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诺斯悖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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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 制度经 济学 � 卢现祥与朱巧玲 在他 们所著 的 一书 "诺斯悖论 " : "没有国家权力 及其代理人 的 中, 这样阐述了 介入, 财产 权利 就无法 得到 有效的 界定� 保 护和 实施 �� 另一方面, 国 家权 力介 入产 权安 排和 产权 交易, 又 是对 个 人财产权利的限 制和 侵害 , 就会 造成 所有 权的 残缺, 导致 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 " 根据这一 概念, 可以 看 出 客观 上 政 府 是具 有 两 面 性 的�一方面, 政 府的 确是 为人 民服 务的, 是 为了 全社 会 的 福利提高而工作 的; 另 一方 面, 政府 的工 作人 员又 难以 避 免出现经济人行为�这就意 味着, 政府 既从人民 大众的 角 度去制定政策� 行 使权 力, 也不 可避 免地 考虑 从政 人员 的 个体利益� 保险行业是伴随着市场 经济的 发展而出 现的, 它对 于 稳定市场经济的运行有着特 殊的意 义, 所以政府 对保险 行 业的监管往往 具有 重大 意义� 本文 将对 我国 经济 改革 过 " 程中保险行业中的 诺斯 悖论" 现象进 行分析, 试图在 相关 文献的帮助下, 结 合制 度经 济学 的知 识, 剖析 其背 后的 原 因, 最后提出解 决保险行业 "诺斯悖论" 的建议 � "诺斯悖论" 一� 我国 保险行业中 的具体表现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虽然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 但都 具有一些相同的特点, 即离开政府的监管保险业势必走向混 乱甚至崩溃, 而政府监管时又往往出现一些无效率的现象� ( 一) 政府监管的正面作用 保险业务是建立在风险 的基础 之上的, 保险 事故具 有 随机性� 损失程度的不可 知性� 理赔 的差异性 等特点, 加上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 险及欺 诈的存 在, 使得保 险 成了高风险行 业�在 我国, 保 险行 业起 步较 晚, 发展 还 不 成熟, 更需要强有力的 监管力量 �国家是 一个具 有合法 使 用暴力和强制提 供法 律� 秩序 的组 织, 由 国家 提供 的监 管 具有规模效应, 可以 有效 地防 止这 些风 险的 出现 , 即使 这 些风险出现, 也可以使其在 社会公 众中的 危害最 大限度地 降低� 此外, 国家监管对于规 范保险 机构的 经营也 有很大意 义�在我国保险商业化发展 过程中, 经营 管理的 目的是 为 了保障和提高保 险业 自身 的效 益, 其保 险费 率的 厘定 � 保 险公司责任准备 金的 提取� 再 保险 的规 定等 , 都会 从自 身 利益考虑, 往 往有 失公 平�而 外部 监管 的出 现, 使得 保 险 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统一� ( 二) 政府监管的负面作用 对于政府 监管 的 正面 作 用, 主 流 文 献 予以 了 充 分 肯 定, 但对于其负面作用 的讨论则 更多�我 国政府 对于保 险 业的监管有很多无效率和失灵 的地方 , 下 面笔者 将从决 定 制度有效性的三个 要素 ( 正 式制 度� 非正 式制 度和 实施 机 制) 来说明政府在保险监管中的失灵现象 � 1. 正式制度不完善 我国保险监管 方面 的正 式制 度包 括相 关的 法律 和行 政性法规等, 其 存在 的主 要问 题有 两个 , 即监 管不 足和 政 策时效性问题�

_诺思悖论_及其破解

_诺思悖论_及其破解

“诺思悖论”及其破解□盖志毅【内容提要】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提出了著名的“诺思悖论”。

其含义是“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许多麻烦。

如果给国家权力,让它强制执行合同或其他规章,它就会用自己的权力强制性施加影响,造成经济效率不高的现象。

”“诺思悖论”主要发生在尚无践行西方权力制约的国家。

“诺思悖论”在我国客观存在,转型时期的我国破解“诺思悖论”是非常重要的。

破解“诺思悖论”需要制度自然演变的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的成熟壮大、不断参与以及利益博弈。

【关键词】“诺思悖论”权力制约利益集团有效组织一、“诺思悖论”的含义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提出了著名的“诺思悖论”。

其含义正如1995年3月9日下午他在北京京城大厦学术报告厅答听众问时指出的“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许多麻烦。

