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无效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无效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情介绍该案例涉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一份合同纠纷。
甲方是一家公司,乙方是一位个体工商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乙方提供其中一种商品给甲方,并明确了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细节。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甲方要求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而乙方却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了甲方的要求。
双方陷入了纠纷中。
二、分析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合法的协议,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并遵守承诺,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一、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三、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乙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甲方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分析本案是否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
首先,本案涉及商品的交易,属于民商务往来。
根据合同法第39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具体、完整,并注意事项的对称、条件的平衡。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对商品数量、质量、价格等细节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
其次,乙方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53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义务。
若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甲方遭受了损失。
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本案涉及乙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利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不真实地表露或者不表露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使对方在对自己利益的衡量上产生错误。
根据案情介绍,没有明确涉及乙方是否有欺诈行为的描述,因此本案的无效性不能仅凭此理由确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案由: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018年5月,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的总投资额、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开始了施工工作。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施工方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受阻;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且未按期完成工程。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20年4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开发商认为,施工方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验收。
此外,施工方未按期完成工程,严重影响了开发商的销售计划。
施工方则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
同时,施工方承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表示已采取整改措施,且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2. 证据认定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开发商提供了工程验收报告、施工方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施工方存在质量问题。
施工方则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工程进度报告等证据,证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1)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已采取整改措施,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2)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链断裂,影响施工进度。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由施工方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3)由开发商承担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事件一:合同效力问题时间:2008年5月事件概述:王先生是某公司的高级销售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合同,约定双方关系为长期劳动关系,合同期为五年。
然而,两年后,该公司突然解雇了王先生,并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其剩余薪资和福利。
细节描述:王先生在与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曾为该公司提供了一份完整的职业经历背景,包括过往工作经历、资质证书和学历证明等。
公司核实后对王先生的背景表示满意,并与其签订了员工合同。
然而,王先生在与公司的合作期间逐渐发现,该公司存在着严重的财务问题,资金链紧张且多项债务未能得到清偿。
两年后的一天,公司突然通知王先生被解雇,并称其被录用时,提交的职业背景材料存在虚假。
公司表示,如果王先生拒绝承认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先生对此感到非常震惊,并表示提交的职业背景材料均为真实合法,绝无虚假。
王先生聘请一位律师代表自己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律师通过调取王先生的职业成绩单、荣誉证书和学历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其所提交的背景材料的真实性。
同时,律师要求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虚假材料的内容和来源。
然而,该公司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仅以口头陈述作为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胜诉,确认其所提交的职业背景材料真实合法,并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指出,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业务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员工并与其协商,而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毁约。
律师点评:此案例中,公司试图利用王先生所提交的虚假材料来解除合同,并以合同无效来拒绝支付其剩余薪资和福利。
然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虚假材料的存在,且未在解除合同之前与王先生进行协商沟通,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法院在判决中维护了王先生的权益,确认其合同有效,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在签订合同前慎重考虑,并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
二、案件事实1. 200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 2008年4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货。
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3.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纠纷,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4. 2008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无效,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5. 法院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货物质量的条款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定金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但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纠纷案例解析

合同无效纠纷案例解析【案例名称】:合同无效纠纷案例解析【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本文将从事件的发生经过、时间及相关细节入手,详细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并给出律师的点评。
【事件经过】:时间:2009年3月16日地点:某市A区甲方为购房者,乙方为房地产开发商。
甲方和乙方于2009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在A区开发的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款为20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甲方需要在2011年3月16日前全额付清购房款。
时间:2010年1月1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购房款可以在2011年3月16日之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但需缴纳逾期利息。
时间:2010年9月12日由于A区周边环境恶化,购房环境不佳,甲方向乙方提出解约请求,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时间:2010年9月20日乙方拒绝了甲方的解约请求,并表示购房合同依然有效,甲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时间:2010年11月5日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细节分析】:根据上述事件经过,可以发现以下合同违法行为:1.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甲方需在2011年3月16日前全额付清购房款。
然而,双方于2010年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却约定了购房款可以在2011年3月16日之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这明显违反了原合同的约定,属于变更合同的付款期限,且变更协议并未经过甲方同意。
2.解约权:根据中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认为A区环境恶化,将对合同目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提出解约请求是合理的。
然而,乙方拒绝了甲方的解约请求,并坚称购房合同依然有效。
乙方的拒绝违反了双方的平等自愿原则,违反了甲方的解约权。
【律师点评】:本案中,乙方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首先,签订补充协议未经甲方同意,变更了付款期限,属于违反合同约定。
法律案例分析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法律实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水平。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实务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首先,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其次,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无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然而,如果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影响到了货物的使用价值,那么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货款、减少货款等。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该质量问题并未影响货物的使用价值。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医药销售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药品经销商(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医药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药品销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遂要求解除合同,但乙方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乙方销售劣药,不仅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三、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乙方提供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医药销售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医药销售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乙方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劣药。
这充分说明了在医药行业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患者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医药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对方资质,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经济损失。
总之,医药销售合同无效案例提醒我们,在医药行业中,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合同合法、合规,以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患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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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学号: 1201010114 哲学1201班杨佳玮
[摘要]
孙军(化名)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人寿保险合同,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
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
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
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
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
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生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
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
[相关法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主要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
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
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依《民法通则若感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
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