾分类标准2022
成都市垃圾分类标准与我们⽇常的⼯作或⽣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内容和⼤家分享,欢迎⼤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垃圾分类标准
根据《成都市⽣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了解到,成都市市⽣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1、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的⽣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属、废织物等;
2、有害垃圾,指对⼈体健康或者⾃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化学品、废⽔银产品等;
3、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堂等⽣产过程中产⽣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活中产⽣的厨余垃圾;
4、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活垃圾,如普通⽆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分类意义
⽽且,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品、草⽊和织物可以堆肥,⽣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灰⼟可以加⼯成建材等等。
各种固体废弃物混合在⼀起是垃圾,分选开就是资源。
如果能充分挖掘回收⽣活垃圾中蕴含的资源潜⼒,每年就可获得很⼤的经济效益。
可见,消费环节产⽣的垃圾如果及时进⾏分类,回收再利⽤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最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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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饮食成都市人民*令第号成都市* 现行有效地方*规章成都市人民*令《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XX年x月x日市*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人民*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展改革、财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和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
成都餐厨垃圾处理办法

成都垃圾处理办法四川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2010.7月举行听证会第九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第五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不得将餐饮残余物、泔水排入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记录餐厨垃圾收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集数量,登记使用用途,并每一季度定期向市、县(区)工商、质量监督检验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市、县(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及其提炼加工产品的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处理及其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政府定点处理制度。
禁止个人私下收集提炼加工处理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向质量监督检验主管部门报告其提炼加工处理质量标准及使用用途并接受监督。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行准运证制度。
进入城市建成区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至市、县(区)人民政府许可指定的专门处理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作出规定,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提炼、加工和处置者、餐饮服务企业在销售、供应活动中违反食品公共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设置第五十八条城市、镇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以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建设、粪便处理,环卫工人休息间、工具间等为重要内容并组织实施。
规模较大、有条件的乡、集镇、中心村,可以依照镇、乡、村庄规划实施前款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有效解决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加工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以城市(镇)、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腌卤熟食店、火锅店、小餐馆、街头餐饮摊点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一)餐厨垃圾产生环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垃圾处理信息公示制度的通告》要求,设立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垃圾处理公示信息牌,确保公示信息牌的内容真实可靠。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四川拟规定餐厨垃圾需“当日清”成都市已率先实行

动 。对 检查 中发 现 的违 法违 规 行 纸 ,废 金 属 ( 包括钢铁废碎料 、
为将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 铜 废 碎 料 、 铝 废 碎 料 以及 废 五 防止 进 口废料 二次 污 染 ,有 效 遏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金 电 器 、 废 电 线 电缆 和 废 电机 制进 口国家禁 止进 口的 固体 废 物
0 0 元 以上5 0 0 0 元 以下 的 罚 《 草 案 》 )。 四川省 目前 只有 防 人 处 5 据 了解 ,海 峡 国家数 字 出版
0 0 0 元 以上 1 万 元 产 业基地 将 整合 现有 资源 ,以福 治危 险废 物污 染 的政府 规 章 ,此 款 ,对 单 位 处 1 次立 法拟 扩大 到工 业 固体废 物 、 以下 的罚款 ,并责 令 限期改 正 ; 州和 厦 门数 字 出版 产 业为 中心 , 构筑 包括福 州 、厦 门、漳州 、
2 4 小时 内应 交 由收运 单位 运输 , 间 内及 时 收运 餐厨 垃 圾 ,每 日至 刷 、数 字版 权七 大业 务板 块 。 到 “ 十二五 ”末期 ,基 地拟 不得 将 餐厨 垃圾 交 由未取 得城 市 少到 餐厨 垃圾 产生 单 位收 运一 次
4 入 驻 数 字 出版 企业 3 0 0 家 以上 , 生活 垃圾 经 营许 可证 的 收运单 位 餐厨 垃圾 ;在 收运 餐 厨垃圾 后 2
或者 个人 收运 或处 理 。 小时 内,应按 照规 定 时 间和 路 线 从 业 人 员 1 . 5 7 i 人 以上 ,实 现 年
2 0 亿 元 以上 。 ̄ I J 2 0 2 0 年 年 二 审稿 还规 定 ,餐厨 垃圾 收 将餐 厨垃 圾清 运至 取 得经 营许 可 产 值 I 运 单位 ,每 日至 少到 己签 协议 的 的餐 厨垃 圾处 理单 位进 行处 理 。 餐 厨垃圾 产 生单 位清 运一 次餐 厨 底 ,争 取 入 驻 数 字 出版 企 业 5 0 0 家 以上 ,从 业 人 员 3 万人 以上 , 实现年 产值 3 0 0 亿 元 以上 。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公共区域、建筑物外观、道路、餐饮服务单位、居民小区、农村和其他公共场所等。
第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垃圾分类管理、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场所清洁、绿化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等。
第三条:居民应当履行垃圾分类管理义务,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配合居住区、村委会的收集运输环节。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并按照要求有效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条:公共厕所应当定期清洁,保证洁净无臭,并提供足够的手纸、洗手液等卫生用品。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环境卫生公司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保持场所整洁干净。
第七条: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城市绿地、道路绿化的养护工作,保持植物的良好生长状态。
第八条: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乱扔垃圾,不随意停放车辆,确保道路畅通安全。
第九条:对于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条: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居民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是《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
成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第六章分类处置第七章社会参与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及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定期修订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负责生活垃圾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生、文广旅、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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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编辑《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6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该《办法》共28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1]中文名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类别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通过时间2012年5月25日成发布时间2012年6月15日施行时间2012年10月1日政府令编辑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1]市长:葛红林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管理办法编辑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六条(倡导规定)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八条(产生单位责任)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城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九条(处理费用)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不再新增收费项目。
餐厨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授予。
市和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名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处理单位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管部门在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要求)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
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三)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四)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七条(处理单位要求)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质监部门或农业部门备案。
(七)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台账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
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每月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登记。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城管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联单管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一)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区(市)县城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三)收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垃圾随同余下的四张联单运抵处理单位。
(四)处理单位应当验收运来的餐厨垃圾,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将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区(市)县城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