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基础知识点:法定退伙
司法考试商法中当然退伙的情形问题

司法考试商法中当然退伙的情形问题
司法考试商法中当然退伙的情形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哪些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学员问: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是意味这无偿债能力。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不是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进行。
无偿债能力是对债务清偿的界定。
退伙的法律效力解释(2篇)

第1篇一、引言退伙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退出合伙企业,导致合伙企业人数减少或终止的行为。
退伙是合伙企业中的重要法律行为,涉及到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权益等方面的处理。
本文将对退伙的法律效力进行解释,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退伙的概念与种类1. 概念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退出合伙企业,导致合伙企业人数减少或终止的行为。
退伙包括法定退伙和约定退伙两种。
2. 种类(1)法定退伙:指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合伙人自动退出合伙企业。
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2)约定退伙:指合伙人之间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约定退伙的情形包括:合伙人之间协商一致、合伙人因个人原因退出等。
三、退伙的法律效力1. 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理(1)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算:退伙时,合伙企业应进行财产清算,确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
清算过程中,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变现等。
(2)退伙人财产份额的处理:退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取得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退伙人应按照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取得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2. 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处理(1)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退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退伙人仍需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2)退伙人财产份额的处理:退伙人应承担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退伙人承担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 对合伙企业权益的处理(1)合伙企业权益的分配:退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伙企业权益。
(2)退伙人权益的处理:退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其权益的处理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退伙人权益的处理由其他合伙人协商确定。
四、退伙的法律效力争议与解决1. 争议(1)退伙人财产份额的确定:退伙人财产份额的确定,可能因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确或实际财产状况与约定不符而引发争议。
民法典_退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退出合伙企业,终止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对退伙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退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退伙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退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退伙的原因(1)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等。
(2)协议退伙:指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伙。
(3)通知退伙:指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自己退出合伙企业。
2. 退伙的方式(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2)部分合伙人同意退伙,但其他合伙人未表示反对。
(3)合伙人因法定事由退伙。
三、退伙的程序1. 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说明退伙原因、退伙时间等事项。
2. 其他合伙人审议其他合伙人应当在接到退伙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审议退伙事宜。
3. 资产清算退伙时,应当进行资产清算,明确合伙人应得的份额。
4. 清偿债务退伙时,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约定,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5. 退伙生效退伙协议生效后,退伙人即不再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合伙企业的义务。
四、退伙的法律后果1. 退伙人丧失合伙企业权益退伙后,退伙人不再享有合伙企业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权、经营管理权等。
2. 退伙人承担债务责任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约定,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3. 退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在退伙前所发生的债务,退伙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4. 退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分割权退伙人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约定,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五、退伙争议的处理1. 协商解决退伙争议发生后,合伙人可以协商解决。
2. 请求调解退伙争议发生后,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1、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
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
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
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
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司考) A甲、乙、丁分担5万元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司考)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
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律考)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2、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合伙企业四)试题

合伙的变更「普通合伙人退伙」3.法定退伙【总结】人死、财空、资格无。
①自然人或被依法;②个人丧失能力(有限合伙人法定退伙没有这个,其他和普通一样);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营业执照、、,或被;④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而丧失该;⑤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
4.退伙的法律效果依据退伙时状况结算(不是“清算”);可退或退;因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其他合伙人”责任。
5.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或限民的(1)普通合伙人失去行为能力:经一致同意,可依法转为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或限民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失去行为能力:没有任何影响和变化。
答案|「普通合伙人退伙」3.法定退伙【总结】人死、财空、资格无。
①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限合伙人法定退伙没有这个,其他和普通一样);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④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4.退伙的法律效果依据退伙时状况结算(不是“清算”);可退钱或退物;因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其他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或限民的(1)普通合伙人失去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或限民合伙人退伙。
(2)有限合伙人失去行为能力:没有任何影响和变化。
「合伙、合伙人转换」1.转化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一致同意。
2.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转化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对转化后的新增债务以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转化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3.转换后的后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合伙企业。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退伙的法律后果简答题(3篇)

第1篇一、退伙的定义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约定,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合伙关系的行为。
退伙是合伙企业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合伙企业的正常运作、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退伙的法律后果1. 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算与分配(1)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算:退伙时,合伙企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以确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
清算过程中,合伙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算工作。
(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清算结束后,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1)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承担债务的期限为退伙之日起两年内,但合伙企业债权人在两年内未行使债权的,该期限延长至五年。
(2)退伙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退伙后,原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原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原合伙企业债务由原合伙人继续承担;②原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合伙企业债务由原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比例承担。
3. 合伙人权益的变更(1)退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不再享有合伙企业的权益,如分红权、经营管理权等。
(2)退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其合伙份额的继承问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4. 合伙协议的变更(1)退伙后,原合伙协议中与退伙人相关的条款失效。
(2)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协商修改合伙协议,但不得损害退伙人的合法权益。
三、退伙的特殊情形及法律后果1. 合伙人因死亡退伙(1)退伙原因:合伙人因死亡而退伙。
(2)退伙法律后果:退伙人的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合伙份额,成为新的合伙人;如果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退伙人退伙后,其合伙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人因被除名退伙(1)退伙原因:合伙人因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除名退伙。
民法通则退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退伙是合伙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指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退出合伙关系,解除合伙协议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退伙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民法通则》的视角出发,对退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退伙的定义与类型1. 定义退伙,是指合伙人依照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自愿或者非自愿地退出合伙关系,解除合伙协议的行为。
2. 类型根据退伙的原因和方式,退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自愿退伙:指合伙人基于自愿原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退伙。
(2)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3)非自愿退伙:指合伙人因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三、《民法通则》关于退伙的法律规定1. 自愿退伙《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自愿退伙。
”这意味着,只要合伙协议中有关于自愿退伙的约定,合伙人即可按照约定退伙。
2. 法定退伙《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退伙。
(2)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退伙。
(3)合伙人被宣告破产:合伙人被宣告破产,应当退伙。
(4)合伙人被宣告失踪:合伙人被宣告失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退伙。
(5)合伙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合伙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退伙。
3. 非自愿退伙《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非自愿退伙的情形,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事由出现,导致合伙人退伙。
(2)法律规定的事由: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导致合伙人退伙。
四、退伙的法律后果1. 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退伙人退伙后,应当退还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财产份额的退还,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也可以按照合伙企业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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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基础知识点: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
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
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
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
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合伙人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能否取得通过继承取得合伙人资格,取决于合伙协议的
约定;如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则取决于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继承人不能
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个人丧失偿债水平。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
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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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水平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水平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
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
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
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
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
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
因是客观性的,理应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
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
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
所以,
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
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有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
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理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但是,被除
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能够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