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欺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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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贸易中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我国某市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我国香港地区的一家国际贸易公司。

双方于2019年8月签订了一份《进出口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进口一批货物,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销售任务,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 约定履行阶段2019年9月,甲方收到乙方通知,称因生产原因,无法按时交货。

甲方要求乙方尽快提供解决方案,但乙方未给予答复。

至2019年11月,乙方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2. 约定解除阶段鉴于乙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甲方于2019年11月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

乙方收到通知后,拒绝退还货款,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遂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纠纷解决阶段双方协商未果,甲方于2020年3月向我国某市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索赔?四、仲裁庭意见1. 关于乙方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根据《进出口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2019年9月前完成交货。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甲方索赔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根据《进出口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

鉴于甲方已实际支付货款,乙方应退还货款。

此外,鉴于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

五、仲裁结果1. 乙方应退还甲方人民币100万元货款。

2. 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

3. 仲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履行问题: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真实(3篇)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实现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跨国并购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成为影响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以一起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案例简介某A国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2018年宣布收购B国一家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

B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著作权。

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企业就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并购失败。

(二)纠纷焦点1. B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B企业,还是属于B企业的原股东?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企业转让知识产权,并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3. B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二、案例分析(一)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为“权利人享有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B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属于B企业,还是属于B企业的原股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知识产权的原始来源:B企业原股东在创立公司时,将相关技术投入公司,形成了公司的核心资产。

因此,原股东对原始技术拥有一定的权益。

2. 知识产权的转化:B企业在原股东的技术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改进,形成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在此过程中,B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转化,成为公司的核心资产。

3. 公司章程及合作协议:若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综合以上分析,B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属于B企业,原股东在创立公司时投入的技术属于原始权益,但已转化为B企业的核心资产。

(二)知识产权转让问题1.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企业转让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转让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若A公司认为B企业的知识产权对其具有重要意义,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A公司可以要求B企业转让知识产权。

信用证欺诈案例

信用证欺诈案例

信用证欺诈案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它是由进口商的银行向出口商开出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

然而,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也存在着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欺诈的可能。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信用证欺诈案例。

某公司与国外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的货物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商的银行开出了一份100万美元的信用证给出口商。

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至指定港口,并将装运单据交给其银行办理信用证付款。

然而,当出口商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时,进口商的银行却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

原来,进口商的银行在开出信用证时并未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出口商因此无法获得应得的货款,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进口商的银行与其合谋,故意在信用证中设置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以拒绝支付货款。

这是一起明显的信用证欺诈案例,进口商的银行利用信用证的漏洞,以此来达到欺骗出口商的目的。

这起案件揭示了信用证欺诈的危害和手法。

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各方在使用信用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确保信用证的开立和使用符合规定。

同时,出口商在交付货物前应当仔细核对信用证的要求,确保单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成为欺诈的受害者。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贸易双方来说至关重要。

我们应当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提高警惕,防范风险,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秩序和规则。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袁永友编D/A引起的纠纷案某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3000套,总金额24.6万港元的协议。

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

”“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D/A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

”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XX银行办理。

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24.6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

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

1.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2.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3.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提示:1.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

”2.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三、1.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把自己的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

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1997年10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61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元),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4.5万元)。

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第一,铸件表面应光洁;第二,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1.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3.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几类常见国际贸易诈骗及应对方法

几类常见国际贸易诈骗及应对方法

几类常见国际贸易诈骗及应对方法2018年,外贸人过的胆战心惊!美国挑起贸易战,中美贸易受挫;强势美元的影响下,曾经的新兴市场遭遇了本币大跌,不得不采取限制进口的办法来稳定汇率……好好的市场搞的乌烟瘴气。

除了难以控制的国际贸易局势带来的买家弃货,最头疼的是,你竟然又遇到了贸易欺诈,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你……一、4种经典的贸易欺诈案例:1、新客户借新成立公司广撒网外贸交易中,新客户首次交易往往比较谨慎,但也不乏一些新客户,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方式后,客户却在交易过程中,临时要求变更。

