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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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名词解释】

【简答题】

【比较题】

第二章证据概述

●国外立法和理论对证据的界定中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三分说

(1)从当事人提出之角度——证据方法;法院获得心证,依五官作用得调查之有形物。

(2)从法院调查所得结果之角度——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定程序调查证据,所得心证形成之资料,如证人所做的证言为法庭记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为法庭存卷等。证据方法不一定具有证据资料的意义,例如:证人不了解案件事实,无内容之书证。

(3)从法院以之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决依据之角度——证据原因。法院可以据之推导出系争事实存否的基础资料或状况,其与证据资料有一定的联系,一般它来源于证据资料,但又不完全依靠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内容也属于法院考虑的范围,同时证据资料并不能当然地转化为证据原因。例如:未被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关联性和关联程度

(1)地位和作用不同。关联性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资格,关联程度决定证据的证明力;

(2)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审查主体不同。

【名词解释】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具有的必须根据其自身或者结合其他的证据能够合理推导出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属性。

【简答题】

●民事证据与民事实体法

1、实体法在许多情况下决定证据证明的方向以及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于证明的对象尽管学术上有许多争议,但都不否认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事实应当成为证明的对象,由此,实体法决定证明的对象。并因此对指导当事人提供与收集证据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实体法规范,证明的方向也就有本质差异。(举例)

2、实体法决定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证据的提供。一般情况下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先提出证据的义务,同时其也有较大的举证负担,对方当事人只有在组织对方证明的意义上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也不需要太高。同时对方当事人也不需要就对方主张的所有事实为抗辩,它只要证明其中的一项要件事实不成立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实现其诉讼目的。而一般理解举证责任规范应当由实体法决定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应当是实体法规范之一。

3、实体法还决定某些证据具备证据资格的条件。

4、某些实体法规则还直接指导司法者的推理活动和当事人利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活动。比较典型的是实体法上的推定法则,

●证据与程序法

1、证据的提供、审查与判断都需要在程序的进行中完成。因此证据的运作过程同诉讼程序糅合在一起,不可分割,剥离了证据的程序是空洞的程序,离开了程序法的证据没有生命力。

2、在实体法之外,程序法也能够限定证据之证明对象的范围。例如:规定自认的规范是程序规范,而不属于实体规范。关于司法认知的规范也是程序规范。

3、辩论主义条件下,程序具体规定证据提供方面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界限。

4、决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明程度的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规则不同,其具体由程序法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的具体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之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1)证据应当是法律规定证据种类;

(2)对于某些特定的证据,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此时证据必须具备这些法律规定的条件。

2、证据取得必须合法

(1)证据取得的主体必须合法。

(2)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即是说即使有证据收集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其收集证据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

(3)证据收集的方法合法。不当讯问方法的禁止。必须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

3、证据的内容合法,主要是指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的规定,但由于证据自身的内容存在瑕疵,一旦在诉讼中使用会侵犯法律保护的起其他重大的社会价值。

【比较题】

第三章证据排除规则

【名词解释】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以规范何种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的程度等的各种法律原则的总称。

●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是关于何种证据具有容许性、何种证据不具有容许性,并将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排除于诉讼程序以外的各种规定的总称。

【简答题】

【比较题】

第四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之间的区别:

【名词解释】

【简答题】

【比较题】

第五章当事人陈述

●自认与认诺的区别

1、认诺是诉讼中的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全部或一部门明确表示承认,并使诉讼程序终结或者裁判范围缩小的诉讼行为。又称为权利自认。

2、与自认的相同法理:均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均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适用于一般的私权案件中;均要求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需向法院作出。

3、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

(2)效力不同;

(3)对代理人的限制不同。认诺一般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之,可以认诺的代理人必须是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自认如果不涉及对自己诉讼利益的放弃或者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承认,可由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之。

(4)可否撤消不同。认诺一经作出即不能撤回;而自认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撤回。

(5)作出主体不同。自认既可以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自认一般是主张者的对方当事人;而自认只能是诉讼中的被告作出。

【名词解释】

【简答题】

【比较题】

第六章证人制度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证据

下列情况下,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比较题】

第七章鉴定人制度

【名词解释】

●鉴定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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