也就是说,如果给国家权力,让它强制执行合同或其他规章,它就会用自己的权力强制性施加影响,造成经济效率不高的现象。

……美国总统麦迪逊18世纪末在美国联邦储备档案文集中写道:政治体制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利益集团往往要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活动,来改变市场经济的有效性。

”[1]国家是强制性制度的安排者,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力的最有效的工具,另一方面,国家又是个人(包括法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力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国家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同时,又有可能是经济社会停滞、衰退甚至崩溃的根源。

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对权力特质的著名判断也印证了“诺思悖论”的正确性,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有关学者指出“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控制统治者和他们的权力的问题,主要是防止即使是坏的统治者也不能造成太大的伤害的问题。

诺斯悖论名词解释

诺斯悖论名词解释

诺斯悖论名词解释诺斯悖论是20世纪初美国数学家约翰·霍奇( JohnHovey)提出的一个著名的悖论,以表示在许多难题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真命题”,也就是说,要求它成立的命题有很多,但若成立,则它就必定为假。

这些命题大部分都与量子力学相关。

其中最著名的是爱因斯坦对狭义相对论的预测:任何足够长的时间内,宇宙应当膨胀。

诺斯悖论一:不管黑猫白猫,能抓到老鼠的就是好猫。

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按照“一切皆有可能”的基本定律来看待所有事物,那么当前已经被否定了的“能抓到老鼠的猫”似乎又显得荒谬而不可能。

按照这个标准,到底什么样的逻辑才是正确的?只能是一种逻辑,而这种逻辑应该使人信服。

即:如果没有能抓到老鼠的猫,那么连一条狗也算不上;而一条不合格的狗,则根本就称不上一条好狗。

那么什么是好狗呢?如果狗的定义仅限于那些能够吃到老鼠的狗,这似乎又把狗限制住了。

实际上,能够吃到老鼠的狗是肯定的,但并不是唯一的,也不一定比其他的狗好。

同理,有一些狗虽然抓不到老鼠,却仍然是一条好狗。

因此,用一个“不管黑猫白猫”的绝对定义去界定“好狗”的话,显然这不是一个完全逻辑的规定。

我们知道,科学是一种充满探索性和争论的事业,需要打破旧的观念,建立新的体系。

那么,一种新的逻辑体系或新的理论就有可能被发现和确立。

诺斯悖论二: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的就是好猫。

耗子包括猫、老鼠、蛇、黄鼠狼、蝙蝠等,所以耗子包含猫。

有了这个基本的定义,那么,什么叫做“耗子”呢?也就是猫吃老鼠以后剩下的东西——对猫而言的“老鼠”的残骸。

可是,事实上,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的就是好猫。

换句话说,抓住老鼠的不一定是好猫,甚至连好猫都谈不上。

因为猫还有别的生存方式。

由此,我们又不得不引入另外一种概念,这就是“黑猫”和“白猫”,即,可以指“抓住耗子的”和“抓不到耗子的”,但不能指“抓住猫的”和“抓不到猫的”。

按照这种说法,抓住猫的也不一定就是好猫,抓不住猫的也不一定就是坏猫。

“诺思悖论”的存在条

“诺思悖论”的存在条

“诺思悖论”的存在条件内容提要:“诺思悖论”存在的前提条件是:(1)国家税收好象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2)国家似乎没有什么制度措施或其他措施来制约统治者对租金的贪娈追求。

总之,这个国家似乎是统治者的私有物,以至于统治者可以在租金最大化和税收最大化之间进行选择,并且常常选择了租金最大化。

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家只能是****国家。

自由主义民主国家(以下简称民主国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诺思悖论”。

关键词:“诺思悖论”,民主国家,****国家人们谈论“诺思悖论”时,较少讨论导致该悖论的条件,往往并不指出它是否在任何国家都存在。

[1]这容易给人一种误导:似乎不论是在民主国家还是在****国家,这一悖论都同样地存在着,没有什么差别。

本文的目的是要阐明:“诺思悖论”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国家一定存在这一悖论;民主国家的情况很复杂,但是,一般来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诺思悖论”。

1、“诺思悖论”的含义“诺思悖论”是说,国家的目的是双重的:第一个目的是通过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而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第二目的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这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或者,如果我们愿意放宽单一统治者的假设,那么就是使统治者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

一方面,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

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

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

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

不过,诺贝尔经济学奖1993年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思自己并没有把国家的两个目的之间的冲突说成是“悖论”,更不用说是“诺思悖论”了。

中国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中国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中国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方法-->一、诺斯的国家理论关于国家的起源,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是契约论和掠夺论。

