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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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1、建立优先处置通道,符合条件者及时启动优先处置通道。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的患者是指各种休克、昏迷、心脏骤停、重要脏器功能衰竭垂危者、精神科药物中毒或严重消极自伤、冲动行为等。

2、“优先处置通道”的工作要求及诊疗程序:

(1)、急诊科必须对所有急诊患者实行24小时应诊制和首诊负责制。

(2)、患者是否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由门急诊分诊护士及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根据行为风险评估情况,将患者分为IV级。I级优先患者立即抢救,急诊医师必须在5分钟内实施紧急抢救措施。II级优先患者30分钟内必须处理。III级优先患者进入60分钟内必须处理。如无I级优先的患者,则II级优先的患者按I级优先处置,以此类推。凡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的患者,不需办理挂号、候诊等手续,先救治,再办理手续,提供全程服务。第IV级没有表述?

(3)、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的患者,各有关科室必须优先诊治和简化手续,各科室间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4)、危重患者优先入院,由护士及保安护送,后补办住院手续。

(5)、各专业科室每日预留1张急诊床位。

(6)、凡对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的患者如发现有推诿患者或呼叫不应、脱岗离岗的个人和科室,除按规定处理外,视对患者抢救的影响程度追究其责任。

3、对群体伤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情危重者,急诊科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上报行政总值班,必要时上报分管副院长、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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