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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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预备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格审批流程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投资额(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或投资规模调整批复。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财政评审报告是工程招标、拨付资金、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思考--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思考--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思考--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近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多次发文强调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一大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了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发包,但因相关政策规定不完善,参建各方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计价争议较多,本文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现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举措,以期更好的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

一、长沙市工程总承包模式开展情况近几年,湖南省和长沙市及各区县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及应用做了很多有益探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明确,“政府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长沙市先后出台了《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18〕51号)、《关于明确我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住建发〔2022〕12号)等文件。

长沙县、宁乡市等区县也出台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这些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承包、项目管理、投资控制等工作做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目前,省、市造价站正牵头组织编制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完成了初稿编制并组织了多次讨论,后期出台后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管理,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健康发展。

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及轨道交通集团、城发集团、交通集团等市级政府平台公司,先后组织实施了40余个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合同金额200余亿元。

各区县也有一大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在方案批复后、初步设计批复后启动发承包的情况均有,不同项目合同计价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或多种计价形式的组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较好,但在审批程序、前期准备、合同过程管理、结算审核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1•【字号】望政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望政办发〔2017〕74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日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望政发〔201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成立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标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邹特副组长:周正茂成员单位:区监察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执法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住建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标后监管工作,由熊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后)。

二、监管对象及方式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和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

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到现场开展对中标履约、合同履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超过1个月的项目实行不定期检查,对往年开工的项目进行抽查。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长审行〔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审行〔2010〕80号长沙市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报送、流转等行为,强化审计资料管理,提高审计效率,经研究,特制定《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料报送第三章资料流转第四章相关责任及附则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简称建设项目资料,下同)报送、流转等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审计机构的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和预算的审计资料管理,其他项目的审计资料管理按长沙市审计局的相关审计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门的审计联络员,凭建设单位介绍信,向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简称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下同)报送建设项目资料,并负责其他审计事项的联络、协调工作。

施工单位不得直接呈报建设项目资料,不得直接参与审计事项的联络、协调工作。

负责初审的中介机构不得代为呈报建设项目资料,不得直接参与审计事项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或完成招标控制价审核和预算编制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报送建设项目资料。

经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核合格后,方可进窗。

延期报送建设项目资料所造成的审计延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报送单位负责。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长县政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强化财政投资评审的监督作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融资项目按合同约定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着重工程造价控制及评审,各建设主体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县投评中心从专业的角度协助建设业主单位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和遵循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发包人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政府单位。

第五条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按《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造价控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政府管理办法修改后怎么发布

政府管理办法修改后怎么发布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长县政发〔2010〕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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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9〕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工程建设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稽查。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汇编后报政府批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按照《长沙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纳入项目库。

(一)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

(三)入库项目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确定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是项目办理后续手续和资金拨付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一)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再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建设实施。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立项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重大项目在申报立项时还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财政直接拨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批复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需要进行方案设计的项目,方案设计审查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从规划、经济、技术、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后依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复;重大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

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十八条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

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

第十九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

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或者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工程建设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计部门审查。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

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

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融资合同、施工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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