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

在国家没有成立之前,契约是人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这种协议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且也不具有稳定性。

所以产生了国家这个组织,通过国家的力量和强制手段保证契约的实施。

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阶级或集团的代理人,国家的作用是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

在诺斯看来,国家既有契约的属性,也有掠夺的属性,因此他折中这两种国家起源的理论,提出了暴力潜能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中平等地分配就形成契约型国家,若不平等分配,便产生掠夺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和被掠夺者。

在此基础上,诺斯在1981年提出,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

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这就是著名的诺斯悖论。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家行为分析国有企业在我国具有双重的地位,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应该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政企分开。

另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还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企业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责任;(2)国有企业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责任;(3)国有企业肩负着促进共同富裕的责任;(4)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大的特殊任务。

鉴于国有企业的双重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一方面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过程时又面临着来自利益集团和自身的利益损失的阻碍,这就造成了国家行为的矛盾,可以理解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

诺斯悖论名词解释

诺斯悖论名词解释

诺斯悖论是诺斯在1981年提出,是指一个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有效率产权制度依赖于国家对产权进行有效的界定与保护,但受双重目标的驱动,国家在界定与保护产权过程中受交易费用和竞争的双重约束,会对不同的利益集团採取歧视性的政策,从而会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和导致经济衰退。

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

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

“诺斯悖论”描述了国家与社会经济相互联繫和相互矛盾的关係,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成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

另外,由于存在着投票的悖论、理性的无知,加之政治市场的竞争更不充分和交易的对象更难以考核等因素,政治市场的交易费用高昂。

结果,政府作用的结果往往是经济成长的停滞。

从“诺斯悖论”谈传媒公共性的重建

从“诺斯悖论”谈传媒公共性的重建
为资 本 雄 厚 的 大公 司 往 往 是 传 媒 的广 告 商 , 当广告 商 的 利 益 公 共性 问题 , 以为 我 国 的传媒 改革 提 出一 些 有益 的建 议 。 可 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 , 如果 传 媒 捍 卫 公共 利 益 就 必 然 会 导 从国家 自主性到传媒 自主性 新 制度 经 济 学 认 为 , 家 有 两 个 基 本 目标 一 个 是 界 定 致 广 告 收 入 的减 少 。3 是 , 果 某 一 媒 体 在 关注 弱势 群 体 生 国 1 / 但 如 存 状 态 上 有 突 出 的表 现 , 能 会 因此 流 失 一 部 分广 告 。因 为 , 可 产权 , 制定 社 会基 本 规 则 , 统 治 者 的 收 益 最 大 化 i 个 是 降 使 一 广 告 商 看 中的 是 受 众 的 购 买 力 , 弱势 群 体 的购 买 力相 对 是 而 低 交 易 费 用 , 社 会 的产 出最 大 化 , 使 以增 加 国 家 的 收入 。国家
传 “ 斯 悖 论 ” 新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术 语 , 的是 一 种 国 家悖 其 努 力 的 目标 。从 表 面 上 看 , 媒 会 制 作 出 迎合 受 众 口味 的 诺 是 指
实际上是在迎 合广告商 , 并且按 照广告商 的需 求来制 论 , 讨 的是 国 家 自主 性 问题 。新 制度 经 济 学 家对 国 家公 共性 节 目, 探 与 国 家 自主 性 的研 究 ,对 世界 范 围 内 的政 治 经 济 改 革都 产 生 作 节 目。相 反 , 果 传 媒 公 共 性 很 强 , 会 坚决 地 维 护 公 其 利 如 就 益 , 这 么做 的 结 果 却 可 能 是 遭 受 一 定程 度 的经 济 损 失 。 因 但 了深远 的影 响 。 运用 新 制度 经 济 学 的相 关 理 论 来研 究传 媒 的

诺斯悖论的名词解释

诺斯悖论的名词解释

诺斯悖论的名词解释诺斯悖论(Nocebo paradox)是一个心理学上的名词,它指的是人们相信会对身体或心理健康产生恶劣影响的无效治疗或医疗建议所造成的负面结果。

与安慰剂效应的正面影响相反,诺斯悖论强调了信念和期望对我们身体和心理的力量。

所谓的诺斯悖论源于希腊神话故事中的悲剧人物诺斯(Nocebo),他的名字意味着“伤害”。

诺斯悖论经常出现在医学研究或临床试验中,当医生或研究者向患者提供一种无效或虚假的疗法时,他们的信念和期望可能导致他们经历了真实的负面副作用。

在医学和心理学研究中,诺斯悖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心理因素。

当患者相信接受的治疗或药物会引起负面反应时,他们经验到的症状就会相应增加。

这一点可以通过心理实验进行验证,在这些实验中,患者被告知他们正在接受一种可能会引起头痛或其他不适的药物。

结果显示,一些患者确实报告出现了症状,尽管他们实际上只是服用了安慰剂或普通的糖丸。

诺斯悖论凸显了人们对心理建议的高度敏感,尤其是对可能对他们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建议。

