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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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4篇)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4篇)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是城市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都制定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餐厨垃圾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食物、剩菜剩饭、果皮余果、蔬菜残料等有机物质。

由于餐厨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质,如果不加以处理就会产生恶臭、滋生蚊蝇等害虫,并且易于发酵产生有害气体。

因此,妥善处理餐厨垃圾对于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1. 集中收集和处理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设立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点和处理设施来统一处理餐厨垃圾。

餐饮企业和居民可将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中,然后由专业的处理机构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选择有机肥料化、沼气发电、厌氧消化等方法,将有机物质转化为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分类投放和利用另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鼓励和引导餐饮企业和居民进行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和利用。

餐饮企业和居民需要将餐厨垃圾分别投放到有机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不同的垃圾桶中。

然后,有机垃圾可以通过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进行有机肥料化或者发酵产生沼气资源。

这种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并降低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油烟、废弃食用油、油脂等物质。

废弃食用油脂的直接排放会导致污水管道堵塞,甚至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 收集和回收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收集和回收利用。

一些地方设立了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站点,餐饮企业和居民可以将废弃食用油脂投放到指定的容器中,并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理。

废弃食用油脂可以通过物理方法或者化学方法进行处理,生产出生物柴油等可再生能源。

2. 引导和监督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需要引导和监督餐饮企业和居民的行为。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资源利用
推动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
食品安全
确保餐厨废弃物的安全处置,防止食品安全问题 的发生。
适用范围
餐饮服务单位
包括餐馆、酒店、食堂等提供餐 饮服务的单位。
餐厨废弃物
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 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 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管理制度
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对餐厨废弃物 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
资源化利用提升
废弃物中可回收资源的 利用率得到提高,如废 弃油脂被转化为生物柴 油,减少了化石燃料的 使用。
环保意识增强
餐饮服务单位对餐厨废 弃物处置的重视程度不 断提高,环保意识逐渐 深入人心。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01
智能化管理
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餐厨废弃物处置的智能化管理,
提高处置效率和监管水平。
破碎分选
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破碎、分选,去除其中的有害物质和杂质。
厌氧消化
在厌氧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将餐厨废弃物分解为沼气和有机肥料 。
好氧堆肥
在好氧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将餐厨废弃物转化为稳 定的腐殖质肥料。
处理效果评估
减量化评估
评估餐厨废弃物的减量效果,包括处理前后的体积、重量等指标 。
资源化评估
资源化原则
将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
无害化原则
采用环保、安全的处理方式,确保餐厨废弃物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 造成危害。
处置流程
分类收集
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对不同类 型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
定期清运
与专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签订合同,定 期将收集好的废弃物进行清运。

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规范学校餐厨废弃物的处置,保护环境和健康,提倡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责任1. 学校餐饮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处理方案,并监督各餐饮单位的遵守情况。

2. 各层级管理者负责监督和落实本管理制度,并对其下属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全体员工对餐厨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负有义务,应积极参与废弃物处置的工作。

四、废弃物分类1. 将餐厨废弃物分为易腐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三大类。

2. 易腐垃圾包括剩菜剩饭等食材及其包装,放在专用容器内储存并封口。

3. 餐厨垃圾包括油脂、骨头等难以降解的物质,也需放在专用容器内储存并封口。

4. 其他垃圾包括废纸张、塑料袋等不属于餐厨废弃物的物质,应与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五、餐厨废弃物收集1. 学校餐饮部门提供分类专用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易腐垃圾和餐厨垃圾应分别放在指定的容器内储存,并在容器封口处标明内容物类别。

3. 其他垃圾应放在相应的垃圾桶内,保持与餐厨废弃物的分离。

六、废弃物处理1. 易腐垃圾和餐厨垃圾应在垃圾产生后尽快送往指定处置点进行处理。

2. 餐饮部门应与专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合作,确保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3. 其他垃圾应放入指定的垃圾箱中,并按照相关规定送往指定的垃圾处理点。

七、培训和宣传1. 学校餐饮部门应组织员工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和处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技能。

2. 在学校内设置宣传栏板,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和宣传资料,普及餐厨废弃物分类和处理的知识。

3. 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如废物减量日、废物回收竞赛等,激发师生的参与和创新意识。