比如货已到港口,不付款要求你先放货,待货物卖出再付钱不然就退货。

大多数情况,因为货已生产或者已经运至港口,卖家迫不得已妥协,正中了客户的陷阱。

据我司了解,这种客户往往在短时间内大举采购货物,然后注销公司消失的无影无踪,从而大赚一笔。

2、新客户假冒他人公司签约有时候,你投了中信保,也于事无补。

我司近期的一个案件,经调查后发现意大利买家否认与卖家发生过交易,并且卖家给出的联系人也不是意大利公司的员工。

虽然投了中信保,但最终并未赔付。

(中信保调查反馈部分截图)买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便利,冒用他人公司实施诈骗,这种情况,投了保险也不会赔付啊。

3、老客户借账期申请破产赖账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双方合作很久以后,交易比较稳定且双方合作融洽,买家有30天或者更长的账期。

当买家经营不善,需要申请破产保护,往往会借着前期交易积累的信任和账期的优势,拖延付款,其实背地里已经在操作破产申请。

4、老客户订单量突增后消失有一种“老客户”,其实都是先通过几笔小额订单获得你的信任,信用看起来很好,实质是在设置圈套。

借此要求更加宽松的付款方式,并抛出大订单。

卖家很容易在此时忽略交易风险,一旦赊销,这样的订单足够买方大赚一笔,自然消失无影。

二、规避以上贸易欺诈风险的方法:首要的方法自然是判断买家的资信情况。

一份小小信用报告,涵盖企业基础注册信息、业务开展情况、付款记录等信用信息及行业背景分析,相当于一份“体检报告”,让你看清对方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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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欺诈案件
标题:国际贸易欺诈案件:立陶宛钢铁公司(LSC)与乌克兰钢铁
公司(USC)之间的法律斗争
引言:
国际贸易欺诈案件是全球贸易体系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下面我们
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描述一宗涉及国际贸易欺诈的案件,案例中将
涉及具体的时间和细节,并以律师的角度给出对该案件的点评。

案件细节:
2010年1月,立陶宛钢铁公司(LSC)与乌克兰钢铁公司(USC)
之间发生了一起贸易纠纷。

该案主要涉及立陶宛钢铁公司的欺诈行为,他们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不诚实的手段,从而导致乌克兰钢铁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2008年,LSC与USC签订了一份铁矿石交易合同,合同约定LSC
每月向USC供应10万吨钢铁。

然而,LSC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
应义务。

相反,LSC采取了一系列欺骗手段来逃避合同责任。

他们虚报
了铁矿石的品质和数量,并在装运过程中故意掺假,使得每次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标准有严重偏差。

尽管USC多次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查,但LSC始终拒绝配合。

2010年5月,USC终于掌握了有力证据并正式向立陶宛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USC提出诉讼称,LSC的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对他们的商业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USC要求LSC赔偿已经遭受的损失,并请求法院终止合同并判决LSC支付违约金。

2011年3月,立陶宛当地法院开始审理此案。

法庭在庭审中接受了包括USC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双方证据,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USC详细描述了LSC的欺诈行为,并提供了多个证人作证。

尽管LSC在辩护中坚称自己的清白,但无法驳倒证据的充分性和说服力。

2012年6月,立陶宛建立的经济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判决。

法庭认定LSC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判决LSC 支付乌克兰钢铁公司USC10,000,000美元的赔偿金,并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

律师点评:
这起案件涉及到国际贸易欺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立陶宛钢铁公司(LSC)的欺诈行为给乌克兰钢铁公司(USC)造成了重大的财务困扰。

LSC虚报铁矿石的品质和数量,并在装运过程中故意掺假,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得益于乌克兰钢铁公司的持久努力和不懈追求,他们最终获得了事件的调查结果,并通过诉讼实现了对LSC的公正惩罚。

这起案件表明诚信和透明性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对于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企业,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国际贸易欺诈案件的处理,政府和相关机构应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制度,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和透明。

企业应加强内部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可靠的交易监测机制,以防范和解决潜在的欺诈行为。

结论:
这起涉及立陶宛钢铁公司和乌克兰钢铁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欺诈案件在立陶宛建立的经济法庭中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该案的判决证明法律对于国际贸易欺诈行为的打击具有有效性和公正性。

这起案件提
醒我们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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