一种解释是,我们的大脑对潜在的威胁非常敏感,它会根据我们的信念和期望来识别和增强这些威胁。

这种进化上的机制使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潜在的危险,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导致我们经历一些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此外,诺斯悖论还可以与心理生理学和社会因素相关联。

研究表明,社会认同和文化背景对诺斯悖论存在一定的影响。

例如,对某些文化和信仰系统来说,某种草药或治疗方式可能被认为具有负面影响,从而导致更高的不良反应率。

另一方面,当人们抱有强烈的信念和期望时,他们可能更容易受到诺斯悖论的影响。

这表明,建立正面的信念和期望对促进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然而,诺斯悖论的实际影响也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不是所有人都对负面建议敏感。

有些人可能对治疗或药物产生轻微或根本没有不良反应。

其次,诺斯悖论通常在负面建议和真实身体状况之间建立了一种心理联系,而这种联系并不总是持久的。

当患者发现他们的症状没有改善或改善时,他们可能会重新评估他们的信念和期望,并更加开放地接受其他治疗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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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诺斯悖论的理解诺斯认为,国家是以经济人的行为方式采取行动的,国家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为统治者的所得最大化提供一个产权结构;二是在第一个目标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

然而,国家的上述两个目标并不完全一致。

第二个目标包含一套能够使社会产出最大化的有效率的产权,而第一个目标是要确立一套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

在统治者自己收入最大化的产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

一方面,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

国家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产权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和实施,其主导作用是其它组织无法替代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是维护有效产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国家就没有有效产权。

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介入常常侵犯私人的财产权利,危及有效产权制度,同时,由于国家及其代理人的经济人性质,还常常私利维护一些无效产权,从而制度残缺,导致制度失衡。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又常常成为有效制度和经济发展的障碍。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认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这就是有名的“诺斯悖论”。

“诺斯悖论”实质上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没有国家办不成的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它的职能是生产与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品”,即安全和公正。

但是,它如何去确保安全和公正?人们把权力的垄断权交给了国家,以便它能够完成人们要求它完成的任务。

但是,国家要收入才能运转。

国家的活动不是免费提供的,它必须付钱给公务人员。

税收的作用就在于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源,它实际上是公民支付给国家提供和保护公共财产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的一种费用。

其实,在制度变迁领域也存在“诺斯悖论”。

如前所述,国家是制度变迁的显著主体,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进行制度供给。

然而,国家供给的制度可能实现了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的一致,但事实上,国家进行的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存在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的不相一致,导致制度缺陷,影响制度效率。

制度安排领域的“诺斯悖论”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

统治者也具有经济人特征,统治者也关心他自己的生存、威望、权力、健康、历史地位、财富等。

统治者想做的一切都是在他看来足以使他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事情。

在统治者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人可以保证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会主动履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退一步讲,即使两者利益一致,但由于统治者的有限理性和认识、了解制度不均衡及设计、建立制度安排的复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制度安排的局限性。

第二,政治领域的委托-代理问题。

统治者必须借助一些代理机构来按照它的意图执行法律和维护秩序、征集税收、惩处犯罪和提供其他服务。

政府机关中的每一个官僚机构都是经济人特征的主体,他们的利益可能与统治者的利益相背离。

尽管统治者力图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然而,官僚机构并没有被完全监督住,官僚的自利行为也没有被彻底消除。

结果导致设计意图美好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为使官僚机构本身受惠的政策。

而且代理人和统治者反复博弈,往往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这必然会加大制度安排的成本,影响制度安排的效率。

第三,竞争约束。

竞争约束包括内部竞争和外部竞争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存在,也是导致国家的制度安排难以满足效率要求的重要原因。

所谓内部竞争,是指一个社会内部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利益集团对国家政策的影响能力的大小不同。

国家的政策往往是由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所左右,比较多地反映他们的偏好,而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参与政策制定的途径不畅,再加以自身素质的原因,导致制度安排对他们的利益反映较少;所谓外部竞争,是指在一个有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上,存在意识形态的冲突。