八、监督和奖惩1. 学校餐饮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教育。

2. 对于严重违反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范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范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等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餐厨垃圾的综合利用,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提高餐厨垃圾处理能力。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餐厨垃圾管理涉及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与收集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按照规定的要求收集、储存餐厨垃圾。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合理配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按照分类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排放、焚烧餐厨垃圾。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收集、运输条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餐厨垃圾的安全、卫生、环保。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定期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排放、焚烧餐厨垃圾。

第三章餐厨垃圾的运输与处理第十三条餐厨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餐厨垃圾的安全、卫生、环保。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餐厨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条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餐厨垃圾的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5篇)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5篇)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1、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2、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8、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2)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1.餐厨废弃物应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厨余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2.有害垃圾应妥善包装,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切勿随意丢弃。

3.可回收垃圾应进行分类存放,并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理。

4.厨余垃圾应专门设立垃圾桶进行收集,并定期清理和处理。

四、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1.餐饮服务单位应建设适当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包括垃圾桶、垃圾分类站等。

2.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应放置在指定的区域,方便管理和清理。

3.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理和消毒,避免滋生细菌和异味。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计划1.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计划,明确每天的餐厨废弃物数量和处理方式。

2.计划中应包括餐厨废弃物的分类、存放、清理和处理等步骤。

3.餐厨废弃物处置计划应由专人负责执行和监督,确保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

员工食堂垃圾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员工食堂垃圾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员工食堂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凡在员工食堂就餐的员工,必须遵守食堂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条:员工应将餐盒、餐具等不可回收垃圾倒入相应的垃圾桶内,不得乱丢垃圾或将垃圾堆放在餐桌上。

第三条:饮料瓶、饮料杯等可回收物品应将其放入专门的回收桶内,不得将其混入非可回收垃圾中。

第四条:员工应遵守食堂的分类投放要求,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将其他垃圾放入相应的垃圾桶内,不得将不同种类的垃圾混合投放。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食堂垃圾桶倒垃圾的规定,不得随意倒垃圾,应按照食堂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垃圾倒放。

第六条:垃圾桶应保持清洁,员工不得在垃圾桶周围乱扔垃圾或将餐具、饮料杯等卡在垃圾桶外。

第七条:员工如发现垃圾桶已满,请及时通知食堂管理人员进行清理或更换,不得强行将垃圾挤入已满的垃圾桶内。

第八条:员工如在垃圾管理方面违规行为,将根据食堂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与食堂垃圾分类与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堂环境。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员工一经参与食堂就餐即视为接受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员工食堂垃圾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营造良好的员工食堂环境,保障员工的健康及环境卫生,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食堂管理要求,规定员工食堂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食堂环境内的垃圾管理。

第三条定义1.垃圾:包括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2.餐厨垃圾:指食堂厨房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剩余餐饭。

3.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有害的废弃物。

4.可回收垃圾: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

5.其他垃圾:指除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以外的废弃物。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四条分类原则员工食堂垃圾按照不同的属性进行分类,实施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餐厨垃圾安全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安全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环境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城市、镇村的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养殖业等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餐厨垃圾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第七条餐厨垃圾分为以下两类:(一)甲类餐厨垃圾:指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食物、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二)乙类餐厨垃圾: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加工企业等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按照甲类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九条居民家庭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投放,按照乙类餐厨垃圾进行分类。

第十条餐厨垃圾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不得混合投放;(二)将餐厨垃圾放入专用容器或者包装物内,容器或者包装物应当完好、封闭;(三)将餐厨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丢弃、倾倒、焚烧或者倒入排水管道、河流、湖泊、池塘等。

第三章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相适应的设备和车辆;(三)有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四)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疾病预防控制设施。

餐厨垃圾管理规章制度

餐厨垃圾管理规章制度

餐厨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单位食堂等。

第三条每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分类和收集第七条每个单位应当在餐厨垃圾产生的地方设置分类收集箱,明确标识“干垃圾”、“湿垃圾”等。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将餐厨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箱中,不得混合投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收集箱,并保持清洁干净。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公司进行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理,不得私自倾倒或销售。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点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他人随意投放垃圾。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收集箱和收集点的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三章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处置第十三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政府规定,选择合法的餐厨垃圾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理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垃圾分类、压缩、消毒等工作,保证处理质量。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理公司应当定期向单位提供处理报告,确保单位了解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加强餐厨垃圾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处理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确保餐厨垃圾处理的顺畅进行。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处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处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感。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二十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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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
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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