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XXXX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入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对创业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应先取消学籍,然后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的,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然后持缴费凭证报到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院系在处理学生考试违规事件时拖延处理、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教务处有权直接处理或要求有关院系重新处理,后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审定委员会审批。
1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17、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卷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18、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者;
1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第二十八条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视为代考。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根据本办法和《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给予及时处理。
第六章 阅 卷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个别公共课,因选课人数多,阅卷任务确实重的,经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必须在考试后一个月内评阅完毕。
第四条 期中、期末考试前,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组织所属院系召开“三会”即院系办公会、教师会和学生会。对全体师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强调考试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 排好监考教师和巡考教师。学生在60人以内的考场至少应有两人监考,60人以上考场至少应有三人监考。院系领导要进行考场巡视。
第三章 学生考试纪律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是学校教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其本质仍为自学考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考试质量,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入学和注册第一条经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
专科(或基础科段)、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独立本科段(大专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持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证书。
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立即退学。
复查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实行学年学分制,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二、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和补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
上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补考,应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
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确定,考试地点由所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
第六条理论课和实践性课程的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课程的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优为100-90;良为89-80;中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一年内有效。
课程的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七条课程考试前,应对学生的缺课情况进行检查。
某门课程(含相关课程的实践性环节)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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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一、总则二、入学、报到与注册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凭交费单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学分与免修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进行选课。
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
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一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方可退选。
第十六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长(系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
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凡获得省级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项目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学生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3个学分,第二作者计2个学分,第三作者计1个学分。
学生在一般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2个学分,第二作者计1个学分,第三作者计0.5个学分。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
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
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学期或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第二十三条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
其成绩由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讨论确定。
学生集体(不得超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正常补考。
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者,必须跟班重修。
跟班重修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若学生考试不及格,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若学生考试成绩(选修课程除外)在60—70分之间,根据学生本人自愿,允许学生在开学两周内书面申请注销上一学期成绩,按副修课程标准收费,继续参加课程学习。
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累计为56,第三学年累计为84,第四学年累计为112,第五学年累计为140。
允许学生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六年内完不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
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具体考试作弊处理,按《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院系接收外院系转专业人数一年级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二年级原则上限于学院内转专业,少数确有特长的学生如需转到其它学院,须报教务处审核后,方能取得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品质优良;2、学习成绩原则上在良好以上;3、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志向和基础。
第三十四条教务处根据各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人数情况,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对于少数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原则上不得接受外院系转专业学生。
第三十五条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审批,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校教务处。
国防生须经解放军驻南京大学选培办公室书面同意后方可递交申请。
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入院系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三十七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一学年被批准转专业但没有按时前往转入院系报到者,第二学年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本院系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参加本院系组织的甄别考试,院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的学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则需缴纳延长学年的学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3、入学时签署过关于录取专业协议者;4、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程学分仍然有效。
低于转入专业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必须补修;2、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凡转入我校者必须为教育部全国重点大学学生,并提出充分的转校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在未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我校不接收国外、港澳台高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
六、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第四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1、户口不迁出学校;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
医疗费用按《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则》规定执行;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五十一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
第五十二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费按每学分115元计算(因学生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向学校交纳学杂费)。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处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四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4、修读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8、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56、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84、第四学年累计达不到112者、第五学年累计达不到140者;5、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7、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8、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9、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六条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试读一年。
试读期满所获得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数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基本要求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试读学生不得转院系转专业。
第五十八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十九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条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四年制本科生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五年制本科生第六学年起应按第六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学杂费、住宿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报到注册前向学校交纳,拒绝交款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二条规定办理。
八、纪律与考勤学生请假不参加考试,必须经年级主任同意上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经年级主任上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参加此课程正常重修;未经批准者作旷考论处。
第六十四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院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五条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