即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竞争,为了保持必要的竞争力,一国可能放弃效率上的目标。

在我国,制度变迁领域的“诺斯悖论”表现的也比较明显。

一方面,由国家供给和推广的制度体系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巨大(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

另一方面,我国的制度体系也存在缺陷,制度体系的不和谐表现的也比较突出。

我国制度不和谐的主要表现有:一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部门、地方和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不和谐。

不可否认,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之间的不一致,并且这种不一致也为人们所承认。

公共政策目标的制定就是在相互冲突的目标之间找出那些最需要拿出措施来予以解决的目标问题,其基本原则是帕累托最优,即目标问题的解决既可以使少数人获益,同时又不会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或者反过来说,目标问题的解决在增进大多数人福祉的同时,不影响少数人境遇的改善,这是公共政策“公共性”的集中体现。

但是,在现实的决策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本部门、本地方和本单位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或以本部门、本地方和本单位的内部政策替代国家的政策,或通过对国家公共政策的抵制、歪曲、变通、截留、附加等等手法,对公共政策过程施加影响,以达到使本部门利益、本地方利益或本单位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出现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

所谓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政策,破坏了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完整性的要求;二是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出现了个别公务人员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和谐。

在现实的行政过程中,只要执法者个人手中握有权力,他们就极有可能滥用这种权力。

这首先是执法者的经济人特征所导致,在经济人理性的驱使下,执法者个人常常忽视手中权力的公共性,而将这种权力异化为可以用来兑现某种个人需求的“租”,所谓“设租”就是排除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将权力化为私有,使其获得可以交易的属性,从而在“设租者”和“寻租方”共同信守的潜规则下实现权力的交换价值。

而且,由于政府是政治体系的主体,拥有高度的垄断权,“这种垄断权既是代表国家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所必备的条件,又是其中一些不法官员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来谋取私利的客观制度基础”。

这样,执法者个人的逐利动机和获利可能就获得了一种制度安排上的便利,使得国家更难以防止执法者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分割和交易要实现制度和谐的理想格局。

针对诺斯悖论,我认为应该提高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制度创新能力以发挥其在制度创新中的积极引导作用,同时,还要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以加强地方政府和市场微观主体在制度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法律的形式着实确立这二者在制度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其在制度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主体制度创新的需要。

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的本质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关系。

具体而言,在当前,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制度创新的能力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也是一个政府角色不断转变的过程。

如前所述,政府在制度安排中具有显著优势,在新形势下,政府在制度变迁中作用仍然显著,特别是中央政府应该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市场微观主体这三元制度创新主体中起到引导、协调作用,这是由政府自身的特性和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规范政府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制度创新的能力。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忽略制度的倾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

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缺乏制度的规范和制约,过多地采用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阻碍了社会力量的发展。

要解决这类问题,需要政府管理人员重视制度在政府行为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健全制度体系来完善管理行为,充分认识到政府是制度创新的重要主体,主动推进制度创新。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减少制度体系建设阻力,确保制度体系的和谐制度是协调人们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总是和特定的利益相联系。

政府制度创新活动,总是伴有利益分配的变化。

因此,提高政府制度创新能力,一个重要的前提在于政府要处理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充分代表最广大人们群众的利益。

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集中体现在要正确处理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关系。

政府官员在制度创新活动中,要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目标,而不能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甚至危害人民利益,而应时刻代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还应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政府作为一种垄断性组织,也有自身的组织利益,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政府制度创新活动中,要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利益,而不能以自身组织利益挤占社会公共利益。

在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只有正确处理了上述关系,制度创新才有良好的社会基础,才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同。

(三)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保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确保制度体系的和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

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矛盾首先是经济利益的矛盾。

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问题总是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核心内容,它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的财政分配制度问题。

要科学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不仅要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职能范围、权力边界,而且关键是要合理规范两者的利益分配关系。

要理顺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关系,关键是实行科学规范的财政体制。

具体而言,我国应在原来分税制的基础上作出以下努力:第一,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划清各级政府应承担的各项支出责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科学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第二,实行规范的中央政府向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中央对地方的转移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保持透明度;第三,按照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配置、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税源。

(四)扩大政治参与,完善民主监督,确保制度体系的和谐扩大政治参与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政治参与的渠道越多,路径越广,运行越畅通,制度体系就越稳定,社会关系就越和谐。

扩大政治参与维护制度体系的和谐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拓宽参政渠道。

根据客观条件,拓宽政治、经济、司法、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参政渠道。

第二,保证渠道畅通的质量。

因为它直接决定着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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